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落实,规范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费用管理原则1.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总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合理设定。
2.费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
3.费用管理应科学规范,依据项目的实际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费用的投入比例和预留额度。
4.费用管理应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费用使用过程的全程跟踪控制。
三、费用项目划分1.安全设备采购费用:用于购买工程施工中所需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帽、防护服、安全警示标志等。
2.安全培训费用:用于组织工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安全巡查费用:用于组织定期巡查工程施工现场,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落实。
4.安全监督费用:用于聘请专业的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和意见。
5.事故应急处置费用:用于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和装备购置,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四、费用管理措施1.费用预算编制:根据工程的规模、工期和风险等因素,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明确项目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计划。
2.费用审批程序:建立费用管理审批制度,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申请、审批和报销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流程规范。
3.费用使用监管:建立费用使用台账,记录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实现对费用的全程监控和跟踪。
4.费用使用评估:对费用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费用的使用方案,提高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效率。
5.费用使用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来源,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费用管理责任1.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制定费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精心整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应当在招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按项目第十条?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3???1?2?????1?2????3?123.??1??234?567(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公路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达到施工安全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保证投入、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施工安全生产需要,按规定提取所需安全生产费用,单列费用项目清单(专项暂定金),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
施工安全防护等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六条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安全生产合同时,应当以答疑、澄清文件等形式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段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报建设单位审定备案。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总体计划批准、备案后,根据施工单位申请,经监理、建设单位审定,可按合同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总额的25%进行预支付。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部、监理办,本部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交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指挥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特做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一)安全生产投入,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得到确认后,方可进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程序,实行按月按实签证,以专用表格上报计量(见附表1)。
具体办理流程为:项目部报计划→监理审核→项目部实际投入→监理确认→按月报计量→监理审核→指挥部审核→指挥部支付。
(二)项目部应当分月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报当月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参考附表 2、3,按项目清单编制并附相关单据凭证),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三)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对项目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确认,在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 日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审核后,再按流程上报指挥部审批。
(四)根据监理办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的签字确认,指挥部安全征迁处对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当期工程款一同支付。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一)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部、监理办,本部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交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指挥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特做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一)安全生产投入,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得到确认后,方可进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程序,实行按月按实签证,以专用表格上报计量(见附表1)。
具体办理流程为:项目部报计划→监理审核→项目部实际投入→监理确认→按月报计量→监理审核→指挥部审核→指挥部支付。
(二)项目部应当分月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报当月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参考附表2、3,按项目清单编制并附相关单据凭证),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三)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对项目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确认,在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审核后,再按流程上报指挥部审批。
(四)根据监理办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的签字确认,指挥部安全征迁处对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当期工程款一同支付。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一)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2023年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平安生产,费用管理,管理规定,费用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大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大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规定平安生产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削减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大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财政部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省境内大路水运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大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平安标准,用于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平安施工措施的落实、平安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过程监控、专款专用'的原则。
其次章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项目业主应当依据大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规定费率,计列平安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施工平安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确定所需的平安生产费用,单列平安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别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平安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计列的平安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平安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第八条平安生产费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措施费用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硬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2.高处作业、交叉作业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爬梯、平安网、平安棚等相关设施费用;3.平安警示(生产、交通)、警告标志、标牌及平安宣扬设施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其它平安防护费用。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浙交(2009)228号)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厅制订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质监局,联系电话(传真):0571-。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主题词:工程安全费用通知抄送:部质监总站,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咨询公司,各市质(安)监站(局),各高速公路、重点水运工程建设指挥部,省政府公报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09年11月5日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浙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交〔2021〕1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现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月20日
——结束——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01.20
施行日期
2021.01.20
文号
浙交〔2021〕12号
主题类别
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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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模板范本】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计量管理的通知各项目部、监理办,本部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产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交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指挥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特做如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一)安全生产投入,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并得到确认后,方可进入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程序,实行按月按实签证,以专用表格上报计量(见附表1)。
具体办理流程为:项目部报计划→监理审核→项目部实际投入→监理确认→按月报计量→监理审核→指挥部审核→指挥部支付。
(二)项目部应当分月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编报当月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参考附表2、3,按项目清单编制并附相关单据凭证),经项目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三)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对项目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和确认,在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所发生的费用,报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审核后,再按流程上报指挥部审批。
(四)根据监理办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的签字确认,指挥部安全征迁处对施工标段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对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范围进行监督,提出审核意见,会同当期工程款一同支付。
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一)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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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规定费率,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数额、项目清单、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报当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按项目清单编制,附相关凭证)及下个月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与当月工程款计量支付表同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后,应当在7日内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进行审核确认后,与当月工程款同时计量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后,报送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确认,超出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在合同总额的工程费用中给予计量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
用。
第十三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
(五)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六)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七)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速公路等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管的意见》(浙交〔2009〕23号),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挤占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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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