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时机
1
一般情况下,应急预案应当每3~5年修订一次 ,特殊情况下可适时修订。
2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政策变化或应急 资源变化等情况时,应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3
修订时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把握,确保应急 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程序
01
组织成立应急预案修订小组,制定修订计划,明确修订内容和 时间节点。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所有。
解释条款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术语、定义和标语的解释,均以环境保护部的规定为准。
实施日期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有效期
本办法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发布。
更新情况
本办法实施后,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环境保护部将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公布更新 版本。
培训与演练
1 2 3
定期组织培训
针对不同层级和岗位的人员,定期组织环境应 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和水平。
制定演练计划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明确 演练目的、参与人员、时间安排等,并组织实 施。
演练总结与改进
对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 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 案。
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组织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重大应急决策和部 署。
应急工作组
负责应急现场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
应急资源保障
物资保障
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包括防护用品、救援装备、通讯设备 等,以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人力资源保障
保障环境安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监督主体与职责
监督主体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管理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应急 预案的制定、实施、更新等环节进行 监督。
监督职责
监督主体应制定详细的监督计划和程 序,组织定期检查、评估应急预案的 可行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 与实际需求相符合。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应围绕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更新机制等方面展开,具体包括 预案的目标、范围、组织体系、资源保障、应急处置流程等。
对于已经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评估和完善。对于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应当 及时修订或废止。
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 的其他问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和公众的 应急意识和能力。
应急演练: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有效性 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而组织的模拟应 急响应活动。
应急预案: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 ,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以上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总则部 分,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以及相关的定义与术语。
设备、工具等。
储备数量与布局
根据区域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 科学确定应急资源的储备数量和 布局,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
够快速、有效地调动物资。
更新与维护
定期检查应急资源的有效期和完 好率,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确
保资源始终处于可用状态。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01
02
03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调 、 息发 布 、 急终 止等 程序 和措施 ; 信 应
( ) 期处 置 , 括 善 后 处置 、 五 后 包 调查 与
要 点 和注 意事项 等 内容 。 企业 事 业 单 位 编制 的综 合 环 境 应 急 预 障 , 括 人 力 资源 保 障 、 六 应 包 财
关 才印发 突 环 件应急 《 发 境事 预案管理 行 》 通 暂 办法 的 知
环 发  ̄0 0 1 3号 2 1 11
各省 、 自治 区 、 辖 市环 境 保 护 厅 ( ) 新 直 局 ,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环 境 保 护 局 :
境 事件应 急预 案》及 相关环境 保护法 律 、 法 规, 我部 制定 了《 突发环 境 事件 应急 预 案管 理 暂行办法 》 。现 印发给 你们 , 遵照 执行 。 请
环 境 保 护 部
21 0 0年 9 月 2 日 8
附件:
第 一条
突发 环 境事 件 应 急预 案 管 理暂 行 办 法
第 一章 总则
环境 风 险分 析 和突发 环 境事 件应 急能 力相
适应 ;
为规 范 突发 环境 事 件应 急 预
案( 以下 简称 “ 境应急预 案 ”管 理 , 环 ) 完善 环 境应急预 案体系 , 增强环 境应急预 案 的科 学 性、 实效性 和可操作 性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突发事件 应对法 》《 、国家 突发公共 事件 总 体 应 急 预案 》《 、 国家 突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相 关 环 境 保 护 法律 、 规 , 定 本 办 及 法 制
程序 和应 急保 障等 内容 。
对危 险性 较大 的重 点 岗位 , 企业 事业 单 位应 当编 制重 点工作 岗位 的现 场处 置预 案 。 现 场处 置 预 案应 当包括 危 险 性分 析 、可 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背景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或破坏情况。
这些事件可能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建立和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明确责任部门: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任部门应该是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
2.收集相关信息:责任部门应收集有关地质、气象、水文等方面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数据库。
3.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件报告、应急处置、资源保障、社会协调等内容。
4.培训和演练: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1.应急值班: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24小时应急值
班机制,随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信息发布:对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告知公众
应对措施。
3.资源调配:将现有资源进行合理调度,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
和人员储备。
4.社会协调:地方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协调公共安全、
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保障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四、评估和总结
1.事后评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
题并改进工作。
2.完善预案:根据评估和总结的结果,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以上便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关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内容,以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应对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文号】环发[2010]113号【发布日期】 2010-09-28【生效日期】 2010-09-28【效力】【备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第二条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不断完善预案内容,确保应急响应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包含以下内容:1.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等级和预警标准;2. 相关部门的应急职责和任务分工;3. 事件应急响应的程序和流程;4. 应急资源和力量调配的原则和措施;5.公众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6.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评估;7. 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机制。
第四条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与更新机制,确保预案内容与时俱进,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第五条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部门应按照预案的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力量进行紧急处置和救援。
第六条应急响应应按照事件的紧急程度和等级进行分级,并按照预案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协同。
第八条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评估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应急资源和力量调配第九条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库,储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人员,以保障应急响应的需要。
第十条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及时调配应急资源和力量,保障救援行动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信息发布和公众教育第十一条各县区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机制和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事件的相关信息和安全提醒,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各县区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公众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能力,让公众成为应急响应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doc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响应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效率和科学性,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二、责任分工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需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 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由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3.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各种资源和力量,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三、预案编制1.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需要综合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规模和造成的危害程度。
2. 预案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程序、组织领导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资源调配、信息发布等。
3. 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以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监测与预警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的环境指标,并及时发布监测数据。
2. 加强与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合作,综合分析和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
3.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前进行预警,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五、应急处置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各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 快速组织人员疏散、物资调配、救援和清理工作,尽快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完成。
六、调查与评估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立即展开调查工作,查清事件原因和责任。
2. 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评估,估算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并为后续防范和修复工作提供依据。
七、信息发布1.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包括事件发生地点、危害程度、疏散路线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开展现场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进行现场评审,包 括预案的完整性、合理性、 可操作性等方面。
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情 况,形成评审意见,指出预 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 出改进建议。
评审内容
预案完整性
检查预案是否涵盖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全过程 ,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等阶段。
加科学、合理和实用。
修订后的预案评审
报批与发布
修订后的预案应经过专家评 审,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
行性。
修订后的预案应报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发布实施。
更新要求
01
02
03
定期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定 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以保持预案的时效性和针 对性。
更新内容
更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 件类型、危害程度、处置 措施、资源保障等。
07
附则
解释权归属
部门解释
本办法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对于本办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国务院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解释。
地方解释
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与效力范围
实施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效力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对于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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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和指导
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演 练计划,包括演练目的、时间、地点 、参与人员等。
对应急演练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 ,确保演练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常常给社会和公众带来巨大的破坏和危害,因此,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成为保障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关键一环。
为了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我国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一、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
应急预案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早期预测、事故应急处置、资源调配、群众疏散等措施,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应对。
二、责任划分和协调机制应急预案管理中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划分和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行政职责范围,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同时,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应急工作的高效运行。
三、资源保障和协调调配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资源保障和协调调配体系。
这包括组织和调动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的准备,确保应急资源的充足供应;同时,还应建立应急资源的动态调配机制,根据实际情况迅速调动资源,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应急演练和培训为了提高应急预案执行能力,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急演练和培训提出要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模拟实际环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根据演练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同时,还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能够熟练掌握应急工作的要点和方法。
五、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监督和评估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预案管理的水平和效果。
六、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往往伴随着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因此,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着重强调了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的重要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本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效率,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的保护和恢复,保障社会的稳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一)各单位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不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等。
(三)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各单位应在预案编制完成后将其提交给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其报送修订和完善情况。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预案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二、应急预案的执行和演练(一)应急预案的执行应由单位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协作机制来落实,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预案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行动。
(二)各单位应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以验证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处置效率。
(三)应急演练中应注重与其他相关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跨单位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能力的整合与合作。
(四)应急演练的结果应及时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预案。
三、应急预案的维护和更新(一)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预案,确保其及时有效。
(二)应急预案应与时俱进,及时对其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环境事件发展的需求。
(三)各单位应根据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对预案的科学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其他事项(一)各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其在各单位的全面落实。
(三)各单位应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和演练情况,并接受阶段性检查和评估。
五、附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环境保护部门所有,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对社会生产、生活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的。
本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
三、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1.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实用、可操作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应急处置流程和措施。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应对和恢复等阶段,明确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3.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应对能力。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3.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事后评估和总结,为今后类似事件的处置提供经验和教训。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和检查。
2. 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 对于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订,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
对于已经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暂行办法的要求。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
环发2010113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0]113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突发事件预案办法通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降低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目标与原则
1.目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解决办法: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时限、程序和责任,提高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4.注意事项:应急演练不足,导致实战能力不强。
解决办法: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真实场景,提高应急队伍的实战能力。
5.问题:社会公众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认知度低,参与度不高。
解决办法:加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应对能力,鼓励公众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特殊应用场合:极端气候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增加条款:
a.建立极端气候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b.制定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环境应急响应措施。
c.加强对易受极端气候影响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
详细说明:极端气候可能导致自然灾害,进而引发环境事件。因此,需针对极端气候特点,加强预警和响应措施的制定。
2.原则: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应对、科学处置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1.市环保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源自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指挥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等工作。
3.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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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 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 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 估的;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 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 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 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 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实现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风险源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归档等工作。
未按规定编制、评估应急预案的,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备案范围及对象各级环保部门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源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源单位,其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编制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应予备案。
第五条申请对象和期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市(州)环保部门核查后送省环保厅备案。
省重点监控企业、涉重金属企业、涉尾矿库企业以及其它重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核查后送市(州)环保部门备案。
一般环境风险源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按照《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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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