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
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尚
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也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案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到位的问题。
在一些公益诉讼案件中,法官和律师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这需要相关从业人员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
另外,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相关部门协作不够紧密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因为相关部门之间协作不够密切,导致案件的进展受到一定的阻碍。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公益诉讼工作中还存在着社会参与度不够高的问题。
在一些公益诉讼案
件中,社会各界的参与度还不够高,导致一些公益诉讼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关注。
这需要我们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推广,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其中,共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需要引起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部门间协作,提高社会参与度,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是指公益性质的法律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国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资金问题公益诉讼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包括调查取证、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然而目前我国公益诉讼工作的资金来源并不明确,政府补助不足,社会捐助渠道又不够畅通,这导致很多有诉讼价值的案件无法得到有效的支持。
二、法律保障不足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具体规定不够明确,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
由于公益诉讼工作需要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往往会涉及到政府、企业等强大的利益集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独立裁判,进而影响到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和结果。
三、公众意识不足公众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识和参与度还不够高,部分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缺乏社会关注和支持,往往会难以取得最终胜诉的结果。
加强社会各界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政府应当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力度,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资金来源和使用渠道,确保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公益诉讼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法律体系建设上,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地位和保障内容,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法律保障水平。
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国还存在不少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方能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公益诉讼工作能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社会支持,为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检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以下是我对公益诉讼检察存在问题的一些建议:
1. 审查标准不明确: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查涉及的公共利益是否受到侵害,但当前审查标准不够具体明确。
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检察的审查标准和程序,以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的规范化。
2. 管辖权划分模糊:在公益诉讼检察中,不同部门、机构可能都有涉及公共利益保护的行为,但目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划分。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避免重复办案或者漏洞。
3. 检察资源不足:由于公益诉讼检察需要投入大量的调查、审查等工作,但目前的检察资源相对有限,导致公益诉讼检察案件的办理进度缓慢。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办理效率。
4. 公众参与度不高:公益诉讼检察涉及的公共利益事项会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但目前公众参与度不高。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公众参与到公益诉讼检察中,增加监督的力量。
5. 惩罚力度不够:一些违法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但现有法律对其处罚力度不够。
建议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中违
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威慑力。
总之,公益诉讼检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加强协调与沟通、增加检察资源、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的努力,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更好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目前困难情况汇报
公益诉讼目前困难情况汇报公益诉讼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平衡。
然而,目前在公益诉讼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去解决。
首先,公益诉讼的立法和法律保障仍然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已经对公益诉讼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具体执行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有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公益诉讼的成本较高,诉讼程序复杂。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往往涉及到大型企业、政府部门等强大利益相关方,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与此同时,公益诉讼的程序也相对复杂,需要充分证明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这对于公益组织和个人来说都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另外,公益诉讼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公众参与度不高。
相比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公益诉讼在社会上的知名度并不高,大多数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并不清晰。
这导致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度不高,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意识和行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针对以上困难和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和行动来加以解决。
首先,我们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相关法律的立法和完善,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其次,我们需要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基金、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援助机构等方式,为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经济和法律支持,降低公益诉讼的成本和风险。
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于公益诉讼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组织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总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但是我们相信通过共同努力和不懈的探索,一定能够克服这些困难,推动公益诉讼事业迈上新的台阶,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努力奋斗!。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探讨。
一、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现状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2.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积极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
一些检察机关还成立了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加强了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3.取得一些成绩在一些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绩,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立法相对滞后,与社会发展和需求不相适应。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还比较模糊,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2.检察机关力量不足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力量和资源比较有限,加上公益诉讼工作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面临困难。
3.司法保障不足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些难题,导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4.公众意识不高在公益诉讼中,公众投诉意识、配合意识不够高,也给了一些违法行为可乘之机。
三、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建议1.完善立法加快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一些新兴领域的公益诉讼进行法律规范,提高公益诉讼立法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2.加大投入对检察机关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适当增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办案能力。
3.加强协作与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加强合作,优化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流程,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办理。
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及整改措施引言公益诉讼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的的一种诉讼方式,对于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共利益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公益诉讼中,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本文将就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整改措施展开讨论。
问题的现状与深度分析问题一: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在公益诉讼中,一些群体和公民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原因难以获得法律援助,这会导致公益诉讼实施的不公平性和不完全性。
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需要的群体和公民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问题二:公益机构信用监管不到位一些公益机构在进行公益诉讼时,可能出现信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不规范等情况。
解决方案:加强对公益机构的信用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对公益机构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益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问题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现行的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够完善,对于一些实际情况的规范性不够强,导致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障碍。
解决方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诉讼实践的顺利进行。
整改措施及前景展望以上所述仅是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的冰山一角,然而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对公益机构的信用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整改措施,我们可以期待在公益诉讼中维护公共利益的效果逐渐提升。
未来,我们可以看到更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也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公益诉讼领域的专家,我认为公益诉讼廉洁自律问题的整改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
但只有通过持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够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坚信,通过我们共同的努力,公益诉讼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总结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国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益诉讼工作的效果,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认可。
因此,有必要对公益诉讼工作进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立案难、证据难、执行难等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的利益多方,往往存在着证据不足或难以获取的情况,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同时,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难度也较大,导致一些案件最终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制度,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监督,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率。
其次,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处理不力的情况。
一些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不够重视,审理时间过长,审理效率低下,甚至存在着一些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
这不仅影响了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效果,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机关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最后,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公益组织和律师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一些公益组织和律师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参与度不高,导致一些公益诉讼案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因此,需要加强对公益组织和律师的引导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参与度,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
总的来说,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只有通过总结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进一步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效果,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雹^H EBEINONGJI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的产生具有深厚的历史土壤和充分的现实需要。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始终秉承着以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先的理念,并且非常重视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但是近年来行政机关的不积极合法履行职责或是直接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被频频侵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发展成为各界关注的内容。
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为将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细化发展提供依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与意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提起主体;受案范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河北经贸大学张文华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必要性1.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国有资产、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这几个领域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1.2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民服务。
有限政府是有效政府的前提,一个好的政府不可以无所不管,也不可以什么都不管,它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行使职权。
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却因为一味地追求政绩忽略民众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在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改正O如果拒不改正,还可以上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助。
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督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有正面积极作用。
1.3有利于稳定民心,增强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如果有一个制度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由专门机关去督促其改正,而且可以提起上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众心中就会有安全感,知道自己的权益不会随随便便被损害而无救济途径,人民心中对于“官”的恐慌与畏惧就会降低,这就增强了民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所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稳定民心,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好制度。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2.1行政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单一《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限制在检察机关,是该诉讼唯一提起主体,公民还有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不可以作为原告叫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其弊端,一方面这样的规定会导致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压力加重,增加检察机关人力物力方面的投入。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
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及建议一、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 诉讼主体单一目前,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而普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则难以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主体过于单一,难以满足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
2. 诉讼程序复杂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原告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这使得很多人在面对公益诉讼时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诉讼。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公益诉讼的管辖、证据规则、赔偿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监督机制不足在公益诉讼中,监督机制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很容易出现“打折扣”的情况,难以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5. 公众参与度低目前,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都较低。
很多人对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了解不够,也不清楚如何参与其中。
这使得公益诉讼的社会基础较为薄弱。
二、对公益诉讼的建议1. 扩大诉讼主体范围为了解决公益诉讼主体单一的问题,应该扩大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更多的人和组织参与其中。
例如,可以允许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以增加公益诉讼的多样性和广泛性。
2.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应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
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绿色通道,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同时简化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进行维权。
3.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明确公益诉讼的管辖和赔偿责任等规定,为实际操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4. 加强监督力度为了保障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应该加强监督力度。
例如,可以建立独立的公益诉讼监督机构,对公益诉讼的受理、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同时加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出路
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及出路摘要我国公益诉讼面临三大困境:当事人不愿提起诉讼、法院不愿受理诉讼和原告难逃败诉命运。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满足构建公益诉讼的客观要件;通过引入违宪审查制度、加快司法改革进程满足构建公益诉讼的主观要件,以期形成较为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更为全面的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 我国公益诉讼所面临之困境及原因分析1.1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愿意提起诉讼当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到侵害时,大多数中国人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都想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更何况主动介入诉讼既耗时又耗力,且最终结果对自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例如,在湖南省岳阳县的一个案件中,受害者县日用杂货公司和其主管机构供销社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岳阳县国资办表示不具备法人人格,有管理权而无诉权,最后不得不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回国有资产。
诉讼的后续结果我们不得而知,但如果没有检察院最终的“被迫”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的结果只能是国有资产的流失。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授权国家机关管理国有资产,但我们的行政机关使用着纳税人的钱却以不作为的方式损害着纳税人的利益。
作为公民来讲,所谓的公益并没有实际影响到他们的生活,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能忍则忍,因此大都抱着“搭便车”的心态。
即便有少部分公民想过当“出头鸟”,但当他们意识到站在对面的是国家时,依然维护公益的,那真是凤毛麟角了。
这也就不难解释“三毛钱入厕案”的类似公益诉讼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的现象了,大家都有切身体会,只是大部分人遇到类似事情时选择了忍让。
这些我们都可以理解,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在人们脑海里根深蒂固了,不是三年五年就能够改变的。
人民授予国家机关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权力的背后也是义务,当国有资产处于常态时,“管理”便成了行使权力,而当国有资产遭到侵害时,“管理”便成了承担义务,国家机关没有权力也没有理由放弃其义务。
公益诉讼工作中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
公益诉讼工作中问题清单及整改措施公益诉讼,这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啊!咱得好好唠唠公益诉讼工作中可能会碰到的那些问题。
你说有时候是不是会存在线索发现难的问题呀?就好像大海捞针似的,要从那么多繁杂的事情里找到那些关乎公益的线索,可不是件容易事儿呀!还有啊,调查取证也不容易呢,得费好大的劲去收集那些能说明问题的证据,这可真是个技术活加体力活呀!
再有就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呢,不同的情况得用对合适的法律条文,这可不能马虎,一旦弄错了,那可就麻烦啦!而且公益诉讼涉及的面那么广,生态环境啦、食品药品安全啦、国有财产保护啦等等,每一个领域都有它的特点和难点,这得多费心思去钻研呀!
那面对这些问题,咱得有整改措施呀!首先得加强线索的收集和管理呀,不能瞎碰运气,得有一套系统的方法,发动群众的力量呀,大家一起找线索,那不是更容易发现问题嘛!对于调查取证呢,要培养专业的人才呀,让他们有本事把证据稳稳当当的拿到手,还得利用好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呢,这样效率不就高起来了嘛!
在法律适用方面,那得加强学习和研究呀,不能模棱两可,得搞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还有呀,各部门之间得加强协作呀,不能各干各的,要形成合力,共同把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呀!
公益诉讼可不是一个人的事儿,也不是一个部门的事儿,是大家共
同的事儿呀!这就好比是一场大合唱,每个人都得唱好自己的那部分,才能让整首歌好听呀!咱不能让公益诉讼工作有漏洞,得把那些问题
一个一个解决掉,让公益诉讼真正发挥出它的作用,为咱老百姓谋福
利呀!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咱都得重视起来,一起为公益诉讼
工作出把力呀!让我们的社会因为公益诉讼变得更加美好,更加和谐呀!这可不是喊喊口号就行的,得实实在在去做呀!大家一起加油干吧!。
公益诉讼工作的困难和建议
公益诉讼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以下是公益诉讼工作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和相关建议:
1. 法律制度不完善:公益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建议加强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取证困难:公益诉讼涉及的往往是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问题,取证难度较大。
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取证效率。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多线索。
3. 诉讼成本高:公益诉讼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大量的证据,诉讼成本较高。
建议设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为公益诉讼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诉讼成本。
同时,加强对公益诉讼律师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诉讼能力。
4. 执行难:公益诉讼的判决执行往往面临较大困难。
建议加强法院执行力度,建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5. 社会认知度低:公益诉讼在社会上的认知度还不够高,公众对其了解有限。
建议加大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的意识。
总之,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克服诸多困难和挑战。
相关部门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高取证和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加强判决执行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公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环境、资源短缺、立案标准、反诉风险和维权意识等方面,对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观点和建议。
问题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
公益诉讼的发展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
我国公益诉讼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相关规定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诉讼需求。
另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操作指引缺乏有效统一和指导,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困扰。
问题二:司法资源短缺。
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支持,如法官、律师等。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导致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缓慢。
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众多,给人力物力带来了巨大压力。
问题三:立案标准不明确。
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不明确,导致在很多案件中,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立案标准的不明确性不仅增加了公益诉讼工作的难度,还容易导致司法执法的不统一和不公正。
问题四:反诉风险较高。
一些被公益诉讼的对象往往会进行反诉,以此来抵制和阻碍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这给公益诉讼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压力。
公益诉讼工作人员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和法律压力,从而导致他们在进行公益诉讼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
问题五:维权意识的缺乏。
公益诉讼需要广大公民的参与和支持,然而,当前社会中维权意识的普遍缺乏成为制约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问题。
很多人对自身权益的损害容忍度较高,对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和认同不足。
尽管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公益诉讼的价值和意义。
我认为,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立案标准和程序,提高公益诉讼的可操作性。
增加司法资源投入。
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司法资源投入,增加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数量,提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效率。
对于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策略分析
对于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策略分析摘要:公益诉讼是为惩罚公益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
自2005年被社会广泛关注时起至今,公益诉讼在实践中步履维艰。
文章针对造成中国公益诉讼处境尴尬的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并对现阶段如何破解公益诉讼处境尴尬问题进行探索,以期找到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的新突破。
关键词:公益诉讼;现状;困境破解;策略Abstract:Thepublicwelfarelawsuitisjudicaturereliefmeasureswh ichforthepenaltypublicwelfareillegalactivity,theprotectionpu blicinterestadopts.From2005bysocialwidespreadattentionwhenun tilnow,thepublicwelfarelawsuitwalkswithdifficultyinreality.T hearticleinviewofcreatestheChinesepublicwelfarelawsuitsituat ionawkwardpresentsituationandthereasoncarriesontheanalysis,a ndhowtoexplainthepublicwelfarelawsuitsituationawkwardquestio ntothepresentstagetocarryontheexploration,foundthepublicwelf arelawsuitbythetimethenewbreakthroughwhichdevelopedinourcoun try.keyword:Publicwelfarelawsuit;Presentsituation;Thedifficultpo sitionexplains;Strategy前言2008年5月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江苏省率先建立了环保庭,首次将“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列入其职责范围,并对其辖区内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条件和案件受理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存的问题及理论、实践探索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存的问题及理论、实践探索摘要:两年试点实践表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公共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7年6月27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得以确立。
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正在我国稳步推进,但在推进过程中遇到了一些的困难,发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针对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裁判文书;问题;建议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与发展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试验,通过不断摸索和实践制定出了适合我国社会发展规律的一项法律制度。
1、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因行政机关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特定领域内发生侵害或者将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进行的包括发送诉前检察建议或者进入诉讼程序的一系列活动。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存的一些问题1、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规定,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四个领域。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
赋予检察机关在该领域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可以及时保护受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
食品药品安全在试点期间仅限于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对食口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生产和销售行为放任自流,执法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
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明确将食品药品安全列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从而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将国有资产保护表述为国有财产保护。
拓宽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使国有财产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
将国有土地出让单独列出,是因为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极为突出。
浅议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议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与完善建议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消费者维权方式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当前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从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消费者公益诉讼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其自身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向法院申请对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起诉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公益性、代表性和集体性。
公益性即是指诉讼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个人利益;代表性则指消费者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这一方式代表一定范围内的消费者进行维权;集体性则体现在消费者公益诉讼是以群体作为诉讼主体进行的,该群体有着相同或类似的权益需求,并且能够共同维护这种权益。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的组织和维权能力不足在实践中,许多消费者在面对不公正对待时往往没有足够的组织和维权能力,难以通过公益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加强对消费者组织和维权能力的培养和提升,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效果和覆盖面。
2.公益诉讼的审理周期较长在我国,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往往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审理周期也较为漫长。
这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和挑战。
要加快审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让消费者公益诉讼成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维权方式。
3.维权赔偿金额不够充分在公益诉讼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赔偿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削弱。
这为企业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合理性基础,使得公益诉讼的效果发挥不到最好。
需要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更加注重消费者维权赔偿的公平性和充分性。
三、完善建议1.加强消费者权益教育和培训培育一批专业消费者维权人才,并加强对消费者维权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组织和维权能力,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
2.简化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简化公益诉讼诉讼程序,缩短审理周期,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简论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卷、易发表鬥\vwwyirabi 论文握我右家简论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众多经济纠纷,而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各方都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则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所要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更成了市场经济主体及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话题。
文章将就经济发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存在冋题对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多样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日趋多元化,此时,在经济法框架内就经常出现一些损害社会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垄断案件纠纷、环境公害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而为保证利益各方的权益,就需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作为保障,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经济法框架内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在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当前的角度看,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制度方面都面临一些难题。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亦即我国诉讼法理论所谓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无论何时,满足诉讼当事人资格,是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恰恰就是传统当事人适格原则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救济是与权利密切相关,那么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具备资格获得救济。
但是,这项制度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适格理论是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不能适应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公众接近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享司法保护的机会。
(二)行政机关权力干预过度从当前的情况上看,经济法纠纷的判断权力倾向于行政机关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
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受国外法制发展的启发和影响,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与经济法相关的、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或称新型经济诉讼,是保障经济法有效运行的基本的司法形式。
鉴于目前的讨论大多忽略了这种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以下所称的“公益诉讼”均指这种类型的公益诉讼)自身存在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因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在展开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集团诉讼问题密切相关。
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集团诉讼作为“旨在追求一定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实现他们共有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表现为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典型性诉讼(试验性诉讼)和团体诉讼四种形态。
由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人员众多,往往不可能由涉案的所有人员参加,因此,除共同诉讼在公益诉讼中运用很少外,其余三种形态的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关系,在诉讼性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都是旨在维护多数人共同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个体的私人权益,因此很多学者都把公益诉讼包括经济公益诉讼视为是集团诉讼的一种典型形态。
本文也是依据这种通常看法,在相同意义上视情况交替使用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这两个术语,在以下引证学者们对集团诉讼的一些评论时不再专门说明。
一、公益诉讼原告的代表能力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行政等以维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最大的不同点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诉讼目的的不同,表现在具体诉讼技术方面就是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中原告适格理论的修正和扩展,即某些依据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不具有起诉资格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如与所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起诉资格。
这种起诉资格的修正和扩展,一方面当然是由于原告适格理论限制了司法救济的范围,使许多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公益问题无法交由司法来处理;另一方面,这种修正和扩展还基于这样一种预设,即认为私人原告在公益诉讼中能够很好地代表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调研报告:地区公益诉讼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地区公益诉讼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调研报告:地区公益诉讼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基本情况自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推开以来,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坚持围绕中心,创新工作理念,立足办案职能,依法履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积极主动争取支持接受监督。
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开展公益诉讼专题视察,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2017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15件,立案292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18件,民事公益诉讼4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0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73件,149件已答复并整改到位。
共督促修复被毁耕地、林地、湿地482.295亩,挽回被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案值26万元,督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316万元。
二是立足实际推动工作开拓创新。
两级检察机关把公益诉讼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高位推进,结合内设机构改革,明确了专门机构。
市检察院对全市案件办理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初步建立了市院统筹协调、审批报备和跟踪指导,区县院落实办案责任的运行流程。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发挥诉前程序柔性优势,推广公开宣告、组织听证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整改,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对于督促不改、效果不好的,适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努力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
如,休宁县检察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开展公益增殖放流活动,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和法制意识。
三是加强协作共同破解治理难题。
两级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主动加强与环保、国土、林业、水利、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常态化沟通,建立了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送、检察建议落实及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一批必须齐抓共管的“老大难”问题,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依法行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简论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
大成就,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众多经济纠纷,而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各方都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则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所要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更成了市场经济主体及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话题。
文章将就经济发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多样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日趋多元化,此时,在经济法框架内就经常出现一些损害社会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垄断案件纠纷、环境公害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而为保证利益各方的权益,就需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作为保障,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作为经济法框架内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在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当前的角度看,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制度方面都面临一些难题。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
所谓当事人适格,亦即我国诉讼法理论所谓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无论何时,满足诉讼当事人资格,是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恰恰就是传统当事人适格原则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救济是与权利密切相关,那么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具备资格获得救济。
但是,这项制度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适格理论是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不能适应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公众接近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享司法保护的机会。
(二)行政机关权力干预过度
从当前的情况上看,经济法纠纷的判断权力倾向于行政机关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这是权力配置失当的催化剂,是导致法院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有限的病根所在。
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权力,不仅拥有对社会经济最主要的调控规制权,还具备对经济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权。
而事实上,我国对经济法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罚,主要是各级政府的经济管理和监督检查机构实施的。
尽管行政机关对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处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但是,从某种层面上看,照现行的权力分配机制,行政机关有权对经济法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而法院依据民事审
判只能作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裁决。
而且在处理经济公益诉讼案件时,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审判后必须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或者案件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后再由法院进行司法审判。
这容易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判决产生冲突,同时这种诉讼程序之间的转换将会耗费司法和执法成本。
(三)公益诉讼配套保障措施不完善
与一般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显然更为复杂,这就意味着诉讼人必须要具备高超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并投入更大的资金和精力。
但是,因为公益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效用通常会变成一种公共物品,致使公益诉讼因“搭便车”而陷入困境,因为集体利益是集团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这就意味着任何集团成员为集体利益作贡献所获得的收益必然由集团中所有成员共同且均等地分享,而无论他们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
二、解决措施
(一)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
事实上,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在国外已经得到运用。
在国外,许多国家对“利害关系人”作出了更为宽泛的理解,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就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法院起诉,而事实证明,这样的措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破除传统理论对原告资格的限制,适时适度的淡化利害关系因素,有条件、有步骤地逐步放宽原告资格,允许与社会公共利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体、社会团体和国家特设机关为维护公益提起诉讼。
不过,这里也必须强调,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不是无条件、无范围的放宽,而是存在一定限制的,不是彻底废除原告适格理论,“原告仍然有可能应主张相当程度的利益关联”。
所谓的“相当程度的利益关联”,主要是指原告与案件至少应有间接利害关系,绝不可以一点利害关系都没有。
起诉人不能只是代表个人的利益,而要代表包括自己在内的广泛同类人的共同利益。
假如经济公益诉讼,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起,那么只要诉讼人符合标准,那么法院在审查原告起诉资格时,只需要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二)保障公益诉讼配套
要让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更大的支持,就需要构建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这是确保公益诉讼制度有效运行的核心所在。
1.公益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的处理
与普通的个人诉讼不同,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这类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益,不是获取个人利益。
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在起诉的过程中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比如诉讼费用及不菲的律师费等。
由于起诉人不以谋利为目的,所以这么沉重的费用负担,肯定会让社会团体及个人产生疑虑,假设诉讼过程中所付出的费用最终不能得到有效补偿,那更是影响整个公益诉讼的执行。
所以,当前最为迫切的是完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把对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列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计划中,为这些起诉人免费提供法律帮助。
此外,还必须要建立公益诉讼基金,但是为了避免出现当前原告向未来原告的权利“透
支”现象,在执行此项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尽可能地避免负面影响的出现,确保公益诉讼的起诉人真正从中受益。
2.奖励胜诉原告
就像前面所说的,对大部分人来说,公益诉讼不是为了获得个人利益,但是却会耗精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那么,要激励人们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积极主动诉诸法律,同时尽可能减少诉讼人耗费,可以考虑原告在胜诉后应得到国家的适当奖励。
这方面,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就做出了很好的榜样,其规定败诉的被告将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而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后有权从被告的罚金中提请15%-30%的金额作为奖励。
3.举证责任的倒置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都由原告承担。
但是,在经济公益诉讼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经济实力、信息获得,还是社会地位等方面,原告实质上都不如被起诉者。
假如是能力有限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这种不公平砝码更加倾斜。
所以,法律部门应该尽可能的从程序上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平衡,救济弱势群体的原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原告举证能力的保障。
(三)协调行政机关和法院直接的关系
事实上,司法是法律适用或实施的主要方式,也是经济法责任实现的基本途经,虽然司法程序能够保证法律公正与正义的实现,但是在经济法纠纷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司法程序却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
因此,行政执法与司法程序结合适用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
行政机关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之下,可以主动调查取证,并直接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制裁措施。
我国经济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已经比较详尽,基本上体现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经济法的目的。
由于行政机制的主动性、灵活性、快捷性、强制性以及我国行政依赖的法律文化传统,我国经济法的实施任务主要由行政机关实现,但行政执法并非万能,过于倾向于行政,容易导致行政偏私,对行政恣意也缺乏制约。
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诉权,让其参加经济公益诉讼,这不仅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是对行政裁量权的良好制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公益诉讼关系到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对社会生活有着较大的影响。
因此,从法律制定的角度上看,法律部门需要考虑公益起诉人的经济能力,给予一定的经济和制度支持,让社会个人和团体更广泛地加入到公益诉讼制度的推广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