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诺特鲍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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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诺特鲍姆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诺特鲍姆案
1、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
答: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法。
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