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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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32010(Su m N o.78)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李莹(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是当前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大量涌现却得不到适当解决的情势所需。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立法者基于其客观需要和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及其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理想目标。

它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逻辑起点,由此论及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则、管辖、原告资格认定、诉讼受案范围、证明责任分担、诉讼费用等内容,目的是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目的;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 F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一0104一042008年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数十万婴幼儿因服用含有三氯氰胺的奶粉,生命、健康、财产受到巨大伤害。

由数名法学专家和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团队,经当事人授权,代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向“三鹿”集团公司首次提起集体索赔的共同诉讼。

2008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宗环境污染案件:2007年,广西人陈忠明在一无营业执照,二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

由于漂洗作业中使用的各类洗涤剂和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污染了村民们赖以生活的水源。

村民们通过公益诉讼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海珠区检察院决定对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河南漂河市一名中学教师王英因其丈夫饮酒过量而亡,以请求法院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向法院起诉酒厂,要求酒厂在其酒的标签上标注配料的含量,不应以“玉米、小麦、高梁、纯粮食”等字样误导消费者,还应像香烟那样注明警示语:饮酒有害健康。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汇报人:2024-01-10•引言•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程序目录•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案例•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与展望01引言法律法规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各国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为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公益诉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缺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逐渐凸显,而传统的诉讼制度无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背景介绍定义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群体或组织,而非个人。

民事公益诉讼不仅针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行为进行预防。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公益性预防性惩罚性代表性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与特点02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机制允许适格主体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有效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保护公共利益防止损害扩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弥补行政监管不足行政监管手段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局限性,无法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可以作为行政监管的有益补充,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监督行政行为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更加审慎地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树立社会正义价值观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正义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者:王汝强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修改以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做出的一条特别的规定,这一规定形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指定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指的是,在民事或者经济活动中,公民、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专门组织,对违反民事、经济法律法、侵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来维护国家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的诉讼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第一,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

它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顺利进行;第二,民事公益诉讼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覆盖的范围面比较广,由此决定它侵害的公共利益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可能不是利害关系人;第四,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方大多是具有强势地位。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主体大多为大型的企业单位,因此被告方往往是比较强势的群体。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法条中列举了两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事项: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当是某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行为就具有可被诉性,属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探讨
益 诉讼 制度 的理 论 障碍 出发 , 析 了构建 我 国民事公 益诉 讼 的理论 基础 , 出了构建 我 国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具体 建议和 分 提
构想。
关键 词 民事公 益诉 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理 论基础 诉讼 制度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00 ・4-2实现 。
二 、 立 民事公 益诉 讼制 度 的理论 基础 建 任何 一个 法律 制度 都 是建 立在 相应 的 理论 基 础之 上的 。我 国要 建立 民事 公 益诉讼 制度 ,就 必须 克服 传统 的 当事 人理 论障
诉讼 和行 政 公益 诉讼 两部 分 。 民事 公益 诉讼 而言 , 就 它是 指特 定 的国家机 关 、 会 团体 和相 关 公民根 据法 律规 定 , 对侵 犯社 会 社 针
人们 的普遍 权利才 能够 公益诉 讼起 源于 古罗 马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而 言 的 , 是指 和社 会公共 利益 得到切 实的保 障和 维护 , 它
保护 社会 公共 利 益的诉 讼 , 除法 律有 特别 规定 者外 , 罗马市 民 凡
均可 提起 。。 国 目前 理论 界 一般 认为 , 益诉 讼包 括 民事 公益 工 我 公
人 和其他 组织 ” 这 是彻 底 的原告 一元 化 , 使得 只有 “ 接利 害 础 。当然 , , 这 直 我们 在肯 定程 序当 事人 理论 的 同时 , 了维 护法 的稳 为
关 系者 ” 有起诉 权 , 享 而对于 公 益诉讼 案件来 说 , 股并 不存 在所 一 谓 的“ 直接利 害 关 系者 ” 结果 导致 公益 诉讼 无从提 起 , 到侵 害 , 受
家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 由于 我国 民事 程序 立法滞 后 , 尚未 建立 公 益 犯 社会 公共利益 的 行为纳入 管辖 范 围, 但仅 仅从 实体法 上考虑 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强化技术应用
积极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民事 公益诉讼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如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术辅助办案。
THANKS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 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审查程序
初步审查
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 符合起诉条件。
听证会
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作出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 决定。
诉讼程序
提起诉讼
对决定起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 益出庭参加诉讼。
法庭判决
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维护公共利益 。
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
民事公益诉讼涉及面广,需要考虑的 因素多,如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涉 及人数、持续时间等,这使得案件认 定的难度加大。
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目前,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 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 问题突出。
需要加强法律解释和指导
实践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涉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保护等领域。在实 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与相关领域的专家合作,以提高案件的专业性和胜诉率。
实践效果
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成功地解决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公共利 益。同时,这也提高了公众对检察机关的认识和信任度。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

浅谈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具体适用【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此次民诉法修正的亮点之一,使中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修正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不一,有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案范围、诉讼程序等具体适用问题仍需有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公益诉讼;法律适用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但引起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

现代法上的公益诉讼一般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等不同类型。

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若行为人违反了民事、经济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相关组织、个人就其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1]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修正后的民诉法以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确定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针对目前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及食品安全问题,修正案列举了这两类案件为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他案件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一条件的属于受案范围。

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对其并无规定,对其界定也比较困难,研究者多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其进行解释,目前并未形成通说或大多数意见。

理论上一般是指“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具体而言,包括扩散性利益和集合性利益两种类型。

前者指事先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只是基于特定的事实原因才产生联系的人共同拥有的一种超越个人的不可分的利益(如因环境污染造成生态破坏而由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后者也是超越个人并且是不可分的,它属于先前在相互之间就有特定法律关系的特殊团体,在成员的身份上也比扩散性的利益要确定(如某消费者团体的众多会员因商家的霸王条款或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时,由消费者团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初探

关键词 : 民事 ; 公 益诉讼 ; 原告资格
d o i : 1 06 —8 5 5 4 . 2 0 1 3 . 0 6 . 1 8 6 0 引言
据现行法律直接行使 自己的诉讼权利 。我国 民诉法规 定 的有 关组织现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 。
1 ) 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 的必要前 奏。虽然公益 诉讼制
度一起最终的诉 讼形 态 为核心 内容 , 但 司法 救济 最后性 的特 征决定了其不如行政执法的主动 和及时。且诉讼程 序的繁琐 和实践周期长 、 司法资 源浪 费等原 因也表 明行政 投诉 前置更 加有利于公共利益 的保护 。 2 ) 设立 预 审制 度。指 在 审判 机关 正 式受 理 公益 诉讼 之 前, 对公益诉讼人 的起诉进行 审查 , 以确 保公益诉讼 人所控 的
3 . 1 实体 制 度 构 建 的设 想
公益诉讼最初起 源 于罗 马法 , 是相 对于 私益诉 讼 而衍 生 的一个概念 , 其主要是指任何个人 和组织可根 据法律 的授权 , 对违反 法律 、 侵犯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及不特定 个人 利益
的行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追究 违法者 法律责 任 的 诉 讼活动 。相较于《 民事诉 讼法》 第1 1 9条 对起诉 必须符 合下
的诉讼 。当然 , 损害公 共利 益 的行 为最 终必 将导 致个 人利 益 的损 害 , 所 以这 里的损 害必 须界定 为直 接损 害 。那 么 , “ 公 共 利益 ” 又如何界定 , 从 字 面上讲 , 公共 利益是 一定 社会 条件 下
修改后 的《 民事 诉讼 法》 第5 5条 “ 对污染 环境 、 侵害 众多 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行为 ,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 ” 首次 明确 提出 了在 污染环境 、 侵害众多 消费者 合法权 益等 损害 社会公 共利 益 的 案件中 , 有 关 机关 和组 织 可 以根 据法 律 的授权 提 起 “ 公 益诉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浅谈对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摘要】公益诉讼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社会主义民主公益救济方面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

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探讨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2012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经过三审顺利通过了。

在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条规定对于公益诉讼而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突破,并从此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新篇章。

代表了民事诉讼中一个新的生命力和未来发展方向。

以下笔者针对公益诉讼及其特点,以及新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理解和适用等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一、公益诉讼及其特点公益诉讼,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纠正和制裁的诉讼活动,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第相对于普通私益诉讼而言的。

我国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公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益诉讼的四个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其原告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不特定主体并且为的是抽象的公共利益;二是原告起诉的公益性,即为的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该利益又可以分为扩散性利益(环境污染案件)和集体性利益(侵害消费者团体案件);三是诉讼中国家干预较强,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到公共利益因此国家重视和干预程度有所增加;四是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在公益诉讼中权利受害人不一定全部参加到诉讼之中,有时需要扩张到裁判以外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若干构想

检察机关 在刑事诉讼 中便 已作 为国家的代表 提起 诉讼 , 犯罪嫌 责任倒置” 追究 原则 。理 由在于 : 民事公益诉讼 中, 被告方 大多出于社会 强势
时效 制 度 在 我 国仅 存 在 诉 讼 时 效 的 规 定 , 的 设 置 目的 是 为 了 督 促 它
权 利人及 时行使权利 , 使遭受破坏的社会 秩序及时得 以恢复 。我 国现行 三 大诉 讼 法 中均 有 关 于 诉 讼耐 效 的 规 定 , 求 权 利 一 方 当事 人 必 须 在 一 要 定期 限内提起诉讼 , 否则将丧失实体 意义上 的胜诉权 。但在《民法通则 》
四 、 约 公 益 诉 讼 被滥 用 的制 度 制
我 国对社会团体 能否作 为公益诉 讼的主体 也存在几种 观点 : 如最 高 人 民法院研究室处长曹守哗和中国政 法大学教 授韩象乾认 为 , 藏 的含 义 即否定 了社会性 团体组织 的起 诉资格 ; 马德怀先生认为 , 于诉讼经 济和 防止滥 诉的考虑 , 基 应当只允许 检 察 机 关 和 相关 的公 益 性 社 会 组 织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 梁慧 星先 生 认 为 , 该 应
来 有 以 下几 种 观 点 : 一 , 讼 当事 人 说 ; 二 , 第 诉 第 民事 公 益 诉 讼 人 说 ; 三 , 第 国 家公 益 代 表 人 说 ; 四 , 家 监 诉 人 说 ; 五 , 殊 意 义 上 的 原 告 人 说 ; 第 国 第 特 等 等 。这 些 观 点 各 有 各 自 的 道 理 , 是 本 人 赞 同 “ 殊 意 义 上 的 原 告 人 但 特 说 ”, 说 认 为 检 察 机 关 提起 公 益 诉 讼 不是 以 实 体 权 利 人 的 身 份 起 诉 。 该 不

且 不 乏一 些 公 民具 有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的财 力 、 力 。所 以 , 公 众 的权 利 意 物 在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事业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诸如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等问题也需要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其次,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往往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赔偿标准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我们应该加大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完善赔偿机制,提高赔偿标准,使其更具实际意义和威慑力。

此外,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参与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拓宽。

目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提起,而个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

然而,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同样应
该有权利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来,发挥自己的力量。

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并引导个人积极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提高公益诉讼的广泛性和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实施效果以及拓宽参与主体。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相信通过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健全和成熟。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浅谈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简构


果之间没有 因果关系。当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无法完成 自 己的举证任务时 ,其就 必然要承担败诉 的不利后果,向 民事公益诉讼被损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 六 、民事公益诉讼救济途 径 在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审结后 ,如果案件事实认定有 误 、适 用 法 律 错 误 或者 程 序 违 法 ,原告 和 其 他 民事 公益 诉 讼主 体 在 法 定 的期 间 内 ,应 该都 可以 向上 一 级法 院 提 出上诉 ,不应该只限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原告 , 这样才可以最大 限度地保护国家 、社会的公共利益。 在 民事 公益诉讼判决 裁定生效后 ,如果该诉讼的 实际利益相关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或者补偿,则该判 决 应效仿 我国 民事 诉讼 中的 “ 人数不确 定的代表 人诉 讼 ”的判决效力。该实际利益相关人在诉讼时效期 间内 提 出诉 讼 ,人 民法 院 认 为 其 诉讼 请 求 成 立 的 ,可 以 直 接 裁 定适 用 人 民 法 院 已经 作 出的 判决 、裁 定 ,而 无须 另行
( 学 )硕 士 研 究生 。 法 参考文献 :
[ 杜茹 :《 议公益诉讼的完善》 , 1 ] 浅 载 贵州社会科学 》, 0 6 2 0 年 第5 . 期
中 图分类号 :D 1 . 95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 -9 6 2 1 )o 4c一 2 9 1 0 9 16( 0 0 l() 0 3 一o
随 着我 国损害公共利益案件的不断增 多,广大人民 群 众 对 民 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呼 声越 来越 高 。建 立 我 国 的 民事 公益 诉 讼 制 度 已成 必 然 。笔 者 认 为 ,适 合 我 国国 情 的 民事 公 益 诉讼 理 应 包 括 下列 几 项 内容 。 民 事公 益 诉 讼受 案 范 围 民事公益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也 就是 保护 范围 。笔 者 认 为 ,其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案 件 : ( )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1 案 件 ; ( )不 正 当 竞 争 案 件 ; ( ) 垄 断 经 营 案 件 ; 2 3 ( )环境 污 染案 件 ; ( )侵 害消 费 者权 益 案 件 ; 4 5 ()侵犯劳动者集体 权益案件 ; ( )损害公共设施案 6 7 件 ; ( )侵害无主财 产案件 ; ( )损害社会保 险基金 8 9 案 件 ; (0 1 )其 他 民事 公益 案 件 。 二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 原 告 应 当包 括 : ( )检 察 机 关 ; 1 ( )部分行政机关 ; ( )相关专业社会 团体 ; ( ) 2 3 4 公 民 个 人 。 民事 公 益 诉 讼 被告 范 围则 基 本 上 没有 限制 , 只要是有危 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 、 其他组织等就可以是 被告 。 三 、民事公益诉讼审理法院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具 有标 的额 巨大 、人 员 众多、争议较大 、技术要 求高等特点 ,所以应该 由法律 素质较 高、审判经验较强的人 民法院来进 行公正审判 。 中 级 人 民法 院 较 为适 宜作 为 其 一审 法 院 。 四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受理 1 、专门的民事公益诉 讼受理审查机构 。民事公益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

民事公诉制度探析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2-00摘要:由于缺乏民事公诉制度,我国的民事公益在受损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因此得不到应有的救济,这与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显然是不相符的,因此,本文拟从民事公诉的必要性方面来谈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关键词:民事公诉必要性制度构建一、民事公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公诉是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形式,是相对刑事公诉而言的一种表述。

具体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定情形下,为维护公共利益,以国家名义将特定的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形式。

一般而言,民事公诉具有以下特征:提起民事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这也是与民众公诉的重要区别之一。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实体活动的一种监督形式,这有别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国家提起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维护本机关利益或者其他个别人的利益。

民事公诉只针对特定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

民事公诉不是独立于民事诉讼的一种制度,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特别规定外,其他都受民事诉讼的法理、基本原则等约束。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一)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检察机关是法律的守护人,其职责除了追诉犯罪、司法监督以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保障民权。

民事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保障民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构建民事公诉制度,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要求。

(二)建立民事公诉制度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特殊地位决定的。

针对我国目前国情,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对解决重大侵犯公共利益的案件有着明显的优势:一是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对任何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的实现主体,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进行总结。

一、概念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行政诉讼。

其目的是防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并将此种效益分摊给社会各界,使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题一般与人们的健康、生存、环境和文化遗产有关,例如环境污染、荒地占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二、制度设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两项主要制度设计:起诉条件和程序、效力和结果。

起诉条件和程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是必须有某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起诉程序是由诉讼授权机关或被授权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被授权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公开诉讼有关信息。

效力和结果: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效力是公共法律制度下的效力。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是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因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旦受到判决或宣判,由此获得的效力不只是单独的权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胜利。

三、实践效果目前,中国法院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还较为初步,但实践证明它的成效是显著的。

1. 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借助这项法律工具,成功起诉了一些浪费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在中国的环保底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在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的社会领域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通过公益诉讼,成功制止了一些有害食品、药品流通的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推进社会法治进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相关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可以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起诉和申诉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发挥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 维护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使得公益组织、行政机关等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参与到诉讼程序中,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更可能是社会公共利益或集体的利益,而这部分利益的保障需要通过司法渠道来实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 保护公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造成多方面的损害,包括个人权益的侵害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让受害人或其代表机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通过民事诉讼来追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处,提高了司法保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3. 维护社会秩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让社会组织和机构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这对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涉及多方利益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功能价值。

从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来看,该制度的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能够实现社会公正2. 可以促进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惩处3. 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推动社会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具有着重要的功能和价值。

在实践中,我们要不断深化对该制度的认识,推动其更加全面和有效的实施,从而为社会的法治进程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制度构建

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制度构建

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制度构建[摘要]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受案范围应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环境侵权、产品质量和反垄断等类型案件。

应该采用国家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个人诉讼等三种诉讼模式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广大民众的公共利益。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当今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和社会变革的不断加深,出现了大量的侵吞国有资产、破坏环境资源、侵犯消费者权益以及行业垄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

这些纠纷伴随着各种利益纠葛,不时见诸报端,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致使许多侵害公益的行为无法受到法律的追究,众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为了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在现代法制中,美国是最早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国家。

早在1863年,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就规定任何公民个人或者公司在发现有人欺骗美国政府,索取钱财后,有权以美国政府的名义控告违约的一方,并在胜诉以后分享一部分罚金。

此后美国的环保、消费等诸多法规中,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德、英、法、日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相继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我国的诉讼形式中也没有这一类型的诉讼。

在公益诉讼的内涵上,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但一般都将公益诉讼分为狭义的公益诉讼和广义的公益诉讼两大类,前者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就侵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益的行为而提起的公益诉讼,而后者除了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之外,还包括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一般来说,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国家专门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违反民事法律,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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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

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私诉”,凡个人受到不法的侵害致使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失的,纵然是刑事诉讼,也只能是私诉。

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目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又称“现代型诉讼,在美国称为公共诉讼,在日本则交替使用现代型诉讼和公共诉讼概念”。

这种诉讼是围绕公共利益产生的纠纷基础上形成的诉讼。

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本文的公益诉讼是广义的公益诉讼)。

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根据提起公益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非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主要是检察院作为国家、社会利益的代表向法院提起的公诉。

非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如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

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又称公民诉讼或民众诉讼,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代表国家、社会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适用法律的不同和处理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还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一定与被告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3、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对损害的赔偿,恢复原状或确认和恢复权,对侵害者惩罚,还包括要求公司、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型诉讼。

换句话说,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内容不仅仅针对过去,还具有指向未来的意义。

(例如环境污染案件)4、被告一方一般是社会的强势群体成员。

传统的诉讼中,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的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关系对比无太大的差距。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组织的力量差距日益分化(如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的出现),使得许多民事主体由形式上平等变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民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而将从事公共事业的公共团体甚至是国家或者是大量进行规模化生产的大企业等社会强势群体成员推上了被告席。

民事公益诉讼实质上也是顺应民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5、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民或社会组织,在胜诉后,可依法获得因诉讼而支出的补偿,同时可得到适当奖励。

公民或社会组织为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免不了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同时还要担当一定的风险,那么,在胜诉后,得到适当的物质补偿和必要的物质、精神奖励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矛盾。

6、公益诉讼涉及的面很广,卷入纠纷的人数相对于传统的诉讼要多得多。

7、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不仅要对其侵害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罚款等其他的民事责任。

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做出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失数额的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中多为侵权行为案件,由于这种侵权行为危害面广,对其采取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且可以惩罚遏制不法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一)法定机关“机关”的概念比较宽泛,类型很多。

根据相关理论,可限制性解释为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理由为:一是检察机关居于法律监督和代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的地位,其具备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的权限,同时担负诉讼成本的能力较强并具备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律素养人士。

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已经赋予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权,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检察院行使提起公益诉讼职能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现实需要。

二是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环境监测、检验、评估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资料,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

而且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表明政府对此的态度是支持,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证据容易固定,事实容易查清,审理压力和阻力相对较小。

鉴于民诉法没有规定哪些国家机关可以提起哪案件。

因此在实践中处理的方式为单行法有具体规定,由按单行法规定主体提起诉讼;没有单行法规定的,由检察机关或相关行政机关均可提起。

如迄今为止,我国40多个环保法庭处理了10多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的有6件,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有3件。

(二)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在现实中类型众多,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

哪些组织对哪些案件可提起公益诉讼,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过滤和限制。

为了使公益诉讼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其进行完备,科学合理的程序设计是必要的,下面针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提出几点设想:投诉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前奏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处罚侵犯公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与司法相比,具有主动性和及时性的特点,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投诉之后可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把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

而与此相反,诉讼程序纷繁,时间相对过大,显然没有行政执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规定投诉作为公益诉讼提起的必经程序。

只有投诉无门、无果时,方可提起诉讼。

设立预审制度指在审判机关正式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公益诉讼人的起诉进行审查,以确保公益诉讼人所控的侵犯公益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

必要时,可由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立案?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为谁?以何种类型的案件立案?受诉法院级别应作相应地提高即一审法院应为作出违法行为的主体在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因公益诉讼与其他常见的诉讼相比,往往会涉及更为广泛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且起诉人所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大,比如行政公益诉讼,面对代表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诉讼人往往会显得力不从心,甚至,违法的行政机关会以权压力,阻挠诉讼人的起诉。

正是出于对公益诉讼的重视及保护起诉人的诉权,人们就有必要把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人民法院。

同时由于中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有着更高的学历和审判经验要求,因此,相当于基层人民法院来说,中级法院的法官更能满足公益诉讼对法官高素质的要求。

设立保证金制度公益诉讼中起诉和诉讼标的缺乏足够的利害关系。

这就使公益诉讼人缺乏相应的动力追求胜诉的结果。

为防止公益诉讼人在启动诉讼程序后,随意退出或无故缺席,造成法院审理机制的瘫痪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可以规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时,要求公益诉讼人交纳适当数额的保证金,作为公益诉讼人完整地参加诉讼过程的物质制约手段。

在诉讼程序终结之时,不论其是否败诉,法院都应如数退还保证金及相应银行利率。

修改有关举证责任的理论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学者众说繁谈并无定论。

笔者认为:有必要区分举证责任中的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前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后者则是确定贩诉责任的指针。

故对有关公共利益损害或可能损害的事实证据,由公益诉讼人提供,而对于提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不断地提出新的证据以达到胜诉的目的。

至于说服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应做“一刀切”的规定,可在制定实体法时对说服责任的分配问题作出规定。

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即在公益诉讼作为个人组织时,因为自身力量的薄弱而难以满足举证责任的要求,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让检察院参与到公益诉讼中尤其是民事诉讼中来。

并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身份出现,检察院作为公法机关,其收集证据的能力自不待言,在公益诉讼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请后,检察院在经审查后,可与公益诉讼人合作作为联合当事人或其作为主要诉讼参与人,进入公益诉讼程序。

撤诉与和解当事人的自由处分将受到法律较多的限制。

首先,公益诉讼人如果撤回起诉,要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

除已提起的公益诉讼证据不足,法院允许撤诉外,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明显违反法律,侵害国家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案件一般不允许撤诉。

其次,双方允许自行和解,但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例如:国家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是违法金额的1-5倍,则被告只有在承诺接受法定范围内的罚款,并交出罚款的情况下,才允许双方自行和解。

裁判的执行应有别于民事裁判执行公益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由人民法院相应执行机关直接执行。

民事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需要按照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组织加以执行。

只有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审判组织依法移送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组织才按执行程序执行。

执行中,如果涉及相关权利人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时,执行所获收益应该收归国家。

刑事公益诉讼直接有相关机关执行。

原告胜诉以后应给予一定的奖励中国关于奖励揭发,检举违法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早已在各类法律中有所出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就有相关规定。

在公益诉讼中,公益诉讼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诉讼费用,还要为诉讼花费人力、物力、财力。

尽管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之初,是出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心,但是“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

对于公益诉讼人的这种惩恶扬善,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以奖励的形式加以鼓励,有利于更多的公民加入到公益监督的领域,从而形成社会监督这种强有力的外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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