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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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六)施救和法律费用
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
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
但是:
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但是:
(一)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
(三)残骸清除
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船舶的属具)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

《船东保赔保险》课件

《船东保赔保险》课件

保险费率的计算方法
STEP 02
分类费率制
STEP 01
基于风险的评估
通过对船队的规模、船龄 、技术状况、航线和运输 货物的风险评估,确定相 应的保险费率。
STEP 03
经验费率制
根据过去的赔付经验调整 费率,以反映当前的市场 风险状况。
根据船只类型、用途、航 区等因素制定不同的保险 费率。
如何制定合理的保险费率
02
船东保赔保险的保障范围
保障的对象和范围
保障对象
船东保赔保险主要保障的对象是 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和 光船租赁人。
保障范围
船东保赔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 括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因各种原因 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保障的损失类型
物理损失
包括船舶因碰撞、搁浅、 沉没等原因造成的物理损 失,如船体、机械、设备 等损坏。
定期评估市场风险
01
保险公司应定期评估市场风险,调整保险费率以反映当前的风
险状况。
公平合理定价
02
保险费率应公平合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以保护保险公
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激励被保险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03
通过合理的保险费率激励被保险人加强安全管理,降低事故发
生的风险。
Part
04
船东保赔保险的理赔流程
该保险主要承保船东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船舶碰撞、油污 、货物损失等责任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
船东保赔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船东保赔保险起源于19世纪中叶,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 ,船舶碰撞事故和货物损失事故逐渐增多,船东面临的责任 风险也越来越大。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一些保险公司开始推出船东保赔保险产 品,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随着海上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技术 的不断进步,船东保赔保险也不断完善和升级,以适应市场 的需求和变化。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

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辅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三、保险期限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叁万元至拾万元保险费率为6‰ 五、赔偿处理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家属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对下列情况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按第五条第1款规定将事故情况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向保险人就案件提供有关索赔单证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免赔额为人民币元六、特约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最新整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文档.docx

最新整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文档.docx

最新整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附英文)-一、责任范围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

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

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1)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2)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②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港、澳、台地区)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

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政府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

释义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10版)。

(三)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8年6月6日第1号令)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

(五)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六)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七)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一)人身伤亡和疾病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SCOPIC-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

(一)SCOPIC条款概述1、SCOPIC条款的沿革SCOPIC是英文Special Compensation P&I Club的缩写,中文指保赔协会的特别补偿。

目前SCOPIC条款共有四个版本,即1999年8月1 日,2000年9月1日,2005年1月1日以及2007年7月1日的版本。

在救助实务中,因救助人担心证明存在环境威胁比较困难,并且1989年救助公约不适用于沿海、内河及其相邻水域之外的地方,对救助人不利。

1992年的发生的Nagasaki Spirit 案[1]将特别补偿的不足之处表现得淋漓尽致。

该案历经6年的诉讼,直至英国的上议院贵族院的终审判决,才得以最终解决,该案以事实明确表明了“计算特别补偿是一项既费时钱又耗力的巨大工程”。

英国法院在‘Nagasaki Spirit’一案的判决中也明确,“合理费率”是指费用的费率,该费率不包括任何利润因素,但应当考虑第13条(h)、(i)及(j)款规定的情况。

上述三项的规定目的在于鼓励专业救助人对救助设备进行投资,以使之保持备用状态。

这即意味着,在核定合理费率之时,救助人的所有设备,即使是那些并不用于本次救助作业的设备也应当纳入上述考量的范围[2]。

为了解决前述实践中的问题,国际救助联合会、国际保赔集团、保险人协会以及国际航运公会等几方共同协商,在以“No Cure, No Pay”为原则的第13条救助报酬外,又规定了第14条特别补偿的“安全网”条款,即在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即使由于救助财产未成功而不能获得第1条下的救助报酬,也可根据第14条获得数额基于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力的合理费用)的“特别补偿”。

随后,SCOPIC条款于1999年8月1日正式生效,它是各方妥协的产物,也是各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它替代了89年救助公约中繁琐的特别补偿核算方法,预先设定了固定的、可接受的各种费率和奖励比例,并规定在启用SCOPIC条款时不考虑是否存在环境威胁以及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的效果,从而避免在每个案件中都需要对各项人工、船艇、设备等的合理费率进行认定,大幅度减少了重复劳动和特别补偿核算的工作量,是一种造作性强、能够快速解决特别补偿的商业化运作模式[3]。

海运责任保险—船东保赔保险

海运责任保险—船东保赔保险

02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范围
3、由合同产生的责任
对因合同而产生的责任明确予以限制, 因入会船发生海事而
引起的
外,会员应 将合同条款交协会经理部
确认并按要求支付额外保费,否则协会董事会可自由决定是否
赔偿会员因合同条款而引起的责任。
根据
产生的责任,协会承保为进出港或在港内移动而
雇用拖轮,对于其他情况下被拖或用作拖轮,会员须 将拖
船东保赔保险
01 船东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概述 02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范围 03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除外责任 目录 04 船东互保协会损害赔偿最高限
额与免赔额
01 船东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概述
01 船东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概述
1、船东保赔保险和保赔协会的概念
⑴船东保赔保险
是指由船东自己组织起来,彼此之间相互保障,共同分担属于
帮助处理事故;提供担保;技术咨询;安全调查;培训人员等。
02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
险范围
02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承保风险范围
现行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是2002年修订的,主要承保以下风险:
1、人身伤亡、疾病
⑴入会船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包括前往或离开入会船途中发生者和 船员上岸购物、游玩期间发生者,还包括伤病船员的遣返费及替工的派 遣费用。船员疾病不限于职业病。另外,也予承保船员伤亡病之外,因 会员不可控制的依据法定义务而引起的船员遣返或派遣费用,如发生职 务船员失踪、部分船员成为敌对国国民等特殊情况。 ⑵入会船造成的非入会船船员外的任何人人身伤亡、疾病。例如入会船 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或引水员软梯或舷梯故障等所造成 的人身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风险。但对与装卸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疾病,限于从收货到交货期间所发生者。

人保[2009]-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险条款(2009版)最终版

人保[2009]-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险条款(2009版)最终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2009版)第一节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要按与本公司商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欠费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2009版《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海上保险法6-1 保赔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法6-1 保赔保险概述

承保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船舶财产保险” 以外的责任危险。
(——船舶责任保险)
2、承保风险
1)通常责任风险: 一般 PANDI CLUB 承保
(1)人身伤亡疾病:船员,与船舶有关的其他人员; (2)船舶污染责任(本被保险船舶)
(3)超出“船舶保险单”的碰撞责任
(4)货物责任 (5)联运责任
加入I.G.的意义(西方控制的后果), C P I 争取加入
【再保险安排】
4、专门的 P&I CLUB:
特殊风险
1)租船人互保协会 “Charterers P&I CLUB” 2)抗辩互保协会 “Defence CLUB”:法律费用风险(F D & D) (Freight, Demurrage & Defence) 3)罢工互保协会 “Strike Club” 4)战争险互保协会 “War Club”
第 6 章 一、船东保赔保险概念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舶风险的承保—— ① 本身损失风险: ② 船舶责任风险:
船东保赔保险 概述
6 - 1
由保险公司承保, 属于“保赔保险”,主要由P&I CLUB承保; (例外,某些船舶碰撞责任)
③ 船舶营运损失风险:专门 P&I CLUB 承保
1、船东保赔保险:又称“船东保赔责任险”,“船东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
(6)罚款
(7)船员的意外遣返费用; (8)偷渡; (9)残骸打捞费用; (10)无法取得的G/A或救助费用分摊:违反运输合同引起 (11)拖带责任等; 2)特别责任风险:专门P & I CLUB 承保,或 一般 P&I CLUB 附加承保
3、除外风险
1)会员船东的故意行为;

船东保赔保险(含与商业船舶险的区别)

船东保赔保险(含与商业船舶险的区别)

保赔保险VS船东:互助?互动?(2010-11-26) 来源:中国船检阅读次数:150次船东保赔保险起源于英国,承保保赔保险的船东保赔协会是在以互助形式承保船舶保险的组织基础上逐渐演变而形成的。

保赔保险发展到今天,虽然保险公司也在承保,但从该险种的历史发展到当今世界承保主渠道的保赔协会的体制来说,保赔保险不能简单的视为是一种商业保险,它是建立在保赔合同基础上的一种互助保险,完全或基本体现保险“千家万户保一家”的大数法则理论,实现保险在社会中的补偿职能作用。

然而,保赔保险也并不是对于船东所有风险全盘接收,而是以商业合同约定的形式对风险做选择性的承保,对投保的船东做有条件的筛选,因此也必然会促使船东为了能使自身的风险获得协会的保险保障,而面对自身能力不断提升的现实,从而更好地达到合同约定投保的条件要求。

保赔险:从船险缺位中走出19世纪初期,工业化文明使英国航运业以及船舶保险业异常繁荣。

然而,由于当时公众对船东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处于零容忍状态,使得保险商不能承保船东各类责任风险。

但客观上,船东在经营船舶运输业务中面临的各种责任风险,如人员伤亡和船舶碰撞责任等的赔偿责任风险,给他们经营带来的威胁是无时无刻的,损害相当巨大,船东对这种风险保障的需求极为强烈。

另外,当时的船东也备受处于垄断地位的劳合社高保费的折磨,于是,自发组织风险保障制度的思想开始萌生。

1832年,为了对抗劳合社收费过高和打破其垄断水险市场的局面,在劳合社诞生地––劳埃德咖啡馆,船东John Holman先生提议以非盈利为目的,组织船东们自行建立了以互助形式承保船舶保险业务的第一家保险组织“互助俱乐部”。

1854年英国通过了商船法,明确要求船东对人身伤亡及船舶碰撞责任负责。

为满足船东根据法律对航运责任风险的保险需求,在一次俱乐部例会上,有船东提出,会员要自己组织一个船东互助协会以承保法律要求船东承担的责任风险。

此建议得到会员们的一致赞同,并于1855年5月1日,正式成立船东互助保障协会,参加协会的被保险人仍以“会员”作其称谓。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前言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P&I保险)是一种在航运行业运作的保险产品。

其目的是为船东提供全面的保障,涉及到多种保障范围和责任范围。

本文将介绍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条款。

船东责任保险保障范围船东责任保险分为共同保险和主要保险两种。

共同保险保障船东的保险范围在世界范围内,包括船舶搁浅、碰撞、火灾、强制灌水和船员伤亡等。

主要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船东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方面的损失等。

主要保险在船东与第三方遭受事故时,可充当赔偿责任保险的角色。

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下面将详细列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条款。

1.责任限额首先,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将由具体的保险计划确定。

通常的情况下,此类保险的责任限额会随着货物价值、船舶航行范围以及所运输的货物种类而变化。

2.船舶维护及保养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要求船东对船舶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如果因为未能进行维护而导致任何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3.保险理赔船东在经受了任何意外事件后,应当立即联系其货运保险代理人,并提交相关的理赔文件和信息。

4.意外事件类别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通常涉及到以下几种意外事件:碰撞,搁浅,撞击港口设施,其他物理损坏,油污污染等。

5.赔偿责任范围此外,保险公司还会为船东提供赔偿责任范围。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上列出相应的责任范围和限额。

结论以上是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的条款。

船东的责任不局限于货物运输阶段,以及船只在水上行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损伤。

如果出现任何损失,船东将会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船东而言,一台全面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对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而言,书面协议和明确条款也是避免纠纷和提供客户服务的重要手段。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

码头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的码头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下述情况均可视为同一被保险人:(1)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相关公司;(2)被保险人拥有或拥有利益的公司。

责任范围第三条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在其经营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 对客户货物的责任1. 保险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1)货物;(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2. 除外责任(1)根据被保险人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中的某个条款,被保险人在无过失与疏忽的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2)因客户申报的价值超出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3)属于预定违约金的损失。

3. 贵重货物(1)本条款还对因下列贵重物品的损失所引起的责任予以承保: •金锭•宝石/钻石/贵重金属•现金/债券•贵重艺术品•纯种马•电脑/手握式电子产品/手机(及相关的电子部件)(2)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二、延误责任1. 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因疏忽造成的货物错误,遗漏及错误投递,未及时交付货物而使客户带来经济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在处置货物或客户的设备、船舶或运送工具方面的延误所应负的责任。

2. 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依据与客户所签合同而承担的额外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为此而产生的营运损失。

3. 故意的或鲁莽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是故意的或鲁莽的,可减少赔偿额或拒绝赔偿。

4. 赔偿限额以每一次事故及每一保险年度的总额计算——除非在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

三. 对第三者的责任1.保险责任(1)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所承担的责任;(2)对第三者的死亡、受伤所承担的责任;(3)被保险人的客户对其的第三者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由下列情况的合约而产生的:•被保险人的客户所租用的设备或销售该设备的合约•被保险人及其承包商或合作人签订的合约(4)如果被保险人的责任是由被保险人与承包商或合作人所签订的合约所产生的,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合作人对其自身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被保险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5)同一被保险人之间一方造成另一方财产的损坏、灭失及由此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或人员的死亡、受伤时,届时另一方应被视作为第三者。

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海运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复杂?别急,咱们慢慢捋清楚,保证你听完能明白,不仅能搞懂,还能记住。

你知道海运保险嘛?就是船只在海上运输时万一出点儿问题,船东或者货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来获取赔偿。

这个赔偿,不是随便给的,要按照“损失补偿原则”来处理。

这个原则简单说就是“赔得合适,不赔过头”。

什么意思呢?就是保险公司要把你因为运输损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给赔偿回来,但绝不会多赔一分钱,也不会少赔。

大家都知道,海上运输的风险大,风浪水流那可不是小打小闹,有时候船只可能遭遇沉船、失火、碰撞,甚至货物被盗。

这些不幸发生时,损失的大小可就大不相同了,难免有人心疼自己的荷包,想着“保险公司能赔多少就赔多少”。

但不行!损失补偿原则就是告诉你,赔偿是有上限的,不能让你因小失大,反正也不能让保险公司亏本。

这个补偿原则其实是很公平的,毕竟大家交了钱买了保险,就希望能够在发生事故时得到保障。

如果发生的损失比较小,那就赔小一点。

如果损失非常惨重,那保险赔得多一点,结果也合理。

而且赔偿的数额,还得看你保险合同里约定的内容。

你合同里写了赔偿的最高限额,那就只能按照这个数目赔了。

再说了,这“损失补偿”可不是照搬照抄的理论,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的。

你损失多少,保险公司给你赔偿多少,不是空口白话,都是有凭有据的。

你要说,哎,怎么就不能赔多一点呢?这个问题也好,问题就是,赔偿多了,大家就不卖力了。

那谁还去防范风险?海运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上限就是为了防止有人钻空子,弄虚作假,或者让不该赔的人得了不该有的赔偿。

大家都知道,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

保险公司不可能在赔偿每次都大手大脚地给,毕竟做生意也是为了有个好盈利的。

按理说,这种赔偿原则应该是全世界都差不多的,谁不希望自己能赔个大头儿?可是,实际操作起来可并不简单。

因为每一笔赔偿都涉及到细节,涉及到损失的评估。

要是损失并不那么严重,像船只的一些小刮蹭、货物的轻微破损,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太多的,毕竟损失那么小,赔得太多就不符合公平原则了。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内容如与本条款内容相抵触,则以特别约定为准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从事合法经营或作业的船舶,均可投保本保险本条款所指的船舶不包括军事、*公务船舶以及渔船和只在湖泊内航行的船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三条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经按照保险人或中国境内其他保险公司制定并已向中国保险监管机构报批或报备的船舶险条款为被保险船舶投保了船舶险释义1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保险人: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是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油类: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XX年版)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致癌、致畸的物质船员:是指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赁人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登记总吨:是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旅客:是指购买船票并按照船票约定登轮的人员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应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和费用,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全部或部分风险进行投保:2人身伤亡和疾病 1 船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或被保险人与船员之间签订的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被保险人对船员在被保险船舶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雇佣合同或劳务协议必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2 船上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船上除船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根据运输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上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前述运输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污染由于被保险船舶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引起的,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1 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2 为避免被保险船舶可能排放或泄漏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3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3 为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4 服从*及有关管理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合同得到的赔偿为限;5 *及有关管理当局因被保险船舶造成的污染对被保险人的罚款残骸清除1.中国法律或相关规定强制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残骸以及装载于被保险船舶上的任何货物和财产实施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2.由于残骸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但是:1.在本款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2.对于本款上述第1项所提及的费用,被保险人应不能从货4物或财产所有人或其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处获得赔偿,否则保险人对此项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船舶的残骸及所载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4.如被保险人对于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合同或协议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保险人书面认可否则,保险人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注:本款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为限提单或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对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依照提单或《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是,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灭失、短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 不可抗力;2 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3 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4 包装不符合要求;55 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6 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7 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 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9 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11运输活动物、有生植物、放置于船舶甲板的舱面货以及尖端保密物品、稀有珍贵物品和文物、有价证券、货币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12被保险人未在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港口或地点装卸、交付货物;13提单或运单的签发含有欺诈性的误述;14被保险人未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15被保险船舶发生的绕航,但为抢救本船上的人员或救助其他海上遇难人员发生的合理绕航除外碰撞责任被保险船舶与他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责任和费用:1 因碰撞事故致使他船上的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而造成的污染;2.对因碰撞事故造成他船上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由6此伤亡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是: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索赔在船舶保险合同免赔额项下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2 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3 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原则划分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赔付对方施救和法律费用1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额外支出的合理费用;2、被保险人为保险人全部或部分承保的责任或费用而支付的有关法律诉讼费用但是:如因扣除免赔额或其他原因保险人仅负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部分赔偿,保险人将按此比例赔偿上述费用责任免除7第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表、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船舶不适航,包括被保险船舶的人员配备不当、技术状态、航行区域、用途不符合航行规定或货物装载不妥;战争、内战、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征用、没收或因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任何核燃料、放射性制品、核废料、核装置或核武器的污染、辐射、泄漏、沾染;水雷、鱼雷、炸弹、火箭、炮弹、爆炸品或其他类型武器;对大气、土地的污染;被保险船舶承运违禁品、从事非法贸易;被保险船舶驶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航行区域第七条在任何情况下,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8精神损害赔偿;任何运费、租金或租约取消的损失、船期损失、滞期费的索赔及任何利息;任何船舶保险合同所列的责任和费用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重复保险第九条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向本保险人投保,又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类风险,本保险人将不负责被保险人可从其他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任何损失、责任或费用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第十条保险人承担的各项责任的限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是:如因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措施限制其赔偿责任,或被保险人依法丧失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仍以其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9如被保险人是期租船承租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被保险船舶的注册船东依法应享受的责任限制金额为限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和保险费的计算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十三条年度保险费的计算为被保险船舶总吨位与保险费率之积,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算保险人可以和被保险人约定最低收费吨位,被保险船舶的总吨位低于最低收费吨位的,保险人按最低收费吨位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第十五条10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填写保险人制定的投保单,并将船舶名称、船龄、船旗、船级、船舶类型、船舶注册地、航行区域及船舶证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船舶保险承保险别及期限等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前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以及其他引起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项目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者需要增加保险费继续承保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要按与保险人约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逾期不付的,保险人有权自欠费时起不承担本合同的赔偿责任,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机构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制度,按照11相关规定装备船舶、配备胜任的船长船员、装载货物,在有关部门核准的航行区域内经营合法业务船舶修理应由有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动火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确保船舶的适航性和航行安全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保险人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保险人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并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第十九条被保险船舶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或发生可能会使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费用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应该:如同未保险的船东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以防止或减少保险人承保的费用或责任,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任何因上述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或有权对由于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的扩大部分予以扣除;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护事故现场,并在任何时间将其所获知的或掌握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包括检验事宜在内的任何情况、文件或报告立即通12知或提供给保险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如未履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根据本条款承担责任提出的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或扣减赔款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与有关方面确定被保险船舶应负的责任和费用时,应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与有关索赔人或责任人处理损害赔偿或追偿事宜过程中,对于达成书面协议、聘请律师、委请第三方检验人、是否起诉、反诉、上诉等重大决策,被保险人也应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对于有关损失或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金额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索赔案件或可能引起向保险13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所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索赔的赔偿仅以其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的金额为限第二十三条如果被保险船舶发生实际全损或船舶险保险人同意将该船舶作为推定全损处理,在不妨碍船舶险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把该船舶委付给本保险人或本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赔偿处理第二十四条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单的约定按时交付了保险费;先行支付任何责任赔款、费用或支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人另有决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六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第二十六条。

挪威SKULD船东互保协会概要及规则(2011-2012)

挪威SKULD船东互保协会概要及规则(2011-2012)

挪威SKULD船东互保险协会2011-2012保险年度协会规则概要协会主旨:创立协会的最初的主旨为协会的入会会员提供为常规保险所不能承保的特定的风险在协会会员之间具有互助性质的补偿。

这种补偿虽然具备保险的雏形,但是协会本身并不是一个标准的保险公司,因此通常情况下和常规保险公司相比有几个明显的不同点:1. 在一个保险年度中,如果所有会员的求偿的累计金额超过了保证协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风险公积金的一定的比例,那么协会将因此向所有会员提出诸如追加会费、附加会费、额外会费等用以弥补风险公积金的损失的措施;2. 如果一个保险年度中的所有的会员的风险案件仍然还没有全部关闭,那么由于这些案件仍然还没有关闭的原因,协会为了保障风险公积金的平衡,将为这些案件预留额外的赔偿准备金,从而有权要求那些在这个保险年度中在那些案件发生之后才退出协会的会员交纳退会免责费,因为这些案件发生在会员入会期间,所有会员在入会期间都要承担互助的责任,因此会员需要缴纳该费用,以示对其他会员的公平。

协会组织结构:1.董事会协会所有的重大经营和管理的变更将由董事会做出决策。

2.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协会会员事务管理,协会自身的风险管理及协会风险公积金再投资管理,以保障协会良好运转,使协会具备足够的补偿能力,从而使协会会员在求偿时的要求能够得以满足。

有根据需要修改协会规则的权力,但是需要报董事会审核;但重大协会规则修改需要会员大会投票决定。

3.会员所有的协会会员在协会规则的范畴内,相互提供对特定风险的互助和补偿责任,并因此而向协会交纳具有风险准备金性质的保险年度预估会费,以及可能发生的追加会费、附加会费、额外会费、退会免责费等。

协会会员具有投票选举权,可以选举协会的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协会一般规则入会条件:会员以一定的条件申请入会,并通过协会的入会资格审核,即可加入协会。

在协会一般规则范围内的享受得到协会的其他会员的互助补偿的权利。

渔船保险条款(5篇)

渔船保险条款(5篇)

渔船保险条款(5篇)渔船保险条款(5篇)渔船保险条款篇1 保险渔船范围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

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二、火灾、爆炸;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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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1993年1月1日修订)承保原则本公司按下列原则承保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本公司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本公司。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填写本公司制定的投保单将船舶的船名、船龄、船旗、船级、类型、注册地、航线及船舶规范证书,船东和经营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告知本公司。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因为时间紧迫未按上述要求告知某项,被保险人必须在投保前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在投保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该项告知保险人。

如上述要求告知的项目在承保期限内发生变化,被保险人应在变化发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保,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本条款第六节第(三)条第二款“终止”的规定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规定,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公司有权决定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

(三)在承保期限内,本公司有权随时委请验船师对被保险船舶进行检验、状况检验,被保险人必须为此提供便利并保证按照本公司在检验后提出的建议在要求的期限内消除缺陷,否则本公司将对此缺陷引起的索赔不负赔偿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要按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交付保险费。

逾期不付的,本公司有权自承保时起解除本合同的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因此发生的手续费和决定手续费的金额,除非该延期支付事先证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五)本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与此有关的法律现定。

第二节定义(一)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二)条款指本公司1993年1月1日修订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险条款。

(三)油指任何种类的油料,包括任何含油成份的混合物。

(四)有害物质指①已被任何政府、当局或任何官方的国际组织列为危险物质或污染物质的任何物质或其中一个类别或任何成份或合成物(油料除外;②本公司认定的对人的健康或公众福利、财产、动物、植物或海生物、环境或对上述任何事项将造成严重影响或构成威胁的物质。

(五)《海牙规则》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指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定的《关于修定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

(六)船员指被保险船舶所雇佣的为该船服务并属该船正常编制内的人员:船员以外的任何人员指被保险船舶上的非该船雇佣的并且不参加船舶营运的人员。

(七)登记总吨指船舶登记证书上注明的该船舶的总登记吨位。

第三节承保风险本公司根据本节条款承保、赔偿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以下责任、损失和费用:(一)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以外的任何人由于被保险船舶或与该船舶有关的过失或疏忽行为引起在该船舶上的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任何人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前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二)人身伤亡和疾病――船员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疾病的损害或赔偿的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所发生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

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对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应负的赔偿责任以及由此伤亡或疾病而支出的合理的医药、住院或丧葬费用,但此类合同或协议必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认可并已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就该责任的保险达成协议。

注:本款项下的有关人身亡伤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三)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由于被保险船舶船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或根据法定义务、或由本公司认可的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劳务合同而产生的被保险船舶船员的遣返费用及替工的派遣费用,但本款不包括因以下原因产生的费用:合同终止,无论该终止是因合同规定或根据船东和船员的双方协议;船舶出售;船东违反船员雇佣合同或其他有关的服务合同或协议;船东所采取的与被保险船舶有关的任何其他行为。

(四)私人物品被保险船舶船员的私人物品因被保险船舶发上海上事故而遭受的损坏或灭失,但这种私人物品仅指船员生活的必需品,不包括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电器及其他贵重物品。

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船舶的船员或其他人员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该船舶上的旅客的行李或物品的损坏或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但这种责任不对旅客的现金、有价证券、票据、饰物、贵重或稀有金属、珠宝、艺术品、稀有贵重等物品负责。

因某合同条款所产生的上述赔偿责任,且若无此条款就不会产生该赔偿责任,该合同条款须经本公司书面认可,并以这种认可的范围为限,否则本公司将不承担该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船舶失事引起的赔偿根据法定义务或根据有关的劳务或雇佣合同或协议条款的规定,被保险船帕应向其船员支付因该船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船员失业而且不能从任何方面得到的失业工资补偿,但上述条款须经本公司的书面确认并仅以此确认的补偿范围为限。

(六)绕航因被保险船舶上的船员发生疾病、受伤或死亡,需要进行必要的治疗或处理或必须更换船员,或为把偷渡者或避难者送上岸,而发生的合理绕航费用,但这种费用仅限于额外产生的港口费用、伙食、物料、燃油、保险费及船员工资和津贴。

(七)安置偷渡者和避难者除上述第六条承保的费用外.被保险船舶根据法律规定或经本公司认可,为安置偷渡者或避难者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八)救助人命因第三者对被保险船舶船上人员进行救助或被保险船舶的人员进行自救,依据法律应由被保险人向该第三者支付的费用,但这种费用必须是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人、货主或货物保险人处得到赔偿的费用。

(九)碰撞责任被保险船舶与他船碰撞产生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但这种责任和费用仅限于该船舶的船舶险保单中的碰撞责任条款所不承保的责任和费用:打捞、清除、拆毁障碍物、船舶残骸、货物或其他物品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人身伤亡或疾病引起的医药费、丧葬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任何财产(不包括与被保险船舶碰撞的他船及他船上的财产)或物品的污染或沾污;除上述第1、2、3款外,被保险船舶因碰撞所承担的责任赔款由于超过船舶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而不能从船舶保险人得到赔偿的那部分超出责任,但本公司仅对该船舶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船舶险而超出的部分负责。

其他。

(1)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不得向本公司索赔在船舶险保险单免赔额项下规定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的绝对免赔额或相对免赔额。

(2)如同属同一被保险人的船舶发生碰撞,被保险人可按上述规定向本公司索赔,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如同两船分属不同的船东一样。

(3)如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双方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叉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或双方根据法律可限制责任,本条项下的索赔按单一责任原则赔付,即双方船东按碰撞责任的比例确定各自的赔款金额并相互冲抵后应赔付对方的损失。

注:本条项下的与任何污染及人身伤亡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财产的损坏和灭失不论在陆地或水上,也不论是固定或移动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或灭失的赔偿责任。

但这种责任不包括:1、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条款所产生的责任。

2、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船舶保险单规定的绝对或相对免赔额。

3、按本节下述各条款已承保的责任或损失:第(四)条一一私人物品第(九)条一一碰撞责任第(十一)条一一污染第(十二)条一一拖带责任第(十三)条一一残骸清除责任第(十五)条一一提单项下的货物责任第(十六)条――被保险船舶的财产如被保险船舶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权益造成损害,损坏或侵犯,被保险人具有从本公司取得赔偿的权利,就如同该财产或权益属于不同的船东一样。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一)污染由于被保险船舶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或由于存在这种威胁,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损失、损害或污染的责任;船东作为《油轮所有人自愿承担油污责任协议(TOVA一LOP)》及其补充规定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协议的参加者,根据上述协议所应承担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船东为执行上述协议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为避免或减轻污染及其结果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因采取这种措施而造成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应负的责任;为防止被保险船舶面临排放或泄漏油或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质将出现危险局面而采取合理措施产生的费用。

服从任何政府或有关当局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或污染风险发出的命令或指示而产生的费用或责任,但这种费用或责任以不能从被保险船舶的船舶保险单得到赔偿为限。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船舶在正常营运期间,由拖轮拖带进出港口或在港内移动所负责的而且不能从船舶险保险单取得赔偿的责任。

根据拖带合同被保险船舶由拖轮进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非常规拖带所负责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赔偿仅以本公司事先认可的责任范围为限。

被保险船舶对其他船舶或物体进行拖带的责任,但这种责任的赔偿仅以本公司事先认可的责任范围为限。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十三)残骸清除责任被保险船舶在承保期间因发生海上事故(不包括船舶战争险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成为残骸,并且船帕保险人宣布不接受船舶残骸的委忖,本公司自此终止本“条款”项下对其他承保风险的责任,但仍继续对被保险人为处理该残骸而产生的下列责任或费用负责:根据法律或规定,对残骸及对其装载货物和财产进行强制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此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由于残骸(或其装载的货物和财产)的存在或被强制移走、或由于被保险人未能起浮、移动、清除、拆毁该残骸或对其设置照明及标记而产生的责任,包括因该残骸的油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排放或泄漏所产生的责任。

但:(1)在本条项下的赔偿应首先扣除被保险船舶的残骸本身及获救的残骸上的物料或货物价值以及被保险人在救助中获得的报酬;(2)被保险人在对上述船舶的残骸及货物或财产的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或标记以及出售或转让残骸前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将不对上述责任和费用负责;(3)如残骸或货物及财产的上述责任是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产生的且若无此条款不会产生上述责任,此类合同或协议条款事先须得到本公司书面认可,否则本公司将不对上述责任或费用负责。

注:本条项下的任何与污染有关的赔偿以本“条款”第四节的规定或以保险双方在投保时商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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