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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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反倾销的思考

自从1979年8月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等商品发起第一宗反倾销调查开始,截止今天,我国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从没有停止过,我国涉案企业损失严重,而其中未应诉企业占到了相当比例,损失则更为严重。从制度规则上看,反倾销制度现已为各国广为采用,作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中非关税壁垒主要工具的反倾销在各国贸易保护政策中的地位越加突出,并已成为当今世界重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通行政策。

一、倾销的概念及特征

倾销,英文为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为:将国内不需要的货物向国外输出。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第6条的规定:各缔约国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

倾销的定义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是在对《外贸易法》中,《外贸易法》第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

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二、当前中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

2011年4月1日起,欧盟取消对中国皮鞋维持近5年的反倾销。

2010年6月30日,欧盟开始对我国向欧洲输出的无线数据卡产品进行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9月16日开始反补贴调查。直至2011年1月25日,欧盟终止了该案保障措施调查。2011年3月3日,欧盟终止该案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010年1月,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金属丝网托盘征收最高达289%的反倾销关税。

2006年10月,欧盟正式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皮鞋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为16.5%。这一长达近5年的反倾销枷锁于今年3月31日正式终止。

2002年2月,美国轴承协会对中国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最终,美国宣布中国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以“零损害”方式结案,这是中国入世后在美国遭遇的首起反倾销诉讼以中方应诉企业胜利而告终。

1997年11月,由9家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这是中国第一例申请反倾销调查

案件。

反倾销经GATT八轮谈判被保留下来,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由于反倾销的便利性,技术上的灵活性和裁决上的较大主观性及其易胜性,使各国热衷于使用反倾销这一贸易措施。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由于国际市场需求快速萎缩,各国企业都面临着争夺国际、国内市场的双重压力。许多国家为扶持和保护本国产业,防范国际市场萎缩导致的贸易转移,纷纷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中国作为出口大国深受其害,全球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截至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体。

三、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的原因

近十年来,西方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强化,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活动愈加严厉,对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空前严峻的局面,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非市场经济”问题。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第2款第7条是专门适用于“那些对贸易实行全面的或大范围垄断且国内价格有政府制定的国家”,即非市场经济国家。该条款承认,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是存在特殊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世贸成员国可以将相同产品的价格,或以产自另一个国家(第三国际)的相似产品为基础确定的产品价值,作为从这个国家进口的正常价值。这些条款事实上造成了在实行反倾销措施时,允许使用不同的标准。例如,美国在对中国产品调查时,将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对于在判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采取个案处理、分别对待的办法,即在个案中出口商可以证明是依据市场价格来确定出口价格的,就承认该价格的合理性。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2、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纵容反倾销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反倾销问题在本质

上是一个法律问题。面对国际反倾销调查,我国企业应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原因与对策,而不是逃跑或过分关注法律以外的其他动机与因素。我国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如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法规、不重视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市场或希望坐享其成,借助其他企业的应诉保住自己的出口市场等原因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的后果,不仅引发高比例倾销案成立的裁定,还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企业不断运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施压。

3、价格竞争诱发反倾销

中国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受国家宏观调控,一度出现亏本出口以求换汇的目的。虽然现在进入市场经济体制这种情况已发生改变,但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似乎还没有从市场经济中学会调整目标,重新定位自己的企业和产品,一味用从前的经营策略出口产品,主要表现在出口产品时,采取价格策略,即以低价作为进入市场的方法,将开拓国际市场的希望寄托在低劳动力成本所形成的价格优势上。在具体产品出口时,部份企业又会恶性竞争,不断压低价格报价,甚至不惜成本地同国内企业或其他国家企业竞争,这种做法不仅造成国外对我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而且使中国产品遭受反倾销的指控。

四、中国应对外国反倾销的主要对策

对于西方国家政府的歧视性反倾销做法,中国企业(或者行业)应对非常困难,但是,如果能积极应对,仍旧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反倾销带来的损失。

1、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他们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市场的开放度、西方国家所说的私有化程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仍存在,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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