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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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

若干问题说明

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

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每个阶段除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规范编制于2005年4月成立编制组,到2007年12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

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1994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08)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

一、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

原总体规范于1994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2001年到2007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

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三

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3、随着煤炭的科技进步,综合机械化的发展,矿井集约化生产、集中化、大型化。因而井田划分,矿区和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都需要调整。

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去规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必须补充市场预测的要求。

5、循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新模式的提出。世界各国为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提出了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结合的必然战略选择。

6、信息化的发展使整个矿区的信息网更为完整。形成一个集成、高效、覆盖矿区全过程的综合管理系统。

7、城镇化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和国家关于分离(煤炭)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使居住区和矿区文教卫生设施等也都应该与城镇建设相结合,依靠社会与老矿区协作。矿区地面布置和设施的格局有了变化。

8、环境保护要求更加严格。过去总体规范中没有的水土保持也由于西部开发更加突出起来。矿区安全也要求更加严格。

二、总体规划规范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务院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制订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和可持续的煤炭工业发展道路。”规划的内容基本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原[2004]891号)文制订的。

三、两次规范章节对比:原规范十二章123条、新规范十二章210条,条文增加87条,约70%。

变动大的章节:

增加了“资源评价”为第二章;

第三章“矿区开发”中增加了“市场预测”一节;

“综合利用”并入第四章“煤炭洗选加工”;

原第六章“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及居住区规划”并入“矿区地面总布置”一章并加以简化。

第十一章增加“水土保持”一节;

总的还是保持了十二章。

四、规范中若干重点问题说明

1、总则中对总体规划依据的地质资料做了新的表述,建国五十多年来,矿区总体规划的依据,一直是详查地质报告,这是地质和煤炭管理部门的明确规定。原规范还要求“附有一、二个井田的勘探(精查)地质报告”。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和市场对煤炭的急需而勘查工作滞后,造成大面积的煤田勘查程度很低,而且现在不少矿区面积很大。然而,不进行总体规划使地方有关部门乱划井田,矿权设置很乱,直接影响了矿区的合理开发。因此,只有进行总体规划才能遏制乱划乱设的状况。国家发改委在2004年下文明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以找煤、普查和必要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2005年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加以肯定。2006年国家发改委员下文(发改能源[2006]352号)明确“大型煤炭基地范围内煤炭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工作,由国家出资完成。在此基础上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这个规定纳入总体规划规范后,各方面都反应了不同的意见,例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给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的信函中,明确表示“矿区总体规划应坚持详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确定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从《煤、泥炭地址勘查规范》中对各个勘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看,只有详查勘查程度才能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在2006年4月大型的审查会上,众多专家也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地质勘查部门反映,他们都是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

(DZ/T0215-2002)的规定进行勘查的,即

预查的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估算煤炭的预测资源量”。(5.2)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炭远景规划提供依据”,“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和预测的储量”。(推断的资源量一般应占资源量的30~40%)。

“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5.3)

详查的任务是“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

详查工作程度要求:“基本查明勘查区的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开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向。”“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推断的和控制的应占70%以上)。

根据以上标准要求,只有详查才能达到划分井田,确定规模和煤的利用方向的要求。

编制组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吸纳了各种不同意见,既要符合当前的政策又要充分考虑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形成了最后的报批条文,即“1.0.4矿区总体规划应在经评审备案的矿区资源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对决定矿区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和煤炭利用方向的主要勘查区域应达到详查程度,对于达不到井田划分等要求的勘查区域提出进一步补充勘查的意见”。第一句话根据国家的政策和反映了当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第二句话根据国家标准反映了总体规划的矿井划分等主要问题所需的基础资料,也是对“必要的详查”的说明。第三句话是针对两者差距的完善措施。由于这三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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