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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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论坛·2006年第5期 总第17
期
他山之石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不仅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而且发挥着经济“内在稳定器”的
作用,因此备受世界各国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其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要进行改革与完善,作者试图通过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分析,从中发现对我国税制的借鉴意义。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分析
1.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即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这样可以对不确定的临时性收入及时收税。其基本原则是多收入多纳税。
其次,美国个人所得税在确定应税所得时,允许有一定的扣除项目和个人宽免额。扣除项目包括商业扣除和个人扣除。商业扣除是指为取得所得而发生必要的费用支出。这部分扣除的原则是“实报实扣”,没有限制。个人扣除
是从调整后的总收入中所作的扣除,包括个人的某些特殊生活开支以及个人为获利而支付的“非业务费用”。这部分扣除是有限制的,可以采用分项扣除和标准扣除两种方法。个人宽免是免除对纳税人满足最低生活水平的那部
分生计费和生存费的税收。其不
设统一起征点,随纳税人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美国个人所得税共有5种申报状态,即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夫妻单独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及户主申报。纳税人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对其收入总和按规定进行扣除。高收入者的宽免额较少,低收入者的宽免额较多,较好地体现了量能负税、公平合理的原则。
美国从1981年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税收指数化是指经过立法通过的一个公式,使税制中一些项目随物价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以实现自动消除通货膨胀对实际应纳税额的影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人宽免税、标准扣除、税基档次和个人劳
动所得税收抵免等都实行指数化。通过税收指数化调整,能够达到纳税精细化、税负公平化的目标。美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内容照顾到每个人、每个家庭的具体情况,它是按照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国际社会公
认的比较完善的税制。
2.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日本个人所得税目前采取的是混合税收模式,对于日本境内的居住者而言,除了固定的工资收入之外,稿费、投资分红、受赠、继承、土地和房屋的出租等所有收入都必须纳税。
在最近一次所得税法修订中,最高税率降到50%。日本的《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分为两大部分,其中37%作为所得税向中央政府交纳,另外13%作为住民税向地方政府交纳。
对于计算应纳税部分所得时的减除费用标准,日本的所得税法有比较详细和复杂的规定。其扣除标准由三部分组成:(1)分类课税所得中必要费用的扣除。这和我们国家目前费用扣除十分相近,主要也是采用定额或定率的方式。对纳税人的个人情况不加以区分。(2)综合课税所得合计额的扣除。这部分扣除对纳税人不同的个人情况加以区分。主要是从减轻纳税人税负、保证低收入者基本生
活条件的角度出发所作的扣除。
例如,对人的扣除,为了照顾低收入者的生活需要会有基础扣除、
配偶扣除和抚养扣除等基础性的非课税部分;为了照顾特殊人群会有残疾扣除、老人扣除等;还有对事的扣除,分别是社会保险费扣除、人寿保险费扣除、医疗费扣
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借鉴意义
文/宋丽平
CHINA-TODAY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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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财产保险费扣除、小企业共济存款、杂项扣除和捐赠扣除等。所以,在日本尽管收入相同,但如果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需交纳的所得税税款也就有很大不同。(3)算出税额后,为避免双重征税还可以进行红利扣除、外国税额扣除、购置住宅的特别税额扣除及其他特别税额扣除。
3.法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法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相对比较复杂,其个人所得税按家庭来征收。首先将每个家庭成员的应纳税所得进行汇总,然后用家庭总收入除以按规定计算的家庭成员系数,再用这一结果乘以税率,最后用乘积乘以同一系数,即求出家庭应缴税款。系数规定为:单身纳税人为1,无子女夫妇为2,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家庭为2.5,有两个未成年子女的夫妇家庭为3,以后每增加一个子女家庭系数就增加1。此方法根据
经济状况和子女多少的不同,每个家庭所缴纳的所得税均不同,更全面地体现了税负分配的支付能力原则,使相同收入但不同税负的纳税家庭的税后所得处于更平等的状态。
其次,法国的个税税率实行高额累进制,即高收入者多交税、低收入者少交税。其对工资收入、利息收入与慈善捐款等实行限额或限率扣除;按家庭成员结构计算的生计费则实行定额扣除。一个法国家庭的年收入总额可在纳税前减去约3096作为工作支出而享受免税优惠,余额再减去可免税
的项目,如赡养父母、慈善捐赠、装修旧房、缴纳人寿保险等,最终剩余的资金才算作净收入按统一税率纳税。
4.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德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综合累进税制。其全部收入分为两部分:赢利型收入和结余型收入。赢利型收入包括农林业、工商业和自由职业的收入,是指从事这类职业的人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的净利润部分。结余型收入是指工资薪金、资本赢利、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总和。德国所得税因个人收入多少缴纳的比例不等,收入越多,缴税比例越高,而且个人所得税的比例每年都要调整。近几年,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比例呈下降趋势。2005年,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最高比率为42%,最低比率为15%,分别比1998年比率下降了11%和10.9%。
其次,德国政府对不同家庭情况采取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的类别根据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加以区分,如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上体现了纳税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达到了
“横向公平”,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纳税人不同的情况给予不同的扣除标准,从而达到了“纵向公平”,即经济负担不同的纳税人缴纳不同的税款。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如
何改革
l.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经验和发展趋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应逐步向综合税制过渡。但在目前情况下,完全放弃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也是不
现实的,可能会加剧税源失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个人所得税制度应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通过这种课税模式,对不同所得进行合理分类,如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等等这种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项目采用分类所得计税。而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采用综合所得计税,即把有些类别综合起来归在一起,执行一个综合后的税率,有些类别仍保留。
2.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实行税收指数化措施。随着医疗制度、住房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教育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医疗、住房、社会保障和教育方面的费用逐渐增多,固定的起征点
己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所以应增加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费、抚养费、教育费、养老保险费等等应纳入
固定扣除项目。
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政策,即根据通货膨胀率、工资收入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标准扣除的数额也要随着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化而调整。
3.调节税率结构。根据国际惯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率也向“降低税率、减少税率档次”方向发展。例如对工资薪金所得,将最高税率由45%降至40%,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将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超额的累进税率。调节后的税率对中低所入者适当降低税负,对高收入者适当增加税负,这样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
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哈尔滨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责编/刘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