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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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近代世界, 生态危机和环境公害引发 的环境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发 展 。环境公益诉 讼作为一种直接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诉讼手段 。 成 为解 决环 境 侵 权 纠 纷 的一 种 重 要 途 径 。 国有 必 要 建 立 环境 公 益 诉 讼 制 我 度 , 确环 境 诉 讼 的原 告 主 体 , 能 有效 地 解 决 环境 侵 权 纠 纷 。 明 才
待 确 立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原 告 资格 , 而 , 行 法律 对环 境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然 现 资 格 存 在 诸 多 限 制 , 此有 必要 从 法 律 上 确 认 检 察 机 关 、 境 保 护 组 织 因 环
及 利 益 关 系人 的 原 告 资格 。 关键 词 : 境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环 中图 分 类 号 : 48 DF6
参考文献:

环 境 公 益 诉讼 的 涵 义
环境 公 益 诉 讼 是 2 0世 纪 中 叶 以来 环 境 危 机 的 产 物 ,0世 纪 7 2 0年
代开始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在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 公共权力机构 、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 为有使环境遭受侵 害或有侵 害之虞时 , 任何公 民、 法人 、 团体或国家机关 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 公众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广泛的主体 资格 , 长远的 目 的性 , 以及 多样的救济方式 。 二 、 国环 境 诉 讼 中原 告 资 格 的局 限性 我 1 . 民事诉讼法 中的限制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 18条 第 1 规定 : 第 0 项 “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 法人 和 其他组织 。可见我国《 ” 民事诉讼法》 对原告资格采用了“ 适格说” 即原告 , 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直接利害关 系” 要求原告具有“ 专属性” 排他性” 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损害 的受害 或“ , 人, 在很大程度上剥夺 了公民或者组织对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 害时的起 诉权 。 、 2行政诉讼法中的限制 。 . 我国《 行政诉讼法》 4 条第 1 第 l 项规定:原 “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公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 见行政诉讼 的原告限于受到具体行政行 为直接侵害的行政相对人 , 且合 法权益是指原告 自身 的合法权益。但是 , 环境权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 员 共有的利益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 为侵害和威胁环境公益时 , 每一个公 民都应 当成为环境公益 的维护者, 而不论他是否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 害关 系 。 3 . 环境保护法 中的限制。我 国《 环境保护 法》 6 第 条规定 : “ 一切单位 和个人都有权对 污染和破坏环境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 但是 “ 检举和控告” 不能等同于起诉 , 如果公 民依此提起诉讼 的话 , 其主体资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环保公益诉讼考核试卷

环保公益诉讼考核试卷
9.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_______因素,以保障判决的公正合理。
10.加强环保公益诉讼的国际合作,有助于提升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_______。
四、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1分,共10分,正确的请在答题括号中画√,错误的画×)
1.环保公益诉讼只能由环保组织提起。()
2.环保公益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企业。()
A.完善的法律制度
B.高效的司法体系
C.积极的公众参与
D.充足的财政资金
19.以下哪些措施有助于提升环保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度?()
A.加强环保公益诉讼的宣传教育
B.提供诉讼资助或法律援助
C.建立公众参与的平台和机制
D.降低诉讼门槛
20.环保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趋势可能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A.更加重视预防性诉讼
1.公共环境
2.法院
3.民事/环境修复/赔偿责任
4.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5.被告
6.检察院
7.环保意识
8.专家
9.公共利益
10.国际影响力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环保公益诉讼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如解决跨区域污染问题,促进企业环保自律,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弥补行政监管不足,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修复。
3.环保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
4.环保公益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包括停止违法行为。()
5.环保公益诉讼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要求被告采取临时措施保护环境。(√)
6.环保公益诉讼案件必须要有损害赔偿请求才能提起。()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代 的每个人 以及其 子孙后代都 密切相 关, 直接 关系到人们的生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健康和社 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以, 所 提起环境
公 益诉讼 的社会成 员 ,既可 以是与本 案有关的直 接受 害人 ,也可 以是无直 接利害关 系人 ,即只要有侵 害环境公 共利益的行 为 ,任何 组织和个 人都可
公 民个 人 。
二 环境 公益诉讼 各类型起 诉主 体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我 国环境 公益 诉讼 的起 诉主 体 , 从 理论层面上看 , 应该突破 “ 直接利害 关系”这 一理论瓶颈而 加以扩大 现已 成 为共识 。从 我国 的司法实践层 面上 看 ,上文提 及的三类理 论上的环 境公 益 诉 讼 主 体 在 目 前 由 于 受 到 各 种 因 素 的影 响, 买践 层面也有不同的表现 。 在

以提起公 益诉讼 ,环境 公益诉 讼的原
告 范 围 应 该 是 多 元 的 ,这 样 才 有 利 于 环境公益的保护 。 由 此 ,我 国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起 诉 主体可 以概括为 以下几个类型 ,即国

家机 关 ( 主要是检察机关 ) 、一切单位 组织 ( 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和
论我 国环境 公 益诉讼 的起诉 主体
李延芳 , 宋振玲
( 沈阳化工学 院 ,辽宁 沈阳 10 4 ) 1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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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安司 管 干 院 报 辽 公 法 理 部学 学
( ) ~ 检察机关—— 目前最 活跃的 环境公 益诉 讼起诉主体 在 目前为 数不多的 几起环境公 益 诉 讼案件中 ,检察机关 做原告的现象 很 普遍 。比如 贵州 “ 两湖一库”管理局 诉 贵州天峰化 工有限公 司环境污 染纠 纷 案;广州石榴岗河污染公益诉讼案; 江 西仙 女 湖 污 染 公 益 诉 讼 案 。 检 察机 关 作为 民事 案件 的原 告 , 民事诉讼法中 并没有规 定。而在 司法 实践中 ,检察 机关却成 为了环境 民事 公 益诉 讼 的活 跃原 告并 收到 了实效 。 检 察机关作 为环境 民事 诉讼的原 告最 大的优点是 能够使侵犯 公共利益 的违 法 行为处 于严 密的监 督和有效的 遏制 之下, 实现诉 讼的效率与效益 。 我国的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解析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执法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意义和操作要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国家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利,维护环境利益,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司法行为。

它起源于欧美国家,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逐渐落地。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执法力度的提升。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和诉讼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合法资格。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充分、案件相关利益人多等。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权利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程序通常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保障,包括举证权、辩护权等。

此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与展望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对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能够追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还可以通过司法制裁来约束环境违法行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未来,我国应加大环境公益诉讼力度,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事业的发展。

结语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法律意义。

在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面前,环境公益诉讼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手段,以维护环境利益、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键 词 环境权 公 益诉讼 主 体 资格
作 者简介 : 简汕汕 、 殷娜, 天津 工业 大学 2 0 1 1 级研 究 生。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6 ・ 1 0 8 - 0 2
请 求赔偿 的 的诉讼 权利 。
( 二) 环境公 益 诉讼
提 供了可 选择 的路径 , 也 就是说 环境权 的实现 需要完 善 的环 境公
益诉讼 制度 提供 坚实 的后 盾 。而 目前我 国环 境公 益诉 讼制 度 尚 未形成 , 使得环 境权 的实 现遇 上 了巨大 的障碍 , 这无 论 是对 国家
而 近些年 来 , 在 美 国环境 公益诉 讼开 展得 如火 如荼 , 为公 民 度称 为 中国环境 保护 的“ 最后 希望 ” 的人来 说 , 具有 极大 的诱 惑 ,
在追求 舒适环 境 中所 享有 的正当权利 , 其设 置的 目的并非 只是 为 参与环保 事业做 出了巨大 的贡献 , 这 对于把 引进环 境公 益诉讼 制
足, 由此 在程序 方面 要切 实 的保 护 和实现 环境 权就 更为 重要 。 程 损 害环境 的行为得 不到有 效及 时地预防 和纠 正, 对于 环境保 护工
度 上环境权 所 应包括 的权利 : ( 1 ) 公众 知情权 , 是公众 实现环 境权 作的 开展极 为不利 。
的前提 和基 础 : ( 2 ) 公众 参与权 , 作 为环 境权 的重要 内容 , 是 公众 了保 护某 一具体 公众 的个 人利 益 , 而 是实现 社会 人类 公众利 益 。
{ 鼻 I 】 占聋 ▲ 金
◆ 司 法 天 地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环保案件作为维护环境正义、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环保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疑难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的概念、类型、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保案件的概念与类型1. 概念环保案件,是指涉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案件,包括环境侵权纠纷、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等。

环保案件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类型(1)环境侵权纠纷: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如大气污染侵权、水污染侵权、固体废物污染侵权等。

(2)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指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3)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环保案件的法律依据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制度、措施和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针对不同污染领域,分别规定了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法律责任。

2.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适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1.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1)环境污染损害鉴定难: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涉及多学科、多领域,鉴定机构专业性要求高,鉴定过程复杂,导致鉴定结果难以认定。

(2)因果关系认定难: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特别是慢性环境污染,损害发生与环境污染之间的时间、空间关系难以判断。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类潜在原告主体摘要:环境公共利益虽然与人人相关,但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建设现状,公民个体或简单的个体集合尚不能充分实现公共利益的救济;本应成为公共利益主要代言人的国家在很多情况下也不能全面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环保组织因其自身的特点最适合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最优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根据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维护环境公益免遭损坏,当其认为环境已经受到损害或将要损害时,向国家司法部门就污染破坏环境的责任者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停止正在或者可能发生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已经发生的环境公益损害的诉讼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而且诉的利益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形成两种学说:“多元主体说”和“限制主体说”。

“多元主体说”主张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应该是多元的,为更有效的保护环境,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在理论上尽可能赋予更多的原告主体;“限制主体说”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限定在一种或两种主体之中。

笔者认为原告范围扩大有可能会带来诉讼权利的分散,多个适格原告相互推诿诉讼责任,诉讼行为滞后,因此我们在确定适格原告的同时,应当考虑到由谁来当公益环境诉讼原告能使这一诉讼效果达到最优。

一、检察机关1.学界观点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就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且有些地方检察院已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但是检察院又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它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它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检察院的这种双重身份是一个不能掉以轻心的问题。

2.笔者观点如果我国的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时,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原告,又是庭审活动的监督者,原告利益与法律监督相互排斥和对抗,不仅不能维护原告的利益,也不能有效地实现监督中立的效果;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天然地会更多考虑国家利益,而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一致”。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环保案件_疑难法律问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环保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环保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为我国环保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环保案件中的主体资格问题1. 民事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涉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

然而,部分当事人可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例如,部分社会组织因未取得法人资格,无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确保诉讼的合法性。

2. 行政主体资格在环保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能因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主体资格存疑。

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确保行政主体资格的正当性。

二、环保案件中的证据问题1. 证据种类环保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往往需要多种证据类型来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笔录、监测报告、专家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全面审查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证据认定环保案件中的证据认定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真实性问题:部分当事人可能提供虚假证据,以逃避法律责任。

对此,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来源、证据形成过程,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关联性问题:部分证据可能与其他案件或事实存在关联,需要综合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调查、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充分性问题:环保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环境问题,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审查证据是否充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三、环保案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1. 环境侵权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破坏赔偿责任、恢复治理责任等。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

2. 环境刑事责任环保案件中的环境刑事责任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罪、破坏生态环境罪等。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目前,社会各界要求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政府也给予了正面的回应。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原告资格,从我国原告资格立法中解读传统原告资格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以期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起到突破作用。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2012年8月31日,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公益诉讼,多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首次得到了官方的正式认同。

这让我们觉得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制度设计更为必要和迫切。

值得庆幸的是,各地方司法机关出台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规范以及实践中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发展。

一方面对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环境管理机关、公民的原告资格予以肯定,对自然体及后代人的原告资格予以否定,另一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各种可能原告予以合理限制与多元化协调,寻求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高效运行机制。

[1]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任何公民、社会团体或国家授权的机关可以依法对环境污染者、自然资源破坏者以及疏于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虽然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未形成统一认识,但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明确何种主体拥有诉权即原告资格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和实践来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可以界定为:公民、检察机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

一、我国现存法律原告资格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事件的诉讼中,能够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被诉,且获得本案判决的诉讼法上的权能或地位。

这种权能或地位在学理上称作“诉讼实施权”,具有该权能或地位的人就是“正当当事人”。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Never fall is not considered glorious. It is the greatest honor to stand up again after every fall.(页眉可删)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

第二百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侵犯了全体社会人的利益,有关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全社会向当事人提出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如今比较常见的公益诉讼都是涉及到环境污染方面的,但这个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哪些呢?我国法律中又是怎样规定的?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公益诉讼主体最新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五条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

浅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正常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公共利益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整体性等特征。

因此,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自然涉及到生存于环境中的个人或组织,这就表明这些个人或者组织都应当能够享有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权。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前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原告资格限定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刑事诉讼法》中将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其中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为诉讼主体;第170条及六机关《决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三类,诉讼主体仅限于被害人个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主体只限于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之规定,环境诉讼的启动主体只能是与环境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环境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客体,具有社会属性,对环境的侵害不仅对直接利害关系人造成侵害,同时也对公共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环境侵害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样性、不可逆性等特点。

基于环境侵害的特点,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

一、各地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规定在我国,基于现行诉讼法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标准,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资格方面存在很大的障碍。

但在民间和理论界,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说已经达成共识,并且认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早晚的事。

虽然还未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认可,但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敢为天下先,开始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从理论到实践的成功跨越,实践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

通过对我国现有由地方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原告资格范围规定的比较可以发现,就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而言,以云南省高院《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最为狭窄,仅包括检察机关和依法设立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而贵阳市中院的规定包括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范围较宽,包括检察机关、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而以无锡市《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的范围最为宽泛,包括检察院、环保部门、环保社会团体及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组织或其他社会团体代表公众,就涉及公共利益的环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引导污染者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治理效果,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环境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

主要包括环保协会、绿色和平等环保组织。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协会是依法注册、从事环境保护活动的社会团体,是积极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力量。

绿色和平等环保组织也是环保领域的重要力量,曾多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代表会员或特定义务人群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人民团体。

在实践中,公益组织、消费者协会、维权组织等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例如,某地公益组织代表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当地某公司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案件最终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保护了公众环境权益。

3、公民、法定代表人和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法定代表人和检察机关均可以作为主体资格,代表公众维护环境权益。

例如,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地,一位公民在生活中发现某工厂非法排污,引起当地公众强烈反响,该公民便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停止非法排污行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

1、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照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地位,才能拥有诉讼权和诉讼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直接与环境问题有关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须与其保护对象的环境问题直接相关,否则无法获得诉讼资格。

3、具有实际利益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必须具有实际利益,且其行为符合一定的诉讼条件,例如具有举证能力、提出符合法定要求的诉讼请求等。

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指南

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指南

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指南《环境公益诉讼办案指南》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啊,想办环境公益诉讼的案子,得搞清楚案子的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不是谁想告就能告的。

就像我一开始以为只要热心环保的人就能发起诉讼,错啦。

像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这些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呢。

你得仔细查看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得满足条件才行,这个非常重要,就比如说社会组织得在民政部门登记,并且连续多年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之类的要求,可千万别搞错了,这是打官司的大门,门都进错了那可不行。

还有啊,咱们要明确诉讼的范围。

不是所有的环境问题都能一股脑儿地拿来诉讼。

我当时就弄混过一次,以为只要是影响环境的都能告。

其实像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这些常见的污染问题可以诉,还有一些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影响生态的情况也在范围内。

但是要注意呀,如果是一些企业内部按照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小污染可能就不在公益诉讼的范围内了,这得区分开。

二、实用建议证据收集是关键中的关键。

环境问题嘛,很多证据都是“稍纵即逝”的。

怎么收集呢?我有个诀窍。

如果是污染问题,要尽快找专业的环境监测部门去检测,他们出具的报告可比咱们自己随便找个仪器测一下要有法律效力得多。

好比你要证明一个人闯红灯,得有交警的监控记录一样,得正规、权威。

拍摄照片和录制视频也很有用,但要注意拍摄的时间、地点标注清楚。

我曾经办一个水污染的案子,就因为拍摄的地点标识不清差点让证据不被采纳。

而且别忘了找证人,周边的居民如果目睹了污染的发生过程,他们的证言也很重要。

拟写起诉状不能马虎。

要把事实说清楚,逻辑要严密。

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为了个人利益,所以一定要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点明确地列出来。

还有啊,起诉的请求一定要合理明确,不能含糊不清,要提出可执行的赔偿或者补救措施,好比你要求污染企业治理污染,你得给出具体怎么治理,治到什么标准,等等。

三、容易忽视的点和被告的沟通可能很容易被忽视。

其实有事没事和被告谈一谈有时候挺有用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怎样的?在我国环境污染是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雾霾等恶劣的天⽓已经严重影响到民众的⾝体健康,环境⽅⾯的公益诉讼是保护民众健康的重要途径。

下⾯由店铺⼩编为⼤家对相关问题进⾏解答。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需要满⾜什么条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对污染环境、破坏⽣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般的民事诉讼、⾏政诉讼相⽐,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也可以是⽆直接利害关系的⼈。

任何组织或个⼈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政机关。

⼀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当其⾏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环境⾏政控制⽆⼒或不能⼲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政机关未履⾏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政⾏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定有损害事实发⽣,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探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所遭受的污染和破坏正日益严重。

环境利益是全人类永恒的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近几年鲜有尝试,且举步维艰。

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主体受限、诉讼理由受限等困境,对环境公益诉讼困境进行探究有助于日后对环境法的修改与完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非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界定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做出统一的定义,在此,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及相关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

①二、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思考本文将以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为切入点来探究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由于该案反映出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主体及诉由困境,至今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故现放在此处予以讨论仍具有实际意义。

(一)松花江重大水污染案件简介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双苯厂的苯胺车间因操作失误发生爆炸,致使100吨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导致江水硝基苯和苯严重超标,造成松花江流域生态破坏。

以此为背景,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和以上六人为共同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吉林石化分公司及母公司予以经济赔偿,用于设立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基金,以恢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环境清洁的权利以及自然人原告旅游、欣赏美景和美好想象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得知诉讼情况后并未接受原告代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并以口头方式通知“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拒绝接受本案。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将原告资格限制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环境公益,认为普通公民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发生。

因此,原告资格的确立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的首要的核心问题。

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的设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1.1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

1.2 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作为社会这一系统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行为具有预防性。

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2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从20世纪70年代起,环境权开始被写入一些国家的宪法,至20世纪90年代,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宪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而我国《宪法》未将环境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未对环境诉权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实体法层面缺失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中,仅《刑事诉讼法》涉及到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2.1《宪法》中缺乏环境诉权的依据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原告资格的扩张提供了广泛的基础和保障。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1. 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众环墋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在我国日益受到关注,对于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具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原告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的法律制度健全与否也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2.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通过司法途径,依法维护环境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已经具有一定的历史和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备受关注。

3.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必须证明自己与环境问题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具有诉讼能力:原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诉讼能力,包括民事诉讼能力、罢工诉讼能力等。

- 合法团体:团体原告必须是合法的环保组织、非营利机构等,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4. 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关键所在。

法院通常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原告资格: - 环境权益受损程度:原告需要证明环境问题对其权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才能具备原告资格。

- 行使诉讼权益的合法性:原告在行使环境公益诉讼权益时,必须合法、公正、有利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

- 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环境问题如果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5.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保护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维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手段,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设立合理的原告资格标准,维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 结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具有重要影响。

只有明确规定原告资格,确保原告具备合法原告资格,才能有效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

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赋予
一、源自环境侵权行为理论的特殊性
条件存在就能发生 同一结果时 , 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 间 才
有因果关系 。王泽鉴先生 提出 , 相当 因果关系是 由“ 条件关 系” 相 当性 ” 及“ 构成 , 它们 是 确 认 因果 关 系 的两 个 阶段。
我国宪法没有正面给予公民基本 环境权 , 致使环境权 主
法 主 体 范 围进 行 扩 张 性修 正 已经 成 为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 关键 词 : 境 权 主体 ; 张 ; 益 诉 讼 主 体 环 扩 公
中图分类号 : 92 6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8 6 20 ) 5一 12一 2 1o 7 3 ( O 9 0 O4 o
体狭隘化不可避免 。在环境法体 系中 , 则是以受损害 的环境
权利能够被救济而昭示了权 利主体 的存在并界定 了其范围。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4条规定 : 违反 国家保护 第 2 “ 环境防止 污染 的规定 , 污染 环境造 成他 人损害 的 , 当依法 应
承担民事责任 。 这条规范确认 了侵害环境权 的义务主体 ,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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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环境权 , 造成环境污染的 自然人和组织必 须承担赔偿损 失的义务 , 进而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 法》 4 第 1条规 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 害的 , 责任 排除危 害, “ 有 并对直 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 失。 阐明 了受到侵害 的组 织和 ” 自然人依法可 以主张损 害赔偿请求权 。可 以看 出, 国法律 我
它 的权利保护范围更 加广 泛 , 而且许多从传统意义上认定为
间接影 响的事实同样也存 在着侵犯 环境权 的可能。
二、 排除公益诉讼的观 点落后于时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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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根据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其中,“社会组织”是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指“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无违法记录”是指“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5年内未因从
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
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其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构成损害,而环境行政控制无力或不能干预时,即可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了对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不当行政行为,也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这种预防功能尤为明显且显得更为重要,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容许公民适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诉讼对象特殊。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

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而在行政主体而言,行政
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往往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

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计划政策也只注重了经济利益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

所以这也就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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