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总平面布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总平面布置10.1 矿井地面总布置10.1.1 矿井地面总布置应以矿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和其他有关经济发展规划作为设计依据,并应具备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和地形图等基础资料。
10.1.2 矿井地面总布置应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自然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结合矿井地面设施间的生产联系、矿井地面设施与相邻企业设施的关系,合理选择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地面爆炸材料库、矸石周转场、综合利用项目和职工居住区等建设场地,并应协调矿井铁路、公路、供水、供电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布局。
10.1.3 当设计矿井为发电厂、煤化工等企业对口供应煤炭时,矿井工业场地应与对口企业场地统一规划,并宜邻近布置;煤炭运输方式宜采用带式输送机;宜共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并宜联合布置单身宿舍区。
10.1.4 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选择应结合矿井开拓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其他场地及地面设施的场地选择,应与矿井工业场地选择同时进行、互相协调。
10.1.5 矿井建设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满足必需的用地面积,并应根据法定文件要求留有发展余地;应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同时应满足水源、电源和运输设施布置的要求;2 应少占或不占耕地和林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不可避免占用时应征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应取得用地预审文件;3 宜布置在本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应不压或少压煤炭和有开采价值的矿山资源;4 在城镇规划区内时,应符合城镇规划对用地性质的规定;5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时,应确保矿井安全,并应报请河道管理部门批准;6 选择在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的地震区,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7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作矿井建设场地:1)抗震危险地段;2)有泥石流、滑坡、沙害、溶洞、采空区、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等不良地质现象,且采取治理措施工程投资巨大的;3)矿井开采后可能引发场地的环境地质问题的;4)爆破危险区界限内;5)受到洪水威胁,而采取防洪措施的工程投资巨大的;6)法定的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卫生防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7)航空、通信、气象地震观测、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设施的影响范围内。
国家发改委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我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
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仍然十分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研究单位和大型煤炭企业编制了《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在总结分析煤炭工业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和面临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规划》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提出了以煤炭整合、有序开发为重点,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保障安全,改小建大、优化结构,依靠科技、促进升级,深度加工、洁净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规划》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即优化煤炭布局,调控煤炭总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淘汰资源回收率低、安全隐患大的小煤矿,加快煤炭科技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
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健全和完善煤炭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煤炭企业重组,促进煤炭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优先发展煤炭科技教育,加强煤矿安全综合治理,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矿区环境,提高矿工劳动保障和生活水平,解决煤矿历史遗留问题。
《规划》是指导未来五年煤炭工业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依据。
附件:《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全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OO七年一月前言我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挑选厂)、矿区行政设备和协助公司部分(征采建议稿条则说明)2007 北京目次第一章⋯⋯⋯⋯⋯⋯⋯⋯⋯⋯⋯⋯⋯⋯⋯⋯⋯⋯⋯⋯⋯⋯ 1 第二章合理和集用地的基本定⋯⋯⋯⋯⋯⋯⋯⋯⋯⋯ 3 第三章井建用地⋯⋯⋯⋯⋯⋯⋯⋯⋯⋯⋯⋯⋯⋯⋯⋯⋯⋯10 第一井工地用地⋯⋯⋯⋯⋯⋯⋯⋯⋯⋯⋯⋯⋯⋯10 第二井其余地用地⋯⋯⋯⋯⋯⋯⋯⋯⋯⋯⋯⋯⋯⋯18 第四章煤厂和厂建用地⋯⋯⋯⋯⋯⋯⋯⋯⋯⋯⋯⋯⋯31 第一煤厂建用地⋯⋯⋯⋯⋯⋯⋯⋯⋯⋯⋯⋯⋯⋯⋯31 第二厂建用地⋯⋯⋯⋯⋯⋯⋯⋯⋯⋯⋯⋯⋯⋯⋯34 第五章准距路装(卸)站建用地⋯⋯⋯⋯⋯⋯⋯⋯37 第六章区行政施和助企建用地⋯⋯⋯⋯⋯⋯⋯⋯⋯45 第一区行政施建用地⋯⋯⋯⋯⋯⋯⋯⋯⋯⋯⋯⋯45 第二区助企建用地⋯⋯⋯⋯⋯⋯⋯⋯⋯⋯⋯⋯46第一章总则本条系说明《煤炭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矿井、选煤厂(挑选厂)、矿区行政设备和矿区协助公司部分》(以下简称“本建设用地指标”)编制的目的和必需性。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依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印发〈对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1987] 领土[ 建]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对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1989] 领土 [ 建] 字第 169 号)编制的。
依据建设部,领土资源部《对于印发〈 2006 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正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2006]207 号)的安排,对1996 年公布的矿井、选煤厂部分和 2000 年公布的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备和矿区协助公司部分的建设用地指标作了订正。
本条说明本建设用地指标的性质是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的指标。
这一规定是依据领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领土资发 [2004]232 号)的规定制定的。
1.0.3 本条明确了本建设用地指标在煤炭工业工程项目设计和建设中确立用地方面的作用。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学习辅导目录1。
概述(之一)2。
概述(之二)3。
标准正文4.附录B、附录C(之一)5。
附录C(之二)6.附录C(之三)7。
附录C(之四)8。
附录C(之五)、附录D、A、E1。
概述(之一)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1。
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
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
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1。
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功能有区别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要求的基础资料(地质资料)不同《矿区总体设计》:全区详查,并有一、二个井田的精查。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
煤炭行业煤矿设计标准煤炭行业是我国能源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煤矿作为煤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基地,其安全性和高效性的设计至关重要。
本篇文章将从煤矿的各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相关的规范、规程、标准。
一、选址规范在煤矿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等相关因素,以确保选址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 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地质勘查报告,确保选址区域地质稳定、煤炭资源丰富,并考虑地质状况对矿井建设和矿井维护的影响。
2. 水文规范选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矿区降水情况,根据地下水位和地表水流动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水文措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
3. 水文地质规范选址过程中应根据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全面了解矿区的水文地质特征,包括地下水位、水质、水渗透性等,并根据报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矿井设计规范在矿井的设计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1. 井筒规范矿井井筒是连接矿井地面设施与井下工作区的主要通道,设计时需要考虑井筒的直径、坚固性、通风和排尘等要求,确保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舒适。
2. 支护规范在矿井设计中,需要合理选择和设计适用的矿井支护措施和设备,以确保井下工作面的安全和稳定。
3. 通风规范矿井通风是保障井下工作环境安全的重要因素,矿井设计需要合理布置通风系统、设备和通风巷道,以保证井下工作区域空气质量的合格。
4. 电气规范矿井电气设备在煤矿生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设计电气设备和线路,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安全生产规程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程。
1. 安全设施规程煤矿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逃生通道、安全疏散标识、灭火设备等,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安全撤离。
2. 安全生产标准规程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包括矿井通风、矿井支护、矿井排水、瓦斯抽采等,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XXXX煤炭工业矿井的设计工作,确保矿井的安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
本规范适用于XXXX煤炭工业矿井设计的各个阶段,包括项目立项、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
1. 矿井选址与布置1.1 选址原则在选择矿井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地质条件:选择地质条件稳定、地下水位低、煤层分布规律明确的区域。
•地表条件:避免选择有水体、易涌水、易崩塌等地表条件不利的区域。
•环境要求: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1.2 矿井布置矿井布置应考虑以下因素:•矿井进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
•矿井巷道应布置合理,保证通风、排水和供电等基本要求。
•工作面布置应考虑矿层开采顺序、煤炭输出方式及安全要求。
2. 设备选型与布置2.1 设备选型矿井设备选型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性能应符合生产需要,保证高效、稳定的煤炭开采。
•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
•设备应具备维修、更换和更新的便利性,保证设备可靠性和经济性。
2.2 设备布置设备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设备间距离合适,方便操作和维修。
•设备布局紧凑,尽可能减少井下空间占用。
•设备布置应考虑通风、供电和排水等系统的需求。
3. 巷道设计3.1 巷道设计原则巷道设计应满足以下原则:•巷道稳定性:巷道的开挖和支护要保证稳定,避免坍塌和滑动。
•通风要求:巷道设计应满足通风系统的要求,保证空气流通。
•疏通和逃生:巷道设计应考虑疏通和逃生通道,保证人员安全。
3.2 巷道断面设计巷道断面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断面大小:巷道断面大小要满足生产要求和通风要求,同时考虑设备和人员的通行需求。
•支护方式:根据巷道围岩的稳定性情况,选择合适的支护方式,如钢筋网片、锚杆等。
•适应未来工作面推进的需求,减少二次开挖和支护。
4. 煤层开采技术4.1 综放开采综放开采是当前煤炭工业常用的开采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工作面参数:工作面长度、采高、开采剩余煤厚度等参数应根据煤层地质特征合理确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要点一、适用范围本技术审核要点规定了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核的重点和基本要求,适用于环境保护部组织审查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
其他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同类型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或咨询,可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一)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基本出发点。
(二)技术审核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 130)、《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HJ/T 463-2009)、《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等相关技术导则和标准的要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内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报告书能否提交审查会议审议的明确结论。
(三)技术审核应重点从报告书所用资料、数据的有效性,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的全面性,规划协调性分析的完整性,评价方法选择的适当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的科学性、针对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针对性、可行性、有效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的可信性,优化调整建议的合理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可信性等方面给出明确的审核结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改进与完善的技术咨询意见。
(四)规划本身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技术审核应明确要求报告书提出否定或调整规划方案:1、规划建设项目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及相关规划(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建设规划)及节能减排要求等不符;2、规划布局和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等环境敏感区存在空间冲突或与其保护要求相抵触;3、矿井(坑)水、疏干水、煤矸石、煤泥、粉煤灰、废气等向外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中含有某些特殊污染因子,在目前的经济技术水平下难以控制或尚无法预料其环境影响;4、规划实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生态影响或地下水(包括水量、水质)影响,或可能诱发重大水文地质环境问题,且无法提出成熟、可行的生态恢复技术和地下水保护措施;5、煤炭开发使区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由此带来的间接影响、累积影响可能超出当地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6、多数公众参与意见不支持规划实施的。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目次 0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资源条件及评价 (3)4 矿区总体规划 (4)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4)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5)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5)4.4 综合利用 (6)起草说明 (7)一、起草过程 (7)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7)三、条文说明 (8)1 总则 (8)2 基本规定 (10)3 资源条件及评价 (14)4 矿区总体规划 (20)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20)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24)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25)4.4 综合利用 (30)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全部服务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当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
2.0.2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划分井(矿)田。
2.0.3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制定全矿区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建立全矿区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和完善的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
2.0.4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矿区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矿区。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版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 新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进行第一开采水平或不小于20年配产;
2 新建和扩建矿井配产,均应符合合理开采程序,厚、薄煤层及不同煤质煤层合理搭配开采,不应采厚丢薄;
2.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类型,其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矿井为1.2、1.5、1.8、2.4、3.0、4.0、5.0、6.0Mt/a及以上;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推断的”、“控制的”、“探明的”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矿井地质资源量”、“矿井工业资源/储量”、“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和“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2.2.4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宜以一个开采水平保证。
2.2.5 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矿井设计
生产能力
(Mt/a)
矿井设计
服务年限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节选)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GB 50215--2005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履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7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目录前言1 总则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2.1 矿井资源/储量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3 井田开拓3.1 井田开拓方式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3.3 开拓巷道布置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4.1 井筒4.2 井底车场4.3 主要硐室5 井下开采5.1 采区布置5.2 采煤方法及工艺5.3 采区巷道布置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6 井下运输6.1 一般规定6.2 井下煤炭运输6.3 井下辅助运输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7 通风与安全7.1 通风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7.3 抽放瓦斯7.4 安全监测、监控7.5 矿井热害防治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附件储量计算中的名词解释及相关问题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二00二~二00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及与煤炭矿区辨析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及与煤炭矿区辨析王祥生;王猛;刘敬春【摘要】针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与煤炭矿区易混淆不清问题,基于相关标准和通知,详细解读了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煤炭矿区的定义,梳理了第一、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划定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基本情况,并从划定目的、划定依据和形成时段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二者的区别.指明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划定主管部门是自然资源部,划定主要目的是控制矿权设置,规范矿业权管理;煤炭矿区划定主管部门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定目的主要是为生产开发做准备.在未来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工作中,建议加强煤炭规划矿区基本理论、划定标准及规划矿区内矿产资源与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研究.【期刊名称】《煤田地质与勘探》【年(卷),期】2019(047)004【总页数】4页(P219-222)【关键词】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煤炭矿区;划定目的;划定依据【作者】王祥生;王猛;刘敬春【作者单位】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 036006;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咨询中心,北京 100013;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朔州 03600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21煤炭国家规划矿区[1]是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依法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主要是大型煤田和矿区。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主要由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划定,主要是自然资源部使用。
煤炭矿区是统一规划和开发的煤田或其一部分,煤炭矿区[2]总体规划由发展改革委批复。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煤炭矿区在划定目的、划定标准、形成阶段上不同,易被混淆,只有正确认识两者之间的区别,才能科学划定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为矿业权科学配置提供依据。
我国分别在2004年、2006年和2016年先后开展3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划定工作[3-4]。
其中,2004年和2006年两次共划定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下文统一称原煤炭国家规划矿区),2006年开始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主要是通过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写并审查,有效管理矿业权。
煤炭工业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规范(NBT51028-2015)
5建设期间应当具备的矿山救护、医疗卫生条件;
6矿井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4.1.3矿井设计概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矿井设计的开拓方式及主要系统简要说明;
2矿井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5 矿井施工总体部署
5.1
5.3.5斜井井筒转入平巷施工的改绞方案,应根据矿井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和井巷二、三期工程施工要求,进行永久装备或临时提升、运输。
5.3.6根据确定的工程进度指标和施工组织、工艺关系,确定矿井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及矿井建设总工期。
5.3.7采用的施工方案宜利用永久建筑和设备、设施建井,宜采用一次成巷施工方法。
3.1.2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应由矿井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没有实行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施工组织设计需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 原设计变更的应作相应调整变更。
3.1.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主持编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后组织实施。
5.2.1应对下列矿井建设条件进行分析,区分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1矿井建设区井设计条件;
4矿井建设环境。
5.2.2在对上述条件分析基础上,对矿井建设条件提出总体评价。
5.3
5.4
5.3.1应根据矿井建设特征,确定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和组织机构。
5.3.2应明确下列主要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方案:
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盘)区车场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车场、石门、主要运输大巷、回风大巷、中央变电所、水泵房、水仓、井底煤仓、炸药库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8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暂行规定新政发【2010】89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国家和自治区能源资源需要,促进煤炭工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以“以项目配资源”的原则。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煤炭产业政策、煤炭资源开发布局、煤炭专项勘查规划和经批准的前期规划、开发利用项目、煤炭资源利用方向、需求总量、勘查开发建设进度等内容在内的整体方案,为企业配置资源。
第二条煤炭资源的配置量以满足企业开发利用项目50年需求为原则。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在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采矿权设置方案的前提下,实行一个矿区一个开发主体的原则。
第四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坚持环保优先的原则,严格限制在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和重要河流两岸、湖泊周围开展煤炭资源开发活动,自治区将暂停上述区域内煤炭资源配置。
上述区域内已实施的煤炭资源开发项目,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闭。
第五条已配置煤炭资源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其开发项目、资源利用方向和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实施计划,并承诺按期实施,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进度计划实施的,已配置的资源由自治区统一调配。
第六条对以协议方式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企业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根据勘查投入情况相应缩小其勘查面积;对存在“圈而不探”行为的,依法收回煤炭探矿权。
第七条在矿区总体规划已批准、煤炭资源勘查已满足开发条件一年后仍不进入开发程序的,自治区将依法收回探矿权。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年内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自治区将依法注销其采矿权。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无偿出让给企业的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无偿配置的煤炭资源不得作价入股或变相作价入股;确需转让或作价入股的,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
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能源基(1992)88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第一章总则第1.1条煤炭工业小型物设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及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推广应用行之有效的各项先进技术和经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矿井建设速度,提高矿井建设经济效益,促进矿井建设现代化。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6至30万t/a的新建、改扩建的国营小型煤矿。
设计6万t/a以下的小型煤矿及6万t/a以上的乡镇矿井,可参照执行。
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以上的地方国营矿井,原则上执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但必须考虑地方煤矿的特点。
第1.3条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程序。
没有批准的相适应程度的井田地质勘探报告、矿区总体设计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进行矿井初步设计。
第1.4条矿区开发根据资源情况=开发条件、结合国家需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有条件的先进行总体设计。
总体设计应阐明设计指导思想,谁开发建设条件、确定总体设计的主要原则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总体设计中,条件允许时,对煤炭加工、储装运、生产设施等可采取群矿集中和联合布置,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统配矿与地方矿、国营矿、集体矿的关系,尽量避免重复建设,要贯彻“社会办矿”的原则,靠近城镇的国营煤矿,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将生活设施发培养费城镇适当的位置,以便充分利用城镇现有公共设施。
凡有条件的都应实行社会化协作,不搞“小而全”。
矿区开发应先浅后深,先近后远,先易后难,先开发施工和征税条件比较简单,投入少、见效快的矿井。
第1.5条矿区总体设计中,地面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环境保护、多咱经营、综合利用、地面爆破材料库位置和矿区中心、居住区规划等,必须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协商并取得有关部门同意。
确定矿井工程项目建设时,应落实电源、水源、通信和外部运输等建设条件。
第1.6条矿井设计应体现开采正规化、质量标准化、采掘运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的原则。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范本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范本1. 引言煤炭工业露天矿是指通过露天巷道和采矿机械等设备进行露天采矿的一种矿山开采方式。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和需求的增加,煤炭露天矿的设计规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系列的设计规范范本,帮助工程师和设计师进行煤炭露天矿的设计。
2. 设计原则在进行煤炭露天矿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原则:确保设计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减少事故风险。
2.高效性原则:提高采矿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生产成本。
3.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4.经济性原则:在满足以上原则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3. 设计内容煤炭露天矿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矿区选址矿区选址是煤炭露天矿设计的基础。
在进行矿区选址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地质条件:煤层的分布、赋存形式、厚度等地质因素。
•社会因素:矿区周边的人口分布、水源保护区、建筑物、农田等因素。
•环境因素: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等环境因素。
3.2 开采方案开采方案是煤炭露天矿设计的核心部分。
在制定开采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采矿方式:确定采矿的方法,如露天巷道开采、采矿机械等。
•采矿工艺:确定采矿的工艺流程,包括采矿设备、矿石处理等。
•开采顺序:确定采矿的顺序,如先开采表层煤层还是深层煤层。
3.3 设备选型设备选型是煤炭露天矿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在选择设备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设备性能:设备的工作效率、负载能力、安全性等。
•型号选择:根据开采规模和煤层性质选择适合的设备型号。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好、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
3.4 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是保障煤炭露天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措施。
应在设计中充分考虑以下安全设施:•矿井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
•排水系统:保持矿井内的合理水平,防止地面坍塌和井下积水。
•火灾防护系统:设置灭火设备、消防通道等,提高防灾能力。
•辅助设施:如紧急救护设施、安全出口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4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08.12.15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04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04号)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65-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6、3.3.6、3.7.1、3.7.2、3.7.3、
3.7.4、3.7.5、3.7.6、
4.1.3(2)、
5.1.6(3、4)、5.3.6、
6.2.1、6.2.3、6.6.3(1、2、3)、8.0.3(1、2)、11.1.3、11.1.5、11.1.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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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若干问题说明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
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
每个阶段除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
规范编制于2005年4月成立编制组,到2007年12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
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1994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
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08)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一、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原总体规范于1994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
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2001年到2007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
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
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3、随着煤炭的科技进步,综合机械化的发展,矿井集约化生产、集中化、大型化。
因而井田划分,矿区和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都需要调整。
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去规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必须补充市场预测的要求。
5、循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新模式的提出。
世界各国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提出了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的必然战略选择。
6、信息化的发展使整个矿区的信息网更为完整。
形成一个集成、高效、覆盖矿区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系统。
7、城镇化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国家关于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使居住区和矿区文教卫生设施等也都应该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依靠社会与老矿区协作。
矿区地面布置和设施的格局有了变化。
8、环境保护要求更加严格。
过去总体规范中没有的水土保持也由于西部开发更加突出起来。
矿区安全也要求更加严格。
二、总体规划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制订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
”规划的内容基本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原[2004]891号)文制订的。
三、两次规范章节对比:原规范十二章123条、新规范十二章210条,条文增加87条,约70%。
变动大的章节:增加了“资源评价”为第二章;第三章“矿区开发”中增加了“市场预测”一节;“综合利用”并入第四章“煤炭洗选加工”;原第六章“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及居住区规划”并入“矿区地面总布置”一章并加以简化。
第十一章增加“水土保持”一节;总的还是保持了十二章。
四、规范中若干重点问题说明1、总则中对总体规划依据的地质资料做了新的表述,建国五十多年来,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一直是详查地质报告,这是地质和煤炭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
原规范还要求“附有一、二个井田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市场对煤炭的急需而勘查工作滞后,造成大面积的煤田勘查程度很低,而且现在不少矿区面积很大。
然而,不进行总体规划使地方有关部门乱划井田,矿权设置很乱,直接影响了矿区的合理开发。
因此,只有进行总体规划才能遏制乱划乱设的状况。
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下文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以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200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加以肯定。
2006年国家发改委员下文(发改能源[2006]352号)明确“大型煤炭基地范围内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
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
”这个规定纳入总体规划规范后,各方面都反应了不同的意见,例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给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的信函中,明确表示“矿区总体规划应坚持详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
从《煤、泥炭地址勘查规范》中对各个勘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看,只有详查勘查程度才能满足总体规划要求”。
在2006年4月大型的审查会上,众多专家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地质勘查部门反映,他们都是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的规定进行勘查的,即预查的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估算煤炭的预测资源量”。
(5.2)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炭远景规划提供依据”,“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和预测的储量”。
(推断的资源量一般应占资源量的30~40%)。
“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
(5.3)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详查工作程度要求:“基本查明勘查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开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
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推断的和控制的应占70%以上)。
根据以上标准要求,只有详查才能达到划分井田,确定规模和煤的利用方向的要求。
编制组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吸纳了各种不同意见,既要符合当前的政策又要充分考虑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最后的报批条文,即“1.0.4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对决定矿区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对于达不到井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的意见”。
第一句话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反映了当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
第二句话根据国家标准反映了总体规划的矿井划分等主要问题所需的基础资料,也是对“必要的详查”的说明。
第三句话是针对两者差距的完善措施。
由于这三句话较为完整地综合了各方面的意见,因此最后取得一致的意见。
2、新规范较原规范在总则部分还增加了两条:一是1.0.8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订全矿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建立全矿区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和完善的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
规划应对矿区的瓦斯、煤尘、水、火和矿压等自然灾害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矿区重点灾害提出治理意见。
二是1.0.9 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采出率和利用效率,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切实保护好自然生态,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矿区。
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3、规范增加了资源评价的章节,在煤炭资源储量一节中,明确矿区煤炭地质资源量应为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源储量的总和(331、332、333);不少设计单位和业主为了加大矿区能力,都要求把潜在矿产资源量(334)?也部分或全部计入矿区规模计算中。
经多次研讨并请地质勘查部门说明,大家进一步明确了(334)?是预测的资源量(潜在煤炭资源)。
?表示经济意义未定。
只能作为远景规划中预测矿区可能发展的规模,不能用于当前规划中。
若认为在设计的矿区中部分(334)?是可靠的,那就应该要求地质勘探及评审部门将该部分区域的储量提升到333,设计部门无权随意确定。
4、矿区开发:这一章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扩充很多。
原规范只有6条,新规范分为7节共40条。
(1)一般规定有6条,有两条是新增的。
即3.1.5 对国家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矿区开发应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和3.1.6 矿区开发规划应限制在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开采煤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
(强制性条文)(2)这一章增加了一节,即3.2 市场预测与矿区开发的必要性,共7条。
这是历次规范没有而现在总体规划必须有的内容。
(3)矿区井田划分(3.3),更详细的叙述了井田划分的条件。
但取消了原规范井田走向长度的要求(即大型矿井不宜小于8km,中性矿井不宜小于4 km)。
根据实际条件来决定。
同时,对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及开拓方式也提出了要求(3.4)。
(4)矿区建设规模和服务年限:在矿区建设规模的确定因素中,增加了“环境承载能力”。
(5)矿区服务年限矿区服务年限的长短,也是多次审查讨论中热烈争议的主要问题。
在资源储量已确定的条件下,要加大规模就要缩短矿区均衡生产的服务年限,因而许多煤炭企业和设计单位希望较大幅度地缩短服务年限。
但是建国后,煤炭发展的历史证明矿区服务年限短了,老矿区衰减报废时不仅矿区经济,几万、十几万的矿区居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巨大,而且矿区(特别是大矿区)附近的城市(与煤炭生产息息相关)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经济的、社会的问题很多。
因此,矿区应当有足够的服务年限,保证其稳定生产,而且给将来报废时逐渐转型转产有足够的时间,以保证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稳定。
根据多次研讨在矿区服务年限也取得了一致意见。
大致保持了原规范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水平,对比如下:新旧规范矿井服务年限对比表(6)第一次在矿区总体规划中列入了矿山安全的内容(在矿区开发中列入矿山安全一节)。
要求矿区总体规划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订全矿区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
共6条。
5、煤炭分选加工与综合利用(1)主要原则就是强调原煤都要分选加工。
4.1.1条明确“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矿区的煤炭分选加工设施并应与规划的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协调投产”。
原规范仅规定“供应炼焦用煤、化工用煤和出口煤均应洗选”。
并未包括大量的动力用煤、民用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