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与激励机制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由“法学博士状告国家广电总局案”引发的思考
是否 应 该 赋 予 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我 国存 在 两种 在 不 同 的观 点: 种 观 点 认 为 公 民应 该享 有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一 格 , 为 “ 众 的 广 泛 参 与 无 疑 能 形 成 对 侵害 社 会 公 益 行 为 有 效 威慑 因 公 的 监 督 制 约 ”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宜 由公 民个 人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讼 。 ; 不 理 由是 : 予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易 “ 成 滥 用 诉 权 的 赋 容 造
特 别 是 社 会 个 体 成 员 的侵 犯 与损 害 。 根 据 我 国现 行 行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能够 向法 院提 起 行 政 诉讼 的 公 公益 组 织 的 这 种特 性 , 因此 它 在 介入 社 会 公 益 纠纷 和 实 现社 会 公 益 方 面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 。 公 益 组 织 作 为 行政 公益 诉 讼 的原 告 同 公 民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20. 0 94(王 :)
{占 l 枉会 ; J
试 论行政公盏诉 讼
由“ 法学博 士状告 国家广 电总局案” 引发的思考
曹 倩
摘 要 行 政公 益诉 讼在 我 国举 步维 艰 。为 了保护公 共 利益 ,我 国亟需 建立 这 一制度 。在我 国建 立行 政公益 诉讼 是 必要 的 , 是构 建行政 公益 诉 讼过 程 中会有 很 多难题 , 中最需要 解 决 的是原 告主 体 资格 问题 。 但 其 关键 词 公共 利益 原告 资格 中 图分类 号 : 2 D95 检察 机 关 公 民 文献标 识码 : A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国际先进经验介绍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允许任何公 民或组织对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提起 诉讼,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 力途径。
欧盟环境责任指令
欧盟通过环境责任指令,明确了环境 损害的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为成员 国建立统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供 了指导。
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启示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 公益诉讼制度将越来越受到重视。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 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制度的衔接 和配合,形成更加完善的环境保护法 律体系。
未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更加注重预 防性诉讼,强调在环境损害发生前就 提起诉讼,以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 发生。
03
完善建议探讨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01
通过立法明确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原告资格,降低诉讼门槛。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02
将更多环境损害行为纳入公益诉讼范畴,如生态破坏、资源浪
费等。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
03
制定详细的诉讼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等环
02
存在问题分析
立法层面不足
法律规定不明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相关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 操作细则。
诉讼主体范围狭窄
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主要限 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限制了 诉讼主体的范围。
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对于环境损害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空白和不足之处 ,导致一些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
国外发展现状
环境公益诉权行使的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冲突 在社 会 变 迁 与 发展 中是 一 个 动态 的常 量 ,
它是 指不 同群 体 或异 质 系统在 多种 心理 与社 会 关 系
网络 的 交叉 与互 动 中形 成 的社 会 轨迹 。[ 利 益 间的 2
博弈是冲突的根本所在。人们都有对 自身利益最大 化 的憧 憬 , 而 在追逐 利 益 的过 程 中 , 同“ 济人 ” 然 不 经
21 0 2年 4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 校学报
Ac d mi o r a f h n i rvn il o a e cJ u n l a x o ica mmie a yS h o f . . oS P C t eP n c o l PC t oC
Ap . 01 r2 2
的理性 和环境 资 源是 有 限 的 , 也就 是说 , 主体 能力 差
[ 收稿 日期 ] f 2 0 一) 2) — 2 I 1 8
[ 金 项 目 ] 江 农 林 大 学 2 1 年 “ 究 生科 研 创 新 基 金 重点 项 目” 3 2 0 34 13 o 基 浙 0i 研 ( 1 2 12 0 6
过程 中难 免 发 生一 些 冲突 。 因此 , 要想 建 立 一 套 完
对 方损 害或 预见 风 险存在 时 ,权 利主 体 在积 极 主 动 寻求保 护 、对抗 侵犯 主体 的过程 中所 形 成 的非 合作
性 关 系 , 一种典 型的 冲突现 象 ; 是 消极 冲突可 能 是两
方 或多 方 主体怠 于行 使其 权 利 ,其 主要 发生 在 公益
和消极 冲 突两个 方 面 。积 极 冲突 是指 当其 权 利 遭 到
的机 关 、 团体 和 个 人 有 权对 损 害 环 境公 益 或 者 对 环 境 公 益 存 在 可 预 见 风 险 的违 法 行 为 向法 院提 起 诉 讼 , 院根 据 现 有 的 一套 诉 讼 程 序使 违 法 者 得 到惩 法 治并 承 担 其不 利 法 律 后 果 , 终 使 受 害人 权 利 得 以 最 保 障 的制 度 。,] 1目前 , 国的 环境 公 益诉 讼 主 要还 我 是停 留在 理论 探 讨 阶段 , 尚未 形 成 一种 成 熟 的制度 并加 以运 用 。 由于 该 制 度 的不 完 善 , 些 相 关 的 尝 一 试 性 探 索 , 云 南 、 州 和 北 京 等 地 对 环 境 公 益诉 如 贵 讼 的 司法 实践 与 制 度 创新 , 环 境公 益 诉 权 行 使 的 在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伦理支撑
的关系的道 德原则和规范 。环境资源是公共财产, 具有公共 性, 人类
的。 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在我 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也有争论, 有些 不能脱离 自然环境而存在, 自然环境 是人类生存的基 础, 人类共 同拥 学者提出要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由于种种原因, 但 有 自然环境 。 环境保护功在当代 , 利在千秋 , 以说是匹夫有责, 可 对环
体各方面关系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的总和 ,是公益活动中各种道德意 众化、 社会 化、 公众参与型 的环境保护。 因此 , 环境公益案件的原告资
识 、 德行 为 、 德 心 理 的综 合体 现 , 依据 一 定 社 会 伦 理道 德 的 基本 道 道 是 价 值 观 念 对 公益 活 动 的客 观 要 求 所 进 行 的 理 性 认 识 和 价 值 升 华 。彭
L o l 、 t m n o it e a , e A dS c y ss e
{. I} ;I J 轧金
2o.( 097 )
试论环境 公益诉讼 的伦理支撑
张鑫冰
摘 要
王龙生
近年 来, 一些 涉及环 境公 共 利益 的案件 不 断的 出现 , 境公益 诉讼 也 因此 引起 越 来越 多的 关注。环境 公 益诉讼 的 环
业所 必 须 为 限: . 国防 1“ 事业 ; 。 事 业 : . 2通 3 公用 事业 ; . 利 事业 ; . 4水 5
—
二、 原告主体资格伦理学分析
( ) 一 打破传统诉讼法原告主体 资格的束缚
传统 的诉讼法律对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有严格 的规 定。在司法 实践 中, 法院对案件的受 理首先而重要的一步是要审查原告的法律资 格。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对法院受理案件与否具有重要 的影 响。因此 ,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益 诉 讼 中 原告 的处 分权 都 作 了一 定 限 制 。 ( ) 政 公 益诉 讼 判 决 的效 力 未 必仅 限于诉 讼 当事人 五 行
在 行 政 公 益诉 讼 中 , 法 具 备原 告 资 格 的人 为 数 不少 。 依 但
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存 在 迫 在 眉 睫 侵 害 的 可 能 时 .
或 其 他 新 闻媒 体 报 道 。 是 由 于没 有 可靠 的制 度 保 障 , 侵 害 但 被 的公 共 利 益往 往 得 不 到救 济 ,一方 面不 利 于促 进 行政 机 关 依
不 特定 的一般 主体 .其 本 身 既可 以是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一般 主 体 ,也 可 以是 与违 法 行 政 行 为或 不 当行 政 行 为无 直 接 利益 关 系人 、 团体 或 组 织 。所 以按 照 其 原告 的类 型 。 行政 公 益 诉讼 可 以有 三 种 情况 : 是受 害 人 之 诉 ; 是 民众 之诉 ;三是 机 关 之 一 二
特 征 亦 是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优 点 之一 。 ( ) 政 公 益诉 讼 凸 现公 益性 三 行 行政 公 益 诉讼 保 护 的是 国家 利 益 、 会公 共 利 益等 公 益 . 社
的 事件 层 出不 穷 , 有对 自然 环境 和资 源 的破 坏 , 有 对人 文 环 也 境 、市 场 环境 的侵 犯 ,曾有 许 多有 识 之 士将 行 政 机 关诉 诸 法 院, 但这 些 案 件 大 都 因原 告 主体 不 适格 而被 驳 回起 诉 . 果 而 无 终 。为 了 长远 利 益 , 了杜 绝 对 公 共利 益 的 恣 意侵 犯 。 立 行 为 建
法 律 允许 不特 定 的 一 般 主 体 ( 括 公 民 、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包 公 特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第23卷第4期河北法学Vol .23,No.42005年4月H ebei Law ScienceApr .,2005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郭英华,李庆华收稿日期:2004211208作者简介:郭英华(19652),女,江苏南京人,河海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李庆华(19792),女,江苏徐州人,河海大学2003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河海大学法律系,江苏南京210098)摘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
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
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却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阻碍了环境诉讼和环境保护。
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扩大原告资格的依据,将直接受害人、社会一般公众、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后代人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420079204On Q ualified Plaintiff in the E 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G UO Y ing 2hua ,LI Qing 2hua(Law Department ,H 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 :The e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 ,adopted by m ost countries in the w orld is a new kind of suit ,which breaks thoughthe limit on plaintiff quality in the traditional suits.But the situation of m ore limits on plaintiff quality in Chinese suits laws ,blocks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sui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causes of broadening the scope of plaintiff in the tw o aspects of the theories and judicial practice.The qualified plaintiff includes direct vic 2tims ,comm on citizens ,s ocial organizations ,procuratorate and descendants.K ey w ords :suit of public benefit ;the environmental suit of the public benefit ;qualified plaintiff 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十分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研究摘要:某某经济带要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的保护,而司法保护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当前某某流域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仍在持续,部分行政机关又存在着不作为的现象,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使生态保护方面留有监管空白。
检察机关提起生态保护公益诉讼,不仅弥补了法律监督的空白以及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专业性欠缺的短板,也有利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推进法治建设。
本文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通过列举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中的公益诉讼案例,找到当前存在的问题,在结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基础上,就如何增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检察机关在某某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公益诉讼问题的解决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某某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问题对策一、检察机关提起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二、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某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公益诉讼的具体做法(一)以诉前检察建议,倒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诉前程序的目的就是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自我纠错,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在保护某某经济带履职方面,存在着部分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其违法行使职权会导致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持续受到侵害,因此只有将监督程序前置,积极的履行诉前监督程序,才能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保护某某流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以老河口市院为例,今年4月份,该院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该市汉江河道堤防内建有一儿童游乐场,属明令禁止的“违建”营业项目,该儿童游乐场不仅存在极大的防洪隐患,也会产生垃圾堆积,严重影响汉江沿岸的环境卫生。
同时,该儿童游乐场建于该市供水一公司提水口上游,该公司直接承担着全市居民饮用水的供给责任,给全市居民用水质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据此,老河口市院依法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分别向该市水利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三部门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建议三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履职,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予以处置。
试论环境公益诉讼
损 害的根 因 ,诉讼则是对利益 调整 的安
排 (. E 博登 海 默 , 法 理学 ——法律 哲 学 《 与法律 方 法》 ,中 国政法 大学 出 版社 , 19 ) 环境法律是 以保护环境权利 为 目 9 9。
求。 因此 , 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予 以研 究, 以利于环境诉讼 及实体权利的保障 。
16 环境经济 ・n i n e tl cn mc 2 E v o m na E o o i r s
2 0 年 第 8期 e 3 ) 9期 ( 3 ) 09 3 0一 3 2 上
人权 , 它涵盖 了个人 、 单位 、 国家及全人类 所享有的环境权利。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权 推演出各种具体 的权能 , 如宁静权 、 日照 权、 净水权 、 眺望权 、 环境诉讼权 、 求偿权 、 环境管理参与权等。这些权能在传统的法
律制度中很多都无法找到法律依据 , 其中
较为典型的是环境公益诉讼权 。起诉人针 对单位 、 个人污染 、 破坏环境的行为 , 针对 环境管理机关滥用职权 、 徇私舞弊及对污
染 破坏 环境 置 之不 理 的行 为 , 没有 直接 虽
利害关系 , 但完全可 以从环境权角度为 自 己的诉权行使找到依据 。因环境权的产生 基础都是同等的, 因而个人环境权等 同于 单位 、 国家的环境权。因此 , 法律没有理由 将环境公益诉讼人置于法律救 济的大门
E vo m n ; cn mc ・ n i n e t E o o i 环境经济1 5 r a s 2
20 0 9年 第 8期 ( 3 一 3 0)9期 ( 3 ) 3 2 上
试论环境公 —诉讼 L J
●郎魁 元 刘 双喜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主要调整环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论文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乃与私益诉讼区分而言。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经济的发展,一些政府部门、大的公司集团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挑战公共利益,使得保护公共利益成为公众的实际要求,为公共利益而进行诉讼的案例不断增多,从而促进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世纪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逐渐高涨的环保运动使环境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受到重视。
环境公益诉讼日益增加并不断得到公众的关注。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
在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相应的公益诉讼。
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对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自身的特点:1、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具有特殊性。
传统诉讼方式的提起者必须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当事人,而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范围较广,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侵害了环境公共利益,而环境行政机构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不作为时,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3、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与环境私益诉讼相对而言的。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胜诉奖励机制
2016・12(上)◆法制园地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胜诉奖励机制王文杰摘要近些年,环境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人们对此也越来越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相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
但是其中所涉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问题还没有予以明确规定。
因此,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胜诉奖励机制逐渐被专家学者所提出,并成为打破民事公益诉讼僵局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选择性激励原告胜诉奖励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作者简介:王文杰,山西财经大学2014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ki.1009-0592.2016.12.015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在近些年雾霾天气严重,地下水污染严峻,动植物不同程度的遭受损害的情况屡屡进入人们视听范围内,更加引发了人们对于环境破坏程度的担忧,因公益性质而进行的诉讼也开始被人们所提及。
贵州、江苏等地相继创设了环保法庭,希望可以通过一种长效机制的构建解决当前频发的环境纠纷。
新《民事诉讼法》的出台,也对旧《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主体地位缺失,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进行了弥补,其赋予了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并在原基础上做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但是,其在应用实践中却面临着“无案可审”、“无米下锅”的窘境,究其根本原因则是因为很多组织因为资金的问题,面对公益诉讼所需要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纷纷选择了“撤退”,不愿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更多。
基于此,探索一种奖励措施,运用原告胜诉奖励机制对相关人员给予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也能够促进我国在公益环境保护方面寻找更多的路径。
一、奖励机制的原因分析公益的相对概念便是私益,相对于公益的内涵,学术界一直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
蔡守秋教授则将公益进行了定义,其认为公益是为不特定多数人所接受的,能够通过直观感受到的,可以享受的利益,其中所包括的内容非常众多,既有经济利益,也有社会利益,更加包括环境生态利益。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社会广角TheSocialAngle38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文/刘稳稳摘要: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提高,社会公共需求的急剧增长,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过度耗费的问题出现,这些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不可忽视的威胁。
所以,人们逐渐认识到应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因此建立和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首先简单阐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及相关概念等理论,然后结合我国当前环境司法实践发展现状和实务现状提出现存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制度构建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缓慢,主要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直没有确立,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和一些模糊的条文涉及。
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尤其是重型工业给我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另一方面,在生活水平的提高下,人们对生活环境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面对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必须重视发挥司法的作用,通过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遏制环境污染,同时,它还能引导公众以合法合理的手段表达利益诉求,在维护环境公益、化解纠纷的同时,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弥补私益诉讼的新的救济方式,其核心是环境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不特定多数人以及需特殊保护群体。
从规定上来解读其含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受到破坏,或者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处于维护环境公益的考量,以侵害者或危害者为对象提起的民事诉讼。
通常情形是社会公众在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制度。
该诉讼的诉求包括两种:请求法院判令停止和改变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如果损害已然发生,往往还会要求其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作者:颜运秋罗婷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3期摘要: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激励机制是通过降低起诉主体的诉讼成本,减少其诉讼障碍,保障切实维护生态环境权益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一系列有效方法,具体包括公益诉讼基金与保险制度、费用减免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私人原告的胜诉奖励制度等。
但是,权利的拥有者也容易转变为权利的滥用者,因此,需要通过滥诉防范机制对公益诉权进行约束。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激励和约束这两个维度可以促使生态环境权益真正得到维护。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3)03−0042−07如果认同“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处理违法的司法活动”;[1](52)那么,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生态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生态环境公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诉讼。
只要设立的新权利对消除社会成员实际享有和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差距来说是必要的,那么该权利就是正当的。
[2]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我们认为,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能因为惧怕自然人滥用公益诉权,就可以忽视自然人的生态环境权益而否认其诉权之存在,而应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通过制度设计规范其诉权的使用,保障公益诉讼的功能真正得到落实。
[1](155−181)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公起诉人(如检察机关、官方环保组织等官方主体)和私起诉人(如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人等民间主体)两大类。
如果缺乏倡导人们积极进行起诉活动的魅力,那么公益诉讼只能是埋藏在泥土里的宝石,将永远无法绽放出灿烂的光彩。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
|雹^H EBEINONGJI摘要:2015年起,我国开始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试点。
笔者以授权试点13省的诉讼试点结果为导向,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现状与困境及原因。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激励机制;效益原则检察机耀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孙向博1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程序概念及特性1.1诉前程序概念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公诉职能之前,应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污染企业提出检察建议,敦促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职,以此来维护社会公益。
它以“提起诉讼”为后盾,是介于检察建议的柔性与提起公诉的刚性之间的“缓冲带”,同时也是制度的革新。
它与行政复议前置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不是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的强制约束,而只是检察机关从外部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只是起到督促的作用。
1.2诉前程序的法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4条和41条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先履行诉前程序,这为诉前程序提供了法律正当性。
被侵害客体在经过诉前程序后环境公益还处于被侵害状态时,可自诉可申请公诉。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在没有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且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时,需先发出检察建议,在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再提起磁。
1.3履行方式的特定性”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与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的一般工作性检察建议是不同的。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运用上具有“行政化色彩”,虽相对灵活与便捷,但是却没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它一般会在诉讼周期长,法律依据欠缺或者诉讼效益低的案件里提出,但一般不被行政机趣视。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与完善作者:兰敏来源:《西部学刊》2020年第15期摘要:《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作用是对因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恶意侵权人进行制裁,预防生态环境侵权的发生。
但法条只是原则性地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生态环境领域侵权的适用,没有将重大过失列为主观责任要件。
借鉴英、美、澳大利亚等国的有关经验,建议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将重大过失、消极不作为纳入主观责任要件考量范围;以基本损失为计算基础,结合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损害后果、经济状况等影响因素采用不同的倍数计算,同时设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从而真正发挥其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故意中图分类号:D925.1;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5-0130-0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环境损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重大突破,也是对实践中探索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肯定。
但该规定比较原则,对主观要件的认定严苛,对惩罚性赔偿金额的计算、使用和管理也没有进行规范。
本文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进行分析,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探讨完善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方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理论阐释(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普遍适用的是补偿性赔偿机制。
补偿性赔偿机制,顾名思义,就是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补偿,称为损失填平原则,或是“同质补偿”。
环境侵权案件与普通侵权案件不同,有明显的二元性,它不仅代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更重要的是代表整体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受到了损害。
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
当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难点与路径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旨在保护环境,在有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之称的《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正是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明确回应,亦是《民法典》“绿色化”的重要体现。
自此,给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进行释义,阐述了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又结合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几点优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科学技术的发展赋予了人们更强的改造自然的能力。
而伴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与经济的迅速发展,自然遭受破坏、资源过度开发等各类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势必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重要位置。
事实上,相较于飞速发展的经济,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差强人意。
针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了近年来我国法学界探讨、研究的焦点,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进而最终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诉讼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加以解释,在现代法中公益诉讼的概念较为普遍的观点主要是从广义角度定义,一般是指公民、社会组织或团体、特定国家机关等针对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旨在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源于1970年美国《清洁空气法》的修订,其中首次引入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较与此,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当前仍处于不断探索与深入研究时期。
文章所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指以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由特定主体针对与环境相关的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诉讼活动。
围绕这一概念,笔者将其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一种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其诉讼目的具有明显的公益性。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1. 制度背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
该制度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
2. 制度特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二是原告范围广泛,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审理程序严格,确保公正;四是具有强制性,对违法行政行为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起诉难: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不足,以及担心被告报复等原因,导致许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敢或不愿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审理难: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法律适用困难、证据收集难等问题。
3. 监督不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存在不当行为。
四、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措施: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2. 完善起诉机制:简化起诉程序,降低起诉门槛,为原告提供便利。
同时,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给予一定的奖励。
3. 加强审理保障:完善审理程序,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加强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4. 强化监督力度: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在处理行政公益诉讼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激约机制的构建
首先 ,构建环 境行 政公 益诉 讼激 励机制 具有一 定的经 济学
意义。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 中。如果原告 胜诉不仅会 为本人带来收 益, 也会 给第三方带来 收益。但是公益诉讼 的原告, 尤其是私人原 告 ( 于 国家机 关和社会 团体 充 当的原告) 的诉 讼却是 明显 不 有别 经济 的。一方 面, 讼本 身的技 术难度和 社会 压力会 增加原告方 诉 的诉 讼成本 :另一方面 与高代 价的诉讼成 本相 比, 原告所获 得的 诉讼 收益却 明显偏低。 有时甚至 没有经济 回报 。这种 交易显 然不 符合市场经济 中 “ 经济人”的正 常理性 思维 。因为 “ 经济人”在 决定 自己的行 为时会统筹考虑成本和 收益, 当成本 大于收益时, 正 常的理性会 使其 回避。因此 ,如果 没有相关 的激励 机制来保障 和
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犯公共环境 利益而法律却应对 乏力 的情况 .根
况下 , 诉讼双 方的地 位 即使在诉讼 过程 中平 等 ,但 由于行 政 法律
关系 中的不平等, 导致受 到行政行 为侵 害的行 政相对 人不敢起 诉 。 I加之 ,中国传统 文化中避免纠纷 、厌诉情结 的存 在 ,行 政相对 l l
决的问题 。
一
现代国家的公益诉讼制 度以美 国和 日本最为 发达 .其激 约机
制对在我 国构 建环境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重 要的借鉴作用 。
1 . 美国、 日本的环境 行政公益 诉讼激 约机 制 。首先 ,关于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 的界定。美 国环境 法上 的公 民诉讼制度 是指公 民 依法 可以就政府或企业违反法定 环保义务 、污染环境 的行为或 主
试论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功能的发挥
试论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功能的发挥[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害案件也日益频发,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个人利益都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而与之相比,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在此次环保法修订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由此引发的环境侵害案件也与日俱增。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而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则对“有关组织”的标准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新环保法充分肯定了环保组织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地位,不得不说是在当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为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程迈出的重要一步。
一、环保组织自身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不足(一)环保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公益性、独立性和群众基础性。
环保NGO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环保NGO往往更能代表公众,也更能被普遍民众接受,具有相对的利益平衡性。
2.专业性和积极性。
在环保社团中,往往聚集了一大批高学历、高素质、责任心重、使命感强、专业化的环保人才,他们在社团中的影响力和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二)环保组织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内部组织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作为民间自发组织成立的环保社团,其内部组织管理问题一直为社会所诟病。
2.对政府依赖性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环保组织要获得法律主体资格,首先必须要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之后在民政部门登记,即实行注册登记制,这也就直接导致环保社团从一开始就对政府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对于日益频繁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来说,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大的掣肘。
二、以法律方式赋予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意义(一)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真正“有法可依”尽管2012 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55 条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非常遗憾的是,由于立法的抽象模糊与实践中的认识偏差等多种原因,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多地的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零立案”的尴尬局面,一些地方法院尽管成立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但却因为原告资格问题对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屡诉屡驳”。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当今人类社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我们生存的自然环境却日益恶化。
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公众参与的现状,探索完善公民参与环保的对策,开创全民参与环保的新局面。
一、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一)目前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不断觉醒,公众参与环保的热情逐渐提高,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高,初步形成了以政府、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三位一体的环保组织系统。
但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水平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无论从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第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部分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
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就属于典型的末端参与的立法,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而且较为被动,使公众参与永远比污染晚了一步。
第二,现行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大部分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公众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
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
另外,由于公众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参与,公众很难有自己的独立立场。
第四,公众环保参与意识淡薄且参与程度有限,公众现有的环保意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上,环境忧患意识和环境索取意识远高于环境参与意识和奉献意识。
公众在环境意识中具有很强的“依赖政府型”, 人人都希望有一个好的环境,却对环境保护行为不知道如何参与。
加上公众的力量有限,层次不高,环保组织规模较小且力量分散,个人色彩较浓,参与效果不甚明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约司法资源, 必要时可以对该公益诉讼进行适当限制。 国外对于
环 境行 政公益诉讼进行限 制主要采取 以下办法: 一是设 置前置 程 序。我国台湾地区的《 空气 污染 防治法》 定了六十天的通告 规 期, 要求起诉者叙明 主管机关 管理 上的疏漏 , 书面通告该主管机 关 , 十天仍未执行 的 . 以主管机关 为被 告提起诉讼 。设置 六 方可 前置程序的 目的 , 给相关 国家机关一个缓 冲期 间 。 一是 由相关机 关 用职权去 纠正违法行 为: , 同时 也对所 提起的环境公 益诉讼进 行控制 , 防止滥诉 。 二是通过限制被诉对象来限制诉 讼。 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具有环境 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原 因是
此外 , 还可 以考虑建立新的诉讼收费制度以鼓励诉 讼。目前
我国的诉 讼费 , 的是 “ 实行 原告垫付 , 败诉者承担 ” 的原则 。在环 境行政公益诉 讼 中, 可采用 “ 起诉 时无需 垫付 , 结案后 败诉者 承 担” 的办法 , 依据判决结果确定其 承担者。 这里讲 的诉讼费 。 应是 个综合概念 , 包括受 理费 、 费等几项费用 。此外 , 保全 律师费 、 鉴
得或真正能获得法院对案件 的审理 ,还必须具备被诉事 由属于 法 院管辖或 司法裁决的范 围这一要件 。
点, 以促进环境公益事业 的开 展。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 的进行 , 对原告 除给予物质奖励外 , 可给予精神奖励 ; 同样是人所 还 荣誉 渴求 的 , 并且是人的一种最高层次( 心理层次) 的需求 。对原告在 环境公益诉讼 中的优异表现 , 可以给予表彰 , 评为县 、 、 市 省乃至 全 国先进个人 , 这样会带来更多效仿者。
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有学者指 出 ,从确 立公 益诉讼的必要性来 看, 只有行政公 益诉讼 才是最 迫切也是最具有意 义的。【 l 】
严格的审查 ,对那些不 符合 起诉要件或明显会 败诉 的案件不予 受理 。但我们也不 能为了防止滥诉褥 阻碍正 当程 序的进行。 因
此。 我们不能限制圈家( 由检察机关代为行使权利) 、 公民、 法人或
衡 。3人是一种趋 利的动物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这 己被历史 、 “ ,
和现实反复证 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充分利用人 性的固有特
共环境权益应是政府及政府机关 的职责 ,这也就是人们 常说 的 环保靠政府 , 因此 , 当将被诉对象限 制为环境行政部 门或政府 应 机关 。一方面 , 这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诉讼 属性 决定的 , 另一方面 ,从防止滥诉这一 角度来 看 ,这样操作也有 一定的道 理。 三是通过 限制被诉事 由来限制诉讼 。 原告具有起诉 权并不意 味着原告肯定能将其所关 注的争议 提交法院审理 ,原告 想要获
其他组织成 为环境 公益诉讼 的原告 , 同时 , 当立法 规定所有的 应 环境 问题属 于司法 审查的范围 , 人民法院管辖 , 纺 止出现 都受 l 环境公益受侵害无人 出面制止的被动局面 。 关 于对环 境行 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激勋 , 从世界范 围来看 , 司 法实践 中也有 相应的办法。 比如根据诉讼结果 给予原告物质奖 励。 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 ・ 彭梵得指出: 罗马时期 ,人们 在古 “ 称那 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 罚金诉讼 为民众诉讼 ,任何 市 民均有权提起诉讼 。” 周楠在其《 埘 罗马法原理= } 中也确认: “ 公诉 又分为市民法公诉 和大法官公诉 。 前者是 由市 民法所规定 , 被告 所付 的罚 金归国库 , 但起诉 者可得一定的奖金 。圆 ”此外 , 国《 美 反 欺骗政府 法》 定 , 胜诉后 , 以从法 院判 令被告 支付 的罚 规 原告 可 金款 中分得一部分 。 事实上 , 嘲 对公益行 为予 以适 当奖励 , 我国法 律也有类似的规定 , 例如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 收征管法》 《 第七 条
定费 、 证人 出庭作证 费等亦应 由败诉方承担 。 美国就规定了对提
对 于我 国来说 , 为防止滥诉 。 向行政机关提起 的环境行政公 益诉讼也应设置相应 的前 置程 序。一方面规定在起诉 前必须通
环境行政公益诉 讼的根本 目的是保 护公 共环境权益 ,而保 护公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进行奖励 ,主要是 基于下列原
因:、 1 原告 出于公心 , 护 了大众 的环境 利益 , 维 为社会 做 出了贡
献。 、 2原告在进行诉 讼的过程 中 , 要投入大量的时间 、 精力 , 有相
当的付出, 给予奖励是对原告行善的补偿 , 也是一种利益的平
规定;任何 单位 和个 人都 有权举报违反税 收法律 、 政法规的行 “ 行 为 , 务机关应 当为检举人保密 , 税 并按规定 给予适 当奖励 。”
所谓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 指特定的 当事人对 行政机关的 是 行政作 为与不作 为活动导致环境公 共利益受损 的行为. 依法 向 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的法律 制度 。传统诉讼的一个重要特 征 是在于事后 的救济和惩戒, 而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 的功能具有 明 显 的预 防性 质, 在特别情形下提 起这种诉讼不 必以发生实质性 的损 害为要件的, 只要根据有关 情况合理地 判断其具有发 生侵 害的可能性就可 以提起诉讼 。 社会 效果来看, 从 环境行政公益诉 讼 实际上 是用较 小的司法投 入保 护了最大 范围的 社会 利益 。 节 约 了社会 的资源 。 为建立 良 的环境行 政公益诉讼制度 , 好 必须 防止滥诉 以节
试论环境行 政公 益诉讼 的 限制与激 励机制
蒋亚新 ・ , z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江苏 常州 2 30 ;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 1 02 乙 江苏 南京 2 00 ) 100
我国经济发展伴随着环境 的 日 益恶 化 ,近年 来公众对加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呼声 日 高涨 ,各地在司法实践 中也 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