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实务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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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讲招投标法律基础
第二讲招标准备
第三讲开标与评标
第四讲中标与签约
一、招投标法律基础
(一)招投标的价值与目标
1、“阳光”防腐(公开、公平、公正)
2、“发现”价格
3、“找对象”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效力层级
法律(《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部门规章
思考:1、《实施条例》颁布的意义
2、公司内部规定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吗
(三)《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
1、《招标投标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
2、是否公开合同订立过程(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3、形式重于实质还是实质重于形式
(四)《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价格是否为唯一考量因素
(五)《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
1、企业:《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
(1)工程:《招标投标法》
(2)货物、服务:《政府采购法》
(六)《条例》新增制度
1、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第12条)
2、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第77条)
3、电子招标投标制度(第5条)
4、招投标异议投诉制度(第60条、61条)
(七)法定必须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思考:民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必须招标吗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八)工程总承包与分包招标(《条例》第29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注:不包括监理)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注: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九)必须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项目。
注:1、《条例》不允许省级政府确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2、注意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与上级企业确定必须招标的项目
(十)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条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注:属于《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十一)两阶段招标(《条例》第30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十二)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应满足规定的条件
(1)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等。
(2)《条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具体由部门规章规定)
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必须备案
3、不得强制委托招标
二、招标准备
(一)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公告(《条例》第15条)
1、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2、资格预审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和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条例》第17条)
1、发售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2、申请文件提交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三)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条例》第18条)
1、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四)资格预审结果(《条例》第19条)
1、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
果通知书。
2、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3、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五)资格后审(《条例》第20条)
1、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资格后审不合格,应当否决投标
(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条例》第21条)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
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