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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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学年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教学管理的灵活性和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充分调动教师认真执教、学生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努力营造有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做好学年学分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以学分为单位记录学生学习情况,以修满某一学科或专业所要求的总学分作为衡量该专业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教学管理模式。
第三条学年学分制课程成绩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数量,学分绩点用于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质量。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作为学生肄业、结业、毕业的主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和奖励绩点作为学生评奖、评优、准予选修辅修专业、免试推荐研究生、评定学位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学分计算
第四条学年学分制教学计划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1、必修课是指根据培养目标、专业内容及专业要求所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设置的,是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生产实习、课程实习、认识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及设计等)。
2、选修课是按专业要求和专业方向规定选修的专门化知识和技能,是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新兴和边缘学科的知识,以及有利于拓宽学生知识面的人文素质、市场经济等学科和学科之间相互渗透的跨专业、跨学科课程。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专业选修课是与专业方向密切相关的系列课程。专业选修课设置采用模块结构,设置若干个模块,每一模块设置几门体现本专业某一方向特点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包括公共素质、体育艺术、文理交叉、应用技术等类。
本科学生均须选修选修课,按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要求的学分。
第五条各专业总学分由各专业教学计划具体规定。
第六条学分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1(2舍3入和7退8进)。
1、理论授课或以理论授课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2、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包括上机)或以实验(上机)为主的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
3、集中安排的实践活动(教学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及论文(设计)等),每周计1学分;分散安排的实践教学活动折合成周数,每周计1学分。
第七条绩点计算
绩点分为学分绩点和奖励绩点两种。
1、学分绩点
考试成绩
100-90分89-80分79-70分69-60分59-0分
(百分制)
绩点 4.0 3.0 2.0 1.0 0.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总绩点数=∑Hi•Wi
平均学分绩点=∑HiWi/∑Wi
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绩点均纳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范围,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每学年计算一次,毕业前计算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
2、奖励绩点
凡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奖励者,根据刊物等级、作者贡献大小和所获奖励级别,给予以下相应绩点奖励:
(1)毕业时,课程四学年(医学院部分专业五学年)平均成绩在班级前五名或在平行班专业排名前百分之十二者,给于奖励绩点。其中,班级前五名者,第一名5分,第二名4分,第三名3分,以此类推;或平行班专业排名前12%者,第一、二名5分,第三、四名4分,第五、六名3分,以此类推;
(2)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第一贡献者分别加4、3、2分,余者依次递减1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第一贡献者分别加3、2、1分,余者依次递减1分;校级奖加1分;
(3)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普通期刊上发表文章加2分,核心期刊加4分;被SCI、EI等检索收录者加10分。
(4)通过CET-6者加6分,通过CET-4者加4分;
(5)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简称NCRE)四、三、二、一级者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6)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公益志愿者等活动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可以获得2个绩点的奖励。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八条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并按学年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折算成学分及绩点;成绩不及格者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均以“0”记载。
第九条学生成绩登记表采用考试(考查)分数、学分、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
第四章毕业
第十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规定的绩点要求,且符合其它学位评定条件,按《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详见《青海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于2010年9月9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在校各专业本科生。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