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认定责任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损害怎样赔偿
好意搭乘交通事故损害怎样赔偿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若好意搭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呢?车辆同乘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情形。
有偿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
好意同乘便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一、要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二、要正确适用好意搭乘赔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乘坐出租车出车祸怎么赔偿
乘坐出租车出车祸怎么赔偿在现实生活中的话其实很多的交通事故处理不当或者协商不好的话都是会直接演变成诉讼,当然对于诉讼来说的话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大家在诉讼之前的话也是要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证据。
那么,乘坐出租车出车祸怎么赔偿?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乘坐出租车出车祸怎么赔偿乘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确定民事赔偿主体时,首先应该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根据责任划分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承运人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情形下,承运方与事故的其他方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害了乘车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两方都是民事赔偿主体。
二是承运人对事故的发生无责任,其他方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就发生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出租车乘客既可要求事故其他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
二、交通事故全责必败诉吗诉讼中,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一方不一定是败诉。
因为,诉讼中的败诉,简单的说对原告而言,是指提起诉讼的请求被法院判决否定,对被告而言,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交通事故负全责的一方在诉讼中是否会败诉,要看诉讼的请求是否合理合法。
如果对方在诉讼中提出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虽然对方不负事故责任,法院也不会支持,胜诉的是负事故全责的一方。
同样,如果对方要求过高,漫天要价,导致事故无法结案,负全责的一方提起诉讼,愿意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对方超过法律规定的赔偿要求,这样的诉讼,全责方是能够胜诉的。
三、交通事故起诉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乘坐出租车出车祸怎么赔偿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提醒您,所以通常如果是大家交通事故有纠纷的话是可以直接起诉的,当然交通事故起诉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书等。
地铁事故赔偿标准
地铁事故赔偿标准地铁事故是一种不幸的事件,它可能给乘客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带来严重的损害。
因此,赔偿标准成为了解决地铁事故后续问题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对地铁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事故责任的确定在讨论赔偿标准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地铁事故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地铁事故责任可被分为运营方责任和乘客责任两种情况。
如果事故是由于运营方疏忽或设备故障导致,那么运营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而如果是乘客自身行为导致事故,那么乘客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人身伤害赔偿标准1.死亡赔偿如果地铁事故导致了乘客的死亡,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由基本生活费、丧葬费和慰问金组成。
具体数额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和乘客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2.伤残赔偿对于地铁事故导致的人身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
不同等级的伤残对应不同的赔偿金额。
一般来说,地铁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标准应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津贴等。
三、财产损失赔偿标准除了人身伤害之外,地铁事故还可能给乘客的财产带来损失。
对于乘客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一般包括财产损失的评估和补偿。
乘客可以根据详细的财产损失报告来要求相应的赔偿。
例如,如果乘客的行李、手机、电脑等财产在事故中受损,那么运营方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四、司机和工作人员责任赔偿对于地铁事故中的司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赔偿标准主要涉及职业责任、失职责任等方面。
如果司机或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乘客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
五、自愿和强制赔偿根据地铁事故的不同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赔偿可能是自愿和强制两种形式。
自愿赔偿是指运营方根据相关规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以消除事故后续问题。
而强制赔偿则是指当乘客或其家属对运营方提出赔偿要求时,运营方根据法律程序进行赔偿。
六、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为了避免地铁事故的发生和减少赔偿纠纷,运营方应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和预防措施,包括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等。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
“搭便车”出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含案例,法律分析)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逛街、旅行……生活中,谁还没搭过便车呢!可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案例01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
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
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02陈某和鲁某是同学。
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
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
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03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
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
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解析“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在《民法典》制定前,尚无关于“好意同乘”的明确法律规范。
根据相关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好意同乘”造成乘客损害,驾驶人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出租车乘客险赔偿标准
出租车乘客险赔偿标准(最新版)目录1.出租车乘客险的概念2.出租车乘客险的赔偿范围3.出租车乘客险的赔偿标准4.超出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处理方式5.出租车乘客险赔偿的法律依据6.乘客维权途径正文一、出租车乘客险的概念出租车乘客险,又称出租车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出租车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二、出租车乘客险的赔偿范围出租车乘客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出租车乘客险的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四、超出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处理方式如果乘客受伤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了赔偿,但乘客认为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乘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超出保险公司赔偿标准的赔偿。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五、出租车乘客险赔偿的法律依据出租车乘客险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向保险公司和出租车公司主张赔偿。
六、乘客维权途径当乘客在乘坐出租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出租车公司协商,寻求合理赔偿;2.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3.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赔偿。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顺风车,顾名思义就是顺路合乘,对车主来说分摊了出行成本,对乘客而言,打车的费用更加经济实惠,因此得到了很多人的青睐。
驾驶员有责任和义务把乘员安全送到目的地。
既然允许登车,就承担了乘员一路安全的责任。
那么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1、有偿顺风车有偿顺风车在中国的法律中,属于“非法运营”。
如果是私家车非法运营,在保险中属于私自改变车辆用途,那么如果出行遭遇车祸,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保险理赔的,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车主都要自己承担。
搭乘人员如有受伤的,可以要求车主和司机赔偿全部的损失。
同时因为车主涉及了非法运营,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2、无偿顺风车无偿顺风车,可称为“好意同乘”,指的是经车主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
无偿的顺风车通常不会涉及私自改变私家车用途的情况,所以在保险理赔方面一般都能按照正常流程走。
无偿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都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理,一旦发生损害赔偿,主要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事故是由车主违章引起,则车主应该负全责;如果是第三方引起,则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第三方没有能力赔偿全部损失,则搭乘人往往找车主补偿。
二、交通事故中如何保证顺风车车主的利益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顺风车车主缴纳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车辆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法律规定以及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受侵权人遭受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有赔偿责任的,比如,伤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造成残疾还要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伤残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如果造成死亡还要支付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等,上述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要赔偿的,如果车主为伤者垫付的费用,也是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的,这样一来,顺风车车主既可以做好事,利益可以得到保证。
滴滴顺风车乘客追偿规则
滴滴顺风车乘客追偿规则
滴滴顺风车:驾驶员乘客按过错原则担责。
这里,私家车以节约成本为目的,经由驾车人同意,搭车者顺路搭车。
驾车人在打车平台发布自己的行车路线,或接受他人的合乘需求,并通过打车平台与搭乘者搭乘合意。
但搭乘者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分担私家车车主在油费、过路费、汽车维修费等方面的开销。
发生事故后,应根据各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来确定责任承担。
具体有几种情况:
一是若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是由于第三方机动车的过错造成的,则应当由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是由于驾车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
车主或驾车人作为车辆的管理者,有义务保证搭乘人的人身安全,若搭乘人在拼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到人身损害,车主或驾车人有义务对其赔偿。
若搭乘者在“拼车”中也存在过错的,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或者免除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三是由于搭乘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
此时,车主对搭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免除或减轻,即过失相抵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
七十三条)。
四是由于驾车人和搭乘人的共同过错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拼车”车主与搭乘者如果事先就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那么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人身损害赔偿时,双方可以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顺风车发生事故的保险赔偿问题。
目前,由于私家车都是以
非营运车辆的方式参加保险,保险合同中一般会规定:“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因此,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会对有偿顺风车拒赔或少赔。
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赔偿标准
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赔偿标准公交车是城市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在乘坐公交车时,有时会发生司机急刹车的情况,导致乘客摔伤。
这种情况下,乘客有权要求公交公司赔偿损失。
本文将介绍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的赔偿标准。
一、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共汽车、有轨电车、地铁列车等运营车辆的乘客在车内行走或者站立时,应当按照车辆的标志、标线或者车内的提示牌告知的位置行走或者站立,不得妨碍车辆的正常行驶。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发生人身伤害的,除乘客本人外,运营车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的赔偿标准公交急刹车导致乘客摔伤的赔偿标准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两部分。
1. 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医疗费用应按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进行赔偿。
如果乘客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就医,公交公司应负责支付医疗费用。
如果乘客在事故后48小时内才就医,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护理费如果乘客因摔伤需要接受护理,公交公司应承担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应根据护理时间和护理难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3)误工费如果乘客因摔伤无法正常工作,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应根据乘客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
(4)交通费如果乘客因摔伤需要前往医院治疗,公交公司应承担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应根据乘客的实际交通费用进行计算。
2. 非经济损失非经济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1)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乘客因摔伤受到精神损害,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赔偿标准应根据乘客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残疾赔偿金如果乘客因摔伤导致残疾,公交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旅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请求运输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出租车或者客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选择侵权责任赔偿或违约责任赔偿就出租车和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案件,如果发生在浙江,还可以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赔偿。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如果为10级伤残的话,城镇标准赔偿金额可以达到近20万,远远高于按照交通事故侵权案件获得的赔偿。
侯二朋律师解析。
【要点提示】在出租车或者客车乘客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乘客的请求权发生竞合时,乘客有权选择以违约或侵权为由提起诉讼。
乘客未予明确以何种请求权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释明。
选择不同的请求权将会对乘客的诉讼请求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
【基本案情】原告诉称:2007年7月14日11时50分左右,原告乘坐被告雇员陈某(事故中已死亡)驾驶被告所有的苏MM4991号中型普通客车行至姜堰大道与溱湖大道交叉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入住姜堰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中、下段骨折、左横神经损伤。
原告两次住院治疗152天,并做整形手术。
2009年9月8日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60.1元(已扣除预借被告的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6元、营养费2720元、交通费3405元、住宿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11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财物损失858元、鉴定费700元,合计74413.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的事实及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财物损失、鉴定费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赔偿数额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审判】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有权主张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
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案例案例背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如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
当这些意外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赔偿标准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标准通常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来进行划分。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主责与次责的赔偿标准。
案例描述假设小明和小红是同事,他们每天一起乘坐公交车上下班。
一天早上,小明和小红在公交车站等候公交车,突然一辆失控的自行车冲向了他们,并撞倒了小红,导致小红受伤,同时也将小明吓得不轻。
主责与次责的划分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对于上述案例中的责任划分,可以划分为主责与次责。
1.主责:失控的自行车骑手根据事实,是自行车骑手的失控骑车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骑车人在驾驶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并保持对行车的控制。
因此,自行车骑手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2.次责:公交车公司虽然公交车公司没有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作为一个公共交通运营商,公交车公司在事故中承担一定的次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交车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乘客的安全。
如果公交车公司在安全管理、车辆维护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乘客生命、身体受到损害,公交车公司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赔偿标准根据主责与次责的划分,赔偿标准也有所区别。
1.主责的赔偿标准对于主责方自行车骑手的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责方应当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赔偿金额将根据小红的伤势程度、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
2.次责的赔偿标准对于次责方公交车公司的赔偿标准,具体情况将根据公交车公司过失所导致的损失程度来确定。
赔偿标准可能包括小红的经济损失、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然而,由于公交车公司在此案例中只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赔偿金额通常会较主责方骑手的金额低。
相关法律法规在该案例中,涉及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伤亡事故处理一、事故处理原则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按照“先抢救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营,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置。
坚持就近处理的原则。
事故发生时,由值班站长、行车调度指定人员担任现场临时应急处理负责人。
地铁运营中发生乘客伤亡事故,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具体划分办法1、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事故公司对由于自身过失造成乘客伤亡的事故承担损害赔偿。
2、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的事故因地铁范围内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过失造成的乘客伤亡,由施工承包商、承租商铺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必要时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处理。
3、乘客本人负责的事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乘客伤亡事故者,由当事人本人负责,由此造成地铁运营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单位追究肇事者相应的责任:(1)拦车、扒车、追车;拉、别、踢、挤靠安全门或车门;强行上下车。
(2)在未开放或非售票的站、场乘车;无票乘车或未通过闸机乘车(按规定可免票者除外)。
(3)在站内或车内追逐打闹、打架斗殴。
(4)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站乘车。
(5)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
(6)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7)擅自进入轨道、隧道和其它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8)攀爬、跨越或钻越围墙、栏杆、闸机。
(9)违反《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其它情况。
4、公司无需负责的事故因不可抗力而引发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公司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事故报告1、车站、司机报告措施车站、司机在发生乘客伤亡或接到乘客伤亡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行车调度,并通知轨道公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视具体情况报 120 急救中心。
2、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报告措施其他在岗或非在岗地铁员工在发生乘客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列车司机等。
3、行车调度报告措施行车调度在接到乘客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
好意同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好意同乘的法律案例: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相约前往某景区游玩。
由于两人居住地较远,且考虑到环保和节省成本,两人决定一同乘坐李先生的私家车前往。
出发前,李先生向王女士表示,此行纯属好意,并无任何报酬。
当天,李先生驾驶车辆沿高速公路行驶,途中因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自己是出于好意同乘,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好意同乘的概念。
好意同乘是指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搭乘者与车主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车主提供搭乘行为是出于自愿和好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可以认定车主无过错:1. 车主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如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等。
2. 事故发生时,车主不存在违法行为,如超速、酒驾等。
3. 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李先生提供搭乘行为是出于好意。
事故发生时,李先生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系好意同乘关系,李先生在事故发生时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李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车主应尽到注意义务,确保行车安全。
同时,搭乘者也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一些建议:1. 车主在提供搭乘服务时,应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具备相应驾驶资格。
2. 车主在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3. 搭乘者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干扰驾驶员操作,确保行车安全。
总之,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车主和搭乘者都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行车安全。
交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
交通事故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事件,而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付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在交通事故中,确定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界定1.主要责任:在我国交通法规中,主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过错或全部过错的一方。
具体来说,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1)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的;2)在机动车道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3)逆向行驶的车辆;4)逃逸的肇事车辆;5)执行任务的公安警察和交通管理人员执法时须排除其他车辆的。
2.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虽有一定过错,但并非主要责任方。
在以下情况中,肇事车辆应当承担次要责任:1)未保持安全车距而追尾他车的;2)在道路会车或者超车中违反规定,发生侧碰撞的;3)驶入主干道未让行的;4)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车辆或行人的。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1.主要责任:对于主要责任方,其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主要责任方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受害人因主要责任方的过错而受伤或财产受损,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2.次要责任:对于次要责任方,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虽然次要责任方的过错程度较轻,但其在交通事故中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应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次要责任方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在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赔付标准是十分合理和公正的。
主要责任方由于过错较大,应当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以便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好意同乘就是⽆偿搭便车,搭顺风车的⾏为,这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之间是⾮常常见的。
但有时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对同乘⼈造成损害也应当进⾏处理。
那么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者有重⼤过失就不能减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 ⾮营运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偿搭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1、⽬的⽅⾯。
就⽬的⽽⾔,保有⼈有⾃⼰的⽬的,搭乘⼈也有⾃⼰的⽬的,⼀般情况下,两者的⽬的是不同的。
但是,在⽇常⽣活中,⼴泛存在为了相同⽬的⽽同乘的情况,如双⽅结伴旅游、履⾏共同事务等。
⽬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
2、费⽤⽅⾯。
善意同乘是⽆偿的,但不是所有的⽆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如⽆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的车辆。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责任基础上减轻。
当然如果司机是故意或者有重⼤过失造成事故的就不能减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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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责任事故划分标准
1、判断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客运条例》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等总体要求,以及不确定事故责任原则,根据事故发生时所处情况,对相关责任当事人作出责任划分。
(1)事故发生当事人之间的同等责任
当权责不能加以确定时,事故中参加当事人之间应当分担同等责任。
其中有放纵犯规行为,或者违反责任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应当向受害方赔偿全部损失,责任在共同受害者之间均摊。
(2)责任不分
责任不能确定的,在事故当事人之间应成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有一方责任不确定的,则除该方外,其他成员按照比例同等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完全责任
事故发生后,有一方责任完全确定时,一方完全承担责任,有放纵或者参与共谋的,应当按其比例承担责任。
(4)事故中双方受害
若应当承担完全责任者与受害方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对两方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作出合理的比例受害划分,其中有一方责任大于另一方的,则参与损害较大的一方,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5)共同决定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皆有过失,有一方责任小于另一方的,应当共同商定责任,以达成责任和解,决定赔偿金额和比例。
(6)他人或物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责任无法结算,但有他人、机构或物的损害原因的,应当追究其责任,由他人承担损害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认定
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与认定[摘要]好意同乘,是机动车辆运行者出于好意,顺路搭乘他人到确定目的地的现象。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如何确定就成了不容回避的问题。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将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纳入规制的范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问题的处理及其依据亦未能达成共识。
本文拟将好意同乘界定为一种合同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应对同乘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出于鼓励助人为乐社会风尚的需要,只有在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有重大过错时,才对同乘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好意的车辆运行者没有过错,或者只是有轻微过错,则对同乘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关键词]好意同乘;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好意同乘并非严格的法律术语,在各类辞书中亦无此词条,但好意同乘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却屡见不鲜。
生活中常见的好意同乘现象包括顺路搭车上下班,受托将同事、朋友带到某地,应陌生人的请求搭便车等等。
通说认为,好意同乘是指乘车人在车辆供用者好意并无偿邀请或允许下,搭乘供用者之车的现象。
①好意同乘一般认为是无偿,但分担少量的汽油费、过桥过路费是否属于有偿,学界存在争议。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好意同乘是指免费搭车或者支付部分费用的搭车②,即仅支付少量成本仍应视为好意同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机动车的数量日益增多,顺路搭车、顺路拼车等好意同乘现象也日益普遍,在好意同乘中产生的交通事故纠纷也越来越多。
好意的车辆运行者出于善良意图搭乘他人,却在事故发生后面临巨额的赔偿,似乎有失公允;同乘者乘坐他人车辆,却在意外遭遇车祸时要独自承担损失,同样有悖情理和法理。
因此,必须在清晰界定好意同乘性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弘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社会的和谐。
一、好意同乘是一种合同行为研究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前提是要确定好意同乘行为的性质,只有在确定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才能对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做出进一步分析。
民法典1217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1217条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 1217 条是关于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在该条规定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了好意同乘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好意同乘指的是驾驶员好意地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
在实践中,好意同乘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者同事之间。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搭乘人可以向驾驶员主张赔偿。
在民法典第 1217 条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这里的“应当减轻”,指的是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减轻,而不是完全不赔偿。
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 1217 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和承担责任的
方式。
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患者说
明医疗措施和风险,并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
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如何认定无偿载人者的事故责任
[案情介绍]2011年10月24日8时许,邻居张某见李某正要骑摩托车到镇上赶集,就请求搭车也到镇上,李某不好意思拒绝同意张某搭车。
恰逢当天大雾,能见度较低,当车辆从村里出来右转驶入官魏路时,由于李某车速过快,来不及避让,与一停靠在路边的拉沙子的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坐在摩托车后坐上的张某被甩出受重伤。
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和拖拉机车主宋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受害者张某则没有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张某要求李某和宋某赔偿,宋某同意赔偿,而张某认为自己无偿好意搭乘张某,拒绝赔偿。
无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54万元。
[案情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好意同乘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意见一好意同乘属于合同关系,但与合同法所规定的客运合同有着本质区别,驾驶员并不对搭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好意同乘并非为同乘者服务,“好意”没有合同法上规定的义务,而仅仅是出于朋友关系或道德上的同情而愿意自觉提供帮助。
因此,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运行人搭载同乘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
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中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同乘人应自担部分风险,应适当减轻被告应承担的补偿责任。
意见二这种意见则持不同的观点,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首先,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绝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者和车主免责的根据。
其次,因为驾驶者与乘客已经建立起运输合同关系,司机运输过程中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交通肇事后,乘客可以选择要求车主索赔或要求对方肇事车辆索赔。
判决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西方许多国家鼓励公民搭便车、乘公交车,认为“同乘”可以节省能源,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法律应当鼓励这种行为。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有一个“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即如果原告意识到了一种危险而又去面对这种危险,则他不能因为这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得到赔偿。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
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
摘要:
1.人保驾乘险概述
2.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
3.人保驾乘险理赔范围的具体内容
4.总结
正文:
人保驾乘险是一种针对乘客乘坐车辆时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进行保障的保险。
它的理赔范围主要涉及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或伤残。
2.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3.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因车辆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在这些理赔范围中,具体内容包括:
1.乘客的身故或伤残: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死亡或伤残的情况。
2.乘客的医疗费用: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需要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3.乘客的财产损失: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乘客随身携带的财物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人保驾乘险的理赔范围仅限于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发生
的意外伤害。
在购买保险时,乘客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赔付。
总之,人保驾乘险为乘客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保障范围包括乘客在乘坐车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
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一般来说,公安交管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会划分为五大类,那么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下面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认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所谓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指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一、三方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1、罪魁祸首是谁,这里他是最主要的负责人;2、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二、三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是怎样的?出现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是指发生事故的当事方为三方或三方以上,这类事故有的案情比较复杂,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需要事故专门处理部门的办案人员来进行专门的调查和专业鉴定。
所以对于这类事故,当事人通常应保护现场,及时报案。
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典型的、案情简单的三方或三方以上事故,如机动车发生连续追尾等,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责任的承担没有异议,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处理此类事故,由各方当事人当场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
三方或三方以上事故中,事故责任人通常都是机动车驾驶员,但还存在一类特殊事故责任人的事故,就是乘客上下机动车时,不注意安全而与其他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所乘坐的机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损坏,此类事故多发生在出租车乘客上。
这时乘车人就是事故责任方,若各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承担没有争议的,也可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自行快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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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05-06 17:07 来源: 作者:
【找法网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1、乘客乘坐客运车辆,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因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乘客与营运人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应受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调整,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乘客与承运人之间属合同纠纷,无须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乘客有权直接起诉。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乘客可以基于与营运人之间存在的客运合同关系,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要求营运人承担自己的全部损失。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乘客也可以基于营运人与对方车辆对自己共同侵权的事实,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乘客以此种方式起诉的,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否则,不应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在乘客与营运人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乘车人无偿搭乘他人车辆,因所乘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使乘客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如果乘车人未经车主同意强行搭乘或暗中搭乘的,因双方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乘车人不能以合同纠纷起诉,只能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要求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完全的好意同乘,即无偿的同乘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基本规则是车主应当适当补偿,而不是赔偿。出于意外而致害同乘人,也应当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但是这个补偿责任就可以适当降低。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受害者应依据违约责任来要求组团社赔偿,因为地接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只是接受组团社的委派。组团社赔偿过后还可以依据其和地接社之间的内部协议进行追偿,而地接社对组团社进行赔偿之后,还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属的汽车公司来进行追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3、旅游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分配。旅游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多方的责任,尤其是对组团社和地接社之间的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大多肇事车辆都是由地接社租用的,而非组团社的车辆,也非地接社自己所有的车辆。事故发生之后,往往牵扯到三方责任,一方是组团社,一方是地接社,一方是地接社所雇佣肇事车辆,三方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没有统一的根据。组团社和地接社在责任发生之后往往是互相推委责任。而组团社和事故发生地不在同一地点,大多组团社和地接社都有跨省之搁。致使赔偿程序步履为艰。受害者的利益无法及时的得到补偿。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肇事车辆自身所为,不牵扯车辆相撞方面的事故。保险公司在其中不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受害者往往要求组团社和地接社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大多旅行社为旅行者的投保金额都不大,受害者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也是很少一部分,并且履赔程序也较为烦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