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1)
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1)【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司法经验,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模式。
【关键词】公益诉讼构建可行性公益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类型,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
在西方国家这种“新型诉讼模式”也仅仅产生二三十年而已,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则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面对前方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
一、公益诉讼的历史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中。
20世纪70年代后,欧洲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显著动向,即筹备一些官方或民办的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或者以前没有给予权利主张机会的其他团体的利益。
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
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已为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所使用。
如德国的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就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公益诉讼虽然因其名称、背景各异,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已逐渐形依托于社会正义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等一整套原则体系。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公益诉讼的独特特征导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受到阻碍,具体体现为:第一,公益诉讼产生打破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
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二,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
但首先,公共利益本身含义范围也不确定;其次,侵犯公共利益的一般以公权力或具有垄断地位者为被告,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胜诉难度。
第三,公益诉讼费用成本大。
具体体现为:公益诉讼取证难,当事人众多,诉讼时间长,费用高。
第四,公益诉讼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也受制于一定的政治体制。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发展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发展情况尺度。
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_司法制度.doc
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_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四川达州中国共产党开江县委党校杨海英【摘要】当前,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更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此,笔者从公益诉讼诉权的分配、受案范围优先、举证责任的分配、费用承担方式、设立保证金制度、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基金等六个方面的可行性措施,为推动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重要保证。
【关键词】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关注,如何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目前在我国无明文法律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破坏公共利益违法行政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背的。
因此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法律基础的。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宪和违法的行为都应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3条第1款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日益完备。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和落实,也是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解决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意识和愿望的体现,而且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保护公民权利之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
论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
论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一)内容摘要:从历史的角度看,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是多数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和救济,是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缺憾。
本文结合外国立法、司法制度和我国的国情,对我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阐述,并尝试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构建:一、确立“以公诉制度为主,私诉制度为辅的公益诉讼制度模式”;二、我国公益诉讼的范围;三、在有关法律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必须以私法的方式进行。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关键词:公益诉讼私诉制度诉讼主体私法关系当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或妨碍,或者因为权利相对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导致自己的利益损失时,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当犯罪分子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有权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由公民或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直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在我国司法界和法学界却是一个崭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设立公益诉讼制度,制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这一制度的设立将对我国私法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考察(一)西方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程式诉讼中有关于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actionespublicaepopulars)的划分,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乃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例如《大法官法》中关于私犯的规定中有“堆置,悬挂物件的责任(depositissuspensis)”,大法官为了维护通行的安全,规定只要有人在房屋堆置或悬挂物件,即使尚未造成损害,任何市民都有权告发,称堆置、悬挂物件诉(actiodevesuspensis),法官可以据此直接追究房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与
救济性
公益诉讼旨在救济社会公 共利益的损害,补偿社会 公共利益的损失。
公益诉讼的类型
环境公益诉讼
指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环 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 公益诉讼。
消费者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 行为,消费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劳动公益诉讼
指针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行为,劳动者组织提起的 公益诉讼。
02
浅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 讨
2023-11-09
contents
目录
•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 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 •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价值 • 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探讨 •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 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01
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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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
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明确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诉讼程序、法律责任 等方面的规定。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
发挥民间组织和个人的积极作用要源自一支持民间组织参与公益诉讼
第三人责任
规定第三人在公益诉讼中的责任,包括提供证据、陈述意见等。
06
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 和展望
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完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加强对公益诉讼理论基础、诉讼类型、当事人地位、诉讼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理论体系。
开展实践案例研究和推广
对公益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推广,为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借鉴和参考。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二、 建我 国环 境 公益诉 讼 制度 的必要 性 构 ( ) 建环 境公益 诉讼 制度 是保 障公 民环境 权 的需要 一 构
、
国 外的环境 公 益诉讼 制度
( ) 国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一 美
现 实生 活中 , 多环 境污 染行 为没有直 接 、 许 明显的受害者 , 而
环境 公益 诉讼 在美 国也被称为“ 公共 诉讼” P b c a L t a (u l L w ig — 只是属 于 “ i i 共有 ” 财产 的环 境 因素遭 到破 坏 , 直接利 害关 系” “ 或 t n , 公民诉讼 ” C t e S i 或者“ i )“ o ( iz n u ) i t 民众 诉讼” 是指 公 民可 以依 “ , 直接 受到损 害” 的条件 , 往往 使得无 人享 有起 诉权 。 即使法律 赋
促 诉讼 。如 果司法 长官允许 , 就可 以由他提起 诉讼 , 诉之 目的 事业 , 理社会 事务” 起 管 也确立 了公众 参 与这~ 原则 。环境 公众参 并 非为其 自身 , 而是 为一般 公众 的利益 。在英 国, 为公 民用 来 寻 与包 括环 境立法 参与 、 政 参与 、 行 司法参 与 。环境 公益诉讼 则是 求环 境等 公益 司法 救 济的 检举 人诉讼 制度 可 以认 为是 公益 诉讼 公众 参加环 境管 理 、 与公 害解决过 程 的一 种重要 制度 , 不仅 参 而
( ) 国的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 二 英
( ) 建环境 公益 诉讼 制度是 公众 参 与原 则的客观要 求 二 构
环 境污 染和 破坏造 成 的损 害具 有广泛 性和社 会性 , 单靠政 府 的力量不足 以保护 环境 , 必须借用 民主 观念和 公众参 与环境行政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蔡士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法治社会的初步构建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含义、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三个层次出发进行论述,希望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产生些许帮助。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构建近年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公民因自己的私权受到侵害而提出行政诉讼的事例层出不穷,同时,当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些热心公民勇敢地举起了维权大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似乎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是行政诉讼立法中没有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并不代表司法实践中没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相反地,为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保护社公共利益,个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实践呼唤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我国还显得十分陌生,学界没有统一且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原告诉讼资格的拓宽。
我国立法上规定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
凡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均可提出行政诉讼,因此,原告不仅仅伸张自己的权利,而且伸张同一事件中广大受害者的权利。
2.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
诉讼的提出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只要发现有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危险即可提出,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 ) 一 构建行政公 益诉讼 的社会现实基础
1 社会 公共利益损害 日趋严重化是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的经 .
程的审批、 招标、 发包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政策性价格垄 断行为, 等
等。 它们 所 侵 犯 的 客 体不 只 是 某 个 特 定 的 民事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而 社会 整 体 的 公 共利 益 。 要 遏 制 这 种严 重损 害 公 益 的 行 为 , 靠行 政 而 光 机 关 的行 政 执 法 是远远 不够 的, 应建 立 行 政 公益 诉 讼 制度 以制 约这 些
行为。
2 公 民法律 意识 的 增 强 是 构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度 的思 想 基 础 。 .
除在司法 审查的范 围之外。 此种制度 的理论根据在于 : 行政权在其 固 有 范围内运作, 即使其行 为危及社会公益, 只要没有直接损害私人利 益, 普通公 民就无权借助 司法手段对之进行审查; 而只能靠公权系统 内部解决, 以“ 即 权力制约权力” 的机制加以解 决。。 这样的司法制度 设计 , 使得各种公权力 日益聚合为一个相对封 闭的庞大系统 , 堵塞了 公 民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 的途径, 从而违背 了人民主权 的根本法理。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概 念 界 定
行 政 公益 诉 讼 , 为一 种 “ 不 关 己” 新型 行 政 诉 讼 制度 , 西 作 事 的 在
方法治发达 国家 , 已被立法乃 至司法实践所 确认和适用。 通说认为 , 。 行政 公益诉讼足指当行政 主体 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
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试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法治建设与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公益诉讼是指基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由符合条件的机关、组织或公民提起的诉讼行为。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将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打击犯罪行为,对于构建法治社会和建设美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各个方面。
传统的民事诉讼主要侧重于维护个人权益,而无法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符合条件的机关、组织或公民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从而解决一些因为公共利益保护不到位而产生的法律难题。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诉讼能够打破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均衡等因素所带来的社会不公现象。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机会,平衡社会发展带来的权益分配失衡问题。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解决一些违法建设、粉尘污染、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使得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权益的平衡得到有效维护。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环境保护和公共健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突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问题。
传统的环境保护主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监管和管理,但因为行政手段的限制和监管不到位等原因,环境污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由机关、组织或公民作为原告,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追究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构建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的格局。
最后,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制裁,但是对于一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维护相对薄弱。
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让机关、组织或公民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有效打击黄赌毒、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
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
并在很多国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虽然我国尚未真正建立此制度,但学术界、司法界已对它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形成了相当深入的研究,可以说公益诉讼制度已在我国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
而作为公益诉讼制度首要组成的主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将会面临多重困难。
文章介绍了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并从理论上对主体制度构建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主张建立既能突破主体一元化桎梏,又能有效预防滥诉的公益诉讼主体制度。
一、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挑战(一)我国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主体一元化的规定我国现行诉讼中实行的是诉讼主体一元化,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法院起诉,自然不具备主体资格。
在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的制度框架内,要求原告必须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相对人。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而不包括这些人之外的第三人。
诉讼主体一元化的规定一方面提高了法院的诉讼效率,严格限制主体范围,能够有效地防止滥诉,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统一的主体资格标准限制具有普适性。
(二)我国公益诉讼主体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1、环境恶化与资源危机问题日趋严重当前,尽管环境恶化与资源危机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国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形形色色的污染环境与破坏资源的行为与事件仍屡有发生,并成为威胁现代人类生存的首要问题。
2、社会弱势群体权益遭受损害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这样一些人群,如消费者、残障人士、乙肝病毒携带者、外来务工人员等,他们在经济交往、求职就业、婚姻生活等方面,整体上遭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公益诉讼之构建
公益诉讼之构建公益诉讼是指追究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方式,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和法人的共同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和惩治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核心是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和调和,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平正义的法律保护和服务。
在我国,公益诉讼始于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随着立法水平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益诉讼逐渐得到了法律制度的赋予和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公益诉讼涉及领域广泛,包括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领域,可以说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公共利益。
因此,如何构建公益诉讼的机制和制度,是我国法治建设重要的一环。
一、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在设立公益诉讼的机构和完善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加大法律政策和制度法规的配套力度。
建立完整、统一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明确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等法律细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提高公益诉讼的效力和权威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公益诉讼和个人诉讼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作用和优越性,提高公益诉讼的认可度和可执行性。
二、提高公益诉讼的参与度和普及度公益诉讼需要有广泛的参与者,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律师行业、新闻媒体等社会管理部门和民间组织,还需要每一个公民。
广泛参与对于公益诉讼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和参与主体的自治,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素养,促进法治文化的普及和弘扬。
提高公益诉讼的普及度则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如新闻报道,教育课程等,提高社会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认知度和了解度,让大众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公益诉讼,如何进行、如何获取相关资源等信息。
三、完善公益诉讼的机制和程序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是公益诉讼的保证,也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关键。
在建立公益诉讼程序时,应当采用称伪、透明、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益诉讼业务的数字化管理系统,为所有参与方提供公平和效率的诉讼服务。
同时,正确的法官、律师、公证机构等专业机构的配合和协同、明确的审判职责以及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机制建立等,可以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正当权益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分析行政公益诉讼又称行政公诉,是指与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直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
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推进宪政建设的题中之意,进行行政诉讼目的的必然要求和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整顿社会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
标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及行政法制化的进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督,公众参与等问题凸显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行政机关也有可能做出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也需要设计救济途径以限制和纠正。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途径。
1 行政公益诉讼的含义行政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为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
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近代西方各国把这种诉讼制度引入到行政诉讼之中,现已发展得相对成熟。
如日本的“民众诉讼”,英国的“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
其内涵大体相同,即“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之虞时,法律容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员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其要旨是:在请求复审政府行为合法性的诉讼中,应保护的是公共权利,而不是私方当事人的权利。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社会还处在转型阶段,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
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事件有所增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构建政府与公民个人参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围绕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通过探寻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变迁,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研究的先进成果,并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了维护这些正当利益而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整个诉讼体系除刑事诉讼以外几乎都是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公民提起私益诉讼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他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但是,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人可能与案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提起的。
从广义上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无论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原因或者诉由上都体现了这个概念有广泛的扩张性。
在主体方面,一般公民比较合适,因为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其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的层面比任何一种方式都广泛。
在原因方面,只要行政主体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作为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公益诉讼是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
所谓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被诉的行政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同该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_调研报告完整篇.doc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_调研报告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范围越来越呈扩大趋势。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原告资格限定为须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样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行为,来维护社会公益。
本文探讨了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紧迫性及可行性,并对如何构建该制度作了粗略的设想。
谈行政公益诉讼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益”,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公共利益”,我们一般认为它应包括两个方面: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这两种利益在有些情况下是交织在一起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区分的。
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1)。
公益诉讼的提法被我国所推崇,国外通常则称为民众诉讼、公民诉讼等等,但内涵大致相同。
对行政公益诉讼应从三个方面来界定:第一,原告与所诉的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被诉行政行为损害的是公益,一般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第二,这种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接受审查的是国家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第三,行政公益诉讼明显具有预防性质,即不必然要求公益侵害的事实发生,只要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合理地判断其具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就可提起诉讼。
如此,有利于把潜在的大量损害消灭在萌芽状态,实际是以较小的司法投入保护了更大范围的社会利益,因而对于防止社会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发育最为成熟。
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它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也即所谓的“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
浅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失不能 以及客观 上不 能) 人 民有权 自行提起 诉讼或 者授权其 他 ,
机 构向法 院提起 诉讼 赋予 公 民公益诉 讼的起 诉权 是宪法人 民 位 , 而这 些企业往 往又极 容易造成 资源 浪费 、 境污染 、 害国家 环 损 主权 原则 的体现 , 国宪法 明确指 出: 我 国家的 一切权 利来源于人 社会 的公共利 益 , 在强 大的 实力面前 , 即便容 许公 民个人提起 私
从我 国现 有的诉 讼法律制度 来看, 国的诉讼制度 设计还是 我
制度 迫在 眉睫 , 当前 必须认清 形势 , 把握机 遇 , 扫除障 碍, 分地 停 留在 传统 的 当事 人适格 理论 的基础上 。 目前我 国缺 失对 公共 充 “ 利用 各种 优势 资源 , 借鉴 国外的先 进理论 和实 践经验 , 建有中 利益 的 民事 司法保 护制度 。 公共利益 受到侵 害时 , 构 在 虽然有代表 国特 色的 公益诉讼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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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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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茂 兵
摘 要 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成为法律发展的趋势, 特别是一些发达 国家,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法律 实践上都有很 大 的进步与发展 。但是在我国, 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虽然在理论界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探讨研究但是在立 法上 却是一 片 空白。本 文主要从公 益诉 讼制度构 建 的必要 性 、 国外诉讼 制度 的借鉴 、 构建 的障碍 以及 公益诉 讼 制度 构建 的
民 , 民是 国家 的主人 ; 民有权 在法律 范围 内通 过 一切 正当途 益 诉讼或 公益 诉讼 , 是难 以胜 诉的 , 以有 必要建立起 层级式 人 人 也 所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关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讨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议题。
首先,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明确其目标和原则。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标是保护公共利益与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秩序。
在制度构建中,应坚持公益性、公正性、及时性和高效性的原则,确保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快速有效的结果。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有限,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权利义务等。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制定,进一步规范相关制度。
在行政公益诉讼的流程中,应加强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主体包括环境保护组织、公共利益诉讼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
对于这些公益诉讼主体,应建立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同时,也应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影响力。
此外,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需要加强相关的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需要有强有力的执法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中的独立执法监督部门,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此外,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之间的衔接。
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司法制度是相互关联的,需要建立良好的衔接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的效果得以最大化。
可以考虑优化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司法程序的关系,加强协作与配合。
最后,还需要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和了解仍相对较少,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同时,还可以借助新媒体和互联网等手段,加强公众参与的平台建设,提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综上所述,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蒋君芳刘杰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7期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良好运行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并未在我国得以完整确立,其需要深入细致的理论准备和一定时期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0-0284-01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还存在许多障碍。
首先,制度层面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在法律适格主体方面的缺陷,表现最为突出。
从《行政诉讼法》以及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仍然没有完成行政公益诉讼所需要的原告资格范围。
其次,在诉权层面上,诉权应当属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范围。
只要当事人认为是纠纷,就可以起诉。
第三,在权利要求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
有些法院由于法官的思想意识等方面的差异,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因此不予受理,实际上这是不合理的。
二、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政治、行政体制的改革,用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牵制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切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已成为强烈的现实需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势在必行。
基于此,对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应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可将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分为三类:一类是公民之诉,指的是公民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给予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诉讼权利,体现了人民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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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与法治的不断发展以及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出发,借鉴西方国家的相关司法经验,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公益诉讼模式。
【关键词】公益诉讼构建可行性
公益诉讼作为诉讼的一种类型,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诉讼模式”。
在西方国家这种“新型诉讼模式”也仅仅产生二三十年而已,而我国的公益诉讼则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面对前方的道路是任重而道远。
一、公益诉讼的历史
公益诉讼这种诉讼形式古已有之,最早出现于罗马帝国的罗马法中。
20世纪70年代后,欧洲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也出现了新的显著动向,即筹备一些官方或民办的机构来保护消费者、环境保护主义者或者以前没有给予权利主张机会的其他团体的利益。
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发展到今天已日趋完善。
到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公益法和公益诉讼的概念已为世界上很多其他国家所使用。
如德国的宪法诉讼,也称民众诉讼,就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
公益诉讼虽然因其名称、背景各异,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已逐渐形依托于社会正义以及视法律为社会变革工具的意愿等一整套原则体系。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
公益诉讼的独特特征导致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受到阻碍,具体体现为:
第一,公益诉讼产生打破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
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二,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
但首先,公共利益本身含义范围也不确定;其次,侵犯公共利益的一般以公权力或具有垄断地位者为被告,严重影响了原告方的胜诉难度。
第三,公益诉讼费用成本大。
具体体现为:公益诉讼取证难,当事人众多,诉讼时间长,费用高。
第四,公益诉讼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也受制于一定的政治体制。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以及发展状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发展情况尺度。
三、构建公益诉讼的价值取向
公益诉讼主要体现为保护公民权利以及对行政权的制约。
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利保护方式,具有私益诉讼所不具有的作用:首先,它能鼓舞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主人翁意识,提高公众参与社会公益事务管理的积极性。
其次,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广泛保护。
再次,有利于促进依法办事,维护正当社会秩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受到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自身发展的限制。
以行政诉讼为例要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这对于公益诉讼的提起亦是严格的限制。
因此,面对现实的需求与理论的缺失,需要对传统诉讼理论进行突破,以满足现实的需要,而不仅仅局限于现有的理论。
社会常新、变革中的我国更需要超前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用以推动发展的进程。
四、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
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可诉的现象大量存在,也就是说,法律规范存在着可诉性缺陷。
其主要表现如下:一是有权利义务却无诉权规定。
我国大量的实体法对公益设置了保护条款。
大多数经济法规就经济权利及经济职权列举的不胜其详,对义务表述得淋漓尽致,但对包括诉权在内的补救权利却忽略不提,有权利义务而无诉权,也无其他救济条款。
二是虽有诉权规定却予以限制。
有些尽管明确规定了诉权条款,但作了限制性规定,限制诉权的充分行使。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但都没有规定上述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民事法律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规定损害公共利益
的行为或内容为无效,却没有主张"无效"的权利主体的法律规定。
这种情况明显造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脱节而使实体法形同虚设。
很明显,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经济法律法规中,不可诉现象大量存在。
司法实践中,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公益的司法保护也处于真空状态:刑事诉讼只能对被侵害、且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公益予以救济,民事诉讼对公益的保护也只能通过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实现,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来保护公益。
在这些诉讼中,原告多数不是因为自身的利益而起诉,而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也正因为如此,法院处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法院以原告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原、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而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判决或裁定原告败诉。
主审法官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并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当,也不是被告的不作为正当,更不是公共利益没有受到侵害,而是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
同西方国家相比还可以发现,在法律思想、价值取向、起诉条件、司法救济手段、公民权利意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些也是造成公益诉讼制度迟迟不能真正建立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大致存在五种典型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一是国有资产被侵占、转移或被损毁、灭失。
二是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政府对于开发土地的不合理利用。
四是政府对当地环境污染问题漠然视之,甚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五是政策性价格垄断行为。
这五种情况尤其需要公益诉讼和充分发挥公民在保护社会公益中的作用。
很明显,在我国诉讼法中,未受到行政制裁且也没有形成代表人诉讼的侵害公益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公益得不到预先的救济,其中的个体利益被侵蚀,大量损害公益的行为得不到纠正。
要弥补我国关于公益保护法律的可诉性缺陷,就要变更现行的诉讼机制,创设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即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