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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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的联系与区别背景介绍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侵权诉讼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两种诉讼形式的联系和区别。

一、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停止或减轻损害环境的行为,并要求恢复受损环境,或者进行补救性处罚的一种诉讼形式。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以保护公众和环境为目的,以法律途径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

被告可以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甚至是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全体公民的环境权益,而不仅仅是追求个人的经济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涉及的案件类型包括污染物排放、生态破坏、资源浪费等。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一般来说,除了要求行为人修复环境损害,还可能会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责任。

与环境侵权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更加重视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全面保护。

二、环境侵权诉讼环境侵权诉讼是指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导致其受到直接损害,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请求保护权益,并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

环境侵权诉讼一般由受害者提起,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尽快获得经济赔偿或补偿。

环境侵权诉讼着重考虑个体的损害和损失,以个体的利益为出发点。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通常是受害者个人、相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而被告则是直接或间接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行为人。

环境侵权诉讼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进行赔偿或补偿,以弥补原告的损失。

三、联系与区别1.目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对公众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环境的整体利益;而环境侵权诉讼注重个体权益的保护,着眼于原告个体的损害赔偿。

2.主体不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通常是环保组织、公民、环境保护志愿者等,而环境侵权诉讼的主体则是受害者个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从空气污染到水污染,从土地破坏到生态失衡,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我们当下的生活质量,更关乎着子孙后代的未来。

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正逐渐成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那么,究竟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呢?简单来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它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某个特定个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环境利益。

当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而相关的行政机关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或者企业、个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赔偿环境损失等。

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它的起诉主体具有广泛性。

除了法律规定的特定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利益是公共性的,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

再者,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通常不仅包括要求赔偿损失,还包括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恢复环境原状等。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如何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我们要增强自己的环境意识,关注身边的环境问题。

如果发现有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同时,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要成为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等。

这些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积极收集证据,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近年来,中国强化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强了环境行政管理的力度。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就是这一环境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立法背景和建立法律制度三个方面,浅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定机构诉讼环境污染行为的行为。

它是一种公益诉讼,目的是通过强制污染者停止污染行为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环境权益,保护公共利益。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 面向公众。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保护公众利益。

2. 原告为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提起的。

3. 社会关注度高。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往往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 重视诉讼结果。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注重诉讼结果。

二、立法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的环境保护手段面临突破瓶颈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管理手段应运而生。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期间,添加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此基础上,2015年,我国颁布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公众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实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规定,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一项制度化的环境保护手段。

三、建立法律制度随着环保法的不断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不断完善。

目前,我国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立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

1. 完善法律规范。

《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中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实践提供了基础。

2. 健全审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判例中明确规范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程序和具体关键问题的判决标准。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 法之冲突与消解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 法之冲突与消解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与消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作为保护环境的两种重要手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

深入探讨这些冲突,并寻求有效的消解途径,对于完善环境保护机制,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内涵及作用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它的目的在于纠正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促使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和恢复环境。

环境行政执法则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日常的监管和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秩序。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冲突表现(一)执法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冲突在环境治理中,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环境行政机关,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则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由于两者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重复执法或互相推诿的情况。

(二)执法标准与诉讼标准的差异环境行政执法通常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更多地依据民事法律规范。

这导致在判断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差异,从而产生冲突。

(三)执法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不同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相对简便、快捷,注重效率;而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则较为严格、复杂,注重公平和公正。

这种程序上的差异可能导致在处理同一环境问题时,出现时间和资源上的浪费,甚至影响执法和诉讼的效果。

(四)执法信息与诉讼信息的不对称环境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环境执法信息,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些信息未能及时、有效地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共享,导致诉讼主体在证据收集和案件处理上处于劣势,影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冲突的原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空白和模糊之处,导致两者在实践中的衔接不够顺畅。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对破坏环境资源、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法律追诉的活动。

它旨在保护和维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公众利益,提高环境质量。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特点及其在保护环境中的作用展开讨论。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行政损害赔偿、停止行政行为、行政措施或者确认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诉讼方式。

与传统的民事诉讼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强调的是保护公众利益和环境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益性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1. 公众参与性: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公众的参与,旨在维护公众利益。

在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中,不仅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诉讼。

2. 政府监管: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在此过程中,政府可以行使权力,采取合理的行政行为来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

3. 法律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依托法律进行,法律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工具。

环境公益诉讼着重于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1. 制止环境犯罪: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环境违法者的责任,惩罚那些对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通过公开审理和判决,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为警示,起到警戒作用,促使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 修复环境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中,可以要求环境违法者进行环境修复。

通过环境修复,可以减少环境破坏造成的影响,恢复生态平衡。

3. 加强环境管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政府环境管理工作起到监督的作用。

公众通过诉讼可以迫使政府加强环境管理,改善监管机制,减少环境违法行为。

4. 提升环境意识: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引发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与讨论,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行动能力。

这种诉讼方式可以通过舆论的传播,让更多人了解环境问题,并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1. 中国绿色和平组织就某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并进行环境修复。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

如何处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一种由某一群体或代表自然环境和广大公众的组织起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适用条件、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处理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通过法律途径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诉讼行为。

它旨在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惩罚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同时强调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1. 涉及环境资源破坏:环境公益诉讼必须涉及环境资源的破坏或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严重污染、过度开采等。

2. 公共利益受损: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因此必须能够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

3. 非个人行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由环境组织、公众利益团体等群体代表行使的权利,而非个人行为。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应对措施1. 举证责任: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确保自己的主张得到有效支持。

2. 法律援助: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原告,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在提供证据、监督案件进程等方面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行动的社会力量。

4. 相关制度完善:为了更好地处理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和公正性。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1. 促进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的存在使得环境违法者难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起到了强力震慑的作用,促进了环境保护行动的开展。

2. 强化法治意识: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罚,还能加强公众的法治意识,提高大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3. 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公益诉讼注重公共利益,追求公平正义,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了关注的焦点之一。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在保护公众利益、推进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辨析,探讨其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境保护组织或者社会公众以代表性的诉讼方式,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保护自然环境和公众利益的一种行为。

相对于传统的环境纠纷处理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公共性和代表性。

它不仅仅关乎个别人的利益,更关乎公众的利益。

环境问题是全民共同关心的问题,而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代表公众集体的利益,通过司法力量来推动环境问题的解决。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全面性和长远性。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单个案件难以全面解决环境问题。

而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通过代表性的案件,发出重要的法律信号,引导社会舆论,推动环境保护的长期进程。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可行性和效率性。

环境问题涉及多方面,需要跨领域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

而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可以集结各方资源,整合专业力量,提供有力的证据和辩护,从而提高环境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可行性。

然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较高。

由于需要具备代表性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门槛往往较高,需要满足一定的证明和条件。

这对一些环境保护组织和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相对较少,相关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这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和影响力尚不明显。

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司法支持,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在短时间内很难看到显著的成果。

这可能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在公众意识中的影响力尚不够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近年来,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成为保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环境公益诉讼指的是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提起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本文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效力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辨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

环境公益诉讼以社会公益为导向,不仅有利于解决环境问题,还有利于推动环境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环境权益受到损害,达到一定的民事公益诉讼标准;二是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如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三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法院受案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环境公益诉讼才能得以适用。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使其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保护和维护环境权益,修复受损环境;三是通过案例的公开和宣传,推动社会的环保意识提高,形成环保共识;四是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推动环境保护法制的建设。

五、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在促进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受到限制,只有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才能提起诉讼,普通个人的参与度较低。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相对繁琐,导致诉讼周期较长,影响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参与度。

最后,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效果。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作者:陈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现象日益严重,环境纠纷、侵权问题日益凸显,而传统的诉讼在保护环境方面却显得软弱无力,为了有效的保护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的环境利益,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37-02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一) 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法律的尊严以及社会的公正。

进入20世纪以来,公益诉讼所针对的问题较多的集中在环境污染、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这些问题不仅威胁到某一个人的利益更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损害,环境公益诉讼就是着眼于维护和保全环境公共利益,即环境公益。

豍据此,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应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或自然资源被不合理利用时,可以基于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需要,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制止环境危害行为实现自身的环境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1.目的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仅是为了维护受害者自己的利益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环境利益、以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而并不单纯的是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如果仅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环境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不能被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

2.利害关系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

在普通诉讼中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特定的,他们是一对一的诉讼。

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违法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环境利益,而并非是某一个的特定的人的利益,并且对于普通民众往往只有不利影响,而无直接利益上的损失。

因此法律允许在该特定人不愿、不敢或不便提起诉讼之时,任何普通公民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

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

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是指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请求,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近几十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环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空气中pm2.5等可吸入颗粒物更是每时每刻都威胁着我们的健康。

可以看到,环境侵害案件与日俱增,但因为传统民诉理论将原告资格严格限定为与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密切利益关系,对于工厂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的行为,虽然与我们每个人的呼吸息息相关,但很难认定为传统理论中的“密切的利益关系”,传统诉讼制度无力解决这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现行法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了具体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民诉法》修订前,检察院,中环环保联合会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一系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部分得到了受理并获得法院胜诉判决支持,然而民诉法修订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受理反而受到了阻碍,13年中环环保联合会起诉的案件都没得到受理,直到14年无锡中院受理了新民诉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之所以将这一制度束之高阁,我想主要有一下两方面原因,其一是对公共利益的含义界定不清,其二是法条对起诉主体规定不明确。

公共利益应当是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关系到不确定多数主体的一种利益。

与美国、日本等国家不同,我国民诉法将公益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个体诉讼并列规定,这就意味着公益诉讼中的“公益”是区分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和个体诉讼中所维护的“私益”的,私益的利益范围具有确定性,要么是个体诉讼中所维护的单个个体的利益,要么是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中所维护的分散型私人利益,即使这种分散型私人利益所涉及到的人数非常多,只要能确定这个人数的范围,其本质上就还是一种私益。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有一方(常指政府机构)发现另一方
(如企业)发生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或违反了某些环境条例时,受
害者构成团体,或者由行政机关主动行使公益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
利去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的权利。

环境相
关机构可针对环境状况实施诉讼,以恢复环境污染受损环境、维护公
共利益,尤其是在赔偿费用极为有限的情况下,维护环境和保护社会
公共利益。

针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当事人应当坚持求证原则,合理、权威、公平地对事实进行调查,监测,对照法律文件才能证明确定的事实,
才是拿出客观、公正的证据,最终能够在传唤某些责任人时,正确构
建有力的诉因索赔。

同时,应当坚持及时原则,要求起诉的事项,在
起诉时必须要求行使有关权利的当事人,针对可能对环境和社会公共
利益具有危害的行为,才有及时地采取可能的措施,阻止和救济损失。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有力武器,它有助于解
决环境污染、恢复环境、促进公共卫生、保护人民的权利等。

因此,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
发展。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探索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事业日益重要,而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在公民团体、环保组织和被告方之间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实践、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起诉权请求制止环境污染行为、加强环境保护和恢复环境生态稳定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主要是因为其目的不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益,而是为了维护公众的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公益为先”的特点。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已经不断发展。

最早的环境公益诉讼大约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但是在那个时候,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律基础,它只是作为一个经营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种自律方式。

2004年,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和条件,明确表明了公民、组织等单位能够行使起诉权来保护环境的权益。

自此之后,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逐渐完善起来,成为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不断得到推广。

目前,全国共有518家环保组织和团体,包括专职的环保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专门的环境组织、个人等。

这些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他们通常会在当地取得大量的证据来证明污染行为,然后利用法律手段向相关单位提出诉讼要求公开赔偿。

三、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尽管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作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

1. 环境法律不够完善。

我国的环境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以至于尚未制定起到完全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

2. 缺乏专业人才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比如环保律师、环保科学家和相关的技术工程师。

3. 受到政府干预。

环保组织和团体通常在起诉过程中遭遇政府的阻挠,有时甚至会受到政治打压。

08 第八章 环境公益诉讼

08 第八章 环境公益诉讼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No.3-1:成立社会团体, 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进行登记。
• 2.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未发生间断(连续)
– 未被中止或暂停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资格—行政强制措施 – 未出现因资金不足而暂停环保公益活动的情况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五)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无违法记录
第八章 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
– 不能为某个或某一部分社会主体所独占的 利益。
• 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
– 非独占性 – 非排他性
• 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精神利 益属于“私益”的范畴。
• 环境权益属于典型的公共利益。
自然资源
经济价值
财产权益
私益
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 1.因果关系
•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 原告须首先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 法律适用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环 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 2.免责事由
• 不可抗力 • 第三人过错
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 没有受害人过错
共利益受侵害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五)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 1.《民事诉讼法》No.55
•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自然人无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 法律规定的机关:尚无法律规定 – 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符合法定条件的民间环保组织
•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公诉权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公诉权

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之公诉权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尚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学者间也未形成统一的看法。

本文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一系列活动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它不要求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化、原告资格的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的分配、诉讼费用的分担、建立原告奖励制度、发展环保团体和防止诉讼滥用。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与传统的侵权救济途径相比较,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公益性环境公益作为社会所具有的独立的利益,区别于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的行为具有预防性环境侵权具有公害性和不可恢复性,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所以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保护功能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在诉讼法中的具体体现。

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共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公诉权之立法不足(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不足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的“一切单位”从字义上理解应当包括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控告”一词,应当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而并非所有的诉讼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应及时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案件的起诉权,从而可以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弥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上的这个不足。

(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中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的起诉资格。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 法之冲突与消解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 法之冲突与消解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与消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执法这两种手段应运而生。

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它们之间却时常出现冲突,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因此,深入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间的冲突,并寻求有效的消解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内涵及特点环境公益诉讼,简单来说,是指特定的主体为了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特点在于主体的广泛性,不仅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还可能包括公民个人;诉讼目的的公益性,旨在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益;以及法律后果的预防性,通过诉讼可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环境行政执法则是指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其具有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专业性,需要具备环境科学等专业知识;以及高效性,能够迅速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反应。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冲突表现(一)执法与诉讼主体的冲突在环境治理中,环境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环保部门等行政机关,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则较为广泛。

这种主体的多样性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出现执法主体与诉讼主体之间的职责不清、权力交叉,从而影响环境治理的效果。

(二)执法与诉讼程序的冲突环境行政执法通常遵循行政程序,注重效率和快捷;而环境公益诉讼则遵循司法程序,强调公正和严谨。

这两种程序在证据规则、时限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同一环境问题的处理上,出现程序上的不协调和冲突。

(三)执法与诉讼标准的冲突环境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标准往往是行政法律法规和政策,而环境公益诉讼所依据的标准可能还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技术规范。

由于标准的不统一,可能导致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结果存在差异。

(四)执法与诉讼目的的冲突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环境管理秩序,保障环境法律法规的实施;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更侧重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由于人类的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各国也意识到环保至关重要。

为此,如何有效的保护环境,成为全球议论纷纷的话题,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思考。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特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诉讼。

其核心内容是以公益为主导,以广泛公众的环保利益为目标,针对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违法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一种行政诉讼,同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人和现场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公益性、抗争性和高效性。

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为全社会的环保利益提供保护。

而其抗争性表现在,该制度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环保行动中失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展开的,意味着环保利益与政府权力相抗衡,能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强化其作为法律、行政监督者的责任意识;而高效性则表现在又是一种与纠正环境问题有关的快速、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当下当务之急。

首先,环保法律的实施呈现出了明显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律虽然是相对完善的,但却没有足够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造成了环保法律实施的不足,使许多环保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够。

尽管在近年来,我国政府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但公众对环保意识的提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当前环保监管存在被动性。

由于许多环保问题存在着事实上的复杂性和多方面性,环保管理部门在环保事务中受到的干扰自然是不可避免的,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为执法机构承担起了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三、推进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策略正确的推进策略可以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加快速度。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二 、性质之辨 :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之分吗 ?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 、相关团体和个人 ,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 政机关侵犯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由法院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在这个界定 的基础上 ,学者们进一步将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即公民或组织针对其他公民或组织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 ,请求法院提供民事性质的救济的诉讼 。 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公民或法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由 ,向法院提 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⑤也有学者认为 ,以被诉对象及诉讼目的来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更为合理 。例如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定义为 :法定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对违反环境法 律 、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一般民事主体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 依法审判的诉讼 。⑥这一观点笔者也曾赞同并且采用过 ,但是 ,随着对环境公益诉讼认识的不断深入 ,笔者 对这种观点产生了一些疑问 ,也正是这些疑问引发了笔者的进一步思考 。
11 我国学者大都认为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 ,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 个人所有的权利的诉讼 ,仅特定人才可以提起 ;公益诉讼是指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除法律有特 别规定外 ,凡市民均可以提起 。⑦与私益诉讼相比 ,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主持社会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 、维 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大利罗马法学者彼德罗 ·彭梵得在考察了古罗马的法律后认为 “: 为维护公共 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 ,任何市民都有权提起它”。⑧按照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划 分的标准 ,我国目前所进行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均属于私益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是为保护自己的利 益自不待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 “: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充分说明行政 诉讼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并非出于主持社会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 、 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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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辨析学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尚有分歧,其中首先会遇到的认识障碍便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鉴于概念是我们认识、推理和架构制度的前提,所以笔者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为研究对象,试图准确厘定其概念。

一、逻辑的概念和概念的逻辑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的三大基本形式,概念则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

概念的产生是人的认识由感性阶段上升到理性阶段的重要标志。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通过思维的作用,认识了那些决定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且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而形成的一类事物之概念。

概念有两个核心基本特征,即内涵和外延。

内涵特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之本质属性; 外延是指概念所指涉事物对象的总和。

前者是概念质的方面,后者是概念量的方面。

法律概念乃法律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构成、进行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的基本要素。

没有法律概念,就无法进行法律推理和法律判断,也就无法进行法律活动。

法律概念,是反映法律规范所调整对象特有的、本质的属性之思维形式。

所以,某一特定对象必然具有某一本质属性。

因此,一个对象必然既反映某一特定本质属性,也因此圈定了具有同本质的所有对象。

对任何问题的思考都与概念须臾不离,作为思维形式的概念又与语言密不可分。

所以概念的基本逻辑要求首先是明确性,此乃正确思维的基本条件。

概念不明确意味着概念不能清晰反映思维对象的本质,或概念所指称对象模糊不清,若此,法律判断和法律推理就无法展开。

为了准确、完整、全面的指称对象,法律概念的内涵就必须丰富无遗漏,这样才能为人们正确理解或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然而,客观事物之间的关联是多种多样的,但形式逻辑并不研究所有关联,而只研究不同概念的外延关系。

任意两个概念间的可能关系共有五种: 全同关系、种属关系、属种关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

为此,就必须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明确概念,此即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内涵来缩小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大的属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小的种概念的逻辑方法或通过减少概念内涵来扩大概念的外延,使一个外延较小的种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大的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沿着这种逻辑学的概念要求,要刻画出一个严格符合逻辑的概念确非易事。

回到本文主题,我们在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概念界定时,就必须注意:一个准确的、有逻辑的概念最起码的要求应该是保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一致,明确且不矛盾、语言无歧义。

也就是说,在为事物定义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完全相等; 定义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项中不能有含混的概念或语词; 定义形式不能是否定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之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我国学界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始自概念。

这也符合人类利用概念认识性质,然后借助概念与性质进行类型化再认识的渐进式认知模式。

所以,首先要解决的是概念问题。

在法学方法上,概念更是法律解释及法律体系化的基本前提,是法律实现正义的基本运作手段。

没有概念可能会使我们的论证推理失去前提。

由此认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混乱始于概念不清也不为过。

( 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之研究现状从我国学者们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表述上看,总体上是围绕三个要素展开的,即主体、目的和行为。

目的要素上,都强调环境公关利益,这已经达成共识,而且对公共利益的识别及其标准等在概念之中实在无法包含和体现,所以在此不进行讨论。

但是在主体要素和行为要素上尚有争议,如果将主体和行为设定为两个变量,并同时考虑主体与行为范围的精确性,那么学者们表述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有以下四种抽象类型。

第一种类型,主体精确+行为模糊。

如,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那些与诉讼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机关( 检察机关) 、组织和个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而针对违反或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有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对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公民或者法人( 特别是环保公益团体) ,认为行政机关( 主要是环保部门,但也包括政府其他部门) 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如关于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 危害公共环境利益,向法院提起的司法审查之诉。

第二种类型,主体模糊+行为模糊。

如,有学者则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对公众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法院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或停止其侵害行为的制度。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众环境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或纠正、停止其环境侵权行为的制度。

( 二)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第一,宏观上的研究方法问题。

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研讨缺乏纵向上的系统性和横向上的和谐性。

首先,学者们通过分解公益诉讼概念获取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然后直接套用。

公益诉讼的特征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主体上的多数性、复合性,性质上的客观性。

这些特征即公益诉讼的本质属性,也是公益诉讼概念的基本构成要素,延伸套用之后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自然要符合这三项基本要素。

然而,由于主体要素比较直观,较易把握,所以,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与其他公益诉讼进行区别的关键也竟全赖于主体要素了。

不过,从学者们给定的概念来看,其主体要素并非臆想的那样直观易辨。

因为,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被诉对象环境行政机关虽是确定的,但起诉主体却是不确定的,学者们各自进行了不同的主体资格筛选,从最宽泛的任何人、任何组织到特定人、特定组织实是难以确定的范围,各色各样的主体选择使得概念在主体要素上缺乏了一种系统性和稳定性。

唯一比较明确的区分要素看来只能是被诉对象了。

既然本质上还是行政诉讼,那么在诉讼对象上必然要求指向行政行为。

然而这一要素也是不确定的,因为对此处的行政行为学者们所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仍不确定。

若此,在诉讼对象上的不定性又增强了概念研究的非系统性,我们仍然无法进行概念区分。

其次,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进行研讨时,多数没有下意识地考虑它与三大诉讼的关系,以致各色概念的内涵要么过宽而使概念可以指称的外延非常小,要么内涵太小,以至于外延过于宽泛,比如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一步分为环境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诉的做法就是如此。

且不说这种纯粹依据主体的划分标准是否科学,但就可行性上就因与我国的政治、司法体制不合而饱受诟病。

另外,由于概念不清,所以学者在讨论诉讼模式之时更是混乱不堪,一元说,二元说,三元甚至多元混合说等等竞相登台。

而且,从研究的参与主体和成果来看,环境法学者占了绝大多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者反倒参与较少,成果也较少,不同但相关的学科间交流和沟通不多。

凡此种种,都说明概念研究缺乏和谐性,这直接导致深入研究时乱象百出。

第二,微观上的要素问题。

微观上,学者们对概念的组成要素的具体指涉并不清晰或并不一致。

问题主要存在于主体要素和被诉对象( 行政行为)要素上,即诉权主体混乱不一,被诉对象指涉范围不定。

总体而言,无论是宏观上的问题,还是微观上的问题,都说明目前学者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概念的逻辑要求,也就不存在一个逻辑的概念。

为此,笔者试图主要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视角,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在求同的基础上,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分。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既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也为我们准确界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选定了着力点。

因此,我们暂不考虑已是共识的公共利益这一要素,而重点以主体和行为这两个要素为对象展开分析。

( 一) 主体要素对主体要素的笼统表述,因实无太大意义,所以我们在此忽略不计。

然而,对于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组词语,却值得认真考究。

首先,公民一词,意味着一种身份,即公民身份,是一个多学科性术语。

它与我们普通意义上讲的自然人、个人不是同一概念。

福克斯认为,在涉及公民身份的含义的文献中,可以归纳为三种主要定义:哲学的定义,即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利于正义社会的构建; 社会政治的定义,即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它代表一种社会成员牵涉一系列社会实践; 法律的定义,公民身份通常与国籍交替使用,在此意义上,公民身份的核心权利乃居住权。

公民( 身份) 有形式和实质之分,形式上,它表明法律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因此也得以享有或负担因公民身份而获得的权利与义务。

实质上,它针对的是在什么程度上那些享有形式上法律地位的公民也许会或不会享有权利( 包括福利权利) 来确保有效的民族国家社群的成员资格。

由此看来,公民这一概念由于注入太多诸如民族、国家、国籍、语言、文化等因素限制而使它具有很强的封闭性。

(二) 行为要素学者们所讨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行为要素均是指向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比如,有学者认为,当环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显然,这里的作为或不作为我们一般只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但它具体指的是什么,可能还需要进行详细归类。

如有学者认为,以从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大体可分为以下四类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其主要可以划分为作为诉讼和不作为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的确,环境行政机关负有环保责任,它在对环境污染、破坏者进行行政管制时可能存在违法或不作为,于此情形下对其进行监督就非常必要,这也是目前很多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对象。

这是针对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它一般有以下救济方式: 请求撤销环保部门对第三人的许可、批准; 请求法院责令环保部门不得向第三人授予开发自然资源、排污许可证; 责令环保部门修改环境行政许可内容; 责令环保部门对第三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采取一定的行政处罚; 责令环保部门采取环境治理措施; 责令环保部门公开有关第三人生产经营的环境信息。

针对抽象行政行为: 主要是针对环境政策,这些政策通常包括环保需要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制度、环境经济激励制度等。

所以,我国应允许原告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以请法院责令被告限期制定合理的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监察、环境税收、环境经济激励等良好环境政策,不过环境政策的具体内容还是应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现实中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做出环境行政决策、环境行政许可,或者怠于履行环境行政管理、监督和执法职责,其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较之民事主体的违法排污等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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