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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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合同签订制度

(一)医院经济合同主要内容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谈判等形式确定。重大项目启动临时谈判论证小组,由承办部门或科室及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人员参加,工会指派人员监督。临时谈判论证由承办部门或科室发起并记录、归档。

(二)医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三)医院经济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利用电子邮件或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也要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四)签订合同前,医院相关业务部门必须指定具体负责承办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超过代理期限,承办人不得签订合同。

(五)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应由医院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授权可基于其本身职务的职权,通常适用于一般性的常规合同;如为重大合同,则须单独授权,由医院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严禁医院任何部门科室或人员直接或假借医院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

(六)授权委托书由法务人员负责办理,必须载明具体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文字。

(七)在签订经济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状况查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年检章原件,并保留盖有该法人公章的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合同项目需要的情况下,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等资料。必须对合同的可行性、合法性、对方履约能力我方能否承诺对方要约等进行审核后,方可签订合同。

(八)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应当在经济合同文本上签名(盖章)严禁在合同空白文本上签字盖章。如合同文本未打印签订合同时间的,应同时签注合同签订的时间。

(九)合同正式文本交由医院院长办公室盖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必须在骑缝处加盖专用章。

(十)医院所有签订的正式经济合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加盖医院公章,并连续编号登记。原件一份留存院长办公室或法务部门备案,副本一份交财务部门作为办理付款的依据,复印件若干份分别交纪检、审计、法务和承办部门或科室留存。

(十一)备案和办理付款的合同须提供以下材料

1.分管院领导书面同意文件或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书面批复文件。

2.双方签字确定的合同文本。

3.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名的表格。

4.涉及对外公开招标项目,还须提供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

(十二)合同保管人、实施人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故意或过失泄露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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