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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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

“内保外贷”利弊分析及外贷提前归还最佳日测算随着国家对外汇管理从过去的严厉监管到近几年来的逐渐放宽政策,境内企业的融资渠道日益拓宽,有单位开始涉及“内保外贷”的跨境融资业务,尤其是日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币的企业,如进出口企业。

“内保外贷”在操作上分为“境内担保”和“境外放贷”二个步骤。

即:第一步,“内保”。

内保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的境外的关联方开具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给境外放贷银行的行为。

第二步,“外贷”。

外贷是指境外银行收到境内银行开具的担保函或备付信用证后放款的行为。

其中“外贷”又可以分为“外贷”和“直贷”二种。

1、放贷给境内企业在“境外关联方”,这种情形即狭义上的“内保外贷”。

通常会涉及到四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

2、直接放贷给境内企业,这种情形又被称为“内保直贷”。

一般只涉及到三个单位,分别是“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

无论是“内保外贷”还是“内保直贷”,境外融资绕不开“汇率”和“利率”,也给从事该融资业务的单位带来了挑战,如何合理利用汇率差和利率差,扬长避短既赚取利益又规避风险这不仅要靠专业的水平也需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准确的分析比较。

首先,内保外贷可以为涉及业务的各个单位带来利益,因此才有共同参与的意愿。

1、于银行而言的利益主要有:1.1在国家银根紧缩、同业间存款大战之时,开具保函的境内银行可以获得一笔长期稳定的人民币存款或可以分毫不花冻结企业授信余额。

1.2可以提前收到一笔可观的开具保函或备付信用证的费用。

1.3境外贷款汇入境内使用时,可以为境内银行带来一笔大额的国际业务结算量。

2、于企业而言的利益主要有:2.1利率差无疑是最吸引企业眼球的。

境外放贷一般利率都是以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进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来计算的,通常会比国内的市场利率低很多。

如目前国内人民币一年期基准流贷利率为4.35%,放款到企业一般在6%,而国际市场的LIBOR(2017年8月10日) 12个月利率日元的是0.112%,欧元的是-0.19714%,美元1.72789%。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 SBLC贴现的操作思路

外保内贷和内保外贷的区别以及需求分析浅析SBLC在国内贴现的操作思路外保内贷是指银行根据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以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接受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用为中介,以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助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外保内贷业务优势1.满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捷,被广泛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外保内贷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过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根据A企业情况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帮助备用信用证SBLC操作回国变现贴现流程1. 可以帮你贴现,前提是要求能开贸易项下的SBLC,把证开给我们的货主。

2.国内的收款公司作为我们的委托采购方,这样我们的所有货款回给你的指定公司,这样业务逻辑是闭环的。

3. 如果在国内实现贴现的话,必须保证sblc是就可以结算也就是保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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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是指银行应融资申请人的要求,为解决其在出口业务项下的资金周转问题,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为控制风险方式之一,并以其出口应收款项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优势1.享受境外贷款的低利率,降低资金成本;2.缓解银行目前贷款规模从紧,以致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敲门转14101166联系。

内保外贷案例企业D从事油脂类商品进口业务,企业法人在新加坡注册了公司E,公司E与公司D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E流动资金紧张,由于刚刚在境外成立等因素,公司在新加坡资困难较大。

企业D在银行有外汇业务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受益人为公司E,金额1000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内保外贷

外保内贷◆产品概念银行依照境外代理行开立的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誉证,向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融资。

即之外资企业提供的有效和可同意的担保为前提,以银行境外代理行信誉为中介,以备用信誉证或保函为载体,帮忙外资企业在中国取得授信上的支持和便利。

◆申请条件借款人(境内企业)应符合以下大体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沛的反担保能力;2.具有我行行核定的授信额度或出具全额保证金;3.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大体条件;4.情愿为借款人融资向天津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消的反担保;5.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涉外担保的有关规定;6.已在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记录手续;7.借款人不得为亏损企业;8.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治理制度。

◆受理条件1.银行境外代理行通过对境外公司进行调查、评估,并了解境内企业融资、经营情形后,开出合格的担保保函或备用信誉证。

2.外保内贷的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伙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外保内贷的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即外保内贷的最大授信额度=经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

4.外保内贷在业务发生时仅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才需要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5.外保内贷即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誉保证(含备用信誉证)由,我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风险操纵1.外保内贷授信主体只能是外商投资企业;2.授信额度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注差为限;3.在业务发生时须向外管局报备,在授信到期日需要履约时向外管局申请核准该笔授信业务的外债额度。

◆业务优势1.知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2.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支持,融资较为便利;3.无需提供额外担保、操作便利,被普遍认定为低风险业务。

◆案例某香港公司在境内有一注册子公司A,因有项目需要人民币资金,该公司向境外银行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誉证)给银行,银行收到保函进行审核通事后,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并依照A企业情形及其保函内容进行授信安排,为A企业进行资金支持。

中国银行内保外贷

中国银行内保外贷

中国银行内保外贷内保外贷产品名称内保外贷产品说明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德国设立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等方面资金需求,需要获得银行授信支持,可在中国银行在中国的境内分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以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或保函提供担保的前提下,由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向“走出去”企业境外子公司进行融资。

产品特点1. 解决“走出去”企业在德国设立的子公司的融资需要:实力较强的境内企业客户,其德国子公司的实力可能较弱或不具备独立在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直接取得融资授信的条件,可通过“内保外贷”方式,解决德国子公司的融资需要;2. 简便快捷:通过担保方式来支持的融资申请,贷款额度审批快捷,操作简便。

利率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相关费用各项收费均通过合同约定。

适用客户适用于中德两地母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商贸等活动需取得中国银行法兰克福分行融资的企业客户。

办理条件1. 借款人应是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等,拥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2. 取得合格的备用信用证或担保保函;3.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开有账户;for the quality of reviews and review. Article 26th review (a) the CCRA compliance, whether copies of checks; (B) whether double investigation; (C) submission of program compliance, investigation or examination of whether views are clear; (D) the borrower, guarantor loans4. 符合中国银行有关贷款政策的其他要求。

提交材料1. 借款申请书;2.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3.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 借款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5. 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证明等。

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

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

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贷款担保费是指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由借款人或者贷款担保机构向银行支付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弥补因借款人信用风险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对于借款人和贷款担保机构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贷款成本和风险分担。

一般来说,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制定的,不同的贷款产品和担保方式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我国,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与贷款金额有关。

一般来说,贷款金额越大,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比例就越高。

这是因为贷款金额大的借款人所带来的风险也相对较大,银行需要通过收取更高的担保费来弥补可能的损失。

其次,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有关。

对于信用较好的借款人,银行通常会采取更低的贷款担保费收取比例,因为他们的信用风险相对较小;而对于信用较差的借款人,银行则会采取更高的贷款担保费收取比例,以弥补可能的风险损失。

此外,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与担保方式有关。

不同的担保方式所对应的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的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就会有所差异,一般来说,抵押担保的贷款担保费收取标准会相对较低。

最后,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和政策调控的影响。

在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国家政策有所调整时,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也会相应作出调整。

总的来说,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和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而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和贷款担保机构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合理合法地支付贷款担保费,以确保贷款交易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效分担。

同时,银行和贷款担保机构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贷款担保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在选择贷款产品和担保方式时,应该充分了解贷款担保费的收取标准,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内保外贷及保函说明

内保外贷及保函说明

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

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与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两个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

“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 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

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重点强调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

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

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当事人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内保外贷业务》课件

《内保外贷业务》课件

降低融资成本: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资金流动性:内保外贷业务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使企业能够更好地应对市场变化。 降低汇率风险: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汇率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提高投资回报率:内保外贷业务可以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监管政策将更加严格,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监管 政策环境将更加复杂,需要企业更加关注政策变化 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加强对内保外贷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
内保外贷业务在全球化趋势下,成为企业走出去的重要融资渠道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经济的发展 内保外贷业务可以加强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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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内保外贷: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境外银行为境外企业提供贷 款的业务 担保形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境外投资、并购、项目建设等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
汇报人:
起源: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开始 尝试内保外贷业务
发展:2000年,中国银行正式推出内 保外贷业务
200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范内保外贷业务
201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 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通 知》,进一步规范内保外贷业务
主要参与方:境内银行、境外银行、境内企业、境外企业
内保外贷业务:通过内保外贷业 务吸引外资,推动经济发展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

内保外贷的利益、风险与政策监管分析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担保主要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因此类业务无须逐笔审批,所以,它与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业务流程缩短了许多。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的定义,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相应地,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一、“内保”和“外贷”之基本含义“内保”是境内企业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而“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国内公司为A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为B公司。

其因为自身之经营活动,比如参与国际贸易而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正常的流动资金周转而需要贷款。

在此情况下B公司就需要银行授信支持来筹措流动资金。

可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筹款公司有一定的“规模”要求,因而B公司短期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相对较大。

而境内的母公司A与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

在这样背景情况下,B公司的海外融资计划就可以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来解决。

其操作流程就是,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或者相关境外银行,由离岸中心或者海外银行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最后解决客户的资金需求。

当事人关系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被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需特别说明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某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某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

内保外贷套利

内保外贷套利

目前国内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约为3.25%,而海外美元贷款利率仅为2%左右,且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中,境外投资企业获得外币融资之后,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套利:
①汇率套利。境外多个国家/地区纷纷降息,或者实施量化宽松,外币竞相贬值,而国内货币政策稳定,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保守假设人民币对美元一年升值3%,仅汇率套利空间就达到3%;
因此,内保外贷业务隐藏的套利交易可是获取“汇差+利差”收益,根据套利资金进入境内后投向不同,套利空间约在4%至9%之间!
三、“内保外贷”业务的规模已膨胀至多少?
虽然过去几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银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以逐笔核准为主,但是在管理层鼓励人民币贸易跨境结算业务的背景下,境内外银行和企业均积极筹集资金发展此类业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内银行的表外业务中,保函和信用证大幅增长;二是香港银行业对境内非银行企业客户的贷款大幅攀升。
二、“内保外贷”业务如何实现利差和汇差套利?
1、三类操作模式助境外投资企业从内保外贷业务中获得境外融资
第一种: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企业为银行提供反担保。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境内企业以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等方式向境内银行申请保函额度,境内银行据此出具以该行境外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由境内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当然,境内企业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关于内保外贷业务的其他规定,一般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反担保,而且境内企业只担保境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性活动。
五、套利交易引发监管关注,严管之下内保外贷业务将放缓
由于套利资金的频繁进出,导致了贸易数据明细偏离正常水平,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2013年4月24日,深圳银监局下发《关于对保税区企业相关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指出,一季度深圳进出口贸易出现异常增长,主因是在福田和沙头角两个保税区,部分出口企业利用深港汇差、利差套利;同时对“货物空转”式的贸易融资套利活动提出警示,并要求银行防范风险。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

图解融资租赁创新业务模式(外保内贷、委托贷款及银票业务)1、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融资租赁公司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由银监会(继承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二)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的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三)由商务部(继承外经贸部)审批和监管的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至今只有52家,却占据了60%以上的市场份额;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有300多家,主要从事传统租赁业务,以息差为核心,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4000多家,但只有1000多家有实际经营业务。

2、融资租赁业务类型融资租赁的两种主要业务类型:直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直接融资租赁(直租)直接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个标的物(租赁物,一般为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2份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3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其交易结构如下:直接融资租赁主要用于服务实体企业,其主营业务为“购置租赁资产”及“处置租赁资产”,因此可将其比作“可以分期付款的贸易公司”。

(二)售后回租(回租)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供应商和承租人为同一人,可以帮助固定资产较多的客户盘活固定资产、获得流动资金。

其交易模式可简单分为3步:•1、承租人(客户)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承租人将其自有资产出售,租赁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得到所有权;•2、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回资产继续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3、租期结束后,出租人以名义价格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

目前融资租赁行业大量从业人员来自银行,因此大量融资租赁业务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这种形式实质类似于“放贷款”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之初“以物为载体、以社会为核心”的本源。

3、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分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获得租金收益,最终不转让所有权,传统的租赁方式。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汇业务境内外联动,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境内银行2013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6号)等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我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代理行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代理行据以向客户(即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第三条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担保申请人授信额度。

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反担保的,按照我行授信管理规定相应占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的境外融资资金不得以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中国境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融资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其他境外公司原有贷款,而原有贷款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调回中国境内的;(二)融资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购买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主要资产在中国境内的。

第二章总量管理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综合考虑我行实收资本。

营运资金、外汇净资产规模和全行业务需求等因素,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并负责全行指标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须占用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我行核定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各分、支行须在总行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内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并逐笔向总行国际业务中心申请额度,不得超额度办理业务。

第七条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和各分行应按规定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报表,对以人民币开立的对外保函,须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保函及履约信息。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以及案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以及案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以及案例一、内保外贷具体操作步骤: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融资性保函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保函融资额度。

3.向香港的银行申请配套保函融资额度的NDF额度。

4.双方额度均通过审批后,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单笔保函业务,提供单笔需要的申请资料,并存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定期一年。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

6.香港公司用收到的美元贷款进行真实付汇。

7.一年到期后,购汇偿还美元贷款,交割NDF,收益兑现。

二、人民币信用证具体操作步骤: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开证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贴现额度。

3.境内企业提供开证资料以全额人民币质押申请开立人民币贸易信用证。

4.境内银行向香港银行开出一年期信用证。

5.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交单。

6.香港银行在系统登记交单议付,并向境内银行寄单。

7.境内银行承兑信用证,承兑期限一年。

8.香港公司申请押汇。

9.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三、NDF及套利操作案例1、融资保函的定义: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

该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2、NDF(Non-DeliverableForward),意即“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交易”。

是企业与银行约定远期人民币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交割本金。

它是境外企业针对有我国的外汇管制,为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所衍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由境外银行承做。

外汇业务收费标准

外汇业务收费标准

备注:
1、各项业务收费原则上应在业务发生时收取,如有特殊情况,应定期收取,最迟在业务关卷前收齐。

2、已知外汇计费基数,按比例计算应收人民币费用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应收人民币费用=外汇计费基数*收费比例*外汇卖出价
3、外汇取外钞包括:从外汇户支取外钞、国外汇入款支取外钞、光票托收款支取外钞、旅行支票买汇支取外钞、买入票据支取外钞。

4、凡业务中涉及同种货币钞、汇转换时,均按交易时西安银
行外汇牌价折算。

5.同业账户服务中账户维持费、账单费、代同业资金调拨手续费、代同业客户汇款手续费由账户行每月按发生笔数集中一次主动借记开户行账户。

6.同业账户服务中业务处理费中撤销、修改、查询及电报费由账户行在业务发生同时主动借记开户行账户.
7。

同业账户服务中退汇由账户行逐笔主动从本金中内扣.
8.同业账户服务中非美元账户的收费,应按照美元账户收费标准折合等值其他外币收取,折算汇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折算.。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司反担保境内银行,最后境外银行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

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三种模式“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

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

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

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

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内保外贷是指国内企业拥有国内资本市场借款,然后将其转化为外币转入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借款、外汇换算及转移、外币投资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内保外贷的操作流程。

一、资本市场借款内保外贷的第一步是国内企业在国内的资本市场借款。

这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商业票据等形式来实现。

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融资需求和资本市场的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和报备。

企业可以选择银行或证券公司作为融资的渠道,并与他们签订相关的协议和合同。

二、外汇换算及转移在借款进入企业账户后,国内企业需要将借款转化为外币并转移到境外账户,以便在国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

这个环节涉及到外汇交易,需要国内企业与银行进行沟通和合作。

1.选择合适的外汇交易方式:国内企业可以选择银行柜台交易、网上银行交易或者第三方外汇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

2.货币兑换和外汇买卖:国内企业将人民币兑换为所需的外币。

根据市场汇率,公司可以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合适的交易方式进行外汇买卖。

3.外汇转移:将外币转移到境外账户,可以通过SWIFT电报或其他银行的远程支付系统进行。

三、外币投资在资金转移到境外账户后,国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投资策略进行外币投资。

这可以包括购买外国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等。

企业需要与境外的金融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合作,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的投资。

在进行外币投资时,企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风险管理:企业需要评估和管理投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

2.投资目标和策略:企业需要确定投资目标和策略,并根据这些目标和策略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

3.投资组合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分散投资风险、选择不同类别的投资品种等方法来管理投资组合。

四、资金回收及利息支付在投资期限结束后,国内企业可以将所得收益或本金转移到国内账户。

这可能涉及到外币兑换和外汇转移等环节。

内保外贷操作模式(最新内部版)

内保外贷操作模式(最新内部版)

内保外贷近期市场上出现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办理对外担保项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我行已有个别分行受理此类业务。

该业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或售后回租业务。

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与攒同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

为提示业务环节的分享,强化业务管理,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规范业务办理模式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分享承担主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融资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模式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融资租赁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

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

此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

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

模式二: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可为保函申请人本身即境内租赁公司或第三方有外债额度的租赁公司)的融资性保函。

境外金融机构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

此模式为我行为租赁公司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如我行除保函费用外无其他收益或收益较低的,不宜续作。

分行不得设计境内用款企业到期无条件受让租赁公司负有的对我行的债务、将风险转移给境内用款企业的业务结构将模式一变为模式二,实际风险由境内用款企业承担的,须按模式一办理。

二、模式一业务管理要求1、融资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1.1、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外资租赁公司。

1.2、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

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问题研究

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问题研究

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问题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贷资金在国内经济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为规范外贷资金使用,实现内保外贷回流,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内保外贷回流政策及其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内保外贷回流政策概述内保外贷回流政策是指为了保障国内资金安全及外贷资金的有效利用,鼓励企业将海外融资资金引入国内,以满足国内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

目前,内保外贷回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外债管理制度外债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重要保障。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明确了外债的基本分类、管理权限、监督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为规范和管理外贷资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 外贷项目审批为了确保外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国债务需要进行审批。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外贷项目,将不予批准,以保证外贷资金的有效使用。

3. 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政策也是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外汇管理政策,对外贷资金进行管控,保证其用于实体经济的转化,有效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

通过上述措施,我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内保外贷回流政策体系,为外贷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国内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随着内保外贷回流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实施,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外贷资金流向不明有些企业借助于外贷资金,进行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的投资项目,导致外贷资金的流向不明,无法保证其真正用于实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

2. 外债规模过大随着国内企业海外扩张的加速,外债规模逐渐增大,但一些企业在借款时未能做到谋求合法合规,导致外债规模过大,对国内财政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

3. 外债成本较高近年来,由于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企业通过发债等方式融资的成本较高,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造成一定影响。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内保外贷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7月0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及基本要求 (4)第四章业务办理 (6)第五章事后管理 (7)第六章附则 (8)附件: (9)附件1.《融资类担保业务申请书》 (10)附件2.《开立融资类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 (11)附件3.《借款保函格式文本》 (22)附件4.《备用信用证格式文本》 (24)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外联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保外贷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xx]29号)、《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保外贷业务,是指为满足客户真实、合理、合法的融资需求,由本行作为担保人开出以境外代理行为受益人的融资类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境外代理行据以向客户(即被担保人)提供融资(包括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行、支行、资金营运部、各类营销中心以及市场拓展部等机构。

第四条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本行统一授信管理,占用担保申请人授信额度。

能够提供全额低风险反担保的,按照本行相关授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内保外贷业务原则上应由本行与境外代理行合作办理,并遵循“内外全程合作、用途真实合规、落实贷后管理”原则。

第六条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第一章组织职责第七条董事会、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董事长、行长、授信审批委员会、主管行领导等有权审批人负责内保外贷业务的审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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