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贮存和运输第五章利用和处置第六章监管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消纳处置等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
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弃料。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执行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执行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督导员进行管理。
2. 科学管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制度。
3. 人性化管理:关注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需求,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督导员职责第四条垃圾分类宣传督导员需在所属区域进行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市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
第五条垃圾分类指导督导员应在垃圾投放站点对市民进行垃圾分类的现场指导,确保垃圾正确分类和投放。
第六条垃圾分类监督督导员需对所负责区域的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第七条数据记录督导员应按时填写垃圾分类相关数据记录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督导员管理第八条招聘与培训1.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分类督导员的招聘工作。
2. 招聘的督导员需具备一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心,熟悉垃圾分类相关政策。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对新入职的督导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垃圾分类指导和监督能力。
第九条工作分配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督导员到各个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工作。
第十条工作评价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对表现优秀的督导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工作保障1. 城市管理部门应为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培训。
2. 督导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关心督导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解决实际困难。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1. 督导员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违反工作纪律等行为,将被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2. 违反法律法规的督导员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23.08.28
•【字号】甬综执〔2023〕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甬综执〔2023〕35号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执法督察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试行)》(甬综执〔2021〕38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8日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18•【字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十三号)《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4月18日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4月11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7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8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防治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宁波垃圾分类工作制度
宁波垃圾分类工作制度一、总则(一)目的和意义为全面加强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2. 分类指导,全面推进。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场所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3. 科学管理,提高效益。
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水平和效率。
4. 法制保障,强化监督。
依法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建立健全法制保障和监督机制。
二、分类标准与要求(一)分类标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分为四大类: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
1. 厨余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厨余植物等有机废弃物。
2.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等。
3.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废纸、塑料瓶、玻璃瓶、金属制品等。
4. 其他垃圾:指除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之外的废弃物。
(二)分类要求1. 居民家庭(1)居民家庭应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
(2)居民家庭应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对应的垃圾桶内。
2. 公共场所(1)公共场所应设置分类垃圾桶,并明确标明各类垃圾桶的用途。
(2)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指导,确保垃圾分类的实施。
3. 企事业单位(1)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操作流程。
(2)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垃圾分类培训,提高垃圾分类意识。
4. 物流运输(1)物流运输企业应按照分类要求,对运输过程中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存放、运输。
宁波市垃圾分类清洗点的设置规范
宁波市垃圾分类清洗点的设置规范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要求,本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为确保制度规范落实,进一步明确责任和要求,现将责任告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置按照《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和使用规范》及《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和分类标志》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二、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桶、垃圾分类投放点、垃圾收集点等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有条件做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还应当公示投放时间、收运时间、上门收集时间等。
三、按照规定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1.生活垃圾归集作业人员应在约定的收集时间之前的1小时之内,将分散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归集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收集结束后的1小时内,将收集容器复位,清洗收集设施,保持收集设施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有序。
2.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投给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3.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四、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垃圾房消毒夏季每周至少1次;垃圾收集容器夏季每日清洗1次,其它季节每周清洗1次;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五、及时劝阻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并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六、按约定运输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应当符合《条例》相关规定;就地拆解、分拣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作为责任人的,应当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等内容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对工作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的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文章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践一、引言宁波市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之一,城市化发展迅速,同时也带来了城市垃圾处理问题。
垃圾分类作为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难题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宁波市得到了积极推广和落地。
而在住宅小区层面,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更是影响着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环境卫生。
本文将从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践出发,深入探讨这一重要主题。
二、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1. 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引导在宁波市,政府对垃圾分类工作高度重视,通过颁发相关政策法规,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规范和引导。
在小区层面,政府通过发布文件,明确规定了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为小区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2. 宣传与教育的开展宁波市政府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居民对垃圾分类的重视和参与度。
在小区层面,物业公司和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垃圾分类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了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了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3. 设施与设备的完善宁波市政府在城市垃圾分类工作中,大力推动了垃圾分类设施的完善和建设。
在住宅小区层面,建立了湿垃圾、干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等不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提高了小区居民的垃圾分类便利程度。
三、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实践1. 居民参与度的提升在宁波市的住宅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建设得到了广泛的实践。
居民们逐渐养成了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垃圾箱的良好习惯,垃圾分类参与度逐渐提升。
在实践过程中,居民们认识到垃圾分类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性,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工作中来。
2. 物业公司与社区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在宁波市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和社区工作人员充分发挥了在垃圾分类工作中的作用。
他们不断加强对居民的垃圾分类宣传,积极组织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跟进与检查,有效地推动了垃圾分类工作的实践。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一节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道路容貌管理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容貌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生活垃圾管理第三节建筑垃圾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详细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详细规定1. 背景随着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数量不断增加,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提供详细规定,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督导员的职责和权利3.1 督导员应当深入了解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法规,并向居民宣传和普及相关知识。
3.2 督导员应当协助相关部门,监督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和教育。
3.3 督导员应当及时上报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并提出改进意见。
3.4 督导员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
4. 督导员的要求和条件4.1 督导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和垃圾管理知识,通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2 督导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地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调工作。
4.3 督导员应当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能够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
4.4 督导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保守工作秘密。
5. 督导员的管理措施5.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督导员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规范工作流程。
5.2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督导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5.3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导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5.4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惩。
6. 督导员的奖励和激励措施6.1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在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督导员给予奖励和荣誉。
6.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激励督导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6.3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发放津贴和补贴,提高督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中国于2019年正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引》(GB/T 32588-2016),该标准规范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要求。
这个标准主要包括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分类要求。
以下是2019年实施的中国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可回收物(Recyclables):
-投放要求: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物应单独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纸张、塑料、玻璃、金属的详细分类和回收标准。
2. 有害垃圾(Hazardous Waste):
-投放要求:电池、荧光灯管、废油漆桶等有害垃圾应单独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不同种类有害垃圾的详细分类和处理标准。
3. 湿垃圾(Kitchen Waste):
-投放要求:食材废弃物、剩饭剩菜等湿垃圾应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湿垃圾的详细分类和处理标准。
4. 其他垃圾(Other Waste):
-投放要求:无法归类到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湿垃圾的其他垃圾投放到指定容器。
-分类指南:对其他垃圾的分类和处理标准。
5. 投放标识:
-标明各类垃圾投放容器的标志和标识。
6. 投放设施建设:
-指导垃圾投放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有一些差异,因此具体实施细则可能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来调整。
在进行垃圾分类时,建议居民仔细阅读当地政府发布的垃圾分类指南和规定。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
全国各地垃圾分类标准生活垃圾怎么分类?不规范行为怎么处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相关文件汇总,包括多个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垃圾管理,值得关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将进入法治新时代,强制垃圾分类。
江西省《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住建厅厅长卢天锡介绍,《条例》共10章69条,主要包括建设配套设施、规范投放行为、严格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定行政处罚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山东省《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将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
各地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健全垃圾分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完善垃圾管理配套政策标准,推动源头减量,构建全程分类收运处体系。
其中,设区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要实现有效覆盖,各县(市)至少有1个镇(街)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
省里将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通报。
同时,稳步推进垃圾焚烧等处理设施建设,新建3个垃圾焚烧项目,新增处理能力2400吨/日,同步开展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或整治。
河南省《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怎么分类,违者如何处罚等问题。
《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几类。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各类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办法》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饲喂畜禽。
《办法》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作了全面规定。
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农贸市场、商超推行净菜上市;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旅馆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甬政办发[2012]210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世行贷款宁波市城镇生活废弃物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有关工作,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寿永年副组长:王仁洲成员:倪炜市政府李谦市城管局陈德良市监察局马春骐市委宣传部薛永清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张世方市发改委(物价局)阮志贤市教育局陈建章市科技局张希平市公安局张镇岳市财政局李千火市国土资源局虞建飞市环保局王丽萍市规划局杨馥源市住建委胡焕剑市贸易局邹大鸣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干爱玲市卫生局杨雄鹰市旅游局谢志初市统计局章国乾市工商局朱学峰市质监局胡国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靳伟市法制办姚晓东市总工会王海寅团市委李晓东市妇联卜明长海曙区政府李国宏江东区政府贺昌元江北区政府王洪平鄞州区政府王兆波镇海区政府张国平北仑区政府俞进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朱雪松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陈建胜任办公室主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86号发布时间:202x-05-31发布机构:宁波市人民政府主题词:地方政府规章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经济、规划、水利、环保、海洋、海事、公安、国土资源、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筑垃圾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和陆上消纳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的可容纳量应当逐步与所接纳区域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相适应。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海事、交通等部门编制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第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并向社会公布消纳场所、中转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
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宁波市建造垃圾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宁波市建造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建造垃圾管理行为,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城市漂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垃圾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造垃圾,是指在建造工程施工、拆除、改建和维修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四条建造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建造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第五条宁波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造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建造垃圾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六条宁波市建造垃圾管理应当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章建造垃圾产生与采集第七条建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建造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建造垃圾应当分类采集,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物、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九条建造垃圾采集单位应当定期采集建造垃圾,保证垃圾不堆放在施工现场。
第十条建造垃圾应当存放在指定的堆放场所,禁止乱倒乱放。
第十一条对于建造垃圾的运输,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防止垃圾泄漏。
第十二条建造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承担建造垃圾处置的责任,并及时清理垃圾。
第三章建造垃圾处置与利用第十三条建造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遵循国家规定的建造垃圾处置标准。
第十四条建造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尽量减少填埋和焚烧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条建造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造垃圾的登记、运输、处置记录,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宁波市建造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不按规定分类采集建造垃圾的单位,建造垃圾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于非法倾倒建造垃圾的行为,建造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即将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未落实建造垃圾管理责任的单位,建造垃圾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
队 提 供有 力 支 撑 。
二 (
)
基 本 原 则
人 为 本 以 1 .
,
共 治共 享 。
以 提 升 人 民 群 众 获
得感 、
幸福 感为 出 发 点 和 落脚点 ,
加 快 城 乡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设 施 与 运 行 管 理 体 系 建 设 。 落 实 政 府 主 体 责
年 2 〇 1 8 _ 2 〇 2 2
(
)
为 深 入 贯 彻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关 于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的 决策部 署 ,
认 真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转 发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制 度 实
三
(
)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通 过 实 施 生 活 垃 圾 源 头 减 量 专 项 行 动 、 回 收
利 用 专 项 行 动 、 制 度 创 制 专 项 行 动 、 收 运 处 置 能 力
提 升 专 项 行 动 、 文 明 风 尚 专 项 行 动 、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分 类 专 项 行 动 、 建 筑 垃 圾 资 源 化 利 用 专 项 行 动 等 七
过 度 包 装 , 倡 导 资 源 循 环 利 用 , 促 进生 活 垃 圾 源 头
减 量 。 大 力 应 用 再 生 资 源 再 生 利 用 、 生 物 处 理 、 清
洁焚烧等新 技术 ,
采用
互联 “
”
网 +
等 信 息 化 手 段 提
高 生 活 垃圾 分 类 效率 效益 。
垃 圾 分 类 制 度 的 重 要 讲 话 精 神 牢 固 树 立 和 贯 彻 落 ,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1. 规定目的本文档旨在明确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实施细节,确保有效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提高城市环境整洁度。
2. 督导员职责2.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和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垃圾分类。
2.2 督导员应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政策,解答相关问题,并引导居民正确操作分类垃圾。
2.3 督导员应定期巡查小区或居民区域,检查垃圾分类情况,并及时报告问题和改进建议。
2.4 督导员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组织垃圾分类培训和宣传活动。
3. 督导员要求3.1 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耐心解答居民疑问。
3.2 督导员应熟悉垃圾分类政策和相关法规,并能正确引导居民操作。
3.3 督导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更新垃圾分类知识和技能。
3.4 督导员应保持专业形象,不得泄露个人隐私或滥用职权。
4. 管理措施4.1 相关部门应建立督导员管理制度,明确督导员的权责和管理流程。
4.2 督导员应配备必要的工具和宣传材料,以便有效履行职责。
4.3 相关部门应定期评估督导员的工作表现,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培训或调整。
4.4 督导员工作应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5. 奖励与惩罚5.1 对于履职出色的督导员,可以给予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5.2 对于工作不力或违反工作纪律的督导员,可以给予相应的惩罚,如警告、降职等。
5.3 奖惩措施应公平公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其他事项6.1 本规定自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实施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6.2 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确保居民了解本规定,并能主动配合督导员的工作。
6.3 各区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督导员的工作,共同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实施细节规定》的内容。
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引言:宁波市作为中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城市之一,人口众多,住宅小区垃圾处理成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工作。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效率和生态环境的质量,宁波市采取了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全面评估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价值,同时分享个人对该制度的观点和理解。
1. 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意义1.1 垃圾分类的环境效益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处理。
通过垃圾分类,可实现垃圾资源的再利用,减少资源浪费。
有效垃圾分类可以降低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1.2 垃圾分类的社会效益宁波市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引导并养成市民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市民在自家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中,提升了环境意识和责任感,形成了共同参与的社会氛围。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还可以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
2. 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2.1 宣传推广宁波市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媒体广告、社区宣传、教育培训等,向市民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和政策,以提高市民垃圾分类的意识和能力。
2.2 设施建设宁波市政府在小区内配备了垃圾分类的设施,如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回收站。
政府还鼓励小区居民参与建设和管理,形成共同参与的局面。
2.3 监督管理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对垃圾分类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制度的落地和执行,同时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和教育,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对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评价3.1 深度评价宁波市住宅小区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注重宣传教育、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
这些举措为市民提供了方便,增强了整个社会对垃圾分类的认知和支持度。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
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垃圾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和执行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督导员的资格1. 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垃圾分类知识,并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
2. 督导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有效引导居民进行垃圾分类。
第四条督导员的职责1. 督导员应负责宣传垃圾分类政策,提供垃圾分类指导,解答居民垃圾分类相关问题。
2. 督导员应监督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分类行为。
3. 督导员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第五条督导员的权利1. 督导员有权向居民提供垃圾分类宣传资料,并要求居民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2. 督导员有权对居民的垃圾分类行为进行检查和指导,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督导员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居民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
第三章执行措施第六条宣传教育1. 相关部门应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指导,并配合督导员开展宣传活动。
2. 媒体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宣传,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七条奖惩制度1. 对于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的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如表彰、奖金等。
2. 对于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罚,如罚款、警告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督导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职责。
2. 居民可以通过举报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督导员的不当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阻碍垃圾分类工作、伪造垃圾分类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管理执行条例》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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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餐厨垃圾管理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生活垃圾以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基本分类标准。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的原则,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回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害垃圾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组织村(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指导、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九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再生资源、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酒店、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第十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市、县(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设施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置,并与固体废物利用与处理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垃圾收集站、转运站,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等中转、分拣、拆解场所,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置基础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可回收物分拣、拆解等场所的集中布局,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
第十三条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确定固定的垃圾收集点,配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下简称收集容器)。
现有居住小区未配套建设垃圾房或者垃圾房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以及无固定的垃圾收集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补(扩、改)建,配齐收集容器。
农村其他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垃圾房,配备收集容器。
具体办法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垃圾房、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居住小区内更新所需的收集容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补偿制度。
区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跨行政区域输出处置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处置设施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支付补偿费。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一)厨余垃圾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二)可回收物可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其中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应当预约收集单位收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当投放至暂存场所(点)或者垃圾房,并尽快处理。
装修垃圾应当先装袋或者捆绑后再投放。
居住小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定时投放和有害垃圾定点收集、登记制度。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废弃物、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禁止投放至收集容器或者垃圾房。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区以及管理责任人制度:(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履行物业服务的单位(组织)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饭店、商店、商业广场、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娱乐场馆,公园绿地、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轨道交通、公路、隧道等管理范围,其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在建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其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其承办组织者或者场地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地下通道、公共厕所等公共区域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放置收集容器,并在管理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布局,分类投放行为规范,以及管理责任人和预约收集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鼓励有条件的管理责任区,采取上门收集、集中投放等措施,减少或者撤销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收集容器分类归集到垃圾房或者收集容器归集点,分类交付给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管理责任人在分类归集时应当分装分运,禁止将已分类的垃圾混合归集。
管理责任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收集、运输车辆通行和装载作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归集点。
归集点确需临时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收集、运输作业的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申请划定收集、运输车辆专用停车泊位,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时清理垃圾房、垃圾收集点、收集容器和归集点,维护维修垃圾房、垃圾收集点及收集容器,保持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日产日清。
第二十二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应当及时劝阻,督促其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并可以在管理责任区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居住小区内的垃圾房不具备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暂存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管理责任人确定暂存场所(点)。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就地拆解、分拣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二十四条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农村地区产生的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类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单位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还可以由单位和个人交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运输。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绿化垃圾由产生单位、个人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输,但事先已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运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运输,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督促。
第二十五条受委托从事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签订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并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确定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应当考虑噪声扰民、城市交通高峰期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生活垃圾类别标示、标识的密闭化车辆,防止污水滴漏、扬尘等;(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三)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四)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时、如实记录收集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和运输去向;(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接收的可回收物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管理责任人混合归集生活垃圾的,应当要求其重新归集,再按规定交付;对拒绝重新归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第二十九条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
因突发事由暂停或者在许可期限内需要终止收集、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签订的经营服务协议办理。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收集、运输活动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