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自考《法学概论》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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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自考《法学概论》专业考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法律的起源
1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1 )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 )奴隶制的出现。
2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 )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 )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 )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 )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 )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 、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1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 )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1 )制定法(2 )判例法(
3 )习惯法(
4 )引证法(
5 )宗教法(
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 、法律的分类:(1 )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
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 )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4 )根据法律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英国法系: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也称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第四节法律的历史类型
1 、法律历史类型: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
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2 、奴隶制法律:经济基础:是奴隶主阶级对于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完全占有。
特点:(1 )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 )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3 )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4 )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3 、封建制法律: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绝大部分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
特点:1 )严格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 )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 )用野蛮残酷的手段镇压人民的反抗。
4 、资产阶级法律: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资本家手中,而无产阶级被剥夺生产资料,不得不出卖劳动力,为资本家创造利润和维持整个社会的生存。
特点1 )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2 、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 )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2 )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4 )社会主义法律在对外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2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3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时的法律;(4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 、制定的基本原则:(1 )从实际出发;(2 )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3 、制定的程序:(1 )法律议案的提出;(2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3 )法律的通过;(
4 )法律的公布。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1 )宪法2 )法律3 )行政法规
4 )国务院的部门规章
5 )军事法规和规章
6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7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 )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10)国家认可的习惯11)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
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结构:适用条件、行为准则(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5 、种类:(1 )按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2 )按法律规范所包含的行为准则的确定程序,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系统化:系统化方式:(1 )法律汇编(2 )法律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