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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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惩戒环境违法行为、预防环境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因违法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除需承担损失赔偿之外,还需向原赔偿数额以外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于弥补环境损害、提高违法成本、遏制环境污染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当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于哪些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行为不能适用等规定不够明确。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二)赔偿数额确定困难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等。

然而,由于这些因素的复杂性,往往难以准确量化,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三)执行难问题突出尽管判决了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因为违法企业或个人的资产状况、资金流转等问题,导致判决难以执行。

这不仅影响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四、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例如,可以规定对于严重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同时,对于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适用或仅适用一般的损失赔偿。

(二)科学确定赔偿数额在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违法所得等。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引入专家评估机制,对环境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献综述周华颖 赵艳艳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保护环境利益的新兴制度,自2001年出现类似性表达到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专家学者对此多有探讨研究。

初期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期主要围绕原告主体资格题展开研究;2015年之后研究重点从制度架构过渡到受案范围、举证责任等具体问题。

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界定;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性质划分;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规则。

在研究方法上,目前大多局限于理论层面,难以有效回应现实困境。

而《民法典》出台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产生一定影响,其中专门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激起学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关系的探讨。

另一方面,目前《侵权责任法》已经纳入《民法典》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归入民法典的侵权请求权还是独立成为公益诉讼请求权?这一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80-03一、引言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似性表达首次出现于2001年,直接研究成果则出现于2004年。

通过归纳分析自2004年以来有关国内研究文献①,发现其经历了从开始关注、较多关注到成为热点的过程,研究视角从国外先进制度借鉴到国内本土化制度设计,研究方向从论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转向完善制度设计的具体问题,研究领域从环境法走向诉讼法,研究成果愈发丰硕。

二、研究现状(一)研究阶段学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可以按照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2015年《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为时间节点,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2009年。

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的情况下,以叶勇飞、詹建红、张旭东、吕忠梅等学者为代表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初期探索,从概念界定、性质厘清、立法依据等角度论证我国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

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我国逐渐加强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机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以下将从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历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01年,中国政府颁布了《环境公益诉讼暂行条例》,并从此开启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之路。

此后,我国连续出台了《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在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也积极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不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截至目前,我国各地区已经积累了大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领域包括大气、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各个方面,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

环境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环境物质、环境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多个方面;原告可以是绿色环保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我国还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明确了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了生态环境的维护和保护。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在我国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涌现出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充分展示了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要求对北京某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污染治理。

法院最终作出了支持检察院起诉的判决,要求企业对环境污染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极大地震慑了不法企业,推动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对于未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需要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机制。

公益诉讼 整理参考文献

公益诉讼 整理参考文献

公益诉讼整理参考文献公益诉讼参考文献整理如下:一、《关于公益诉讼的研究综述》该文献综述了公益诉讼的概念、特点、发展历程以及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

通过对公益诉讼的各种观点和理论进行归纳总结,对公益诉讼的意义和作用进行了深入分析。

文献还对公益诉讼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二、《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该文献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文献首先就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进行了探讨,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

接着,文献分析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公益诉讼的国际比较研究》该文献通过对国际上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了不同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异同点。

文献比较了美国、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并分析了其制度设计和实施效果。

通过对各国实践的总结和借鉴,文献提出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改进的建议。

四、《公益诉讼中的证据问题研究》该文献重点研究了公益诉讼中的证据问题。

文献分析了公益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类型和证据收集方法,并探讨了证据的认定标准和证据的举证责任。

文献还对公益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证据调取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五、《公益诉讼的效果评估研究》该文献对公益诉讼的效果进行了评估研究。

文献通过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估了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文献还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探讨了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的影响。

最后,文献提出了进一步提高公益诉讼效果的建议和对策。

六、《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研究》该文献研究了公益诉讼的社会参与问题。

文献分析了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情况,探讨了其作用和影响。

文献还就如何加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提出了建议,并提出了相关制度设计和政策措施。

七、《公益诉讼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该文献研究了公益诉讼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已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推进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最重要方式。

因此,我们唯有加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才能日益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取得良好成绩,同时可以推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一词源于20世纪60年代,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是指在生态环境资源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侵权的情形下,个人、社会团体组织、有关机关,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将不法侵害人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诉讼。

这是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获取私利。

二、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及形成原因(一)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

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资源问题突出表现在:空气污染,空气中有害物质以及颗粒粉尘不断增加,严重威胁着人们的健康,特别是北方地区,大面积出现雾霾情况;森林资源匮乏,森林覆盖率低,近年来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减少,森林采伐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滥砍乱伐、毁林开荒现象十分严重,森林赤字明显,当代人已经过早地消耗了后代人应享用的;水土流失面广量大,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水资源严重短缺,且地区分布不均,河流断流日趋严重,湖泊退化愈演愈烈;地下超采,水位下降,华北地区地下超采形成的沉降漏斗已连成一片,地下水沉降漏斗由点到面,由城市向农村发展,面积越来越大,出现了区域性大范围的漏斗;湿地变农田,湿地破坏率加剧;农村生态环境污染严重,乡镇工业污染严重,农村耕地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禽畜和水产养殖加剧了农村污染。

(二)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现状形成的原因造成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自然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原因,但是人为因素更为主要。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性不断提升。

在这一背景下,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重要法律工具,其在维护环境公益、保护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旨在预防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民事诉讼。

该制度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如《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司法实践现状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在逐步展开。

然而,由于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和成功案例的引导,目前该类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如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

(二)司法实践困难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面临取证难、鉴定难、判决执行难等问题。

此外,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该类诉讼的开展。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议(一)完善立法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为该类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指导法院应加强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指导,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认识和参与度。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1

202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范文 我国理论界对公益诉讼理论的探讨已有十余年的历史,但官方首次明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是在2005 年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决定》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肯定和支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从框架上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如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实践操作性差,原告主体不明确,缺乏相应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实践中存在立案难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 年 4 月24 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

然而,新《环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未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一、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新《环境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出了细化规定。

该法第58 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此规定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其间也经历几次调整修改(如表1 所示)。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难点及建议-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难点及建议-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难点及建议-环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课题。

目前救济制度、措施的私益性,导致环境保护成果有限,环境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

公益诉讼的独特性成为现阶段环境保护的新举措。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建设;作者简介:陈国华(1978-),男,汉族,江苏海门人,安徽省池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但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环境问题的认识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

如何治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们急需解决的难题,在此背景下,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追责的方式来治理环境污染进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视野。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治理环境污染,惩罚污染责任主体及追究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治理模式有了顶层制度设计。

为此,最高法、最高检陆续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由此,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构建也上了一个新台阶。

因笔者研究方向的问题,本文不探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仅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有别于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赋予私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权利,通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私权利主体均可提起公益诉讼,简言之,公益诉讼就是非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特别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状及建议1. 现状1.1 罪责难认定目前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罪责难认定。

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往往存在多个责任方,但是追究个人责任时却面临困难。

环境犯罪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难以界定具体责任。

这种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困难。

1.2 法律保护不完善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限额设定较低,无法支撑涉案当事人承担真正的责任。

另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繁琐,导致案件进展缓慢,难以实现及时公正的司法审判。

2. 建议2.1 完善法律制度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罪责难认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明确责任方和罪责的界定。

可以建立统一的环境损害评估体系,通过科学评估环境损害程度来确定责任分配。

可以加强对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其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污染事件。

2.2 提高赔偿限额为了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制约力,在设定赔偿限额时应该考虑增加额度。

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确保赔偿金额能够更好地反映环境损害的程度和涉案当事人的实际能力。

2.3 简化诉讼程序为了加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速度,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

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提供专业的审判人员和专门的诉讼程序。

可以引入调解机制,通过调解来解决一些争议较小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 个人观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而是对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正的必要手段。

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应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环境犯罪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责任问题。

对环境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维护公众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赔偿限额和简化诉讼程序,可以更好地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维护社会环境的健康与稳定。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范文

《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篇一一、引言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为了预防环境问题给社会和公民带来的潜在风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逐步得到确立并不断完善。

该制度在保障公共环境权益、促进环境问题治理、提高环境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为可能对公共环境权益造成潜在损害时,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要求法院对可能造成损害的环境行为进行审查和制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强调对潜在环境风险的预防,旨在保护公共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近年来,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步得到完善。

一方面,国家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通过立法、执法等手段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保护;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始参与到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

然而,由于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四、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不完善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践过程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差异,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困难。

此外,由于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的困难,也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压力。

(三)社会参与度不足尽管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参与者逐渐增多,但整体而言,社会参与度仍然不足。

这主要是由于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不足、缺乏参与渠道等原因所致。

五、完善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应加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统一、可操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环境公益诉讼论文公众参与论文: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摘要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如何保护环境利益——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引起人们的关注,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领域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正处于艰难的起步阶段,困扰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众参与机制美国学者哈丁曾竟在《公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过这样一个试验:将一块草地划分成几块分给牧羊人,在中间留下一块作为公用地,每一个牧羊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一年下来,划分给个人的草地有计划有节制地被使用,而公用草地却因为过度放牧而寸草不生。

公共利益因为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地利益,常常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同时每个个体都会处于利己的本性而榨取公共资源,所以怠于管理的公共利益岁容易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

司法救济是社会生活中保障利益的最强、最有效的手段,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无疑成为保护环境公益最重要的手段。

环境问题往往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越是影响范围大的环境问题,越以不直接针对个人权益的方式表现出来,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越是严重。

环境保护的广泛性以及公众与环境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公众需要和能够参与环境保护,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后的许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也都充分肯定了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并要求各国政府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尚不健全,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不高,使得公众在发挥环境保护方面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将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概述、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等方面,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制提出构想,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整合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当前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诉讼程序复杂、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研究,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两者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概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对公共环境利益造成损害或可能造成损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促进环境保护。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公益性和补充性等特点,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途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概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时,由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索赔诉讼。

其目的是弥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国家代表性、修复优先性和惩罚性等特点,为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必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和作用。

然而,两者在实践中的运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更好地发挥两者的优势,需要对两者进行整合。

整合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二是统一赔偿标准,确保公平公正;三是强化司法监督,促进环境保护。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整合路径(一)完善立法规定当前,我国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

因此,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两者的定义、适用范围、诉讼程序和赔偿标准等,为整合提供法律依据。

(二)优化诉讼程序为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应优化两者的诉讼程序。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已取得显著成果,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裁判,为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和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模糊之处。

如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不同,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环境,公益,诉讼,其他论文文档]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

[环境,公益,诉讼,其他论文文档]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

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1)论文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本文从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环境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旨在探索一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环境保护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环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研究公益诉讼是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在经历剧烈的社会变革后广泛使用的术语。

当时的众多社会制度均面临挑战,因而出现了各种尝试改革的方案,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未成年人及类似的诸多利益而展开活动。

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尽相同,在我国也没有形成一个公认的概念。

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当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

就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有较完善的制度和大量的实践。

近年来,国内也开始了一些积极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1. 国内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据报道,2009年5月12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市雁江区清水河流域8家石材厂违规加工石材,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生活一事正式启动法律程序,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这些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检察院。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现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指因被告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损害,原告方在获得传统民事赔偿的基础上,还可以要求被告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目前,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问题(一)赔偿数额确定难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环境损害的特殊性,往往难以准确评估损害程度和损失范围,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此外,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使得判决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方往往面临举证责任过重的问题。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和长期性,原告方在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困难。

而被告方往往可以利用其经济和技术优势,通过技术手段和手段规避举证责任,导致原告方举证困难、败诉风险增大。

(三)适用范围不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哪些案件不能适用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

四、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赔偿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司法实践不足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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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

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
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

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植根于民主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所需。

在环境行政争议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无论在客观力量上,还是在法律权限上,都可由行政机关解决环境行政争议。

与环境行政诉讼相比较,这种环境争议方式无疑更有效率,能使争议得到较快的处理,减少争议解决的成本,且行政机关是环境行政行为的作出者,其最能预见到环境行政行为将产生的后果,在此基础上采取最有效的措施使环境行政纠纷得到妥善的解决。

现实中,许多的环境行政争议都是由行政机关解决的。

故从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效率角度而言,环境行政诉讼并非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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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或缺的。

但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来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对公平的追求和判断,来决定是否行使行政救济的请求权和选择行使该请求权的途径。

特别是这些主体与行政机关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当行政机关不正确行使法定权限时,缺乏与行政机关进行抗争的足够力量,故我们不能过于强调环境行政纠纷由行政机关解决。

为更好地维护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应为其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扩大救济途径,为他们提供更充分和更公正的保护,故环境行政诉讼又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依行政法治的理念,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限制人们的权利或加之以义务负担时,必须严格地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环境行政活动也不例外。

二、我国面临的困境剖析:
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产生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

环境行政诉讼在推动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和促进环保领域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现实的发展,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诸多的弊端。

(一)被告多为“影子被告”
为了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各国都确立了行政主体理论,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强调每个行政机关的独立性,认为每一个行政机关都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主体,需要独自承担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

但在实际中,这些环境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地方同级人民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非常明显的。

加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地方同级人民政府之间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使得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陷入了尴尬的境地。

(二)原告范围过窄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依据行政诉讼法理论,具有起诉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原告,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资格是指个人或者团体所享有的在法庭上对他人,尤其是对政府行为提出控告或者以原告身份向法院起诉的法律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取得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第二,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必须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据此,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人才具有起诉资格,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如果严格依据上述条件确定起诉资格,必将导致原告严重缺位,使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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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环境行政行为因起诉受阻而得不到司法审查,从而使得公益妨害得以继续存在下去,受害人得不到法律救济。

(三)受案范围较窄
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对什么样的环境纠纷能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决定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环境行政案件的一个关键因素。

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只能对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两类环境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此作了补充,即规定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环境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领域为限,并不包括一般的行政作为义务领域,即相对人只能对环境行政主体不履行特定环境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承担的对特定相对人的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起诉,而不能对环境行政主体不履行一般的环境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主体承担的对国家和社会而非特定个体的行政作为义务)的行政行为起诉。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规定的不合理性逐渐显现了出来。

(四)被告举证困难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主动、有利地位,其举证能力强于原告。

但在环境行政诉讼中,情况并非完全如此。

由于原告多为实施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行为的企业,它们拥有雄厚的技术和经济实力,特别是对自己所排放的污染物的属性和技术指标了如指掌,而作为被告行政机关却不具备上述能力。

加上环境案件中的证据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又多具有潜伏性、流动性、交叉性等特征。

因而对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经常很难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

而《行政诉讼法》又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就必须取得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但实际上这些证据是很难取得的。

正是因为取证困难,许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明知企业排放污染物或者明知危害结果是由企业的排污行为造成的,却不敢理直气壮地对其进行处罚,结果导致该处罚的没有罚,该重罚的轻罚,使“依法行政”变为“协商行政”,严重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三、立法构想:
既然清楚了问题所在,目前我们该做的就是完善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阅读相关论文,我了解到目前中国的该领域学者,围绕这一目标,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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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国外一些国家的有益做
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立法构想,来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四)确立新的赔偿范围
(五)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分担以及激约机制
(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起诉前置程序
(八)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
四、结语: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并有不断恶化的趋势。

随着环境民主原则的深入,一种新的环境公共利益维护模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随之建立起来。

本文着重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研读目前法学界学者的研究著作,系统总结该领域的最新观点,提出自己的一些关于完善该立法体制的观点和看法,并最终希望我国能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权能够得到司法的最终救济,为环境权的具体化提供程序上保障。

学号:20091301310092 姓名:陈庆班级:09法学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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