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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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A的主张不正确。

(1)甲是中国人,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

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甲是中国人。

(2)甲的中国人身份不因他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而受影响。《解释》规定,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

(3)保护海外侨民是国家的责任。甲是中国人,中国驻A国大使馆对他在A国遭受的不法侵害表示关切,是履行其护侨的职责,要求A国依法惩治肇事者,是尊重A国的主权,不存在干涉其内政的问题。

公民甲是A国的一名国家公务员。在他任职期间,他将其单位的资金多次非正常地转入B国,以个人名义存入B国银行。随后,甲畏惧东窗事发,潜逃B国。A国请求B国引渡甲,但遭到拒绝。在没有希望将甲引渡的情况下,A国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在B国公民帮助下,将甲绑架回国,并以腐败罪提起诉讼。B国政府得知此事后,向A国政府提出抗议,要求A国道歉并将甲送回B国。而A国则指责B国庇护罪犯,拒绝道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合法?B国的要求是否合理?

A国的做法不合法。A国在没有得到B国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是不合法的。

B国的要求合理。因为A B两国之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B国是否引渡罪犯,完全可以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由决定;但A国要求B国将甲引渡时,B国根据引渡的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权拒绝A国引渡的请求。然而A国却派自愿人员潜入B国将甲绑架回国,侵犯了B国的国家主权。

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1998年,A1获准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2004年,A1宣告破产。由于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12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并经请求冻结了A国在B国B1银行的存款。A国拒绝出庭,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将所冻结的资产用于清偿。之后,当A2(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属的一游轮停靠B国港口时,B国法院经请求扣押并拍卖了该船及其货物。

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国家豁免是一项普通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一国法院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不得对它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和采取强制措施。B国法院受理诉讼、发出传票、缺席判决和对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侵犯了A国的国家豁免权。

(1)A1是A国的一个独立法人,以其自由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它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因此A国不对A1未偿债务承担责任。

(2)A国政府向B国政府购买武器的交易不属于豁免例外的商业交易。

(3)A2是独立法人,与A1的债务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它也不是A国国家定义的一部分。

A国A1政府实行独裁统治,引起大规模反政府起义,该国陷入内战。为镇压反政府武装,A1在B国发行了5年期、利率为4.75%的“重建债券”10亿美元,用于向B国购买军事装备。后来,A1被推翻,被迫退缩北方一隅。反政府武装占领首都,有效控制全国绝大部分领土,宣布成立A2民主共和国,组成中央政府,并宣布是代表A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政府。A2成立5年后,得到B国承认。第七年,B国“重建债券”持有人联合在B国法院起诉A2,要求赔偿本金和利息17亿美元。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向A2外交部部长发出

传票,但被退回。就在此时,A1在B国法院起诉,请求对B国政府将以前为它所购买而现在转交给A2的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B国法院接受了诉讼,并判决该房产属A1所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⑴B国法院对A2民主共和国行使管辖权违反国际法。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这种豁免的一般形式是一国法院不得对以外国国家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和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在本案中,A2民主共和国是A国的继续,并得到B国承认。承认的一个法律后果是被承认者在承认国享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B国法院未经A2同意受理其国民对A2的诉讼、向A2外交部长发传票侵犯了A2在国际法上享有的豁免权,违反了B国依国际法对A2承担的义务。

⑵B国法院将大使馆房产的所有权判归A1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在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上,新政府有权继承属于它所代表的国家的一切国家财产,包括在国外的合法财产。在本案中,A国旧政府A1所购买用于驻B国的大使馆房产属于A国的国家财产。A1政府被A2政府取代后,后者对大使馆房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利。因此,该大使馆房产属于A2政府所有,它有权接管。B国承认了A2,就是承认A2政府是国际关系上代表A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A1政府不再具有代表A国的资格。B国法院的做法违反了B国承认A2产生的义务,并侵犯了A2政府享有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公约,所以A 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不正确,因为根据引渡的同一原则,在A国没有贪污罪,所以如果中国请求以贪污罪引渡是不应该得到A国的许可的。中国应该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对方和中国都是缔约国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与协助,如果A国不给与协助,就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

B1是A国A1省西北部的一个土著部族。A国成立后,与B1部族酋长签订协定,宣布B1部族居住区为保留地,并承认他们有权维持其传统语言、文化和生活方式。A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第一任择议定书后,为使B1土著居民融入主流社会,享受现代文明的利益,颁布了《文化促进法》,制定了在保留区推广官方语言的计划,由于越来越多的土著后裔将官方语言作为主要语言,其传统语言有被淡忘之势。同时,B1保留地经勘探发现巨大油气田。A1省政府向中央政府请求征用保留地用于汽油开发,得到允许。于是,B1部族酋长致函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A国政府违反了公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剥夺了该部族的自决权和享受其固有文化、使用其固有语言的权利。人权事务委员会将来文通知A国政府。

假设你是A国政府的法律顾问,根据以上案情提出法律意见。

(1)自决权是殖民地人民和其他被压迫民族享有的一项国际法权利。B1是土著部族,不是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因而不享有自决权。

(2)B1部族酋长没有利用国内救济。

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受理B1部族酋长关于自决权受到侵害的来文。

第六章国家领土

塔顿岛是一个荒芜岩石岛,距离A国147海里、D国365海里。B国一航海家在16世纪初发现该岛,其后C国一航海家也发现此岛,并称之为“希望岛”。19世纪中叶,D国一军官乘一艘商船登上岛屿,宣示D国主权,但没有留下主权标志。D国将主权宣示通知了B 国政府,并将地图和文字说明公布在B国一份全国性报纸上,没有任何国家表示异议。后来,C国在与A国的战后和平条约中将塔顿岛割让给A国。这遭到D国强烈抗议。在此后时间里,D国一直反对A国强化控制该岛的活动。特别是第50年当A过宣布将塔顿岛出租给B国一家公司开发旅游时,D国声称将采取一切手段恢复对岛屿的主权。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发现与先占的关系

2、A国是否取得了塔顿岛的主权?

1)先占。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区别于发现在于,先占必须有效占领并在当地建立行政管理机构。

2)否。

第七章海洋法

X海峡位于B国南部大陆领土和C国北部大陆领土与C国X1岛屿之间,最大宽度不超过21海里。当A过两艘军舰通过X海峡的北部时,遭到B国海岸部队袭击,但未被击中。A国立即向B国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中享有无害通过权。B国政府则称,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许可。为进一步试探B国的态度,A国派遣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舰队驶入X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严重受损、数十名海军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后,A国通知B国政府,将在海峡扫雷。这遭到B国政府拒绝。随后,A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引起B国政府强烈抗议。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A国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为什么?

2、A国在X海峡北部扫雷是否符合国家法?

⑴享有。因为该海峡是属于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据公认的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一国有权在平时,在不经过沿岸国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派军舰通过位于公海两部分之间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只要这种通行是无害的;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沿岸国不得禁止这种通行。

⑵不符合,A国的扫雷构成了对B国的主权侵犯。

第八章空间法

AB两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各自宣布了从其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它们还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缔约国。A国一架高性能军用侦察机在距离B国东南海岸135公里海域上空抵近侦察飞行,被B国一架军用飞机跟踪监视。当两架飞机靠近平行向西南方飞行时,A国军用飞机突然转向,朝东北方飞行,其左机翼撞上B国飞机,致使其失控坠海。受损的A国飞机进入B国领空,并降落最近的一个军用机场。事件发生后,A国指责B国侵犯了它在国际空域的飞行自由,应对事件负责;其飞机进入和降落B国是出于紧急情况,无需它的同意;降落飞机享有主权豁免,B国无权扣押和检查。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主张的合法性。

A国主张不合法。

(1)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不是国际空域,A国军用飞机是在B国享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

济区上空飞行。

(2)A国在B国专属经济区上空享有的飞越自由不同于公海上空的飞越自由,A国军用飞机的侦查飞行无视B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是行使正常的飞越自由,而是在搜集B 国的情报。

(3)A国军用飞机进入B国领空、降落B国机场侵犯了B过主权。紧急情况不免除A 国军用飞机进入和降落的非法性。

(4)A国飞机不享有主权豁免,其属于不受国际法保护的间谍飞机,侵犯了B国的权利,且造成了损害,B国有权检查。

A、B、C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 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人。被劫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D国允许。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哪些国家对C1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管辖权?

(2)D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A国和D国。劫持事件是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内发生的,D国是劫持者C1所在地,而该国没有引渡他。

(2)D国做法不正确。①劫持民用飞机是《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防止和惩罚的犯罪行为。C1虽然是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成员,但其劫持行为不属于政治犯罪,因此D国不能提供庇护。②D国虽没有引渡义务,但依公约第七条规定,D国有义务依其法律对C1进行起诉和审判。③D国的做法违反了它依公约承担的国际义务。

A国人甲向A国地方法院、A政府和联合国递交一份所有权声明,宣布他是月球的土地所有者。他注册陈丽“月球大使馆”公司销售月球土地,并在世界多个国家建立了分公司。B国人乙与甲签订协议,代理销售月球北纬20°~24°、西经30°~34°之间的土地并向B国地方政府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开始销售月球土地。B国人只要向“月球大使馆”分公司交纳一小笔费用即可取得A国总公司颁发的《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书》。购买者据此可拥有所购买月球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以上和地下3公里以内的矿物产权。B国是1979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的缔约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应该如何对待“月球大使馆”分公司及其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

B国应撤销“月球大使馆”分公司的登记,禁止其销售月球土地,认定代理销售协议和出售的月球土地所有权无效。

(1)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不能据为己有是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政府间或非政府国际组织、国家组织或非政府实体或任何自然人的财产。

(2)B国是《月球协定》的缔约国,有责任使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国内得到遵守。B 国有义务撤销公司登记、禁止销售和认定代理协议与所售土地所有权无效。

第九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A国一地方法院受B国X村曾经发生的大屠杀事件受难者后裔的诉讼请求,向B国现任外交部长甲签发了一项“缺席的国际逮捕令”,指控他对X村的大屠杀事件负有责任,凡有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在全球通缉。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A国法院做法不正确。

(1)根据国际习惯法,外交部部长在外国时,享受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甲是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享有与其身份相联系的属人豁免。

(2)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是各国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罪行。甲被指控对B国X村曾发生的大屠杀事件负责,根据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官方身份不免除个人责任。但甲作为B国现任外交部部长,他在外国享有不可侵犯的人身权利和刑事豁免权。

(3)A国向甲签发逮捕令和进行通缉的行为违反了它对B国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十章条约法

A B两国是联合国会员国。A国内战在联合国干预下结束后,根据一独立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安理会通过1468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决定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应对A国内战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负责人,并要求所有国家与法庭合作,将指控的嫌疑人移交给法庭。法庭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对A国境内发现的“万人坑”负有责任。当他出席B国一学术机构举行的一个国际安全会议时,法庭要求

B 国逮捕甲并移交给他。这为B国拒绝,因为它与A国之间的引渡条约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国民引渡给任何第三方。

根据案情,分析B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B国的做法不正确。(1)安理会1468号决议对B国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1468号决议是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并规定所有国家有义务与它设立的国际刑事法庭合作,逮捕被指控的嫌疑人并移交给它。B国是联合国会员国,根据宪章有遵守1468号决议的义务。

(2)B国根据安理会1468号决议的义务优于它根据与A国引渡条约的义务,即未经A 国同意,它不得将A国陆军参谋长甲移交给法庭的义务。《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的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重申了这一原则。本案中的国际刑事法庭是根据安理会决议设立,被指控A国陆军参谋长甲在B国管辖的领土内,法庭向它提出了逮捕并移交甲的要求。因此,B国有义务与法庭合作,不能以它与A国的引渡条约来对抗。

第十一章国际组织法

A国是联合国会员国。该国由于总统被暗杀而使总统和总理所各自代表的两大部族陷入仇杀之中,大量无辜平民、妇女和儿童被屠杀,大批难民涌向周围邻国。安理会紧急讨论A 国情势,通过1725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那些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负责的人。A国一陆军上尉甲被法庭指控犯有种族灭绝、谋杀和酷刑等罪行。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该法庭的建立不合法,对他没有管辖权。因为它不是依条约或《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设立的,而是由安理会建立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建立一个司法机关的权利。而且,法庭的审判干涉了A国内政。

根据案情,分析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正确。因为安理会有权建立一个特别国际刑事法庭。不干涉各会员国国内管辖事项是《宪章》的一项原则。但这项原则受一个条件的限制,即该原则不应影响执行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措施。而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正是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动。因此不存在干涉A国内政的问题。

法庭的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是A国境内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甲是A

国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因此他对法庭管辖权的反对不能成立。

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

一民间环保组织在C国登记的船舶“绿色号”停泊B国港口时,被秘密进入B国的两名A国人X和Y炸毁,造成一名C国船员死亡。B国逮捕了X和Y,经调查发现,他们是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的军事人员。B国向A国提出抗议,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以及“和平号”及其死亡船员。A国承认X和Y的身份,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要求B国释放,这遭到B国拒绝,并判处X和Y各10年监禁。经谈判,A B两国达成执行监禁协定:将X 和Y监禁在A国一个小岛上5年,非经双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允许他们离开岛屿。到监禁的第二年时,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指责A国造反协定,要求立即将两人送回岛上。A国说,它的行为义务是正当的,因为X和Y的健康日益恶化需要紧急治疗,这一行为不能仅仅依据条约法来判断。由于B国的要求被拒绝,它宣布冻结A国驻B国使馆的资产。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B国的要求和行动是否正当?为什么?

2、A国将X和Y带离岛屿的行为是否正当?为什么?

⑴案例中,X和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导致“和平号”被炸毁一名C国人死亡,据此可认定此行为为国际不法行为。A国应承担直接国家责任。B国要求道歉、赔偿损失和调查费用是A国所应承担并履行的国家责任具体体现,是正当的。但因为“和平号”及死亡的人都属于C国,所以B国就该部分主张赔偿的主体资格有瑕疵,能主张船舶和死亡人员赔偿的应该是C国。

案例中,X、Y系奉A国安全局命令行事,二者行为应是属于国家及其政府的行为。因为AB两国俱为平等的国家主体,所以享有国家豁免。根据国家豁免的内容,可知A国驻B 国使馆作为国家财产和国家主权的延伸是享有国家豁免的,B国不能冻结该财产,B国的行为是不正当的。

⑵AB两国达成的执行监禁协定属于两国的双边协定,是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根据国家基本义务相关规定,善意履行监禁协定内容是A国的义务。第二年,在未经照会B国的情况下,A国将X和Y送回本土B国完全有权提出抗议。但X、Y真的急需治疗,根据人道主义原则,B国应要求在X、Y健康状况稳定后立即将其送回岛屿监禁。A国带离X、Y的正当性取决于其说法的真实性。由上述可知,遵守监禁协定是A国应履行的国家基本义务。若并非如A国所言,A国的行为就是不履行义务,是非正当的;若真如其所言,则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和国家天然对其国民所负的保护义务,A国的行为正当,但其必须照会B国并提交证明材料以证实X、Y真的需要紧急治疗。

第十三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一架A国民航班机在大西洋上空爆炸,造成乘客和乘机组人员全部罹难。A国指控灾难系两名B国人安放在飞机上的炸弹爆炸所致,要求引渡他们到A国受审,否则,将冻结B 国的国家存款和轰炸B国情报大楼。这为B国拒绝,要求谈判或仲裁争端。这又遭到A国拒绝。因此,B国在对被指控的嫌疑人进行起诉时,援引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第14条第1款(两国没有对该条款提出保留)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法院判定它履行了公约义务,并制止A国的非法行为。第二天,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747号决议,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B国政府毫不迟延地将嫌疑人交A国审判。A国反对国际法院对争端的管辖权。

根据案情,分析国际法院对B国提交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有管辖权。

本案中,B国已将被指控的嫌疑人提交其主管当局进行起诉,因此,由于两国都接受了公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在B国提出申请书时,国际法院因此取得了对争端的管辖权。再者,安理会决议是在B国提交争端后通过的,自B国提交申请书时起,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就已经确立。

第十四章武装冲突法

A国内战后,其邻国B与C和D与E派兵进入A国,分别支持中央政府和反政府武装,另外两个邻国F和G宣布保持中立。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422号决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外国军队撤出A 国。D国以不是联合国会员国为由继续支持反政府武装。在D国上尉X组织的一次突袭中,H国驻A国的一总领事馆被炸,造成馆舍严重受损和3名领事官员重伤。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D国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F和G国是否可以继续保持中立立场?

1、不合法。

D国派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干涉了A国内政;D国军队不撤出A国违反了安理会决议。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会员国应遵守宪章原则。

2、不可以。在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下,国家保持中立的自由受到约束。本案中安理会第1422号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对A国内战双方实行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为,无论F国和G国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安理会决议的措施,不得继续奉行中立。

国际公法 案例分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国际公法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已排版)综合

国际公法 单项选择题 18世纪末,( A )首先提出编纂国际法的倡仪。A. 边沁 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 B )确定领海宽度。B. 大炮射程论 1702年,荷兰著名法学家( C )在他发表的《海洋领有论》中提出把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指出领海属沿岸国主权管辖,公海则不属于任何国家。 C. 宾刻舒克 A开头 安理会所表决的非程序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个理事国的( D )票决定。D. 9 可决 B开头 ( D )把危机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D. 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 D )不能行使紧追权。 D. 民用商船 ( A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A.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 ( B )被视为是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的事件之一。B.《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B )。B. 格老秀斯 C开头 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 C )。C. 内水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只有曲入陆地的海域面积( B )以湾口宽度为直径的半圆面积才称为海湾。 处理国际组织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是(D)。D. 行政机关 B. 等于或大于 D开头 第一个惩治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是( A )。A. 东京公约 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 A )。A. 巴黎公约 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于( D )年在日内瓦召开。D. 1958 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 国内运输权 对于发生在公海上的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及船长或其他服务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事项,由( C )专属管辖。 C. 船旗国或有关人员所属国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 C )的承认。C. 新政府 对于宽大陆架国家确定大陆架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最多可划到(B ) B. 350海里 当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 B )。B. 条约优先于宪法以外的法律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 G开头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 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C )。 C. 随领土转移原则 关于国际法效力依据问题下列学者持实在法学派观点的是(A)A奥本海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C)立场在19世纪末期由比利时和意大利等国的司法判例正式确认。C.限制主义 关于国家管辖豁免问题,(B)立场在19世纪初得到英美等国的司法判例的确认,19世纪末以前一直得到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普遍支持。B.普遍主义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A)主张二元论平行说。A.奥本海 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B)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C)。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 )。D. 联合国秘书长和国际法院的法官由安理会选举 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D )。 D. 建交是承认的一种表现形式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D)D.出生地主义 国际法委员会于()年经选举正式成立。A. 1948 国际法基本原则有。B. 强行法性质 国家领土自然划界的方法有(A) A.以山为界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B.外交保护 国际法优先说的著名代表人物是(B)B.美国的凯尔森 国家的核心构成要素是(D)D.主权 国家间的国际法官方编纂活动始于( C )。C. 19世纪初 国家可以自由决定与其他国家缔约、建交、结盟或进行其他往来,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任何形式的干涉,

国际公法练习题

国际公法单选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选择的正确答案填入括弧内,每题2分,共20 分) 1.依国际条约规定,向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称( D ) 。 A .国际运河 B .界河 C .多国河流 D .国际河流 2.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 D ) 。 A .联合国大会 B .国际法院 C .托管理事会 D .安理会3.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 C ) 。 A .将月球据为已有 B .在月球进行战争 C .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和天体 D .先占天体4.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在( A ) 。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5.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实行( A ) 。 A ?登临检查 B ?武力攻击 C ?紧追 D ?诉讼 6?国际上规定废弃将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的第一个公约是(B) o A ? 1907年海牙和平公约 B .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C ?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D. 1968年日内瓦公约 7?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 o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 o A ?认证条约约文 B .保留 C ?修正 D .终止实施 9?确定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文件是(A ) o A ?《联合国宪章》 B .万隆会议最后文件 C ?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D .《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宣言》 10.各国在大陆架上有( B ) o A ?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B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C开发资源自由D .建立法律之自由 1.18世纪末首次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称为国际法的学者是(E ) o A .格劳秀斯 B .边沁C.奥本海D .卢梭 2.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 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一项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C )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军队的行为C.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 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3.最早把大陆架作为法律概念提出的是( C ) o A .《大陆架公约》 B .马耳他外长帕多C. 美国总统杜鲁门D .《海洋法公约》 4.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A) o A .是对全人类开放的开发范围 B .应在联合国主持之下进行开发活动 C. 各国可按国际法加以占有D .适用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先占”方式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6》规定,对于因为( C ) 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准许在中国居留。 A. 经济B .战争C. 政治D .宗教 6.条约由于期满或其他法定原因在法律上终止存在而不再具有拘束力被称为(B ) o A .条约的中止 B .条约的终止 C .条约的失效 D .条约的停止施行 7.被称为“国际人权法案”的国际文伺:是(E )o A .《世界人权宣言》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公民权利和政治

【良心出品】国际公法案例题库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国际公法形成性考核案例复习题 三、案例讨论题 1、光华寮案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 答案要点: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1977年9月16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1982年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2、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参考答案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了进一步地肯定。对他国使用武力、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破坏和平秩序、违反人道主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卓长仁劫机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本案卓长仁劫机案即为中国民航296号客面被劫持事件。 1983年5月5日上午10时49分,中国民航三叉戟296号班机从沈阳东塔机场起飞前上海.机上共105人,其中机组人员9名,日本人3名. 11时20分左右,飞机飞临渤海湾时,以卓长仁,安卫建为首的6名武装暴徒突然冲到驾驶舱门口,用枪猛射驾驶舱门锁,踢开舱门后持枪闯入驾驶舱对机组人员射击,当即将报务员和领航员打成重伤.紧接着,武装暴徒又用手枪逼迫机长和领航员立即改变航向,向南朝鲜飞去.296号客机被迫降落在南朝鲜的春川军用直升飞机场.5月6日上午9时,除被劫持飞机的暴徒击伤的两名机组人员外,其他7名机组人员和296号上的全体乘客均被送往汉城市内的谢拉顿饭店. 南朝鲜军事当局将6名劫持犯拘留,并对事实情况进行调查.之后,南朝鲜军事当局立即把情况向中华人民共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报告. 我国外交部得到这项通知后,要求南朝鲜当局根据国际航空公约的有关条款,立即把被劫持的飞机连同机上的全体机组人员和全体乘客交还中国民航,将劫持飞机的罪犯交给中国处理.同时,并由中国民航局局长率领工作小组前往南朝鲜进行妥善处理. 5月6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主席阿萨德·科泰特秘书长朗贝尔也致电南朝鲜当局,对中国民航班机被非法劫持一事表示严重关切,并相信南朝鲜将不遗余力地安全放还旅客,机组人员和飞机,按照国际民航组织大会的决议以及南朝鲜参加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1970年海牙公约对劫机罪犯予以惩处. 经南朝鲜同意,5月7日上午8时,中国民航工作组到达南朝鲜处理这一劫机事件.经过双方磋商结果,被劫持飞机上的旅客和机组人员将和中国民航工作组同乘一架波音707专机返回中国;被劫持的中国三叉戟客机,一俟技术性问题获得解决就归还给中国;受伤的一名机组人员将继续留在南朝鲜就医,然后回国. 但是,双方关于6名劫持罪犯的处置问题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中国方面指出:按照中国的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这些劫持罪犯理应交还给中国方面处理.南朝鲜方面表示:不能把罪犯交还给中国,并声称南朝鲜主面已决定对他们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的制裁.中国方面对6名劫持罪犯尚未被交还中国表示遗憾,并且声明保留就此问题进一步交涉的权利. 5月10日

案例分析-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文题目: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外文题目: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荷兰诉比利时——默兹河水改道案 Holand v. Belgium —— Case Cocerning on the Meuse River Diversions 一、案情: 默兹河源出法国,流经比利时东部和荷兰南部,然后从北海出口。比利时与荷 兰于1863年5月12日签订了一项条约,建立管理默兹河水流改道系统以便让水流 注入航行运河和灌溉运河。这条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南威廉斯运河(从马斯特里赫 特到波斯勒杜克的运河)的水流过速的问题。解决的方法是:提高该运河的水位,在 马斯特里赫特处开一条新的入水口,规定须降低的水量,扩大默兹河汇合部分的工程规划。1863年条约的目的是解决两国自19世纪以来因这条河而引起的争端,但20 世纪后,这条运河已需要大力修建或建造新运河才能适应两国商业发展的需要了。1925年,两国签订一项新条约,拟解决由于兴建新工程而引起的争端。但这项新条 约没有得到荷兰批准。接着,双方就分别在本国境内的河段兴建大规模的工程。比 利时在列日和安特卫普之间建造阿尔贝运河、蒙新大坝和尼尔哈伦水闸;荷兰在马 斯特里赫特和布拉赫特之间建造朱利安娜运河、博格哈伦大坝和波斯卓维尔德水闸。双方互相指责,认为对方利用默兹河的水兴建的新运河和水利工程违反了1863年的条约。因比利时和荷兰均已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院的强制管辖,荷兰便于1936年8月1日向国际常设法院递交请求书,状告比利时所兴建的工程违反1863年的条约义务,请求国际常设法院裁断。比利时政府反对荷兰的诉讼主张并提出反诉。双 方都指责对方违反条约义务。国际常设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后,对案情进行审理,并在193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公法案例题汇总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五):诺特鲍姆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 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同年10月13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 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列国居住。同年7月24日,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辖

电大国际公法任务2案例讨论题

案例讨论题 1.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期末

作业 1、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地方支行行长,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1.05亿美元公款转移到A国,以个人名义存入A国A1银行,而后潜逃该国。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采取先行强制措施。A国以双发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遭到政治迫害。A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 其后,由于甲涉嫌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以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根据案情,分析A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中国应该如何做才能引渡甲? 2、A国总统甲因贿选丑闻陷入信任危机。他利用出席B国国际会议之机转道C国寻求政治避难,随后遭A国国会罢免。C国承认甲的C国国籍,并允许他在C国定居。A国指控甲犯有腐败罪和侵吞国家财产罪等20项罪名,多次要求C国引渡,但C国以甲拥有C国国籍予以拒绝。A国民众对此极为不满,愤怒的示威人群冲进C国驻A国大使馆,占领使馆并将使馆工作人员扣为人质。A 国政府宣布保持占领使馆和扣押人质,以向C国施加压力。C国因此派遣一支特种部队到A国解救人质,但被全部抓获。A国以非法入境罪判处他们4年监禁。A国和C国都是《联合国宪章》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问题:1)C国拒绝引渡甲是否合理?为什么? 2)甲对A国指控的罪行是否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3)A国对其民众占领C国使馆和扣押人质的行为是否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4)C国派遣特种部队解决人质的做法是否符合国际法? 5)被抓获的C国特种部队人员是否享有战俘地位? 3、一艘A国货轮驶离A国港口进入公海后,一A国船员酗酒后将一B国船员杀害。该货轮在通过C国领海驶往目的地D国港口时,B国领事请求C国协助,将A国犯罪嫌疑人逮捕。C国接受了请求,在通过其领海的A国货轮上逮

国际法经典案例

国际公法案例 第一章导论 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A国与B国签订了一项通航航海条约,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 享有豁免权。条约生效后,第三年,B国一艘邮船在A国领海内与A国一艘渔船相撞,导 致渔船沉没和一名船员死亡。邮船达到A国A1港口后,该港口地方法院扣留了邮船,并 对船长提起刑事诉讼。B国指责A国违反通商航海条约,侵犯了邮船的豁免权,要求立即 释放及其船长。A国法院坚持管辖权,认为通商航海条约不能适用,因为国会或联邦政府 没有颁布实施该条约的法令。A国政府则称,该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政府不能干预法院 的独立审判活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扣留B国邮船邮船和起诉船长的做法是否合符国际法? 1、因涉案的船舶不属于A国“国内机关和个人”,所以,本案不适用“A国宪法规定,条约非经将其纳入本国法律的立法或行政行为,不约束国内机关和个人”的规定。 2、由于两国有通航航海条约,且其中第3条规定,双方承诺各依本国宪法程序,采取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以实施本条约的规定,本案是适用此通航航海条约的。 3、既然该通航航海条约第5条规定,“双方从事邮件运输的船舶享有豁免权”,那么,此涉案船舶属于B国的邮船,则应当享有豁免权,因此,A国扣留B国邮船和起诉船长的 做法是不合法的。 4、A国的“三权分”立属于该国国内法律制度,不能对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国家法的基本原则 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 口和石油设施。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违反了哪些国家法原则? (美国侵犯尼加拉瓜的军事行动案)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不干涉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A国出兵支持B国反政府武装,直接攻击B国的港口、石油设施等.在B国港口布设水雷,以及上述判决中认定的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干涉行动.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亦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 第三章欧盟经济国际法上的国家 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1997年7月1日前,他取得“英国属土公民护照” 。7月1日后,他经常持此护照到A国进行商业活动,在那里建立了商业活动中心。 2003年,A国政府向甲订购军服30万套,约定:交货2个月后第三个工作日以美元结清货款,甲放弃外交保护。甲交货后,A国发生金融危机。到付款之日,A国政府以不可抗力的理由拒绝付款。甲要求与它达成付款和补偿协议,也被拒绝。于是,中国政府驻A国使馆 向A国外交部过问此事,但被指责为干涉内政。其理由是,中国物权介入此事,因为甲不 是中国人,而且他放弃了外交保护。 A国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 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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