券商研究员操作股票受罚案例分析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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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研究员操作股票受罚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证监会于2014年07月19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对原某券商研究员黄某某利用亲戚账户和协议账户操作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没收全部违法所得68万元,处以400万元罚款和5年市场禁入。经查,黄某某于2007年11月14日至2010年1月18日任研究员期间,采取打探各种“消息”、“题材”,与公募基金经理串通一气,利用未公开内幕信息交易,以及采用先于或同步于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买入并先于后者卖出的手段,在某营业部开立的“赵某”账户、西直门北大街营业部开立的“鲁某”账户以及肇嘉浜营业部开立的“秦某”账户买卖中国神华等股票,交易金额19.66亿元,盈利共计578万元。另外,在2008年5月9日至10月14日期间,黄某某利用协议约定方式,操作某信托证券账户交易股票金额为 6.2亿元,亏损共计509.99万元。黄某某利用上述四个账户操作交易股票盈利共计约68万元。

二、违规分析

1.借他人账户违规交易。黄某某非法利用亲戚账户和

协议账户作为牟利工具,操作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证监会决定:没收黄天定违法所得680103.85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非法获取内幕消息,搞老鼠仓牟利。出于利益驱动,黄某某非法打探各种“消息”、“题材”,且与某公募基金经理狼狈为奸,利用未公开内幕信息交易,触犯了证券从业人员的道德底线,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消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案件性质恶劣。因此,黄某某受到5年市场禁入处罚。

3. 隔离管理、风险监控管理手段失效。黄某某通过借他人账户违规交易和协议账户买卖股票,采用先于或同步于某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买入并先于后者卖出的手段牟利。黄某某只是研究人员之所以能准确的掌握自营盘的买卖动向,说明该公司的自营业务与研究业务的信息隔离管理失效,且前后历时三年时间才发现,老鼠仓掩饰得这么久,反映其所在的证券公司风控、稽核部门监测手段落后,难以发现非法买卖股票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三、管理启示

从本案看来,非法交易行为再隐蔽、方式再复杂,也掩盖不了违法行为的本质。黄某某非法利用亲戚账户和协议账户从事内幕交易,获得大额盈利,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但最终受到法律制裁,法律高压线万万不可触碰。

1.严把证券账户开户关。严格把控证券账户开户环节是避免非法人员利用进行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活动的第一道门槛,必须严格管理。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第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当要求客户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应当要求代理人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对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自然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开户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二是对于非现场开户的只能办理本人开户手续,禁止受理个人客户代理他人办理开户手续。三是强调客户身份证件的审核,利用二代证读卡器或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审核客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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