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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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摘要】民事公益诉讼在国外已是一种成熟的形式,而对我国而言,却是一种新的诉讼形式,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很不完善,甚至缺失。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建构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建立一种多元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即以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以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补充,同时鼓励普通民众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此外配合民事公益制度的构建还应进一步加快对此方面立法的完善。
【关键词】民事公益;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序言
近年来,诸如山西近百名儿童接种高温变质疫苗死亡、油田大面积溢油等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法律业界人士和有关部门多次强烈呼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2012年8月31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通过,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被视为本次民诉法大修的最大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解决了制约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性”问题——原告资格,令人欢欣鼓舞。民事公益诉讼的创立是在我国立法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只是为这项诉讼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具体的实施规则尚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但与此同时,公益诉讼应如何认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否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起诉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较为模糊,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竞合应当如何处理,是否会造成重复诉讼,公益诉讼中关于举证责任、赔偿的数额、以及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等,对于特定环境公益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诉讼请求如何限定、原告收集证据的权利有多大、环境损害鉴定如何进行、要不要缴纳诉讼费用、原告能否放弃诉讼请求或者与对方和解、法院能否调解、能否发布禁止令、如何确定裁判的效力范围、裁
判文书如何执行,等等,诸如此类的特殊程序问题,均须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更好地适用该项制度。
本文就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理解与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国内外研究过程
1.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历史
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中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必要的。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个分支,许多国家的诉讼或相关的法律均已有所体现。但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尚缺乏系统性,而且随着权利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的系统研究将日益显得重要。
我国历史上存在过民事公益诉讼,现在重提民事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因此,我们研究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历史、现状等基本问题是要的。
1.2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
古代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和私法,诉讼也被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诉讼,“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的诉讼。但这种区分和近代的“公诉”和“自诉”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谓的“公诉”是由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请求;“自诉”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罗马法则以涉及国家和政府的诉讼为“公诉”,涉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诉讼为“诉。故“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以保护私人权益为的,叫私益诉讼,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就叫做公益诉讼”。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从原告角度)属于私益诉讼,因为这三种诉讼都是为了保护个体合法权利的诉讼;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属于公益诉讼,因为它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由国家提起的诉讼,不过它有所区别于古罗马的公益诉
讼——古罗马的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由市民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益诉讼包括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人、非法人组织等,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公诉,我国目前只有刑事公诉属于此列。
1.3我国关于修改民事诉讼发的历史
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成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引人注目的亮点,引发社会各界的热议。
《修正案》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一面世,便被媒体冠之以“法律民生工程”的称谓。的确,该条规定所指向的,正是当前公众最为关注、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处于重压下的环境与消费者亟须有效的救济与保护机制。但《民事诉讼法》强调起诉人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然而,由于消费者行为上的个体性和分散性,由于环境侵害所具有的间接性、潜在性和广泛性,实践中这两类诉讼往往因当事人不适格而无法进入法院的大门,违法行径得不到制裁,环境和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障。这一状况已危及公众利益,如何制止环境污染、保护消费者集合化的利益,是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对此,《修正案》明确授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制止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在中国公益诉讼历经15年实践发展、理论研究和立法推动之后,确立公益诉讼条款,无疑将成为一项有效的用法律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2.1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虽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主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