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介入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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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介入家庭暴力
一、对家暴的界定
我国《婚姻法》对家暴的界定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砍击、捆绑、罚跪、拘禁、性虐待等非法暴力。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夫妻之间、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伤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是最大的,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的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从骇人听闻的高楼抛妻、逢妻会阴案、到暴打至妻子鼻青眼肿、体无完肤,到几拳、几巴掌致妻精神上痛不欲生,都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原因
2009年全省妇联系统信访总量达3.8万宗,60%左右都是涉及到婚姻家庭问题,婚姻家庭案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都涉及到家庭暴力,同时,在中国每年40多万个家庭解体之中,约1/4的家庭解体源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现象在我国如此普遍,究其原因是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具有经济优势的一方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愿,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现代生活压力使部分人心理负荷过重、社会的宽容度以及缺乏救助渠道都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反复出
现。
还有我国大部分女性认为自身应该在家庭中发挥更主导的作用,使家庭团结完整。一旦出现家庭暴力现象,她们会产生耻辱感,认为是自己没有照顾好家庭。这实质上是女性对自我价值的一种歧视与贬低。
从社工的角度说,家暴的出现其实是夫妻间沟通出现障碍,彼此的需求没有满足,从而也暴力的方式表达的缘故。
三、社工介入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婚姻生活中,主要和受害者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以及寻求帮助有关系。所以消除家庭暴力,应该从改变女性观念开始,大力宣传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比如《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使其知晓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而自己也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公众诉求,请求外来的资源协助其处理家庭暴力。还有需要明白的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只有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社工在工作中尝试去增加个人、人与人之间或政治权利,以促使个人、家庭及社区能以行动去改善他们的处境,这也是一个能够促使个人有足够力量去参与、控制及影响自己生命的过程,即“赋权”。社工从案主本身出发,改变案主的无能及无权感,提升案主意识,挖掘案主自身的潜力,从而倡导案主改变及行使权力的“使能”过程。在预防家暴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四点进行赋权。其一,接纳案主对问题的看法,肯定案主行为的意图及新的认知、情绪、意愿及行为的发生,
让案主感到被尊重;第二,评估案主现有的优势,以此协助案主恢复其自信心,降低其自责感;第三,帮助案主整合与动员资源,并提供案主获取资源的机会;第四,帮助案主分析权力关系,促使案主意识到“两性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其问题的产生”,从而达致案主意识的不断提升;第五,社会工作者要帮助案主相信改变的能力在于自己,由此协助案主产生自我概念、重要感及能力感。
从宏观方面看,可以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利用社区内外的资源,来建立我国多部门的干预机制。比如,将公安、司法、妇联、社区及其他部门联合起来,共同推动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以帮助受虐妇女发掘社会支持的社会资源,解决其问题,协助其度过困难和危机;同时,也应推进受虐妇女能力建设的提升,并消除全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正对待,以构建两性平等与和谐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
除此之外,本人认为家暴的产生是家庭内沟通出现了问题,成员间的需求没有满足,以致用暴力的方式传递。所以在介入家暴过程中也要协助案主改善沟通方式,有效地表达,提高相处的技巧,以预防家暴。
幸福家庭工作室社工刘瑾
201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