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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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_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四川达州中国共产党开江县委党校杨海英【摘要】当前,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更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此,笔者从公益诉讼诉权的分配、受案范围优先、举证责任的分配、费用承担方式、设立保证金制度、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基金等六个方面的可行性措施,为推动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重要保证。
【关键词】构建公益诉讼制度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区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公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公共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受关注,如何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目前在我国无明文法律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破坏公共利益违法行政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与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背的。
因此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有法律基础的。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违宪和违法的行为都应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3条第1款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我国的行政法体系日益完备。
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不仅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化和落实,也是完善和发展行政法律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则是依法治国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解决权力依法运作的问题。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仅是人民群众的普遍意识和愿望的体现,而且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实现依法治国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保护公民权利之需要。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论公益诉讼制度
论公益诉讼制度引言: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专门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发展起来的诉讼形式,起源于国外,旨在有效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弱势群体的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在维护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案。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和特点公益诉讼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指那些由非公共机构或公共机构起诉的,为维护社会公益、环境安全以及保护公众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诉讼。
公益诉讼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代表公众利益:公益诉讼不同于个人间的民事纠纷,其主要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推动社会公正和法律实施。
公益诉讼以者角度出发,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2. 强调社会责任:公益诉讼制度凸显了公益组织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
不仅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发起诉讼,更是通过诉讼过程和结果传递社会责任观念。
3. 具有预防和惩治功能: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关注已经发生的事件,更注重通过法律手段预防和惩治可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危害的行为。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情况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公益诉讼制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果。
1. 美国:美国公益诉讼制度是世界上最早发展起来的,也是最为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之一。
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发起,以保护自然环境、消费者权益和劳工权益为主要目标。
2. 欧洲:欧洲国家也积极发展和实施了公益诉讼制度。
欧洲的公益诉讼主要围绕着人权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反垄断等领域展开,对于欧洲整体社会平等和公正的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3. 中国:中国于2012年正式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并在此后的几年逐步完善和落实。
中国的公益诉讼主要由政府部门、公益组织以及受害人起诉,涵盖了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一、简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公共利益纠纷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社会进步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逐渐得到重视和完善。
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益诉讼立法的进展2.1 相关法律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证据等要求,保障了公益诉讼的正常进行。
2.2 立法的历程公益诉讼立法的历程可追溯至1990年代初。
当时,我国开始出现环境污染、商品质量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生活的案件。
针对这些问题,有关部门陆续提出了关于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随后,根据社会实际需要,经历着多个版本的修订,法律中对公益诉讼立法的规定越来越完善。
2.3 最新发展近年来,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进一步加强了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和推动。
三、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劳动争议公益诉讼等多种类型。
下面详细介绍其中的几种类型:3.1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在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诉讼方式。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大气、水、土壤等多个方面,可以有效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3.2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是指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我国法律对消费者权益有着明确的保护规定,但实际中仍会发生一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集中起诉的方式,代表广大消费者维权,使得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允许一些特定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的诉讼。
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社会矛盾、治理社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一些思考。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保护环境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尽管公益诉讼制度可以让环境保护机构或公民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进行环境诉讼,但实际运行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环境责任认定难度大、赔偿金额低的问题,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担责和修复难以有效实现。
此外,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与环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加强对案件程序的规范。
在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存在程序不规范、结果不公正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一些公共利益受损较大的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
另一方面,一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无法真正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出现失职渎职的情况。
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公益诉讼案件审查制度,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机制。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社会公众参与程度不高,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往往是由相关机构和法官来处理。
这导致了公益诉讼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足,容易被个别利益团体操纵和利用。
因此,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机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最后,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离不开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配套政策的支持。
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
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律规定缺失或政策支持不足而无法进行。
例如,一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难以得到法院的立案受理。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众的共同利益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在行政诉讼制度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制度有着不同的特点和目的。
本文将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特点、重要性以及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获得更深入的了解。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众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机制。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中,行政诉讼的主体往往只是涉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且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然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指民众共同享有的权益,具有广泛性、不可移易性、权利性等特点,需要特定的法律机制来进行保障。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社会性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障民众共同利益而设立的,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该制度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其结果不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2.活动性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仅要求诉讼主体积极主动地去维护公共利益,也需要法院积极审理,并对公益事业进行监督,从而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
3.维权主体多元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主体不仅包括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个人主体,也包括了诸如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实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多元维护。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性1.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维护法律的实施。
2.完善法治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强化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了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进一步促进了法治建设。
3.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参与到行政诉讼中来,保护公共利益,增加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1.加强司法保障。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设需要加强政府的司法保障,确保诉讼纠纷的程序公正,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由社会和政府机构(如全国人大、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等)授权的公益性法律援助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中心等),以及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共同建立的一种依据法律程序,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它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也是为了推动民主政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制度要求政府机构和社会组织拥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要求政府和社会组织拥有具备社会责任感的律师,以及公平、完整的司法程序;还要求法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以及提供公平、公正的裁决结果。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论述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我国在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实行先行告诉。
经过立法、司法等系统推进,使公益诉讼人更容易直接向法院起诉,从全国各地的案例看,该措施收效甚佳。
二是加强司法救济制度建设。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理程序从权利的依据、约束原则、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深化,使被损害者能够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是加强动员社会资源参与行政公益诉讼。
政府负责向社会提出鼓励行政公益诉讼的政策,社会组织可以积极参与公益诉讼,为行政领域提供更多的服务。
总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政府、法律界、学者和民众的共同努力下,将更有力地推动建设法治社会。
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我国逐渐出现了大量的现代型诉讼:无数小额权利被侵害,公害案件日渐增多,国家、集体利益被侵害却无人顾及,等等。
这些侵害行为的特点是受害者众多,有的案件受害者竟然达到了上千万人,传统的一对一式的诉讼模式已经不足以保护众多的受害者,惩罚致害者。
因此,我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在完善对市场个体权利保护的同时,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逐步完善对群体受害者的保护,并且从单纯的救济群体受害者到加强对公共利益的民事司法保护。
去发展新的诉讼模式,这种诉讼模式旨在对公共利益提供司法保护。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和意义一般来讲,从诉讼的救济对象,诉讼行为模式以及诉讼目的等方面来分析,诉讼包括公益公诉、公益私诉、私益公诉、私益私诉,前两者即为公益诉讼。
其概念可解释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
公益诉讼在我国属于一项法律界的新兴事物,它的建立和发展是具有着相当的意义的,从其建立的必要性来说:首先,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量的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出来。
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日益增多。
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利益侵害提供救济,正是国家建立司法制度的天然本能。
但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却无能为力。
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都只允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如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或者因该利害关系人与侵权人混同等原因而未提起诉讼,往往会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
而审判权的启动具有绝对消极性,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人起诉,法院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虽有法律监督权,却只能行使审判监督,无人起诉,检察机关只能望洋兴叹。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社会组织或个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组织或集体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解决社会问题,保护环境、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益。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往往以追求私利为主,而忽视了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个人行为受到限制和监督,有助于防止个人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限制污染企业的行为,保护环境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解决集体利益问题。
在一些事件中,集体利益受到侵害,而个人往往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使得群体可以通过社会公益组织或其他代表来维护集体利益,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维权组织提起诉讼,为集体维权,保护集体利益。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
在一些社会问题中,权力弱势群体常常难以获得有效救济,而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途径。
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纠正不正当行为,惩罚违法行为,使社会秩序得到恢复和维护。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启动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诉讼,追求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助于提高法治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使得法律得到更好地执行,提高了法治水平。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具有示范意义,促使其更加自觉地尊重法律,增强社会公信力。
例如,公益诉讼可以通过示范作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解决集体利益问题、促进社会正义和提高法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维权途径。
因此,公益诉讼制度应得到充分重视和推广。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
谈谈你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解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该制度允许公民或组织通过法律途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纠正和赔偿。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分配。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机制。
在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受损。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司法机关可以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要求。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监督和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防止权力滥用和不公正行为的发生。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能够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防线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经常面临着被侵犯的风险。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能够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对公共利益的侵害。
通过该制度,公众可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公共资源和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综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及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我们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社会还处在转型阶段,民主法治观念还未深入人心。
在这种情况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的事件有所增加,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构建政府与公民个人参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将围绕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通过探寻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与变迁,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领域研究的先进成果,并且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对构建中国特色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为了维护这些正当利益而以原告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整个诉讼体系除刑事诉讼以外几乎都是私益诉讼的范畴,即特定的公民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公民提起私益诉讼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他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
但是,公民提起公益诉讼则意味着起诉人可能与案件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是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提起的。
从广义上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无论从提起诉讼的主体,提起诉讼的原因或者诉由上都体现了这个概念有广泛的扩张性。
在主体方面,一般公民比较合适,因为它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其对于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的层面比任何一种方式都广泛。
在原因方面,只要行政主体有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严重危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作为公民个人也可以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行政公益诉讼是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
所谓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是指被诉的行政行为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原告的合法权益虽受到一定的损害,但同该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浅析新民诉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制度
问题和争议 , 值得 我们 继续思考 。 ( 一) 积极 意义— —公 益 诉讼 制 度人 法 为实 践
打开新局 面 。
首先 , 在 立 法 层 面上 , 新 民诉 法 中公 益诉 讼 制
度的建立具 有里程 碑式 的意义 , 解决 了公 益诉讼 立 法上 的空 白, 为公 益诉讼 化解制 度层 面 的难 题揭 开
诉 讼 的立法规定 只有 一条 , 内容过 于原则 , 缺 乏可操 作 性。 需要在理 论 和 实践 中继续探 索和完 善。 本 文依据公 益诉 讼制度 的立 法现状 , 分 析 了公 益诉讼制度 入法 的意义 , 并对现 有法律 规定 的理解 和 制度运行 过程 中应该注 意 问题 进行 阐释 , 以期能够促进 我 国公 益诉讼健 康发 展。
定 的机关 和有关 组 织 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 公 益诉讼制 度人法 , 彻底 改变 了公 益诉讼 无 法可依 的状态 , 是 公益 诉 讼 制 度破 冰 的关 键 之举 。然 而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作者简介 : 周春 丽( 1 9 7 9一) , 女, 河北南皮人 ,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 学院讲师 , 研究方向 : 诉讼法学。
关键 词 : 新 民诉 法 ; 公 益诉讼 ; 制度分 析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6 4—0 4
作为一种 原则性 的规定 , 公益诉 讼 制度仍 面 临大量
近年来 , 食 品 安全 和 环境 污 染 事 故 等 重 大侵
益维护方面 , 如果行政机关 能够依法办事 、 执行 自
己的职责 , 侵害 公共利 益 的事件 可 以减少 很 多。如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允许诉讼参与人就与行政案件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提出诉讼,并由行政法院依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有助于解决行政机关以及公共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行政案件中,如果仅仅由行政机关自行处理,可能无法全面考虑到公共利益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纠纷。
而通过允许诉讼参与人就相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提起诉讼,可以让公共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提高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不受到相关民事公益诉讼的制约和监督,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等问题。
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在过去,由于缺乏有效的途径和渠道,民众对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而通过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可以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到行政案件中,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这不仅有利于强化我国法治建设,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机关在处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滥用诉权。
诉讼参与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确保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行政法院在处理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需要注重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件的特点,避免泛化处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设立,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实施机制。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解决行政案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加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议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形式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笔者认为,通过了解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和研究我国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既有理论基础,又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源行政公益诉讼来源于公益,在谈行政公益诉讼时,不得不提及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当时的古罗马法将诉讼划分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其中“私益诉讼”是指为保护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的当事人才可提起;而“公益诉讼”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市民均可提起。
可见,古罗马的市民如果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为维护法律及社会秩序,就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且并不要求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有利害关系,即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人。
近代西方各国大多引入了这种诉讼制度。
如上所述,行政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而且,在当今世界各国较为普遍适用的是就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两种模式。
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日、美的发展相对较为最为完善。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又被称为“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机关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
”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
在美国,行政公益诉讼即所谓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即国会通过制定法律,授权私人或团体为了公共利益,针对官吏的非法作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主要包括相关人诉讼、纳税人诉讼和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三类。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
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完善00级2班法本张敏学号: 11 / 1321154666摘要:改革开放三十五年来,随着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工业化、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社会进步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和破坏,给人体健康和自然资源带来了严重危害。
美国为此最早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允许与环境侵害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社会团体为了公共环境权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是本文所指的环境公益诉讼。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结合典型环境案例,提出了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研究当前实施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改进措施,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空白区域。
关键词: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特征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不足制度完善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们生活的自然环境逐渐受到破坏,人们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在此大背景下《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
一大批心怀社会群众的公民为了保护大众的利益希望那些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代价,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的限制,这些并没有直接受到环境污染的公民的诉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我们将这些公民的而主张的诉讼成为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类型,对于解决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有着重要作用。
当前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还并未很完善,亟需在不断的理论探讨和实践中发展壮大。
一、当前中国的环境污染概况三十五年来的经济飞速发展,导致了一些列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的背后反映出当前中国主要面临几大环境污染。
首先是水资源的污染,据国家环保局2008年统计,全国废水排放总量571.7亿吨,比上年增加2.7%,水体污染形势严峻;国家环境监测网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一Ⅲ类、Ⅳ~V类和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1%、32%和27%,地表水体污染现状也不容乐观;在对我国118个城市地下水监测资料的评价,污染较重的城市有76个,占64%,污染较轻的城市39个,占33%,基本未受污染的城市只有3个,不足3%,地下水体严重污染。
司法工作心得: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思考
司法工作心得: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思考所谓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在没有适格原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请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我国已进入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期。
从总体上看,我国政局稳定,经济迅速发展,各种社会关系基本协调,社会基本和谐。
然而,随着社会转型过程的加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在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由此会出现各种社会矛盾和隐患。
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使法治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切实发挥。
在此进程中,需要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目前有许多情况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损,而又无法确定具体的受损害对象,因此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等。
此时若不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公共利益将受到不断损害。
公共利益是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须的重要价值,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目标。
公共权益直接社会团体。
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有悖于社会进步的步伐、社会文明秩序的维护与全社会长远利益的实现。
因此,面对当前行政诉讼实践的困惑,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快速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进程的需要。
我国国家权力的分工与运行特点是行政权强大且不断膨胀。
尤其是社会事务急剧增多的今天,行政权得到了不断扩张,但由于行政权本身的特点,加上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与官僚主义残留因素的影响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行政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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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一)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谁有资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民事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对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依据及意义作了分析,阐述了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并对该制度的建立提出了若干构想。
论文关键词:公益诉讼;特征;意义;构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
各种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民事争议、民事侵权日渐增多。
由于种种原因。
现实生活中一些合法权益或者受不到法律保护或是法律保护不力,致使国家和公众利益遭到重大损失。
如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和垄断案件等。
对此,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关注,见仁见智。
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由来已久。
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同私益诉讼相比。
公益诉讼有以下特征:
第一,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现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
公益诉讼的目的不是对特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而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主持社会正义。
所谓国家利益,包括国家的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的利益,其中经济利益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而社会公共利益,应解释为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件、环境、秩序、目标和道德准则及良好的风俗习惯。
第二,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可以是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
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侵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可以是自身权利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的组织和个人。
也就是说。
只要有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
除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三.公益诉讼具有国家干预的成分,根据私权神圣的传统理念。
国家和个人均不得介入他人私权领域,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始终存在。
契约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同生同长,基于个性的张扬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
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
维护公序良俗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他人的行为提起诉讼。
特别是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以公权介入私权。
无疑具有国家干预的色彩。
同时由于公益诉讼的自身的特点。
决定了在其诉讼过程中,要对当事人的一些权利进行限制,如撤诉权等。
这些无疑都具有国家干预的存在。
二、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及其意义
1.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立公益诉讼的宪法依据。
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治国方略。
依法治国,首先要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体制上的因素使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受损,有些官员利用手中的资源配置权进行权力寻租或怠于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管理乃至故意侵吞国有资产。
有的公司只顾自身效益而置环境污染不顾,有的经营者恶意垄断市场,侵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一个法治社会,有损害必有救济。
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利益损害及时提供法律救济。
正是国家司法制度设立的天然本能。
但对于上述案件,在当事人不愿起诉,其他人又不能起诉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诉讼制度,只能导致诉讼主体的缺位。
建立公益诉讼,正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漏洞。
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2.公益诉讼制度是宪法关于民主、监督原则在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为人们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权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同时赋予检察
机关公益起诉权,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履行宪法规定的监督职能。
这样人民群众通过公益诉讼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并通过这种权利的行使来监督法律和权力的实施,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制度行使法律监督权,二者有效结合。
使违法者得到制裁。
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得到保护。
3.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益于增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新旧体制并存,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产权关系不清与产权管理缺位并存,使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日趋严重。
我国目前平均每年流失、损失的国有资产高达600多亿元。
这意味着我国每天流失国有资产达1.3亿元,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没有起诉人,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司法保护。
实务界为此进行了一些尝试,如在浙江发生的浦江良种场违规低价拍卖房产一案中。
检察院诉请法院判其房产买卖行为无效。
笔者在为检察院之举叫好的同时,心中不免疑问,检察院起诉依据何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为保护国有资产免受损失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