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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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探讨与研究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关于狭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那么,我们有必要讨论有关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定位及作用等问题,因此,首先必须对民事检察权进行探讨分析。
二、民事检察权及民事公益诉讼
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③]“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与立法权合二为一,即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施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的力量。”[④]为维护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这是民事检察权之一——民事审判监督职能。很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其存在的合法与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另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亦有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职能。正如本文在引言中所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的现
象。在这些案件中,不只涉及一个人的利益保护,而是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而且,在这些案件中很难找到象普通民事诉讼中那样适格的当事人,以致受害者的合法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救济。所以,确立检察机关在这一领域的民事检察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解决当前此类案件的关键之所在。通过对国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研究不难发现,在国外,一般均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美国是现代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有关立法确定了公民诉讼和司法官、检察官提起诉讼的两种形式。其中对于前者的规定尤为详细。公民诉讼权在美国被视为一种“禁止权”或强制措施权:公民可以被视为“私人检察官”,与政府的职能相对应而存在,在保护公共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的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⑤]这一精神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反垄断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具体体现,而且制定了响应的规范程序。被称为现代经济法开山鼻祖的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则规定: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和限制托拉斯行为。
法国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起源国之一。十二世纪中期,国王为加强王权在全国设立国王代表人,代理国王按委
托参与诉讼,后来逐渐发展成为检察官制度。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将检察官制度加以改造并完善。早在1806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为主要的当事人起诉,或者作为联合当事人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案件中代表其他人”;现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21条规定:检察院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于法律规定的情况,检察院代表社会。第422条规定:在法律有特别规定之情形,检察院依职权进行诉讼。423条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外,在事实妨害公共秩序时,检察院得为维护公共秩序进行诉讼。[⑥]法国的这些做法影响了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日本的检察制度几乎和法国的相差无几。
英国公共权益的司法救济也是以检察长提起民事诉讼为主要方式,但又以公众诉讼制度作为补充。检察长作为在法律上唯一能够代表公众的人员,在群体诉讼中可以代表政府起诉或应诉,某些组织经检察长同意也可以提起环境公害群体诉讼。[⑦]英国也专门建立了由公共卫生监察员个人代表公众进行群体诉讼的制度。
187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对离婚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雇佣劳动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可以独立地提出申请并提起上诉;英美法
系的总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控制所有的诉讼,并且参加涉及到一般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⑧]
前苏联在列宁“民事法律也属于公法”思想的指导下,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检察长参加诉讼。检察长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律保障的利益的需要出发,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或法院认为检察长有必要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长必须参加民事案件的审理。参加诉讼的检察长,可以查阅案件材料,请求回避,提供证据,参加对证据的审查,就审理案件时发生的问题或就个人案件的实质发表意见,以及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行为。[⑨]受苏联的影响,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捷克等东欧国家也规定了检察长可以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起民事诉讼。
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与国家干预主义密切相关的。由于资本主义发展产生了种种自身无法调和的矛盾,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上述深刻变化,应该说是资产阶级国家对完全放任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弊端予以深刻反思的后果,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之必然。正因如此,国家对社会的干预范围进一步扩大,当某些重大的民事案件涉及资产阶级国家的利益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制秩序,便依据所谓的‘公益原则’和‘法制原则’,授权垄断公共利益代表权的国家
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包括直接提起诉讼”。[⑩]而社会主义国家在汲取这些经验时也加强了检察
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今天,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都普遍规定了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参加民事诉讼的职权。[11]那么,再回到中国的现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适合我国么?
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我国当前司法发展与法治国家要求尚有差距,立法不够完善,导致公益受损案件的受害者无法通过现行立法的司法架构下寻求司法救济,这使得检察机关获得合法的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这在前文已作分析,故在此不作赘述。以下就其可行性加以分析。
(一)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检察机关普遍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实本身就可以表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可行的。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时突出了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制的目的,而民事诉讼的目的也正在于此!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经验可汲取,又有助于解决当前市场经济下了问题,从这一点上来说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