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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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益 诉讼 制度 的理 论 障碍 出发 , 析 了构建 我 国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理论 基础 , 出了构建 我 国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具体 建议和 分 提
构想。
关键 词 民事公 益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理 论基础 诉讼 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 ・4-2实现 。
二 、 立 民事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理论 基础 建 任何 一个 法律 制度 都 是建 立在 相应 的 理论 基 础之 上的 。我 国要 建立 民事 公 益诉讼 制度 ,就 必须 克服 传统 的 当事 人理 论障
诉讼 和行 政 公益 诉讼 两部 分 。 民事 公益 诉讼 而言 , 就 它是 指特 定 的国家机 关 、 会 团体 和相 关 公民根 据法 律规 定 , 对侵 犯社 会 社 针
人们 的普遍 权利才 能够 公益诉 讼起 源于 古罗 马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而 言 的 , 是指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得到切 实的保 障和 维护 , 它
保护 社会 公共 利 益的诉 讼 , 除法 律有 特别 规定 者外 , 罗马市 民 凡
均可 提起 。。 国 目前 理论 界 一般 认为 , 益诉 讼包 括 民事 公益 工 我 公
人 和其他 组织 ” 这 是彻 底 的原告 一元 化 , 使得 只有 “ 接利 害 础 。当然 , , 这 直 我们 在肯 定程 序当 事人 理论 的 同时 , 了维 护法 的稳 为
关 系者 ” 有起诉 权 , 享 而对于 公 益诉讼 案件来 说 , 股并 不存 在所 一 谓 的“ 直接利 害 关 系者 ” 结果 导致 公益 诉讼 无从提 起 , 到侵 害 , 受
家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由于 我国 民事 程序 立法滞 后 , 尚未 建立 公 益 犯 社会 公共利益 的 行为纳入 管辖 范 围, 但仅 仅从 实体法 上考虑 诉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基金项目] 西藏民族大学“高水平人才培养计划”。

[作者简介] 闫志(1989- ),女,山东菏泽人,西藏民族大学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2013年3月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要求第三猪场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700万元的公益诉状,却遭遇了立案困难的尴尬。

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刚刚实施,中级法院受理了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于2015年5月15日开庭审理。

可以看出我国在公益诉讼方面正在逐步正规化。

然而,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体现出了一些共同的问题:诸如怎样界定提起诉讼的主体、如何将诉讼制度与实践相结合,以及涉及到管辖、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法条的解析,结合实际中的问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案范围等作了一定的比较、梳理,从而引出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建议。

一、公益诉讼基本概述有学者研究指出:国内“公益诉讼”概念的提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日本“现代型诉讼”的概念的影响。

在日本,通常将公益诉讼与环境诉讼、消费者诉讼、公共诉讼等联系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公益性。

在此启发下,提出了“公益诉讼”这一术语。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一般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有关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相关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不同的学说、立法,公益诉讼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隘的两个方面。

广义的是指一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而不论起诉主体是谁;狭隘的是仅指特定的机关、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的是狭隘的公益诉讼,限定了起诉的主体,但不论何种概念,都不能脱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这一目的。

(二)公益诉讼的特征通过分析对比私益诉讼,不难发现公益诉讼的界定往往与公共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事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诸如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具实际意义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提起,而个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然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应
该有权利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发挥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引导个人积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实施效果以及拓宽参与主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和成熟。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作者:王彪卢大林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还未形成严密的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具体制度规定太粗,缺乏可操作性,影响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

通过分析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缺陷,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具体构建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14-02作者简介:王彪(1973-),男,汉族,河北阳原人,法学硕士,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及兵团实践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等;卢大林(1978-),男,湖北赤壁人,法学硕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及兵团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和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益诉讼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一些有“公益心”的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将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者、经营者诉诸法院的案例频见报端,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第55条规定了公益诉讼问题,随着我国“三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需求逐渐增大,因此,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所谓的公益诉讼是指除法律有特定规定外,市民均可提起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公益诉讼的涵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其根据被诉对象(客体)或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的差异又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而广义的公益诉讼处涵盖狭义的公益诉讼外,还包括公民和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的涉及公共利益诉讼。

但不论如何理解,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这也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具有生命力的根本点。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果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无法完成 自 己的举证任务时 ,其就 必然要承担败诉 的不利后果,向 民事公益诉讼被损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六 、民事公益诉讼救济途 径 在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结后 ,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有 误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或者 程 序 违 法 ,原告 和 其 他 民事 公益 诉 讼主 体 在 法 定 的期 间 内 ,应 该都 可以 向上 一 级法 院 提 出上诉 ,不应该只限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原告 , 这样才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 民事 公益诉讼判决 裁定生效后 ,如果该诉讼的 实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或者补偿,则该判 决 应效仿 我国 民事 诉讼 中的 “ 人数不确 定的代表 人诉 讼 ”的判决效力。该实际利益相关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 提 出诉 讼 ,人 民法 院 认 为 其 诉讼 请 求 成 立 的 ,可 以 直 接 裁 定适 用 人 民 法 院 已经 作 出的 判决 、裁 定 ,而 无须 另行
(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法 参考文献 :
[ 杜茹 :《 议公益诉讼的完善》 , 1 ] 浅 载 贵州社会科学 》, 0 6 2 0 年 第5 . 期
中 图分类号 :D 1 . 9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o 4c一 2 9 1 0 9 16( 0 0 l() 0 3 一o
随 着我 国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不断增 多,广大人民 群 众 对 民 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呼 声越 来越 高 。建 立 我 国 的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已成 必 然 。笔 者 认 为 ,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 民事 公 益 诉讼 理 应 包 括 下列 几 项 内容 。 民 事公 益 诉 讼受 案 范 围 民事公益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也 就是 保护 范围 。笔 者 认 为 ,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案 件 : ( )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1 案 件 ; (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 ( ) 垄 断 经 营 案 件 ; 2 3 ( )环境 污 染案 件 ; ( )侵 害消 费 者权 益 案 件 ; 4 5 ()侵犯劳动者集体 权益案件 ; ( )损害公共设施案 6 7 件 ; ( )侵害无主财 产案件 ; ( )损害社会保 险基金 8 9 案 件 ; (0 1 )其 他 民事 公益 案 件 。 二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应 当包 括 : ( )检 察 机 关 ; 1 ( )部分行政机关 ; ( )相关专业社会 团体 ; ( ) 2 3 4 公 民 个 人 。 民事 公 益 诉 讼 被告 范 围则 基 本 上 没有 限制 , 只要是有危 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 、 其他组织等就可以是 被告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 有标 的额 巨大 、人 员 众多、争议较大 、技术要 求高等特点 ,所以应该 由法律 素质较 高、审判经验较强的人 民法院来进 行公正审判 。 中 级 人 民法 院 较 为适 宜作 为 其 一审 法 院 。 四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 1 、专门的民事公益诉 讼受理审查机构 。民事公益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浅论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作者:许红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关键词】公益诉讼制度;必要性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其是通过民间的个人力量对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维护,对那些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一种司法性援助。

工业诉讼区别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主要特征就是:其涉及到大量的厉害相关者的公共政策性问题,并请求法院进行受理。

其在社会上的影响十分广泛[1]。

一、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公益法制保障的不足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呼吁要切实改变这种纵容公益违法行为现象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采用“适格说”,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近几年,在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呼吁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即“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该条规定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

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该条规定能否进一步完善后并颁布实施,我们拭目以待。

二、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对这种现实我们必须建构包括公益诉讼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手段,以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在感到自豪的同时,却发现我们的道德水准明显下降。

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给我们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无法满足的欲望。

为了实现自己的“金钱梦”很多人放弃了自己做人的“底线”,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并以此为获得利益的筹码,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的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社会所不允许的。

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析我国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民诉修改的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里面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条新增制度。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而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

而这次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有推行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一、公益诉讼的定义既然民诉修正案里面提到了新增公益诉讼,那么就说明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二、新增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应规范国家机关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历来是讨论比较多的话题。

草案规定,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如果“有关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机关,那么该如何处理其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呢?草案公布后,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大家担心这个问题是正常的。

”国家机关既作为管理部门,又可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主体,合适不合适?笔者认为如果草案通过,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内部进行适当的分工是一种解决办法;草案规定的是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更多的应由相关的社会团体来提起诉讼,比如工会,消费者协会。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最适当的主体。

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往往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在现行法律中,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出发点,重点研究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中的重要性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该制度主要是指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由相关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诉讼的主体资格、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等。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成效在实践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该制度,受侵害的个人可以依法维权,同时,该制度也起到了预防和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作用。

此外,该制度还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五、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与挑战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导致部分受侵害的个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举证压力。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放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的实现主体,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进行总结。

一、概念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行政诉讼。

其目的是防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并将此种效益分摊给社会各界,使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题一般与人们的健康、生存、环境和文化遗产有关,例如环境污染、荒地占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二、制度设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两项主要制度设计:起诉条件和程序、效力和结果。

起诉条件和程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是必须有某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起诉程序是由诉讼授权机关或被授权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被授权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公开诉讼有关信息。

效力和结果: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效力是公共法律制度下的效力。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是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因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旦受到判决或宣判,由此获得的效力不只是单独的权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胜利。

三、实践效果目前,中国法院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还较为初步,但实践证明它的成效是显著的。

1. 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借助这项法律工具,成功起诉了一些浪费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在中国的环保底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在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的社会领域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通过公益诉讼,成功制止了一些有害食品、药品流通的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推进社会法治进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提起诉讼来行使诉讼主体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我国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具有直接权益的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由特定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局限性,更好地保障了公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综合性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或团体,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公益诉讼制度便充分发挥了其作用,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特别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公益诉讼制度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加强了对不法商家的监管和制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品质的提升。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普遍关注。

公益诉讼制度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诉讼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也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为了进一步推动在线诉讼的发展,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本次 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1、修改背景和目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诉讼模式已经难以 满足社会需求,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为了适应时代发展,规范在线诉讼,提高 诉讼效率。
三、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
理由:规范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有助于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使原告能 够更好地证明其主张,被告无法推卸责任。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案 件处理的公正性。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四、明确公益诉讼被告义务
建议明确规定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环境保护公 益诉讼中,被告应承担停止污染、恢复环境等义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 中,被告应承担赔偿消费者损失等义务。这样可以防止被告推卸责任,更好地保 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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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的发展
在线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当时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 等方式进行诉讼活动。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在线诉讼得 到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有一些地区和法院开始尝试并推广在线诉讼模式, 如北京“云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然而,尽管在线诉讼具有诸多优势,目 前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技术保障不足、当事人参与度不高等。
内容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在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加强,表明了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 视。
一、具体规定
一、具体规定
1、立案: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即原 告只要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就可以向 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问题和争议 , 值得 我们 继续思考 。 ( 一) 积极 意义— —公 益 诉讼 制 度人 法 为实 践
打开新局 面 。
首先 , 在 立 法 层 面上 , 新 民诉 法 中公 益诉 讼 制
度的建立具 有里程 碑式 的意义 , 解决 了公 益诉讼 立 法上 的空 白, 为公 益诉讼 化解制 度层 面 的难 题揭 开
诉 讼 的立法规定 只有 一条 , 内容过 于原则 , 缺 乏可操 作 性。 需要在理 论 和 实践 中继续探 索和完 善。 本 文依据公 益诉 讼制度 的立 法现状 , 分 析 了公 益诉讼制度 入法 的意义 , 并对现 有法律 规定 的理解 和 制度运行 过程 中应该注 意 问题 进行 阐释 , 以期能够促进 我 国公 益诉讼健 康发 展。
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 织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公 益诉讼制 度人法 , 彻底 改变 了公 益诉讼 无 法可依 的状态 , 是 公益 诉 讼 制 度破 冰 的关 键 之举 。然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作者简介 : 周春 丽( 1 9 7 9一) , 女, 河北南皮人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 学院讲师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关键 词 : 新 民诉 法 ; 公 益诉讼 ; 制度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6 4—0 4
作为一种 原则性 的规定 , 公益诉 讼 制度仍 面 临大量
近年来 , 食 品 安全 和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等 重 大侵
益维护方面 , 如果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办事 、 执行 自
己的职责 , 侵害 公共利 益 的事件 可 以减少 很 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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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蒋思宗
来源:《成长·读写月刊》2016年第05期
【摘要】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民事公益诉讼在产生的初期阶段不可避免的会遇到操作和实施上的困境。

因此,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其产生的问题进行一定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完善建议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的一项新的特别制度,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对于与代表个体利益的私益诉讼相对的公益诉讼来说,其典型特点在于这一制度越过了个体利益的代表,更加着力于通过整个诉讼活动来推动公共利益的价值实现。

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它区别于私益诉讼的最大的特点。

相比较而言,私益诉讼的目的则主要是保护原告等特定诉讼参与人的私人权益,既包括单个的私法主体的权益,也包括由若干个私法主体构成的特定的群体所享有的共同权益。

从表现形式来看,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既包括以单纯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形态,也包括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混合型诉讼目的的形态。

(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特殊性。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诉主体与案件一般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使是在前文中提到的混合型诉讼目的形态中,虽然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权益的目的并存,起诉主体针对其中的私人权益虽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其中掺杂的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请求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法律均对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或者限制性的规定,而这些要求或者限制性规定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是并不存在的。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在起诉主体的资格上相对于传统民事诉讼而言存在着明显的特殊性。

(三)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性。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最终做出的判决的效力尤其是判决的既判力一般只在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之间产生,这是既判力的相对性原理决定的。

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判决的效力往往会在某种形式上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关主体,使其也受最终作判决的约束。

此外,公益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方式既可以是直接扩张的方式,也有可能是间接扩张的方式,有可能因为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的不同规定而有所区别。

二、民事公益诉讼疑难问题
(一)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界定不明确。

传统观点认为公益与私益是对立的,这表现在公益经常会与私益发生冲突,而私益必须一定程度上服务于公益。

西塞罗认为“公益优先于私益”。

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利益而言的,也是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的保护对象所在,其主体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或者全体社会群众。

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公共利益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造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操作困难。

因此,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是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较窄。

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种列举性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弊端。

虽然法律明确了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是只明确列举出了危害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日趋增多,公益诉讼的范围也不应仅局限于此类问题,否则会给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实施在受案范围上造成一个巨大的难题。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确定较为困难。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但在操作上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首先,“法律规定的”究竟是限制机关还是限制有关组织,或者是两者都限制并未有相关法律作出明确说明,专家和学者也观点不一,这样容易造成法律规定模糊,影响其导向性作用。

其次,法律规定的机关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仅仅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其他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未明确可以提起诉讼的有关主体。

最后,关于“有关组织”的范围,也还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和确定。

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标准。

公共利益概念的明确对于公益诉讼的实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如果公共利益的概念依旧模糊,那法律主体就根本不能判断某些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共利益,是否满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是否能够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

公共利益的概念的明确化不仅会有利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良好实施,也会给环境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类似问题提供解决的经验与办法。

(二)明确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的条件。

在我国,民政部门等级的社会组织有54万余家,这些社会组织的情况复杂,质量也参差不齐,其参与社会活动的力量和进行诉讼的能力也有着千差万别。

因此我国法律可以对“有关组织”进行一下的限制性的规定:(1)须依法设立和登记;(2)须属于公益性的组织;(3)进行公益诉讼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目的和业务范围;(4)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费和相应的专业人员;(5)该组织的成立年限和工作业绩应当符合要求。

(三)逐步扩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讼只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尤其是对于公共利益,诉讼更不是主要的维护方式,行政救济才应该是公益维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个新产生的制度,在制度实施的初步阶段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到程序上和实体上实施的各种困境,但是法律实践就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然后解决困难的过程。

因此,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逐步的对公益诉讼的相关难题予以克服,并针对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对公益诉讼制度作出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人民法院报》,201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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