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一种制度安排。
它不仅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还具备一定的指导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够及时追究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行为的责任,保护大家的环境权益。
公益诉讼程序还可以加大环境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将其迫使改正错误,并为环境恢复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同时,公益诉讼还能够启动监察机制,监督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促进环境治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具备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制度将环境利益的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形成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武器,推动了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实践。
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人心和广泛实施。
通过公益诉讼的广泛开展,可以调动大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不仅可以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还能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司法透明度。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逐步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和环境资源审判制度的改革,促进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进步。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总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和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等方面具备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政府应该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此制度的认知度,形成社会共识和舆论支持。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家园。
2013年1月1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3年1月1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保护环境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手段。
这一制度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迈出了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权益,推动环境治理。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环境领域的法律空白,是环境保护法制的重要创新。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环境保护法制的有效性和透明度。
过去,环境问题往往只能通过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处置主要依靠行政手段。
而现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促使环境管理更加科学、规范,提高了环境问题的治理效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强化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
根据该制度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提起,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进行环境生产活动时,必须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合规经营。
如果企业违反环境法规,将面临环境公益诉讼的风险,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推进环境保护事业。
这种参与形式的多样性,有助于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报复中来,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力量和广度。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原告具备一定的环境知识和法律常识,才能提起合理的诉讼请求,并争取合理的司法保护。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审理周期相对较长,原告可能需要忍受漫长的等待,而这往往会使公众对环境诉讼信心不足。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证据和专业的技术支持,这对于个别原告或者环境组织来说可能是一种困难。
为了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专业支持,确保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
浅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摘要:现代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以致于这一现象成为现在和将来制约我们生活甚至是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建构,以期能指导我国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诉权建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述(一)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1)环境权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环境权也是如此,只有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才算是具有了权利的本质因此,环境权的设立要求赋予公民以诉讼资格,使得公民能够实质享有这项权利。
⑴(2)新的诉权之利益说传统的诉权理论认为,诉权是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实体权利是基础,诉权是实体权利在程序上的延伸。
只有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权利所有人才能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问题日益复杂,法学理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诉权和实体权利的关系被重新定位,出现二者分离即新的诉之利益说,该说认为诉权不是再以实体权利作为基础和依托,诉权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而不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
新的诉权理论也将所要保护的利益扩大了,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现实利益和将来利益等,这种诉权理论的变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放宽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及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受到侵害,而是以环境的社会公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行为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⑵也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环境权和其他相关的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也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原告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现在已经或可能破坏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益的行为而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的诉讼活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制度。
这两种制度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个人或单位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行政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具体的案件,针对个体的污染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个人或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赔偿受损方的经济损失和修复受损的环境。
这种制度督促个人和单位严格控制污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的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环保部门或经授权的公民、组织代表大众利益,通过诉讼程序维护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
此制度主要是以法庭审理为主,而且是处理更加宏观的问题。
公益诉讼是对于环境问题的滞后反应,但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意义。
它督促环保部门、企业和公民等协同监管、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缘起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完善了,但执法力度不足、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一直拖延着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导致环境问题愈加严峻,反映出各方力量不能协同、协作和监管。
同时,环保部门法律人员并不足够多,再加上行政处罚手段单一,生态环境的整治难以得到长期的稳定。
于是,公益诉讼的作用便逐渐被认可,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大特色是它是对公众利益的维护,是跨越单个案件所能解决的局限性,进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有力工具。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公正、合理、有序的环保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公共利益、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做出有效的判断;调节公益性和个人性之间的矛盾;维护人民的生态权益。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呼应,维护了全社会共同利益,减少了环境非法损害的发生、发展和传播,共建了良好的环境保护法律生命周期,避免了对政府的过大依赖,还强化了监管责任的执行力。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我国逐渐建立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进路,分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初步建立阶段。
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了公民、团体和组织等可以依法提起环境诉讼的规定,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逐步完善阶段。
201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再次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扩大深化阶段。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关于侦查、提起案件阻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刑事责任案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扩大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领域,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深化和发展。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
据统计,2015年-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700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4330件,有效维护了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逐渐显现。
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得到了环境损害的赔偿,而且还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推动了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形成了一股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强大力量。
尽管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不够规范。
由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不够完善,导致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诉讼主体的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包括相关人员或者组织,只要他们有危害或污染环境的行为,都可以被提起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当有当事人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将保护生态环境放在首位;权力谦抑原则,对民事主体保持权力克制;履责方式多样化原则,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诉讼形式,同时创新诉讼方式,尽早参与、了解行政执法过程,将环境损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具体的起诉资格、管辖法院、举证责任、赔偿范围等,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渐得到了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并重点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问题。
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却也伴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等诸多环境问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二、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具有法律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它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2. 具有公益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整体社会的环境利益,而非特定个体的权益。
其诉讼主体通常是环境组织或公民,代表社会大众的利益。
3. 具有群体性质:环境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环境问题往往是广泛的、多样的,不仅关系到个体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环境利益,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三、意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个体或群体的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化环境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追责,从而加强环境监管的力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环境保护。
2. 公正司法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的公正审判,保障了环境问题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3. 增强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宣传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公众通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了解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参与到环保行动中。
四、实践应用与问题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开始得到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诉讼难度较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足够的证据和专业知识作为支撑,这对于诉讼主体来说是一个挑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文档: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概述: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合理和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愈发严重。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的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实施效果。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帮助公众维权并保护环境权益。
在这个制度下,公众有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推动环境管理和执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激励环境管理部门更加积极地推动环境执法和管理工作。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能够促使环境管理部门更加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提高环境治理效果通过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打击,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合理地使用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者,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手段。
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1. 提升环境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和意识。
公众在诉讼过程中了解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2. 促进环境合规行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对企业和个人形成了一种压力,促使其自觉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为一旦违法,可能会面临公众提起诉讼的风险,进而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声誉受损。
3. 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环境管理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理力度,并提高其管理和执法水平。
同时,也促使行政机关更加科学地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提高对环境问题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结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推动环境管理和提高环境治理效果方面具有重要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的法律机制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一些关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对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强化环境保护的法制基础。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护环境权益,促使污染者承担责任并改善违法行为,保护和回应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与程序。
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权益保障。
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环境组织、公民和检察机关。
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受理、调查和判决等环节,法庭对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或集中审理的方式,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和效率。
再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工作机制与实效性。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调公众参与和保护环境权益,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一制度的实施需要构建相关的工作机制,包括环境监测、证据收集、检察机关的监督和查处等环节。
同时,公益诉讼的实行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环境组织的积极参与和配合,形成强有力的合力。
这样才能保证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问题与展望。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立案门槛、证据收集难、赔偿方式不明确等方面。
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相应的立法和加强实践来解决。
展望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
政府应该加强对公益诉讼机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入发展,更好地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制度。
在这个制度下,任何人都可以代表环境的利益而提起诉讼,以保护和维护环境的权益。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现实挑战,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起到了监督和约束的作用。
通过这一制度,人们可以针对环境损害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违法者绳之于法。
这不仅能够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更可以对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形成制约,促使其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也为环境保护志愿者提供了有效的方式,让他们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为环境发声,有力地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提高环境治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往往因为环境破坏行为带来的后果不易量化,导致相关政府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环境损害行为的责任方,通过赔偿金的形式让违法者对其行为负责。
这不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更可以将赔偿金用于修复受损的环境,提高环境治理的效能。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加强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
由于环境问题通常具有灵活性和复杂性,相关法律法规难以满足其造成的负面影响。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不仅可以通过案件公开审理的方式引起广大群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也可以为公众提供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机会。
通过参与公益诉讼,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并加入环境保护的行列,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向前发展。
然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是证据难以收集的问题。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隐蔽性和不可逆转性,对环境破坏的证据收集不仅困难,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
其次是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问题。
由于环境问题牵扯到众多的利益关系,法院在判决时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导致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不够公正和全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证据的规范性收集和保存,以及加大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宣传力度,增强法官对环境案件的审判能力。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构建
论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性时,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主要从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主要的修改。
但是环保公益诉讼、排污许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却没有写入草案。
本文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的实践情况研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现状,积极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利于维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键词】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在总体定位上,环保法应成为我国一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
那么,草案就应该明确环境权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
追溯到罗马法,古代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即私人诉讼,旨为维护个人所有权益,仅特定的个人可以提起;公诉即公益诉讼,旨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那么,所谓的公益诉讼便是指法律规定的主体,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活动。
一、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随着现代的不断发展,许多国家已经在立法和实践中规定和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中,美国法律规定:只要某人能说明,他明权使用或享受某些自然光源或他本人的生计依赖于这些资源,尽管资源的所有权不属于他,他也不是某一污染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但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而向污染者起诉。
英国在《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对于公害,任何人均可以起诉。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生态权益,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机关或者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定程序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这种诉讼制度的实施,减轻了公民个体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举证和诉讼成本负担,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效果、公平性和社会认可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不仅涵盖了具体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关,也涵盖了与环境资源保护利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如环保组织、公益组织等。
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些机关和团体在诉讼中承担了起诉、举证、代理、和解等职责,发挥了环境监督和生态保护的重要作用。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裁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起诉方在提起诉讼后,法院将委托专门机构调查事实,确定行为人是否破坏了生态环境或者损害了公民生态权益。
若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并要求其停止污染、修复环境、赔偿损失等。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裁决,法院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推动了法治化环境保护的进程。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了特定机关和团体的诉讼权,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和量刑标准,加强了环境犯罪司法的规范性。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例如,一些地方对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酬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起诉动力不足;一些社会团体的起诉过于频繁,甚至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监管和评估。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代表等行使诉讼主体资格,为保护环境资源、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环境的公益权益而发起的诉讼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权益,推动可持续发展,并形成全社会关注环境保护、履行环境责任的氛围。
首先,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首次明确了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有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这一举措强化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地位,从而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其次,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诉讼可以依法制止、纠正和赔偿环境破坏行为,惩罚环境违法行为者,保护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公众利益。
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或社会组织,他们具有强大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能力,能够更充分地展示来自其它人群的权益受损情况,推动案件得到更加公正的裁决。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可以作为自然环境的守护者,代表受害人提起诉讼,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社会组织能够以独立、客观的立场参与公益诉讼,减少政府当事人因利益考虑而产生的“矛盾诉讼”。
同时,社会组织还可通过举办论坛、培训活动等方式,提升公众环境意识,推动环境责任的履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此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
需要建立健全诉讼主体的资格条件,明确公众的申诉渠道,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机制,以确保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加强对环境问题的监测和调查研究,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效果,加强环境损害评估等相关技术手段的研究与应用,为公益诉讼提供科学依据。
最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
公民要积极关心环境保护,增加环境意识,学习相关知识,提高环境保护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只有形成广泛参与的环境保护局面,才能有效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国近年来,环境法治建设加速推进,环境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受到广泛关注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此背景下被引入。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环境保护组织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维护公益性环境权益为目的的行政诉讼。
该制度以其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积极推动作用备受社会广泛认可,其中包括在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推动行政机关行使环境保护职责,以及加强环境监管等方面。
二、研究目的本论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深入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意义,分析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完善目前制度的应对措施,并结合国际比较和实践经验提出较为合理的制度建议,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做出一定的贡献。
三、研究内容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其历史渊源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条件和程序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法治中的作用5、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6、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建议四、研究方法本论文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对比研究等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进行深入分析,全面评估其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
同时,对其制度设计进行国际比较和实践经验分析,以期寻求更加完善适用的法律建议。
五、论文预期结果本论文将全面深入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及其问题,提出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建议,为推进我国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Introduction随着环境问题的愈发严重,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
政府、企业、个人都应该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作出积极的贡献。
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中被赋予了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侧重于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探讨在实践中如何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与完善。
Part 1: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1.1 The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针对大环境的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环保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
被赋予公益性质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保护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对象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的主要责任人。
1.2 The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问题的防范有很大的作用。
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社会性,传统的解决方式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置。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可推动环境问题的引起,而且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对环保领域的信息权保护、社会监察与保障体系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从而达到提高环境保护的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Part 2: The Practice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China2.1 The Establishmen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in China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2004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考生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请考生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作答。
2.本试卷由“给定资料”和“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
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满分100分。
3.答题前,请考生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填写清楚,用2B铅笔将准考证号所选项涂黑。
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在答题卡规定答题区域内作答,超出答题区域的作答无效。
4.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
二、给定资料1.一场始料不及的百年大旱,暴露了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种种问题。
当前,水污染事件数量日益增多、频率逐渐加快、影响愈加严重。
保护水资源,关乎民生,刻不容缓。
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多次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水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中国某些城市也有过成功的案例,然而始终没有“确立”过。
记者了解到,目前法院受理的水资源民事案件大多属于个人因水污染而遭受损失的案件,而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
“这反映我国亟待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强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诉讼制度,即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0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公益诉讼面临程序瓶颈。
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原告限定为“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而许多水资源污染没有直接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因而不能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入诉讼渠道。
“虽然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了两起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性质的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刘贵祥认为。
同时,污染损害鉴定等配套机制不健全,举证难等问题严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刘贵祥告诉记者,由于水污染经常面临技术性问题,如污染源的属性、损害发生及其程度、致病机理、环境资源的价值和可恢复性等,需要由专业人员运用科学技术予以确定,而且因水的流动性强,当事人如果不及时申请鉴定、保全证据,事后往往难以举证。
2.往年,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都要准备好几份提案,但是2009年“两会”,他只专心致志地提了一份提案。
这份提案关注的,就是环境公益诉讼。
早在美国留学的时候,万鄂湘就参加了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学生公益诉讼团体,主要是免费为水污染、森林砍伐等案件提起诉讼,做免费的法律咨询。
从那时起,万鄂湘就一直有一个理想,就是把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和机制带回中国。
虽然时机一直不成熟,但是万鄂湘从来没有放弃这个想法。
2008年5月,他还专门到污染比较严重的几个湖区及河流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
“最使我感到有压力的,也感觉到想要做点工作的,就是有一次去贵州省贵阳市。
贵阳市委书记李军跟我说,他现在最头疼的事情就是贵阳人快没有干净的水喝了,而当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两湖一库’贵阳市只能管半边,另外半边的区、县照样往里面灌脏水,行政手段都用尽了,想尝试能不能在司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让贵阳市的饮水安全有保证。
”李军的想法与万鄂湘不谋而合,这也正是万鄂湘一直在关注的。
“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很大的一个不同就是可以跨区域管辖”,万鄂湘表示,要在我国尽快建立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这当中涉及的问题会有很多,我们要一步一步来探索。
”首先,必须修改《民事诉讼法》,因为要解决谁来代表原告起诉的问题。
还要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国际上一般都是被告来举证,证明自己在环境污染过程中没有责任。
还有交费问题、管辖问题等等,应该是一套制度,都跟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不太一样。
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这种制度。
“大家的环境意识、公益意识增强后,不仅仅是检察院、环保部门以及环保社会团体,还有大专院校等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下一步工作的一个主旨来积极推动。
”3.环境公益诉讼为何难?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村的村民有着切身体会。
海珠河网纵横,一脉河水从土华村边绕过,汇入珠江南流入海。
土华村村民世世代代靠河为生,在清澈的河水中捕鱼、游泳、洗衣。
然而,这样的场景一去不复返了。
自2007年以来,一位名叫陈忠明的广西人在土华村开办了一家洗水厂,在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没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漂洗等业务。
在漂洗作业中使用的洗衣粉、酵素粉、草酸等洗涤剂,混同服装中的燃料,未经污水处理直接排入该村的公共水域。
没多久,清澈的河水变得又黑又臭。
愤怒的村民开始了维权之旅,多次前往工商和环保部门寻求支援,但职能部门的罚款并没有斩草除根,缴纳足额罚款之后洗水厂又开始排污。
有些村民想将洗水厂老板告上法庭,但如果提起公益诉讼,由于公民个人起诉资格不足,法院很难立案。
若提起民事诉讼,高昂的诉讼成本又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因为即使胜诉,法院通常也只是判决被告返还屈指可数的环境补偿金,而原告却要因此支付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
从经济学上讲,这种“公地悲剧”会造成一种“内部不经济”。
一位专业人士用“四难”“四诉”概括了目前环境维权的艰难现状——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没人诉、不愿诉、不敢诉、不会诉。
4.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来日益成为社会热点,然而,在云南省昆明市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成立已一年多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法庭至今未受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
据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负责人袁学红介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严惩污染环境的黑手,昆明市中院在2008年底阳宗海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后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中国继贵阳、无锡之后的又一个环保法庭。
环保法庭成立,对涉及环保的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案件实行“四审合一”的新模式,并开门受理公益诉讼。
但出人意料的是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受理并审理了涉及环境保护的上诉案件17件,其中行政案件3件、刑事案件7件、民事案件7件。
而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至今尚无一件。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因目前我国立法空白,公益诉讼还处在理论研讨和探索阶段,要打环境公益官司,原告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庞大的诉讼成本问题。
昆明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永军告诉记者,昆明市环保局就已经遇到了这种情况。
前不久,在准备一起案件诉讼时,昆明市环保局拟委托一家鉴定机构鉴定被污染区域地下水的水文走向。
这家机构派人实地考察后,很快做出了方案,但没想到报价竟达33万元。
“除正常办公经费外,环保局很少有其他经费,根本不可能拿出这么多钱来垫支。
”张永军说。
最后,昆明市环保局为打官司东拼西凑,筹集了10多万元垫付。
此案也将成为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张永军说,现在打一个环境公益官司,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工费等,加起来得准备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要让原告来承担这笔庞大的开支,可能性太小了。
高额的成本,让一些想打环境公益官司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
5.无独有偶,曾经引起社会轰动的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成立两个月来,受理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数也是“零”。
“我们支持公益诉讼的初衷,是想改变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因为在排污费、地方税源等问题上态度不一致,造成消极执法、处理处罚不根治的问题,并据此确立了诉讼原告的主体。
”分管该庭的无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赵建聪对记者坦言,“我们是想明确一条新路,想通过司法手段,改变传统的依赖行政执法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单一格局,推进环境保护问题的司法保护力度。
”那么,如何解释“零诉讼”现象?“从表面上看,没有人来打官司,似乎是因为公益诉讼观念淡薄,没有人来‘管闲事’,没有人愿意站出来,打一场轰轰烈烈的公益诉讼。
但实际上,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赵建聪对记者说。
“相关部门的认识不统一是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的原因之一。
”赵建聪透露,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团组织等都纳入了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但是检察院积极性不够,因为涉及成本问题,在诉讼地位上也有矛盾,如判决驳回了,是抗诉还是上诉?目前最能代表团体的律师界,如律师协会,在公益诉讼主体上也存在涉及成本的问题,此外还涉及怎样获得授权的法律障碍。
“在实践中,光操作问题就出现了很多麻烦。
”据他透露,在不久前的有关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仅涉及的管辖问题,就有着很多争议。
“很多水环境污染都是流域性的,跨越了行政管辖区域的界限,例如太湖的问题,就涉及安徽、浙江、江苏三省,无锡区域的太湖水质问题,涉及了常州、无锡、苏州、湖州等多个地市,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方面都有很多问题。
即使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如在一个流域内通过指定相关海事法院管辖审理,也同样面临着审判力量不足、取证不及时、管辖范围过大的问题。
”据无锡中院环保法庭法官分析,还有一个可能是,企业的排污已经造成了周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但污染造成的隐性损害暂时还没有暴露。
另外,目前对水环境污染等直接损害自然人的损害程度,还缺乏一些科学的根据。
2007年5月,太湖蓝藻暴发,引发无锡市百万居民饮用水危机。
“蓝藻究竟会给个体健康造成什么样的损害?普通公民往往不具备用专业技术和装备检测、举证的能力,目前又没有独立的中介机构和环保组织能够胜任这一工作,这些都给司法认定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造成了极大难度。
”这位法官说。
6.面对那些损害整体环境利益的污染者,法律真的能够“药到病除”吗?黄田港村村民倾向于否定的答案。
“这样的案子,告到包青天手里才有用!”黄田港村冷老太太,完全不相信打官司能让码头整改。
环境污染案件判决和执行之难,在以往层出不穷的污染事件中,显露无遗。
由于制造污染的企业,往往是一个地区重要的经济支柱,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执行对制造污染企业的判决中,常常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压力和干扰。
法律在GDP面前,常常偃旗息鼓。
福建“屏南绿色之家”会长张长建,最能体会污染官司打起来有多难。
屏南是福建一个偏僻的小县城,上世纪90年代,县城里建起一座生产氯酸盐的化工企业,是当地重要的经济来源。
化工厂与县城居民为邻,“距离县政府只有1公里”。
当地居民发现,化工厂制造的污染,造成周边植被死亡,当地癌症高发。
经过上访、媒体曝光,化工厂污染不但没有减轻,反而继续扩建。
后来,污染受害者得到了王灿发教授负责的“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11月立案,一直拖到2005年才开庭。
这么久不开庭的原因,说是找不到鉴定机构来做污染鉴定。
”张长建是受害者之一,本来,因为得到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受害者们对走法律途径充满了信心,但立案后石沉大海的局面,让他们受到了严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