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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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

政事业单位 固定资产 的真实完整和保值 、
增值 作 为监 督 的重 点 , 前 、 中及 时 发 现 事 事 问题 、 分析 问题 、 决 问题 。完 善 行政 事 业 解 单 位 的 内控 制度 , 立 健全 自我 约束 机制 。 建
中 存在 的 问题
( ) 底 不 清 , 实 不 符 , 成 国 有 一 家 账 造
行政事业单位要制订和完善实物 资产 的购 入 、 用 、 损、 使 报 核销 、 废 等 工 作 流 程 , 报 使
各 个 环 节 能够 衔 接 , 个环 节都 有 章 可循 ; 每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手 续 : 时 对 实 物 资 产 及
的购入、 调出、 报损、 报废进行 会计核算 。
人代表 ,起着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 率 , 控
制 各 项 资 金 浪 费和 流 失 的作 用 。 强对 事 加 业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财 务 管 理 能 力 的 考 核 和
误 的集体 和导 致集体 和 国家 利益 受损 的
集 体 一 定 要 严 肃 处 理 。再 次 , 发 挥 全 体 要 群 众 的监 督 作 用 , 群 众 的 知 情 权 和 参 与 还 权 , 绝 大 多 数 人 能够 享 受 改 革 开 放 和 社 使 会 进 步 、 业 发 展 带 来 的成 果 。 ◆ 事
加速 实现 固定资产 的动态管理。固定资产 需要实行信息化管理 , 原先 的固定资产卡 片可 以由固定 资产的 电子卡 片代替, 也就
是 固定 资产 的“ 子 身份 证 ” 把 固定 资产 电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的 固 定 资 产 具 有 非 生 产 经 营 的特 点 , 固定 资 产 使 用 后 的 消 耗 不 能 从其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的 结 果 中 获 得 , 能 只 来 源 于 财 政 经 费预 算 支 出 。 目前 , 政 事 行 业 单 位 普 遍 存 在 着 重投 入 轻 管 理 、 钱 轻 重 物 的思 想 , 国有 资产 流 失 问题 相 当 严 重 。 重 视 程 度 不 足 , 理 意 识 淡 薄 , 成 了 固 管 造 定 资产 管理 混 乱 。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 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务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部门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 各部门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 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

2. 建筑物和附属物:指单位控制、所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育用房、仓库、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 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操场、长廊、亭子、假山、桥、雕塑、绿化景观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是其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资 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密不可分。所以《行政单位财务 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也是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法规。例如《行政单位财务规 则》包括总则、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 理、结转和结余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 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财务监督等内容,其中“单位预算管理”和“资产 管理”就与《意见》直接关联。

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落 实内控规范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借助信息化手段,将预算管 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到统一的平台,这就需要建 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就是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的规范。它 是这些单位资产管理、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一个重要手段。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及其特征

它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 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 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 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 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 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资产。
2016/12/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点:配置领域的非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解读
201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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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意见》标题的解读 为什么这个《意见》称为关于“进一步规范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 意见。通过标题的解读,可以使我们能更深 刻、更准确地理解《意见》的精神,能更好 地去掌握《意见》的内容,这也是第一节主 要解决的问题。 在学习《意见》的具体内容中,尤其是学习 理解《意见》的标题里,我们首先要弄清以 下问题: 2016/12/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内财资〔2020〕1439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

二是要强化责任落实。

自治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落实好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要求。

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综合监管。

三是要做好贯彻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和完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强化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加强固定资产卡片管理,积极推进大型固定资产调剂共享,切实提升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是要加强沟通联系。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11月19日。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

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为加强固定资产购置、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基本任务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在组织资产存量流动和增量投向上改善固定资产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检查、分析和考核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手续制度。

凡是不履行手续,不经公司领导批准和财务部签证,固定资产不得进行调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对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公司经理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将固定资产点交清楚。

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管理人员应给与表扬和奖励,对工作失职,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是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部门,配备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财务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的记录与核算;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建立和保管固定资产卡片,确保账、卡相符;综合分析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通知: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保障国家资产安全,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细化流程,确保固定资产的登记、调配、使用、盘点、处置等环节的规范和规定的执行。

2.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台账,按照财务制度要求,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合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二、固定资产登记与调配1. 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所有固定资产纳入登记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册,包括资产名称、型号、数量、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

2. 固定资产调配应按照单位内部调配程序进行,确保上级单位核准、下级单位提交申请、协调部门审核、相关单位备案等程序的操作。

3.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三、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1. 行政事业单位应制定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权责和维护责任。

2. 所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正常使用寿命。

3.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四、固定资产盘点与清查1. 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实物与台账的一致性。

2. 盘点结果应报送上级单位审核,并及时修改修正相关资产台账。

3. 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应每年进行一次,对资产的存量和流向进行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登记表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配申请表3.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报告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固定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长期存留的、用于生产经营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和物资等。

2. 资产使用效益评价: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使用频次、使用效果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价的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遵循合理配置、节约资源、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编制年度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未列入预算但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追加预算。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参与。

验收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技术性能、附件、资料等是否与合同相符,是否能够正常使用。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卡片应当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各项信息,包括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日期、使用部门、使用人、存放地点、原值、折旧、净值等。

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联系,要求其更换、退货或者维修。

四、固定资产的登记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核算。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验收单和发票等原始凭证,及时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核算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和净值。

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台账,记录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

固定资产的登记应当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作者:来源:《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年第19期编者按:9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并针对性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明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1)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如下是劳动法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八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财资〔2020〕97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和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于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与保障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有效盘活并高效使用固定资产,有针对性地解决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一)明晰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顶层设计,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机制,组织落实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各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爱护和使用好固定资产,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二)健全制度。

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或分类制定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对照管理要求,针对固定资产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管、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回收处置、绩效管理等重点环节,查漏补缺,明确操作规程,确保流程清晰、管理规范、责任可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1.20•【文号】财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财政部2016年1月20日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以下简称清查核实),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关于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关于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ACCOUNTING LEARNING189关于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黄婧丽 靖安县粮食局摘要: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重要的职能机构,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单位的正常运行,因此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本人主要对当前国内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固定资产管理状况出发进行简要分析,探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管理创新策略,指出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希望能够对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有效帮助。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创新策略固定资产是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科研工作的重要基础保障。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中单位内部固定资产的比重逐年增加。

鉴于此,行政事业单位要不断创新固定资产管理策略,不断提升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从而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性,防止出现固定资产意外损坏或者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大幅贬值,从而保障单位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益。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足(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有待加强管理意识的薄弱直接影响着单位管理活动的进行。

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固定资产情况来看,由于受一些规章制度的限制,加上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相关政策放开,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度不够。

现可以将固定资产管理意识不足大致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固定资产缺乏严格的监管机制,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固定资产先通过申请上报,得到审批后才会收到采购款,但财政部门在下拨款项后,并不会对行政单位采购的固定资产进行跟踪监控,因而不易引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第二,由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本身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缺乏重视资产管理工作的心态,甚至部分人员认为没必要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究其原因是行政事业单位对管理固定资产的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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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补充规定镇属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在《沙溪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对镇府部门及镇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固定资产处置权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权在镇政府,具体由镇财政所负责审批,未经财政所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规定1、各单位发现固定资产损失,包括被盗、遗失、无法修复的故障、损坏等,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并附详细说明报告向镇财政部门主管会计申报,原则上一个季度申报一次。

2、固定资产被查明属人为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被盗、遗失的,单位应作出书面说明,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经镇财政所审批同意后,可进行变卖处理,填写《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情况表》报镇财政所备案,变卖收入上缴镇财政专户。

4、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审批权限如下: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单件或批量固定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镇财政所审核后,交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交镇主管领导审批)。

三、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的规定各单位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捐赠,须填写《固定资产交接单》,经主管部门同意(无主管部门的交镇主管领导审核)后,交镇财政部门复核,再交镇政府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规定1、各单位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专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登记表》,资产要统一编号并粘贴详细标签。

资产发生变动,包括购入、领用、移交、报废、损失等必须有记录和签名确认,并每季度与会计账面资产数进行核对。

2、继续实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原则上安排在第一季度实施。

镇财政所、审计办委派人员到各单位监督、核实盘点结果。

3、各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教育员工爱护办公设备,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珍惜良好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集体资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附件:1、《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2、《固定资产交接书》3、《处理变卖固定资产情况表》4、《固定资产登记表》二○○八年七月四日国家海洋局关于下发《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8月9日国海计字(1990)424号)局属各单位:我局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相当数额的固定资产,这些资产是我局从事各项工作的物质基础,是推进我局业务建设和不断改善全局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其使用效益,保护资产权益不受损害,对于更好地覆行国务院赋予我局的职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局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各单位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一定成绩。

一九八九年全局进行了固定资产普查,为搞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在普查中,也发现了我局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家底”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些装备设施利用效益不高,还存在部分资产闲置现象等。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巩固一九八九年固定资产普查的成果,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局综合计划司。

各单位也可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文件精神,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局将逐步建立健全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我局的资产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国家海洋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海洋局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海洋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完成国务院赋予我局的各项职责任务的重要条件。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全局的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证各种设备、设施完好,使其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指: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出租、转让、报废等过程中的论证、申请、计划、登记、清理、普查、统计等工作。

第三条我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单位和部门的职责,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局的工作任务、技术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保证重点。

对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重点管理,其它财产也要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护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条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海洋业务工作服务的思想。

全局广大职工要发扬当家理财的主人翁精神,依靠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各种固定资产。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第六条固定资产是各单位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各种收入、接收捐赠等渠道形成的各类设备和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和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5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和装具。

单价虽不满50元或200元,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一些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我局固定资产的分类:一、房屋和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二、大型装备:各种船舶、飞机、浮标、各种专用设施等。

三、专用设备:指用于各项业务工作的仪器设备,分为单价5万元以上大型专用设备;单价1万元至5万元贵重专用设备;单价200元至1万元普通专用设备;四、一般设备:包括单价2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沙发、床等营俱,单价在5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制品;五、车辆: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六、图书: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文献资料、杂志;七、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八、其它固定资产: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如锅炉、洗衣机、炊食机械用具等)。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第八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局固定资产由各级综合计划部门实施综合性宏观管理,基建房产、设备、财务以及有关主管业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归口管理。

第九条局综合计划司对全局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使用、更新实施宏观性管理,对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综合平衡,负责基建年度计划的安排,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大型设备、设施的调拨、报废以及房屋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的审批,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和综合统计,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的综合计划(科技)部门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宏观性管理,负责单价5万元以下固定资产的年度投资计划的综合平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本单位1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图书、家俱、被装的报损、报废、调拨、变卖的审批,负责大型设备、设施和贵重仪器设备调拨、报废的申报,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普查和综合统计。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参加固定资产的清查、普查、检查和帐务核算督促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的基建房产部门负责各种房屋和建筑物的施工建设、使用、维修、绿化、环保以及房地产统计和档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搬迁、出租、转让和报废的申报。

第十三条各级设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具体安排,负责对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登记、配备、领用、保管、清理、维修、检查,对报废、报损设备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的报废设备负责处理,负责各单位仪器设备的统计、档案管理和仪器设备明细帐的设置。

第十四条各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如船舶、飞机、浮标、通导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设备、设施的建造、购置、报废、更新等组织提出论证方案,并对这些设备的使用、维修实施管理。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添置和领用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添置包括购入、自制的固定资产和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

购置固定资产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要根据事业和行政的需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严格计划管理,保证重点,不能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和建筑物,按照基建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房产档案及时由房产管理部门归档,并报档案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船舶、飞机、浮标的建造和购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上述设备的主管业务部门组织提出论证方案,经计划司综合平衡,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由上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实施。

验收后,按其造价或购价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目。

这些设备的详细技术档案,由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具体使用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八条购置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需按局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局批准并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后,方能购置(用自筹资金购置时,要报局备案)。

第十九条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含车辆、家俱、图书、被装等)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任务开展情况和行政的需要,以及本单位的经费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年度购置计划,由设备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有关业务部门或研究室、课题组用专项经费或课题经费购置设备,须报经单位设备部门批准,并统一纳入本单位的购置计划。

第二十条严禁违背国家政策变相购置固定资产。

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购买。

第二十一条购入、调入或自加工设备,必须按局规定的验收程序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出库单”和“设备领用卡片”。

领用贵重仪器设备,必要时可由设备部门和使用单位签定“使用合用”,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部门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船舶、飞机、浮标和5万元以上设备,按局制定的船舶、浮标和设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5万元以下设备、图书、家具、被装等,由各单位按局的原则自行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五条要健全帐、卡制度,实行三级管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全额核算。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分品种记载固定资产的收入、发出和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并根据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分布情况,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一套必要的固定资产领用登记簿(卡)。

做到财务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

第二十六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统计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以1989年固定资产普查结果为基数,建立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每年掌握增减情况,了解其分布、构成,并按规定格式定期向局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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