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之信息披露篇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2012年2月23日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标 签】商业特许经营管理【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发文日期】2007-02-06【实施时间】2007-02-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黑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以及特许人对 于第三人受此误 导而造成 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i 商业特许经营; E 露; 信.披 - 民事责任 ; 特许人 ; 被特许人
中图分类号: 9 39 D 2 .9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 0 】3 ∞l — 5 1 7 _ 2 × 2 1 0 9 0 1 8
济的诚信秩序 , 严重危及特许经营的发展 。信息披 露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根本方法嘲 也是我 国商业特 ,
许经营立法的重点。19 年原 国内贸易部颁布的 97
一
、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中的利益均衡
通过商业特许经营模式 ,特许人无需投人大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是我国商业特许 量资金便能够充分利用 自己拥有 的经 营资源 , 试行 》 并
这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中的一种后续义务 , 可以保 实 、 , 准确 还应该完整 , 不能仅披露部分信息。只有
证被特许人随时掌握相关信息 , 根据情况的变化来 信息足够全面完整才能达到充分披露 的要求 , 被特 经营项 目和防范风险。 条例》 2 条第 2 《 第 3 款规定 : 许人需要全面综合 的考虑所有信息才能做出正确 “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决定 。 信息的有用与否是需要 由被特许 人根据 自身
营资源的企业 ( 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 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的相关规定 。依据《 条例》 第 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 ( 以下称被特许人 ) 2 条 ,特许人应 当依照 国务院商 务主管部门的规 0 “ 使用 , 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 的经营模式下 定 , 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同年商务部 ,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系。在这个关系中 , 特许人提供一种被经许 可的商 业经营权, 并在组织 、 训练 、 商品计划 和管理上提供 援助以作为从加盟者获得报酬 的回报 。我国商业部 ”
20 年 2 1日起施 行 的《 05 月 商业 特许经 营管理办 法》 将特许经营定义为 :特许 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 “
维普资讯
2 4
山西省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第1 9卷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为公示制度或公 开披露制 度, 是指企业在证券的发行 、 上市 、 交易等过程中, 依 照法律将与证券发行有关 的一切真实信息 予以公
特许的。基本会员的加盟商应提供其经营业绩 的商 务计划书等资料。( ) 3 职业精 神 (tn a , 以证 e i1 用 h c) 实特许合同已经遵循 了协会职业准则条款。基本会 员 需要 提供 最近 的特 许合 同 书副本 及 随后可 能 出现 的修订副本。这些特许合同同时能够得到特定加盟
“ 国际 特许经 营品 牌 ” “ 、 巨额 广 告 支 持 ” “ 、 高额 投 资
回报”“ 、零风险投资” 。其 目的在于诱导投资者加 等 盟 。当然在特许协议签定后 , 同样也存在受许人会
有欺诈行为, 如隐瞒经营状 况 、 泄露体系 的秘密 、 违 反统 一 化 的规定 、 出体 系 后 模 仿 原 体 系进 行 同业 退
的 方式 , 为 引导 其 良性发 展 的 关键 。我 们 应借 鉴 国外做 法 , 立 完备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 成 建 以促 使 我
国特 许 经营 良性发 展 。
[ 关键 词 ] 特 许 经 营 ; 息披 露 ; 析 信 评 [ 中图分 类号 ]D 44 [ F1 文献标 识码 ] A [ 章编号 ]17 文 62—10 (06 0 50 20 )2—0 2 0 3~0 3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全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局(委):按照省商务厅党组关于履职尽职督促检查有关要求和部署,为做好特许经营专项检查工作,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是企业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也是引导和带动民间投资、促进创业和就业的重要手段。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备案办法》、《披露办法》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特许经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确定主管科(处)室和责任人,切实保证各项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相关政策宣传,积极推动备案工作目前,我省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已备案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武汉市,部分市州备案企业空白。
针对当前特许人备案率不高、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广大投资者风险意识不强等现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宣传力度,采取召开座谈会、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已开展特许经营和有意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知晓《条例》及其两个配套办法的要求,增强特许人的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被特许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具备备案条件,但尚未备案的开展商业特许经营企业,要引导其尽快备案;对已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备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指导其创造条件或进行整改,尽快达到《条例》、《备案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督促企业办理备案手续。
信息披露回执说明
信息披露回执说明
在本人考察273特许经营项目期间,福州市二七三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向本人披露了以下信息:
(一)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含附件);
(二)二七三公司工商登记的全称、住所地、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金额、经营范围、现有直营店情况(数量、地址、联系电话)、该公司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该公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该公司过去两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三)二七三公司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著作权软件、企业荣誉、企业标志和经营模式等特许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特许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含特许资源的所有人、该所有人的基本信息、特许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授权内容、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处理该特许体系的办法);
(四)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含特许人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含收取的保证金的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五)向被特许人提供有关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的情况;
(六)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七)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八)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九) 273连锁店(含加盟店)在全国现有和预计的数量、分布区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以及加盟店经营状况(实际的投资额、平均营业额、成本、毛利、纯利);
(十)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2010年度、2011年度);
(十一)近五年内与273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含案由、诉讼请求、管辖、结果);
(十二)二七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30万元以上罚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说明
说明人:
年月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附件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二月六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 1 —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 2 —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广告宣传“经营活动收益”,是否属于“信息披露”
广告宣传“经营活动收益”,是否属于“信息披露”?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涂志陈巴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同时,《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评估的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第二项作了进一步规定,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可见,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评估是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经营状况分析评估,通常是指在确定一个评估基准日的基础上,利用一定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的经营活动的收益性、安全性、效益性及成长性进行分析评估而得出的结论。
其应当以过去的一段时间已经产生的经营活动收益作为最基本的评估依据。
毫无疑问,经营状况评估包含了“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那么,特许人在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是否可视为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对特许人进行行政处罚时,特许人是否可以“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由进行抗辩?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或审判机关以“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披露经营状况评估信息”为由对特许人制裁时,特许人又是否可以“已经在广告中披露经营活动收益”为由进行抗辩?一、从内容上看,“经营状况评估”比“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更广。
《条例》中的“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仅仅涵盖被特许人实际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
而“经营状况评估”不仅包括这些内容,而且应当包括这些内容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及所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同时在此基础上对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成长性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颁布⽇期:2007-02-06执⾏⽇期:2007-02-06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三章信息披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31⽇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7年5⽉1⽇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使⽤,被特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不得作为特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
特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条特许⼈应当⾃⾸次订⽴特许经营合同之⽇起15⽇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保密协议
特许经营披露信息保密协议甲方(披露方):乙方(接受方):鉴于:1、甲方与乙方正在就乙方以特许经营形式加入甲方服装销售网络有关事宜进行洽谈,乙方有意以特许经营方式加盟甲方服装销售网络;2、甲方向乙方依法披露的有关信息若被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将给甲方造成巨大的损失;3、乙方愿意对甲方依法披露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双方就依法披露特许人有关信息及保密事宜达成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披露信息的内容】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依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以下信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披露:1、甲方及其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乙方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其他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甲方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甲方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11、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将要签订的加盟合同文本。
第二条【书面送达的方式】甲方可采用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中的一种或多种形式向乙方送达书面材料,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送达地址以乙方在本条款中确认的为准。
乙方邮寄地址:乙方传真号码:乙方电子邮件地址: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邮政部门查询或反馈邮件已妥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甲方交出/发送完毕之时视为已送达乙方。
邮件详情单、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视为送达回执。
第三条【材料完整性核对】采用非当面递交方式送达的,乙方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核对材料完整性,若未完整收到上述材料,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再次发送。
乙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3日内未对材料完整性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完整收到上述材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完整版不管是个体户还是开办企业,此时都必须要先确定一个经营范围,而日后也要在确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但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则就需要经过特许,然后才能经营。
以下便是所整理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供大家借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信息披露与特许经营合同
20 年 l 2 I 森公 签订 《 04 2月 9r与汉 加盟 意向书 并 干20 年 1 2I与 , 05 月 汉森公司 : 1
签订了 汉森特许 经营连锁 店联盟合同》 。
美容行业竞争E益激烈, “ t 以 男士美 该合 同约 定 ,汉 森公 应 先 期为 我提 供
容”的特殊市场定竹 ,对加盟商具有一定 “ 科学的 、 严谨的、 完整 的有 关加 盟的可行
能 力,故我起诉要求撤销双方 签订的加盟
几位专家 历经十几年的研究而形成的一种
综合性减肥方法 , 融汇 了古今 中外减肥理
念之大成 ,集心理学 、人体科学 、现 代仿
上看到汉森公司关: 汉森 ”男士美容特 】 “
许加 盟 的宣 传 ,经 与汉森 公 司 协商 ,于
合 同,并要 求汉森公司退还我 支付的加 盟
许经营权技能否公平交 易的基础 。信窟. 披
讯实业发展有限 公司 ( 简称户信公 司)代 黄海燕交纳 了意 向定金 1 元 。后 ,黄海 燕 ( ) 20 年 1 2日与汉森 公司 乙方 于 05 月
( 甲方 ) 正式签订 《 汉森特许 经营连锁店联
在北京成立中国事务总部……”等。
么?
经营 男士 美容业务。之后 不久 ,我发现汉
森 公司根本 不具备特许 经营 的资格 ,其关
【 决 摘要 】 判
朝阳区人 民法院于 2 0 年 l 月 1 05 1 6日
【 案情简介】
北京汉森美容有限公 司推出 “ 森男 汉
士健康美 容沙龙”特许经营计划 ,宣称新
一
于 “ 乾隆养生法 ”及加盟前景的宣传系虚 假宣传 ,汉森 ” “ 不是注册商标 , 更不是 “ 国
2024年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前言商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合作形式,通常由商标拥有者(特许人)授权另一个实体(特许人)使用其商标、经验和技术等资源,以换取一定的费用及利润分成。
这种模式具有投资少、风险低、品牌效应好等优点。
但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多方利益,存在一定风险。
为了保证合作方的利益和知情权,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有五章,对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规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目标、定义、主管部门和有关条例和规定等方面。
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事项包括商业特许经营和产品特许经营,对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有特殊经营价值的资源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二章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包括商业信誉、资信情况、资产情况、从业经验等方面。
同时,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信息披露第三章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披露的信息主体、内容、方式、时间和范围等方面。
其中,重点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特许经营形式、要求、费用等有关信息,并在特许经营合同生效前向经营者提供完整且准确的信息。
第四章违法行为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和处理方式,包括中止或终止特许经营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惩罚措施。
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机关应如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处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规定了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方式,包括开展抽查检查、启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等方法。
同时还规定了违反《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建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特许经营合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是典型的一对多经营模式 ,如对信息披露采 自由放任的原则 ,必然纵使特许人只披露对 自己有利
的信息 ,受许人容易陷入以欺诈为 目的的恶意特许人的招募 陷阱。所 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平 衡双方权利义务 、改善受许人在信息上的不利地位 ,不仅必要而且重要。特许经营市场发达的国 家 、地区对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制重点 ,即在于信息披露与公示制度。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制度 目 标 ,在于保 障以下法律原则之实现 :一是信息的真实性 与完整性 ;二是信息的准确性与易解性 ; 三是信息的及时性。
系的数量居世界第三 ,其特许经营立法 ( 常称为 《 通 杜宾法》 自 19 ) 9 1年生效。该法适用于包
括特许经营合 同、商标合同、分销协议及许 可协议在 内的各类信息披露 ,并不专 门针对特许经
营。该法要求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 ,向潜在受许人提交披露文件 ,文件内容根据政府法
规 的规定 拟定 。如 要求 潜在 受许 人在 协议 签订 前缴 纳 费用 的 ,应 以书面形 式披 露 。
格 ,对特许合同、信息披露 、广告宣传、监督管理 的要求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及法律责 任 。总结 《 办法》 的施行经验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许经营的监管 ,20 07年 国务 院颁布 《 商业特
许经营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至此 ,我 国有关商业特许经 营信息披露的立法体系形 )
成。
( )信息披露 的主体 - 如前文所述 ,特许人居于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 , 信息披露的核心是确定披露义务主体为特 许人 ( 及区域分特许人) 。澳大利亚 《 准则》规定 :特许人与区域分特许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披露 方式中选择一种 向潜在的分受许人披露 :主特许和分特许分别向潜在分受许人提供各 自 独立的信 息披露文件 ;或者向潜在 的分受许人提供说 明特许人和分特许人 的相应义务的联合信息披露文 件。 U IRO 法规则 只要求分特许人披露即可 ,但对总特许人 的信息披露做 了一些必要限制 。 ND IT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商业特许经营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
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业经营模式、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等商业资源许可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以特许人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合法、合规、有序的原则;(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第五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商业资源;(三)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品牌知名度;(四)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培训体系;(五)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二)具备一定的商业经营经验和资金实力;(三)具备承担商业特许经营风险的能力;(四)具备遵守特许人管理制度的意愿。
第七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被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三)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四)特许经营费用及支付方式;(五)特许人的管理指导、技术支持、培训等服务内容;(六)被特许人的经营规范、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要求;(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同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三章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第九条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特许人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三)特许人拥有的商业资源证明材料;(四)特许人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五)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中国商会商务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没有查到该条例)前言很多传销组织把这部条例说成是国务院发布的,但是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根本上就没有查到这部条例。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下内容没有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查到,看到的请勿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条二部份中国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保护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椐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资本运作,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本运作投资,是指在政府政策导向下,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通过自然、自律、自治的方式,使资金重新组合进行二次分配,从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效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从事资本运作投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任何团队和个人必须实行严格自律管理,不得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人员的招募和培训第六条任何合法的资本运作投资团队及得到授权的个人均可招募投资者,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投资者从事资本运作。
第七条任何团队和个人不得发布宣传资本运作投资行业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条件,更不得采用暴力等手段威胁或蛊惑。
第八条资本运作投资行业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一)未满18岁的人员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工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员;(二)本地户籍的公民;(三)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四)境外人员;(五)受到刑法、各种法规管制的各类人员。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作者:李笑东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11年第20期按照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发源于美国,因其在降低商业风险、推进企业扩张等方面的独特而显著的优势而风靡全球。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发端晚于欧美发达国家,尽管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对处于相对弱势的被特许人的保护尤为关键,而信息披露即是侧重于保护被特许人的最重要的制度,本文试就如何完善这项法律制度做一简要探讨。
信息披露制度是特许经营中的一项关键制度,甚至可以说特许经营活动产生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充分。
故而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防范假借特许经营之名而实施欺诈行为意义重大。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的原因以及国外的相关做法。
在特许经营法律制度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原因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信息不对称会带来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增加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融资的手段,具有公众性的特点,被特许人投资风险较大。
由于特许人掌握着被特许人难以获取的各种信息,例如自身的经营状况、拥有的经营资源等,导致被特许人无法衡量自身实力是否足以达到特许人的要求,进而影响到被特许人对于将来的经营状况的判断。
第二,造成不法之徒打着特许经营的幌子来骗取被特许人的加盟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被特许人固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以弥补损失,但这种事后补救的方式往往是低效的,且不能完全弥补被特许人的损失。
可见以法律手段强制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有助于防范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诸多问题:一方面可以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使被特许人在事前对特许经营体系有充分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加盟的决定,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告知函
信息披露告知函
甲方(品牌商/特许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加盟商/被特许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单店加盟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已对甲方运营的品牌的项目进行过实地考察和了解,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甲方招商工作人员/委托的第三方招行工作人员通过口头介绍、回答询问、出具相关书面宣传手册和合同文本等方式向乙方就下列信息向乙方作了项目说明:
1.甲方及甲方开展本品牌项目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2.甲方拥有该品牌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3.加盟合同有关乙方需要支付的相关品牌使用费等加盟费用项目和明细的基本情况
4.甲方或甲方的供应商向乙方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加盟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持续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况介绍
6.加盟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持续提供后续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乙方承诺将予以积极配合
7.该品牌在不同地区线下店铺大致的投资预算等情况
8.该品牌目前在境内其他省市线下店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该品牌运营基本财务状况
10.甲方最近几年涉诉情况(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
乙方了解上述有关本品牌项目的情况后与甲方签署正式书面合同。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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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该《办法》经2012年1月18日商务部第6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23日商务部令2012 年第2号公布。
《办法》共12条,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予以废止。
一、信息披露的依据及含义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名称、住所、注册商标等相关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商业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特许人需要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完整、准确地向特许人提供法律规定的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
1.合理的信息披露是保证市场生存发展的根本条件
之前我们有说到,商业特许经营的对价交换为特许人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等经营资源和特定的经营模式,被特许人给付一定的资金作为交换。
然而特许人所拥有的经营资源并非不可替代,因此,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优劣成为吸引被特许人投资的重要信息。
如果特许人不能将真实的、完整的、及时的发展变化信息告知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无法在市场上进行对比,就无法准确的判断自己理想的投资对象,则不能获得对于其投资行为的有效预期。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信息披露出现问题,会误导被特许人作出错误的判断,损害被特许人的权利。
2.信息披露是解决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手段
市场中的信息获知原本就是不对称的,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而言,很多被许可人开始是以个人的名义加盟,然后在被特许人的指导下慢慢地开设店铺,经营生意。
这代表绝大部分的被许可人自己不具有探知市场发展的能力,他们过于的依赖特许人的经营指导,自己大部分的市场信息都是从许可人处获取,这表示如果许可人不及时或者刻意隐瞒相关信息,极有可能导致被许可人处于市场发展的劣势地位,甚至最终被市场淘汰。
三、信息披露的意义
特许人作为利益至上的市场经营者,天性选择规避对自己不利的一切风险,往往还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与被特许人休戚相关的信息。
这些问题市场自身是无法调解的,因此,只有借助国家强制力干预矫正,通过法治构建,建立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缓和信息不对称对经济运行和竞争秩序造成的不利后果,对被特许人进行强制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