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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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学习辅导目录1.概述(之一)2.概述(之二)3.标准正文4.附录B、附录C(之一)5.附录C(之二)6.附录C(之三)7.附录C(之四)8.附录C(之五)、附录D、A、E1.概述(之一)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功能有区别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

能源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编目录目录 (1)第一篇能源法律法规 (19)第一章自然资源法律 (1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5年6月18日颁布2002年12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27)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 (3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 (4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5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 (64)第二章煤炭法律法规 (74)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7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79)2.3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89)2.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2)2.5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99)2.6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02)2.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09)2.8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 (117)(煤炭工业部1997年5月19日颁布煤炭工业部令第1号) (117)2.9 煤炭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20)2.10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2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24)第三章电力法律法规 (129)3.1电力监管条例 (129)3.2 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133)3.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40)3.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4)3.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46)3.6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53)3.7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161)3.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64)3.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67) 3.10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170)3.1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175)3.1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179)第四章石油、天然气法律法规 (183)4.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183)4.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188)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1)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正) (196) 第五章核电法律法规 (20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218)5.3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2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226)5.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30)第六章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 (23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3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38)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律 (24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51)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56)7.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64)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 (268)7.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 (277)7.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 (284)第二篇能源主要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297)第一章主要相关法律 (29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9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 (319)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34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 (35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36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36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7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375)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378)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83)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39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97)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0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08)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19)第二章主要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30)2.1 规划计划 (430)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430)2.1.2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453)2.1.3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462)2.2 资源管理及利用 (468)2.2.1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68)2.2.2 放射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71)2.2.3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473)2.2.4 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478)2.2.5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80)2.2.6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486)2.2.7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491)2.2.8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494)2.2.9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 (497)2.2.10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500)2.2.11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 (508)2.2.12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511)2.2.13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516)2.2.14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522)2.2.15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525)2.2.16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 (529)2.2.17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530)2.2.18 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 (532)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33)2.2.20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538)2.2.21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 (540)2.2.22 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542)2.2.23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543)2.2.2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548)2.2.25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 (550)2.2.26 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552)2.2.27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 (554)2.2.28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558)2.2.29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61)2.2.30 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 (563)2.2.31 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第一批)工作的通知 (567)2.3 投资管理 (567)2.3.1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567)2.3.2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588)2.3.3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99)2.3.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608)2.3.5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2)2.3.6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615)2.3.7 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618)2.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619)2.3.9 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名单(621)2.3.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623)2.3.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629)2.3.12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 (634)2.3.13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34)2.3.14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640)2.3.15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644)2.3.16 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45)2.3.17 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 (646)2.3.1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647)2.3.19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649)2.3.20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652)2.3.21 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计划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655)2.3.22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657)2.4 工程建设 (659)2.4.1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659)2.4.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663)2.4.3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665)2.4.4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 (666)2.4.5 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办法(试行) (669)2.4.6 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672)2.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73)2.4.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675)2.4.9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678)2.4.10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680)2.4.1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682)2.4.12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685)2.4.13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89)2.4.14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690)2.4.1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692)2.4.16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699)2.4.17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701)2.4.1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02)2.4.19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716)2.4.2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24)2.5 节约能源 (734)2.5.1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734)2.5.2 乡村集体工业企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738)2.5.3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741)2.5.4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744)2.5.5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747)2.5.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753)2.5.7 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 (758)2.5.8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761)2.5.9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764)2.5.10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765)2.5.11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777)2.5.12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780)2.5.13 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780)2.5.14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782)2.5.15 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 (785)2.5.16 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 (786)2.5.17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787)2.5.18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综合利用部分) (789)2.6 环境保护 (789)2.6.1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789)2.6.2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796)2.6.3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799)2.6.4 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801)2.6.5 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二批)(805)2.6.6 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 (819)2.6.7 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 (822)2.6.8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833)2.6.9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834)2.6.10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845)2.6.11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850)2.6.12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 (853)2.6.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修订)(856)2.6.14 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863)2.6.15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869)2.6.16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876)2.6.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883)2.6.18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885)2.6.1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889)2.6.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92)2.6.2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97)2.6.22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902)2.7 标准规范 (904)2.7.1 93项电力、石化、黑色冶金、物流、制药装备、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4)2.7.2 103项机械、煤炭、石化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904)2.7.3 204项石油天然气、汽车、黑色冶金、轻工、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和1项锅炉压力容器行业标准修改单 (905)2.7.4 废止181项黑色冶金、电力、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天然气、稀土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905)2.7.5 159项轻工、机械、煤炭、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52.7.6 265项建材、电力、机械、煤炭、黑色冶金、制药装备、物流、汽车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906)2.7.7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906)2.7.8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915)2.7.9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918)2.7.10 发布三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 (921)2.7.11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922)2.7.12 关于推进采用国际标准的若干意见 (925)2.7.1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926)2.7.14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928)2.7.1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32)2.7.16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939)2.7.17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942)2.7.18 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 (945)2.7.19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47)2.8 财金税费 (952)2.8.1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952)2.8.2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960)2.8.3 能源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963)2.8.4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966)2.8.5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972)2.8.6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977)2.8.7 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982)2.8.8 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83)2.8.9 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985)2.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987)2.8.11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992)2.8.12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994)2.8.13 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999)2.8.14 关于中央级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 . 10002.8.15 全球环境基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002)2.8.16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1003)2.8.17 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1005)2.8.18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008)2.8.1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1009)2.8.20 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1012)2.8.21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1014)2.8.22 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办法 (1016)2.8.23 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1017)2.8.2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017)2.8.25 关于发布能源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021)2.8.26 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021)2.8.27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1024)2.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025)2.8.29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029)2.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1)2.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035)2.8.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038)2.8.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039)2.8.3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1041)2.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1043)2.8.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057)2.8.37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1059)2.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1060)2.8.39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1062)2.8.40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063)2.8.41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1067)2.8.42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1071)2.8.43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1073)2.8.44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1076)2.8.45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1078)2.8.46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1079)2.8.47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1083)2.8.48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1086)2.8.49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1088)2.8.50 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1090)第三篇煤炭政策文件 (1092)第一章体制机制 (1092)1.1 关于省级煤炭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监察局的通知 (1092)1.2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1092)1.3 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099)1.4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79号文件精神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指导意见 (1105)1.5 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 (1108)1.6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1109)1.7 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112)1.8 关于煤炭行业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 (1114)1.9 煤炭工业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118)1.10 全民所有制煤炭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1121)第二章行业管理 (1128)2.1 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 .. 11282.2 关于清理规范焦炭行业的若干意见 (1129)2.3 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1132)2.4 关于关闭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矿有关问题的通知 (1134)2.5 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1135)2.6 开办煤矿企业审批办法 (1137)2.7 煤炭物资行业管理办法 (1141)2.8 关于煤炭企业构建“三个一”格局实行“三条线”管理的若干意见 (1144)2.9 关于加强煤管局对部直管矿务局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6)2.10 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 (1147)2.11 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 (1149)第三章规划计划 (1149)3.1 关于设立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公告 (1149)3.2 关于燃煤电站项目规划和建设有关要求的通知 (1155)3.3 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1157)3.4 煤炭工业“十五”规划 (1159)3.5 煤炭工业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6~2010年) (1167)第四章勘探开采 (1172)4.1 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172)4.2 煤炭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174)4.3 关于煤层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77)4.4 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1178)第五章工程建设 (1182)5.1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2)5.2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办法 (1185)5.3 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1186)5.4 部级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1188)5.5 煤炭建设项目设备成套监督管理规定 (1190)5.6 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暂行规定(1191)5.7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1194)5.8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97)5.9 煤炭工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198)5.10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201)5.11 煤炭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205)5.12 煤炭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1212)5.13 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215)第六章生产管理 (1219)6.1 全国实施关闭与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名单(第一批)(1219)6.2 关于规范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1219)6.3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 (1223)6.4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24)6.5 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1226)6.6 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工作验收办法 (1228)6.7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230)6.8 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工作的通知 (1231)6.9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 (1234)6.10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244)6.11 生产矿井水平接续管理办法 (1247)6.12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 (1250)6.13 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办法 (1251)6.14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254)6.15 建设高产高效露天矿暂行管理办法 (1261)6.16 关于加快高产高效矿井建设的决定 (1263)6.17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暂行管理办法 (1265)第七章经营管理 (1267)7.1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1267)7.2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1272)7.3 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 (1274)7.4 出口煤炭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275)7.5 煤炭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 (1277)7.6 煤炭经济运行工作暂行规定 (1277)7.7 煤炭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1281)7.8 煤炭购销中长期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1282)7.9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1284)7.10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1285)第八章安全管理 (1285)8.1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 (1285)8.2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1286)8.3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 (1289)8.4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1292)8.5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294)8.6 关于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298) 8.7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1299)8.8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1301)8.9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1302)8.10 关于加强煤矿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 (1305)8.11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1306)8.12 煤矿用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1310)8.1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313)8.14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1316)8.1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1320)8.16 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试行)(1324)8.17 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326)8.18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1331)8.19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 (1334)8.20 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 (1336)8.21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1354)8.22 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 (1357)8.23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359)8.24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1361)8.25 关于国有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1367)8.26 关于加强瓦斯管理严防重大瓦斯事故的规定 (1368)8.27 关于编制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掘进巷道贯通安全措施计划的若干规定 (1371)8.28 关于加强回采工作面事故多发地点技术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1372)8.29 煤矿安全评价导则 (1375)8.30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1386)8.31 关于发布煤矿矿山救护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1388)8.32 关于加强煤矿群众安全工作的规定 (1389)8.33 煤炭工业安全生产奖罚暂行办法 (1392)8.34 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 (1393)8.3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 (1394)第九章综合利用节约与环保 (1404)9.1 关于加快开展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的通知 (1404)9.2 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1407)9.3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08)9.4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1410)9.5 煤炭工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412)9.6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1413)第十章标准规范 (1415)10.1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1415)10.2 煤炭生产企业技术进步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1416)10.3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和设计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1420)10.4 煤炭工业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细则 (1424)10.5 乡镇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1431)10.6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 (1433)10.7 中国煤炭分类 (1436)10.8 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 (1440)10.9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1442)第十一章科技教育 (1445)11.1 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试行) (1445)11.2 关于加强煤炭科技信息、出版工作的通知 (1449)11.3 关于加快煤炭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1450)11.4 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 (1454)11.5 煤炭院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1458)11.6 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1464)11.7 煤炭工业企业技术进步评价办法(试行) (1480)11.8 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决定 (1481)11.9 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 (1484)11.10 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485)第十二章劳动保障 (1487)12.1 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 (1487)12.2 国有煤炭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1487)12.3 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企业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制度的意见 148912.4 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1492)12.5 煤炭行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1493)12.6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1497)12.7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503)12.8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及加快煤炭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通知 (1505)第十三章价格税费 (1506)13.1 关于煤炭资源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506)13.2 关于对煤炭调整税率后征税及退还问题的通知 (1507)13.3 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 (1508)13.4 关于煤炭生产资格审查费标准的通知 (1509)13.5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1509)13.6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参与煤层气开采所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510)13.7 关于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511)13.8 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1511)13.9 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1512)13.10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1513)13.11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1514)13.12 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1515)13.13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151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6.22•【文号】发改能源[2005]1137号•【施行日期】2005.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神华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中联煤层气公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势头,充分利用煤矿瓦斯资源,特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并经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转发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各类煤炭生产企业,供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参考。

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顾问小组、编写小组名单(2005年6月)一、领导小组组长:吴吟成员:陈国新孙洪李敬辉李忠杨璐曹子娟李寿生陈善荣李仁涵邱言文成家钰二、顾问小组组长:周世宁张铁岗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源付建华卢鉴章何学秋周心权胡千庭钱平凡俞启香胡省三姜智敏郭云涛屠锡根三、编写小组组长:袁亮孙茂远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冯三利叶发先卢鉴章孙东玲刘洪川刘建祥刘涛李平李豪峰李鸿飞吕觉人汪天祥张延庆张隧安金学玉岳超平周德永胡千庭柏发松顾云华夏抗生廖斌琛前言煤炭是我国一次能源的主体。

煤炭工业承载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的历史重任。

煤矿安全工作是全国工业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5年2月23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集中开展煤矿瓦斯整治工作。

贵州省煤炭工业“十四五”发展思路(word模板)

贵州省煤炭工业“十四五”发展思路(word模板)

贵州省煤炭工业“十四五”发展思路一“十三五”取得的主要成绩在贵州省委和省政府实施的政策措施和市场的作用下, 贵州省煤炭工业在煤炭地质勘探、煤炭生产和建设、煤炭产业组织及企业改革、煤炭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煤炭安全生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诸多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煤炭地质勘探“十三五”期间,完成煤田地质勘查钻探工程量70万米以上,共提交地质报告、总体地质报告约83件;共获得升级(普、详、勘探)储量100亿吨左右。

2.煤炭生产和建设2015年首次突破1亿吨,同比增长3. 4%"十三五” 期间共计生o产原煤总量3. 725亿吨,到2015年底止,全省共有大中小型选煤厂104座,原煤入选能力达2467万吨/年。

2004年全省煤炭产销基本平衡,全年完成煤炭销量9566. 12 万吨,同比增34. 77%规模以上在建矿井(含扩建)14处,生产能力844万吨/年。

其中,新建矿井10处,生产能力730万吨/年。

“十三五”期间规模以上新建(扩建)矿井井巷总进尺40. 54万米,完成基本建设投资19. 69亿元。

3.技术进步采掘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全省大型煤矿普遍采用了综采、综掘和锚杆支护技术。

国有重点和省属国有地方煤矿的全员效率平均已达2.07吨/工。

乡镇小煤矿的采煤方法已有改进,50%采用了壁式采煤。

4.结构调整煤炭生产结构调整初见成效,国家大型煤炭基地云贵基地建设进展迅速,完成了基地范围内尚未进行规模开发的各主要矿区(片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对盘县、水城两个老矿区的技改、挖潜和发展进行了统筹规划;基地内一批大型现代化煤矿正在建设或已开始前期准备工作。

全省煤矿平均生产规模首次达到6万吨/年以上。

5.企业改革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加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原盘江、水城两“统配”矿务局先后改制为盘江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枝矿务局因地质结构复杂、灾害严重、煤质差,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而破产重组为六枝工矿(集团)公司。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锡署办发[2006]95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95号2006年11月10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5〕1999号)要求,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也是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盟煤炭资源勘探工作稳步推进,但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相对滞后,尤其是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核准。

为切实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推动煤炭勘探开发项目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盟所有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由盟发改委负责协调自治区发改委完成,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由盟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自治区国土厅完成。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所需基础资料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收集并分别上报盟发改委和国土局。

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盟国土局要同步开展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二、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涉及同一矿区由多家业主开发的,费用按项目业主拥有的资源量占比分摊。

所需前期费用由项目业主先行垫付。

三、根据目前煤炭资源勘查进展实际,分批编制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一)近期编制东乌旗额和宝力格煤田、东苏旗白音乌拉煤田矿区总体规划。

对我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的进展工作的认识与建议_麦方代

对我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的进展工作的认识与建议_麦方代

收稿日期:2011-10-25作者简介:麦方代(1956-),女,广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2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环境工程专业,1987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环境工程专业,现为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从事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

对我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的进展工作的认识与建议麦方代(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北京100120)摘要:文章介绍了我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的形成与作用、组织管理及审批程序,分析了目前我国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如何发挥规划环评对矿区开发的指导作用,提高矿区规划环评报告书技术质量,强化矿区总体规划中环境保护编制内容等三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煤炭矿区;规划环评;导则;规范中图分类号:F426.21;X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0959(2012)S1-0079-041目前我国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评工作的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1.1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形成与作用、组织管理及审批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中明确规定:“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矿区总体规划的作用主要为:①通过对矿区煤炭资源和建设条件的综合评价、对煤炭市场和本区煤炭的竞争力分析,提出矿区合理的开发规模,论述矿区开发对国民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②通过确定合理的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及建设顺序,使矿区通过煤炭资源的开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③规范矿区的采矿活动,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各级政府依法对矿区进行管理的依据。

矿区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入矿区内单项工程阶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矿区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之间的衔接工作,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办[2005]1999号)文,明确规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及召开专家审查会时,应请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形成成果后,以部门办公室(厅)文件形式征求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批复或上报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发出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
(2007年本)发出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能源》
【年(卷),期】2008(30)1
【摘要】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为了加强煤炭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进一步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印发给各省、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资源;目录;矿区;规划;国务院办公厅;投资体制改革;宏观调控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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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煤炭局(行业办)、国土资源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建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大中型煤矿建设,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要,促进了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但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部分企业违反项目核准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导致煤矿建设规模过大,勘查、设计、施工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和隐患增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煤矿建设和生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地质勘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查地质报告质量。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要坚持煤炭、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原则,加快推进采煤采气一体化。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

勘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0215-2002)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提交的井田勘查地质报告应达到规范要求。

评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煤炭储量、构造、瓦斯、水文等开采条件等是否满足煤矿设计需要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对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设计单位也不得接受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二、严格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核准各产煤省(区、市)和中央管理企业要依据煤炭勘查程度和建设条件,适时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矿区内各煤炭单项工程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

第三条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矿区内有多个地质勘查报告时,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地质资料汇编报告。

编制矿区总体规划所依据的地质资料应当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矿区概况,包括矿区位置、资源条件、勘查程度等;(三)矿区开发目的和必要性,矿区开发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四)矿区开发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和在建矿区应当说明矿区生产开发现状;(五)矿区和井(矿)田范围确定依据,井田划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六)矿井(露天矿)建设规模、服务年限、开拓方式、井口位置和工业场地;(七)矿区建设规模、均衡生产服务年限、煤炭资源补充勘查意见和矿井建设顺序;(八)煤炭洗选加工,包括煤质特征、原煤可选性、产品利用方向、煤炭洗选加工及布局等;(九)矿区与煤伴生资源、煤层气(煤矿瓦斯)、矿井水和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十)外部建设条件,矿区铁路、公路、供电电源及供电方案、供水水源及供水方式、通讯等;(十一)矿区总平面布置及辅助设施,包括矿区地面布置、建设用地、防洪排涝等;(十二)矿区安全生产分析与灾害防治等;(十三)矿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节能减排等;(十四)矿区劳动定员和矿区静态总投资;(十五)规划矿井(露天矿)基本特征表、勘查程度图、井(矿)田划分图、矿区及井(矿)田拐点坐标表。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学习辅导目录1.概述(之一)2.概述(之二)3.标准正文4.附录B、附录C(之一)5.附录C(之二)6.附录C(之三)7.附录C(之四)8.附录C(之五)、附录D、A、E1.概述(之一)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1.3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1.5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4号令对本标准的影响1.1本标准的编制原则贯彻科学发展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的要求,力求简明实用,便于操作。

1.2本标准的主要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发[2005]18号文件),《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4﹞891号文件),《煤炭产业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80号公告发布),近十多年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的实践。

1.3编制本标准的主要参考资料原能源部1990年颁发的煤炭工业五项设计编制内容中的:《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和《矿区总体设计编制内容》1.4《矿区总体规划》和《矿区总体设计》的不同所处的经济环境不同《矿区总体设计》——计划经济《矿区总体规划》——市场经济功能有区别两者都是矿区资源勘查、开发和生产活动的依据,但有以下不同《矿区总体设计》的功能: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依据;编制矿区建设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设计》要确定矿区开发的各项重大原则。

《矿区总体规划》的功能:作为矿区探矿权与采矿权设置的依据;作为矿区各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和项目核准的依据;作为编制矿区建设组织方案的依据;作为编制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县域社会经济规划、相关城镇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依据。

因此,《矿区总体规划》只要确定矿区开发建设的“框架”或“大盘子”即可。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目次目次 01 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资源条件及评价 (3)4 矿区总体规划 (4)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4)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5)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5)4.4 综合利用 (6)起草说明 (7)一、起草过程 (7)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员和审查人员 (7)三、条文说明 (8)1 总则 (8)2 基本规定 (10)3 资源条件及评价 (14)4 矿区总体规划 (20)4.1 矿区开发与安全 (20)4.2 矿区煤炭分选加工 (24)4.3 矿区配套及地面设施 (25)4.4 综合利用 (30)1 总则1.0.1为在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全部服务范围内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保障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应遵守本规范。

1.0.3 本规范是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与实施的基本要求。

当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1.0.4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尙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核准和建设的基本依据。

2.0.2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和地方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划分井(矿)田。

2.0.3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制定全矿区安全综合措施和对各矿、各企业的原则要求,建立全矿区可靠的安全监测、监控网络和完善的矿山救护及消防设施。

2.0.4矿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发展循环经济的方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进矿区绿色发展、综合利用,建设生态文明矿区。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放管服”改革,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环评管理,切实提高效能,推进煤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规划环评管理(一)经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矿项目核准、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同步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在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管理要求等,结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线一单”成果,在报告书中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

结合区域生态环境现状、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分布等因素,以及规划实施与空间管控要求、资源利用总量和效率、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关系,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规划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形成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关于规划草案布局、规模、开发方式等方面调整建议的环评结论。

(整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若干问题说明

(整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若干问题说明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GB50465-2008)若干问题说明矿区总体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

它是一定时期国家政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生产技术的集成,应用于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矿区总体规划规范对矿区规划起着指导的作用。

鉴于总体规划规范的重要性,是煤炭工业第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矿区总体规划规范,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决定直接主持编制,由设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且组织了煤矿设计系统各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进行规范的起草和审查,其中有8个全国设计大师参加。

每个阶段除了多方征求意见、大会审查以外,并且多次各专业小会研讨,对一些关键问题,请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指导。

规范编制于2005年4月成立编制组,到2007年12月完成报批搞上报国家建设部。

几十年来,在煤矿设计规范中对矿区总体设计都有明确的规定,原《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设计规范》是1994年由原煤炭工业部颁布实施的(MT5006-94)。

这次新制订总体规范(GB50465-2008)分以下几个问题说明:一、制订新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的原因原总体规范于1994年发布实施,十几年来,一些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概括起来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1、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煤炭工业高速发展,因此,有关的政策根据形势发展有所调整。

和总体规划直接有关的文件从2001年到2007年“煤炭产业政策”出台,就有六个。

必须根据国家的政策制订总体规范。

2、作为规划基础的资源勘查有了新的国家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维形式——地质、经济、可研)。

3、随着煤炭的科技进步,综合机械化的发展,矿井集约化生产、集中化、大型化。

因而井田划分,矿区和矿井的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都需要调整。

4、根据市场经济发展,过去规范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必须补充市场预测的要求。

5、循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新模式的提出。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全文)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全文)

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产业政策》(全文)中新网11月29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29日对外发布了《煤炭产业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全文如下:煤炭产业政策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

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发展目标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

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第四条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兼并和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产业组织结构。

第五条推进煤炭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煤炭技术创新机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业重大关键技术。

培育科技市场,发展服务机构,形成完善的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条强化政府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靠科技进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尘、顶板、矿压等灾害为重点,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投入及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加强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矿区,促进人与矿区和谐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8.06•【文号】发改运行[2007]1955号•【施行日期】2007.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1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煤炭局(办)、交通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央煤炭企业:煤炭质量反映着煤炭产品的内在特征,直接关系到合理供应、使用效率和环境保护。

煤炭质量管理贯穿于开采、洗选加工、运输和消费的全过程。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运输、经营、消费企业认真贯彻《煤炭法》、《产品质量法》,加强煤炭质量管理,促使煤炭产品质量稳定提高,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但是,近年来,在社会煤炭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对煤炭质量管理有所放松,特别是出现了个别不法分子在煤炭生产、流通环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维护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煤矿企业要强化产品质量意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源条件为基础,对不同质量的煤层合理配采;选择有利于提高回采质量的采煤方法,加强回采工作面、运输、提升过程和井口质量管理,坚持煤炭与矸石分装分运;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改进洗选工艺,提高洗选效率,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洗煤厂,小煤矿要建设群矿型洗煤厂。

二、各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煤炭质量管理的监管。

从事煤炭批发经营,必须独立配备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配备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的计量和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煤炭零售经营,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炭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煤炭检验,但必须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实行分批次检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能源技术经济》
【年(卷),期】2012(024)007
【摘要】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12年第14号令发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总页数】1页(P81-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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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炭矿区开发前做好矿区总体规划的重要性及改进措施 [J], 时光
4.苏州市政府颁布实施“苏州市农村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J],
5.煤炭矿区规划环评实践——以新疆白杨河矿区总体规划环评为例 [J], 麦方代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发改能源﹝2005﹞2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26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近年来,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大中型煤矿建设加快,煤炭供应能力迅速提高,有效缓解了“十五”中后期煤炭供应偏紧的局面,虽然当前煤炭需求仍持续旺盛,但仍保障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煤炭的需求,形成了当前全国煤炭供需基本平衡、价格平稳的良好态势,促进了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但部分地区对煤炭需求增长缺乏科学分析,出现了投资过热、无序建设的苗头和现象。

主要表现为:有的地方制定不切合实际的煤炭发展规划及生产建设指标,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有的企业边勘探、边设计、边报批,违反项目核准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有的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给安全生产留下很多隐患;有的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势必造成煤矿建设失控、生产布局失衡、煤炭总量过剩,矿难事故多发。

为加强煤炭基本建设管理,保持煤炭总量平衡,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完善煤炭发展规划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根据全国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从全局出发,结合资源条件、市场需求和外部建设条件,抓紧完善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炭发展规划,优化煤炭建设布局,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指导煤矿有序建设。

各产煤省(区、市)要抓紧组织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使矿区勘探开发、单项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

矿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要求执行。

二、严格执行煤炭项目建设程序各产煤省(区、市)和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规范煤炭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程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89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15日发改能源[2004]891号)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家规划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三、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体现矿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要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处理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环境与节约用水用地等关系。

属于两区一种的矿区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划定的两区一种规划审批。

四、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附图。

规划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矿区煤炭资源进行综合评价,提出煤炭资源进一步勘查的区块划分以及补充勘探的意见。

(二)对生产和在建矿区,要调查核实现有煤炭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提出利用和扩建方案。

(三)论证矿区开发对全国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分析煤炭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

(四)合理划分井田范围,拟定矿区建设规模、矿井(或露天)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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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发改能源[2004]891号
【失效依据】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5.15
【实施日期】2004.05.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年5月15日发改能源[2004]891号)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强化国家规划宏观调控,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勘查开发必须先编制矿区总体规划。

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矿区内煤炭勘查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以找煤、普查和必要的详查等地质资料为基础编制。

三、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体现矿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有效利用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要与国土规划、城镇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等其他规划相衔接,处理好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环境与节约用水用地等关系。

属于两区一种的矿区要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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