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doc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司法领域中,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其提供的科学证据和专业意见对于案件的裁决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可靠性,建立一套科学、严谨且被广泛认可的能力认可准则显得尤为重要。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评估这些机构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表现。
它不仅为机构自身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和标准,也为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以判断其工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首先,技术能力是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的核心要素。
这包括机构所拥有的仪器设备、检测方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准则要求机构必须配备先进、准确且经过验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能够对各类案件所涉及的物证、样本等进行精确的分析和鉴定。
同时,技术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发展趋势,并能够熟练运用各种检测方法和技术手段。
例如,在法医病理学鉴定中,技术人员需要掌握尸体解剖的规范操作流程,能够准确判断死因和死亡时间;在物证鉴定方面,对于指纹、DNA 等的提取和分析,需要严格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管理水平也是准则关注的重点。
一个良好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保障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工作质量。
这包括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文件管理等多个方面。
质量管理要求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例如,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和确认,对检测结果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等。
人员管理方面,机构要确保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为其提供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机会,以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技术人员积极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文件管理则要求机构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和记录进行规范管理,包括委托书、检测报告、原始数据等,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鉴定、裁决,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是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的管理框架,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进行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出发,对司法鉴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指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建立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主要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两个部分构成。
司法鉴定委员会应当成立以法律为依据的专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办公室、部门和科室,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指导的职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经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法人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主管部门的授权才能进行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遵循和规范,包括《司法鉴定法》、《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这些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对司法鉴定的机构设置、资质认定、人员管理、鉴定程序、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总体原则是从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和谐性、便民性等方面出发,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规范。
科学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科学方法进行,依法依规进行鉴定工作;公正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独立于诉讼各方,不受他人干扰;和谐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与司法机关、律师等其他参与司法程序的主体协调配合;便民性是指司法鉴定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
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司法鉴定的公正、独立和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开展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三条司法鉴定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鉴定应当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应验主观愿望为目的。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司法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受其他机构的干预。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鉴定人员,负责对鉴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咨询、人力和物力保障等保障机制,为司法鉴定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九条司法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鉴定人员的终身责任制度,对鉴定人员的行为和鉴定结论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章鉴定依据和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客观、科学、严谨、准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集和确权鉴定对象,不得随意修改和捏造鉴定依据。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采用被鉴定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和申辩。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报告鉴定结论,对鉴定过程和方法进行说明,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准确。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应当依法保护鉴定结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披露和利用鉴定结论。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监督主要包括内部自查、外部评估和社会监督等方式。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或渎职行为,应当追究相关鉴定人员和鉴定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建立失误赔偿制度,对因鉴定错误导致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CNAS-GL020:201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定性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
CNAS-GL020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Guidance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ficiency Testing Schemes in Forensic Science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次1 目的和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内容 (3)前言本指南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CNAS根据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特性而对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及具体解释,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本指南与CNAS-CL03:2010《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本指南针对能力验证组织实施、人员、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性检验及结果评价等质量管理和技术建议,介绍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可遵循的要求。
在结构编排上,本指南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3:2010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解释和说明内容在相应条款后给出,故章节号不是连续的。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检验鉴定能力验证实施指南1 目的和范围本指南是为适应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开展能力验证的需要和我国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认可需求而编制。
其目的是促进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能力验证计划的规范性。
当前,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无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需求。
凡CNAS-CL03中涉及校准能力验证计划的相关要求,在本领域不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CNAS-CL03《能力验证提供者认可准则》3 术语和定义CNAS-CL03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文件。
4 内容4.2人员4.2.2负责能力验证计划的关键岗位人员要求(a) 策划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熟悉能力验证运作过程并了解相应的统计学知识;(b) 能力评价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检验鉴定工作、精通本专业技术并具有必要的统计学知识;(c) 结果报告批准人员:熟悉本专业技术、熟悉能力验证各项政策程序和法律责任;(d) 能力验证物品均匀性、稳定性评价人员:长期(通常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验鉴定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学知识。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
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作为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一直以来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进行检验和分析,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就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的概念、意义、作用以及相关技术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读者能对该领域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概念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简称法鉴,是指通过科学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物证、证据等进行检验、分析、鉴定,为法庭提供专业化、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的一项工作。
法鉴是一种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的司法活动,它依托于科学技术手段,通过考察、实验、检测、分析等方法,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科学问题,为法庭提供科学依据。
三、作用法庭科学司法鉴定在司法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多种作用。
它可以对案件中的争议性证据进行科学鉴定,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法鉴可以帮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科学技术难题,提高裁判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法鉴还可以促进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融合,提高司法审判的现代化水平,使司法实践更加科学、规范。
四、技术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的技术主要包括物证鉴定技术、文书鉴定技术、声学鉴定技术、显微鉴定技术等多种方面。
物证鉴定技术是最为常见和重要的鉴定技术之一,包括指纹鉴定、DNA鉴定、火药残留检测等。
这些技术通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能够帮助法庭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为司法裁判提供科学依据。
声学鉴定技术主要用于对录音、视频等电子数据的分析和鉴定;显微鉴定技术主要用于对微小颗粒、细菌等进行检测和鉴定。
这些技术的应用,能够极大地提高法庭科学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司法裁判提供更可靠的证据。
第二篇示例: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鉴定分析,为法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依据,帮助法官做出正确的裁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手册
司法鉴定机构质量手册一、质量方针与目标本司法鉴定机构秉持公正、客观、科学、独立的鉴定原则,致力于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鉴定服务。
我们的质量目标是确保每一次鉴定都准确无误,不断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二、鉴定程序与标准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了一套完整、科学的鉴定程序和标准。
包括接受委托、登记受理、鉴定实施、出具报告等环节,确保每一次鉴定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三、鉴定人员管理本机构高度重视鉴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所有鉴定人员都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我们定期对鉴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提升和职业道德教育,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四、鉴定设备与材料我们拥有先进的鉴定设备和充足的鉴定材料,包括各类检测仪器、实验设备等,能够满足各种类型的司法鉴定需求。
我们定期对设备和材料进行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性能和质量的稳定。
五、鉴定风险评估与控制我们重视鉴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制定了一系列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
包括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预警和纠正等。
以确保我们的服务质量和客户安全。
六、质量监督与改进我们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通过定期自查、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等方式,对鉴定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改进。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以确保我们的鉴定服务持续改进和提高。
七、客户服务与沟通我们重视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建立了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
包括接受委托、出具报告等环节中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反馈。
以确保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我们积极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始终遵循诚信原则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调以保证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同时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水平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八、持续发展与合规性我们关注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鉴定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与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以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通过持续改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总之本司法鉴定机构将始终遵循诚信原则和质量方针致力于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司法鉴定服务以满足市场和客户的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不断追求卓越持续改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
CNAS-GL36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IdentifyProces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指南规定了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
本指南不包括司法鉴定/法庭科学各个领域的特殊要求。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质量控制。
2 引用文件ISO 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JJF 1059.1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CNAS-CL08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3 术语和定义3.1 鉴定过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机构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输入)进行检测/检验,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3.2 鉴定文书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事)件中专门性问题,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4 鉴定过程控制要求4.1 总则4.1.1 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受理、抽样/取样、检材/样本的处置、鉴定方法确认、检测/检验、分包、数据处理与控制、鉴定文书形成。
4.1.2 鉴定机构从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4.2 委托受理4.2.1 鉴定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 鉴定机构具有满足委托方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b) 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c) 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
4.2.2 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4.2.2.1对于常规、重复性或客户要求不变的例行鉴定工作,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规受理程序。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3)2.1 引用标准 (3)2.2 术语和定义 (4)3 通用要求 (5)3.1 公正性 (5)3.2 保密性 (5)3.3 独立性 (5)4 管理要求 (5)4.1 组织 (5)4.2 管理体系 (6)4.3 文件控制 (7)4.4 委托受理 (8)4.5 分包 (9)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9)4.7 服务客户 (10)4.8 投诉 (10)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10)4.10 改进 (11)4.11 纠正措施 (11)4.12 预防措施 (11)4.13 记录的控制 (12)4.14 内部审核 (13)4.15 管理评审 (14)5 技术要求 (14)5.1 总则 (14)5.2 人员 (15)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16)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6)5.5 设备 (20)5.6 测量溯源性 (21)5.7 抽样/取样 (23)5.8 检材/样本的处置 (23)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24)5.10 鉴定文书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SO/IEC 17025:2005的条款对照 .. 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SO/IEC 17020:2012的条款对照 .. 3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LAC-G19的条款对照 (43)前言本准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鉴定机构为证明其按管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本准则覆盖了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的工作制度
司法鉴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证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八条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三)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咨询和质询;(四)获得鉴定所需的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鉴定人承担下列义务:(一)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鉴定,并按时提交鉴定报告;(二)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得篡改、隐瞒、伪造鉴定结果;(三)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鉴定过程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鉴定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
三、司法鉴定程序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申请鉴定: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二)指派或委托鉴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组织鉴定人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方案和鉴定程序;(四)质证: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质证;(五)出具鉴定报告:鉴定人根据鉴定结果,制作鉴定报告,并签字确认;(六)送达鉴定报告:人民法院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司法鉴定中的质量管理与质控措施
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 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使用、维修、校准等情况。
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鉴定需求,及时更新或报废设备,确保 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案例三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流程优化
对鉴定流程进行持续优化和改进,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浪费,提高鉴定工作效 率和质量。建立标准化的鉴定流程,确保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信息化管理系统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鉴定工作的信息化、智能 化和网络化。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降 低人为因素对鉴定结果的影响。
面临的挑战
鉴定需求的多样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司法鉴定需求越来越多样化 ,对鉴定机构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鉴定标准的不断更新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也在不断更新和完 善,要求鉴定机构及时跟进并掌握最新的技术和标准。
鉴定过程的复杂性
司法鉴定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专业领域,要求鉴定机构具备跨 学科的综合能力和高水平的组织协调能力。
。
应对行业挑战
随着司法鉴定行业的快速 发展,面临案件数量增加 、鉴定难度提高等挑战, 需要更加有效的质量管理
和质控措施来应对。
推动行业规范化
通过加强质量管理和质控 措施,推动司法鉴定行业 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 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
社会认可度。
汇报范围
质量管理理念
介绍质量管理的基本理念、原则 和方法,以及在司法鉴定中的应
司法鉴定中的质量管理与质控 措施
CONTENTS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司法鉴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准确、公正;2.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3.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提高司法鉴定工作效率;4. 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三、工作措施1. 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1)对现有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予以淘汰;(2)对新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审批;(3)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日常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2. 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1)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鼓励鉴定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拓宽知识面;(3)对鉴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对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3. 规范司法鉴定程序(1)制定详细的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责任;(2)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3)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对鉴定结论进行评估。
4. 加强司法鉴定质量监管(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2)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良好形象。
5. 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化平台,实现鉴定业务全流程管理;(2)加强鉴定数据统计分析,为司法鉴定工作提供科学依据;(3)提高鉴定工作效率,降低司法鉴定成本。
四、工作步骤1. 第一阶段(2023年1月-3月):制定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对鉴定人员开展培训。
2. 第二阶段(2023年4月-6月):规范司法鉴定程序,建立健全质量评估体系,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督。
3. 第三阶段(2023年7月-9月):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提高鉴定工作效率。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
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篇一:司法鉴定操作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司法鉴定所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机构接受委托后,指定司法鉴定人或由委托方在本机构公开的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鉴定质量控制制度)中选择,本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选挥和申请确定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接到司法鉴定项目后,在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司法鉴定方案。
内容包括鉴定标准、鉴定程序和步骤、鉴定方法和手段等。
报本机构负责人审核后实施。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在做各项检验、鉴定时,应当全面、严格、细致地进行技术操作。
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拍照备案)。
检查记录、实验记录不能代替司法鉴定文书。
第六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如果确需延长时限的,经向委托方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果确需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方同意,可再适当延长。
延长期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七条现场勘验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法医类司法鉴定: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
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
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但应把此情况记录在案。
勘验记录上应当载明:委托方名称(姓名)、勘验人、勘验日期、勘验事项、勘验参与人、勘验手段、过程和结果等。
第八条司法鉴定做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
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九条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意见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本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在案。
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机构鉴定方法的选择与现状分析
标准实践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机构鉴定方法的选择与现状分析■ 常 颖 翟晚枫 王晓笛 邱 宁 艾康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摘 要:本文系统介绍了国内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方法的现状,重点介绍了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方法的原则、方法的确认、标准的采用以及采标遇到的问题等。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法。
鉴定方法的正确选择,是保证鉴定质量的核心。
关键词:法庭科学,标准,鉴定方法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1.21.018Selection of Identification Methods and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Forensic ScienceCHANG Ying ZHAI Wan-feng WANG Xiao-di QIU Ning AI Kang-yun*(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Abstract: 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introduces the standards in the field of forensic science in China, focusing on the principles of appraisal institutions' selection of identification methods, method confirmation, adoption of standards,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standard adoption, method deviations and self-editing technical methods. The correct choice of identification methods is critical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identification. The authors hope that the appraisal agency can strengthen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s with the Criminal Technology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and the two will give feedback to each other to achieve coordinate development.Keywords: forensic science, standard, identification methods作为以科技为支撑的法庭科学技术,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证据作用,法庭科学领域鉴定机构也因此得到了快速发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的工作结果往往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且关键的影响。
为了确保这些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科学的鉴定服务,建立一套严谨的能力认可准则是必不可少的。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首先要明确的是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要求。
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备合法的运营资格和明确的职责范围。
其组织架构应合理,各部门之间职责清晰,相互协作且监督有效。
在人员方面,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他们需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并且,要持续接受专业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法律要求。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也是重要的一环。
实验室应具备符合标准的空间布局,能够满足不同鉴定项目的需求。
实验设备要先进、精准且经过定期校准和维护,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实验室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必须得到严格控制,以防止对检测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质量控制是能力认可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控和管理。
从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到实验操作、数据分析、结果报告,每个步骤都要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措施。
要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不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选择和应用必须科学合理。
机构应遵循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经过验证和确认有效的鉴定方法和技术。
对于新的或非标准的方法和技术,应进行充分的验证和确认,并在使用前获得相关的批准。
数据的管理和记录也是不容忽视的方面。
所有的鉴定数据和信息都应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录和保存。
这些数据包括原始数据、中间数据和最终结果,以及与鉴定过程相关的各种信息,如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实验条件、操作人员等。
数据的管理应遵循严格的安全和保密原则,防止数据的丢失、篡改或泄露。
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
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是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指南。
该指南包括了基本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程序、鉴定技术、证据收集和保管等方面的内容,旨在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公正、准确、稳定,为司法判决提供有力的依据。
一、基本原则司法鉴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一)科学性原则:鉴定结论必须遵循科学方法和规律,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信。
(二)独立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受外界干扰和影响。
(三)公正性原则:鉴定工作必须保持公正客观,不偏不倚。
(四)保密性原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必须严格保守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机密。
二、鉴定范围(一)事实调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对涉案的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和证明。
(二)技术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可以运用相关技术手段对涉案物品或情况进行鉴定,如DNA检验、指纹鉴定、声纹鉴定等。
三、鉴定程序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规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受理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必须接收审查鉴定申请,并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签订鉴定合同: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必须签订鉴定合同,明确鉴定范围、条件和费用等。
(三)鉴定实施:鉴定机构必须按照鉴定要求和程序进行实施,并保持独立客观。
(四)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出具准确的鉴定结论,并在鉴定证人出庭作证时予以支持。
(五)报告送达:鉴定机构必须将鉴定报告及时送达申请人和法院。
四、鉴定技术司法鉴定工作必须运用科学技术,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手段。
鉴定技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准确性原则:所使用的技术必须准确可靠,误差不大。
(三)综合性原则:所使用的技术必须综合考虑目标特性和技术优势,以及有关规程和程序。
五、证据收集和保管鉴定机构必须认真收集和保管证据,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证据收集和保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鉴定机构必须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二)真实性原则:鉴定机构必须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CNAS-CL08:2013《司法鉴定_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08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Accreditation Criteria for theCompetence of Forensic Unit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引用标准、术语和定义 (3)2.1 引用标准 (3)2.2 术语和定义 (4)3 通用要求 (5)3.1 公正性 (5)3.2 保密性 (5)3.3 独立性 (5)4 管理要求 (5)4.1 组织 (5)4.2 管理体系 (6)4.3 文件控制 (7)4.4 委托受理 (8)4.5 分包 (9)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9)4.7 服务客户 (10)4.8 投诉 (10)4.9 不符合鉴定工作的控制 (10)4.10 改进 (11)4.11 纠正措施 (11)4.12 预防措施 (11)4.13 记录的控制 (12)4.14 内部审核 (13)4.15 管理评审 (14)5 技术要求 (14)5.1 总则 (14)5.2 人员 (15)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16)5.4 鉴定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16)5.5 设备 (20)5.6 测量溯源性 (21)5.7 抽样/取样 (23)5.8 检材/样本的处置 (23)5.9 鉴定结果质量的保证 (24)5.10 鉴定文书 (24)附录A(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SO/IEC 17025:2005的条款对照 .. 28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SO/IEC 17020:2012的条款对照 .. 3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与ILAC-G19的条款对照 (43)前言本准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的鉴定机构为证明其按管理体系运行、具有技术能力并能提供正确的鉴定结果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本准则覆盖了ISO/IEC 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有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示范
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评价技术研究与示范一、导论- 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的与意义二、司法鉴定与法庭科学认可- 司法鉴定的定义与重要性- 法庭科学认可的含义与评价标准三、评价技术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评价技术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四、评价技术示范与推广- 技术示范的意义与要素- 推广技术的策略与途径五、结论- 总结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贡献- 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注:司法鉴定是指依法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员,对触及司法案件的需要解决事实问题的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定,提供专门的技术鉴定意见。
法庭科学认可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科学技术证据、鉴定结论等的认可程度。
第一章:导论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无处不在。
在工业、生产等各个领域,科学技术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同时,科技在法律领域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司法鉴定和法庭审判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手段得到了广泛应用,如DNA鉴定、指纹鉴定等。
这样,科学技术手段也会为司法案件的判断与裁决提供有力的支持。
但是,科学技术手段在司法鉴定和法庭审判中的应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首先,科学技术的应用涉及目前最前沿的科技领域,可以说相当复杂。
其次,因为司法案件涉及到个人的一生命运,判断与裁决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来确保准确和公正。
因此,对于科技司法鉴定和审判中使用的技术,准确性及可靠性的评价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此,在前期研究已有基础的前提下,本文的研究就是希望探讨如何对司法鉴定中使用到的技术进行评价,最终在使用中取得最优效果。
目的和意义在司法鉴定中,科技手段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于这种手段的评价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为评价技术的准确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方面提供更具体的标准。
在评价技术时,能够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其优缺点,最终确定出合适的技术方案。
本论文的研究,不仅可以为评价技术提供参考标准,也可以促进大众对科技司法鉴定的了解和认知,更好地推广其应用。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实施方案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实施方案司法鉴定质量管理是保证司法鉴定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是一份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实施方案,旨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一、总体目标1.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确保技术鉴定结论准确、可靠。
2. 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提高技术鉴定人员素质。
3. 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1.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司法鉴定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范,统筹协调司法鉴定工作,监督、评估和改进质量管理工作。
2. 司法鉴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质量监督、质量评估等。
三、质量管理制度建设1. 制定技术鉴定操作规程:明确技术鉴定的操作流程、方法和标准,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 建立技术鉴定质量评估体系:制定技术鉴定质量评估指标,定期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质量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3. 完善质量记录和档案管理:对技术鉴定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鉴定结果可追溯,避免数据丢失和造假。
四、鉴定人员培训和考核1. 建立鉴定人员培训制度:对新进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对在岗鉴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继续教育。
2. 实施鉴定人员考核制度:按照职责和业绩对鉴定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其职务晋升和薪酬激励的依据。
五、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1. 建立技术鉴定质量监督机制:由质量管理部门对技术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设立投诉处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的投诉和意见,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
六、质量管理工作评估和改进1. 进行质量管理工作评估:定期对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包括制度执行情况、鉴定人员绩效等方面。
2.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改进:针对评估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司法鉴定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的控制程序培训
司法鉴定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的控制程序培训在司法鉴定这个神秘而又严肃的领域里,结果的质量就像一块金子,得好好捡着。
想想,如果你在法庭上拿出一份鉴定结果,结果偏差得离谱,那可就闹笑话了,简直比晴天霹雳还糟心。
所以,咱们得好好聊聊保证鉴定结果质量的那些控制程序,顺便也给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小知识。
质量控制的第一步就是得有个标准。
想象一下,咱们做菜,不是得先看食谱吗?司法鉴定也一样,得有一套标准化的流程,才不会把东西搞得一团乱。
比如说,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注意每一步都得小心翼翼。
像是侦探在找线索一样,得留心每一个细节,别让任何蛛丝马迹溜掉了。
证据的来源、处理方式、存储条件,哎呀,这些可都是关键环节,差一分都可能影响结果。
然后,咱们得说说人员培训。
这就像是教小朋友学骑自行车,不能让他们一上就摔得满地找牙。
人员得经过系统的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保证鉴定的准确性。
想想看,如果一个鉴定师连基本的操作都不熟悉,那可真是天方夜谭。
定期的培训、考核,还有实践演练,缺一不可。
就像打游戏,练习得越多,操作就越熟练,打得越好。
咱们得重视设备的维护。
这就像咱们的手机,常常要更新系统,才能保持流畅。
司法鉴定的仪器设备也是如此,得定期校准和检修,确保它们都能正常工作。
设备不行,再厉害的专家也没用。
这就像一把好刀,只有经过打磨,才能切出漂亮的菜肴。
维护得当,结果自然靠谱。
说到这里,咱们还得提一提质量评估。
鉴定完成后,得有人来复核一下。
就像考试后,老师会帮你改卷,确保你得到的分数是公正的。
评估过程要透明,不能随便糊弄。
这样一来,才能确保每一份结果都能经得起考验。
不然的话,结果一出来,大家都不放心,那真是白忙活了。
质量控制的最后一环就是反馈机制。
这一环节就像是咱们的“良性循环”,总得有个机制让大家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遇到问题时,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这样才能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试想一下,工作中有个问题,大家都闭嘴不提,问题越积越深,那可是火山爆发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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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GLXX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Guidance on Quality Control Of Forensic Testing AndExamination Proces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〇一四年XX月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指南1 前言本指南规定了法庭科学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旨在指导法庭科学检验鉴定过程的质量控制活动。
本指南不包括法庭科学各个专业的特殊要求2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从事法庭科学技术鉴定工作的实验室的鉴定过程质量控制。
3.引用文件ISO 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与表示CNAS-CL08:2013《司法鉴定/法庭科学机构能力认可准则》4 术语和定义4.1法庭科学实验室forensic laboratory指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关许可,从事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鉴定业务的机构。
它可以是一个组织,或是一个组织中的一部分。
4.2鉴定过程 testing and examination process指法庭科学实验室按照委托受理协议要求,对受理的检材样本(输入)进行分析检验,并最终形成鉴定文书(输出)的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
4.3鉴定文书test reports指鉴定人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就案件中专门性问题,通过对送检材料进行鉴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是鉴定意见的书面报告形式。
5 鉴定过程控制要求5.1总则5.1.1实验室鉴定的关键过程,包括受理、取样与抽样、检材和样本的处置、鉴定方法确认、鉴定和分包、数据处理与控制、鉴定文书形成。
5.1.2实验室从受理到发出鉴定文书的全过程应有清晰的流程控制。
5.2委托受理5.2.1实验室应建立和实施委托受理政策和程序。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确保:a) 实验室具有满足客户鉴定要求的能力以及人力、物力和信息资源。
b) 对委托受理方式、步骤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c) 满足法律法规和管理机构的规定要求。
5.2.2委托受理应以有效和可行的方式进行,可分为常规受理和特殊情况受理。
5.2.2.1当客户鉴定要求没有超出实验室常规或简单的鉴定工作范围,且难度也没有超出常规工作时,无需再对客户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评审,授权人员只需履行常规受理程序。
5.2.2.2对于新的、复杂的、工作量大和鉴定难度高的鉴定工作,需进行全面的评审,且需保存所有的记录。
5.2.3常规受理5.2.3.1实验室应当规定常规受理的范围。
5.2.3.2实验室应当规定执行常规受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授权开展工作。
5.2.3.3常规受理应当填写规范化的实验室委托受理登记表,至少应包括:a) 委托受理的唯一性标识;b) 客户名称,通讯地址,送检人姓名,联系电话;c) 案件名称及简要案情;d) 送检或者补充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包装和性状等,并对其逐一编号;e) 鉴定要求及检验方法、检验时限等约定;f) 受理人及受理日期;g) 备注栏,记录必要的相关信息。
5.2.3.4在常规受理中,受理人员应了解以下情况并适当记录。
a)听取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介绍;b)了解送检检材和样本的来源、提取时间、提取方法、包装、存储、运送等影响检材和样本有效性的诸多因素;c)对照委托受理登记表填写的内容,对检材、样本实物进行逐一核对、清点,对于不予使用的检材和样本由送检人取回,并签名确认;对于留用检材和样本,由受理人编号,并签名确认;d)检材和样本被送检人当场取回的,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在送检材料移交情况记录栏中记录移交情况。
5.2.3.5委托受理登记表至少一式两联,第一联随卷保存,第二联交由客户保管。
5.2.4特殊情况受理5.2.4.1当客户提出非常规的、新的、复杂的、难度较大的、需采用先进技术的、大宗的、需要分包鉴定、有特殊要求的鉴定请求时,技术负责人应及时向客户了解要求,评审实验室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鉴定工作,并组织委托受理协议的草案和签订。
5.2.4.2特殊情况受理评审应包含以下内容:a)风险与责任,包括:社会效应与法律责任等;b)技术能力与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技术方法、标准物质、实验条件、检材和样本的处置、分包、资金、时间等;c)保密;d)根据检验结果提供鉴定意见和建议的要求;e)委托受理协议变更、偏离或中止等。
5.2.5对于某些专业领域或鉴定项目,客户可能向实验室提供实施鉴定时应予以考虑的外部信息(如案情、调查记录、人员信息、检材/样本状况、既往鉴定、诊疗记录等),实验室应建立和执行程序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可采用性进行确认。
当客户提供的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时,应告知客户。
5.2.6应保存委托受理登记表和各类委托受理评审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和合同执行期间与客户进行的相关讨论。
5.2.7对于委托受理登记表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中的任何偏离均应通知客户,且取得客户认可。
5.2.8如果需要修改委托受理登记表和委托受理评审记录,要重复同样的受理和评审过程,并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有关人员。
5.2.9由于技术、手续或者程序合法性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必要时,由相关技术负责人出具不受理说明。
5.3取样与抽样5.3.1取样5.3.1.1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中取样,应全面,完整,如:油漆、土壤、人体组织取样既要考虑阳性变化部位也要考虑阴性部位,必要时,编制取样作业指导书。
5.3.1.2需要混合分析的,鉴定前应充分混匀。
5.3.1.3取样数量应满足鉴定用量、必要时的复查或确证、留样的需要。
5.3.1.4在取样过程中,应避免外来杂质的混入,防止因挥发、环境污染等因素使其特性或量值改变,并使用合适的洁净容器盛装。
5.3.1.5每件取样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注明编号、名称、部位、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取样人等。
5.3.1.6取样情况应写入鉴定文书。
5.3.2抽样5.3.2.1实验室应制定抽样控制程序,规范抽样人员要求、抽样方法、过程(流程图)、抽样记录、样品包装、运送等活动。
5.3.2.2抽样人员应掌握抽样理论和抽样方法,具有相应检材和样本的鉴定知识和能力,在抽样过程中做好抽样记录。
记录应包括抽样所代表的样本数量、重量、外观描述、包装方式、包装完好情况、抽样人、地点、日期、气候条件等。
5.3.2.3每件抽取样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注明编号、名称、位置、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等。
5.3.2.4抽样方案应建立在数理统计学的基础上,抽取的检材和样本应具有代表性,以使对所取检材和样本的鉴定能代表样本总体的特性。
5.3.2.5抽样量应满足鉴定精度要求,足够供分析、复查或确证、留样用。
5.3.2.6运送抽取样品时,应采用适当的运输工具,包装应坚实牢固,防止外包装受损伤,保证样品不污染、挥发、变质或变化。
5.3.2.7抽样情况应写入鉴定文书。
5.4检材和样本的处置5.4.1总则5.4.1.1实验室应制定检材和样本管理程序,规范检材和样本的接收、登记、传递、保管、处置、安全和保密等工作,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
5.4.1.2统一管理检材和样本的实验室应设管理员。
5.4.1.3在整个样品传递和处理过程中,应保证检材和样本的完整性、特性的原始性、保密性、安全性,确保不被污染、破坏、篡改、转移以及变性,保护实验室和客户的利益。
5.4.1.4鉴定人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检材和样本不准私自留用,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化处置,不得自行处置或作其它用途。
5.4.1.5原则上检材和样本一律退回委托单位。
5.4.2检材和样本接收5.4.2.1接收人应详细核对检材、样本和案卷资料的数量、重量、包装、形态、性状等;若发现异常和不予使用的检材和样本,应与客户达成处理意见,由送检人签字确认。
5.4.2.2客户若对检材和样本在鉴定前有特殊的要求时,如不能破坏等,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5.4.3检材和样本标识5.4.3.1每一检材和样本都应有唯一性标识。
标识的设计和使用必须清晰地识别出相关案件,并确保不会在检材和样本或涉及到的记录上产生混淆。
5.4.3.2若不适合在自身上标识,应在最接近检材和样本的容器上标识。
由于盖子容易丢失和混淆,故不能在盖子上做标识。
5.4.3.3检材和样本应有正确、清晰的状态标识,保证不同鉴定状态和传递过程中检材和样本不被混淆。
5.4.4检材和样本传递、保存和处置5.4.4.1实验室应建立检材和样本传递、保存等信息的“保管链”,从检材和样本接受开始就详细记录检材和样本的编号、种类、性状、保管人、移交人、接收人、流转的日期、时间、状态变化情况和保管地点等信息,这些记录必须保留。
5.4.4.2实验室必须有专门的符合检材和样本保管条件(温度、湿度、防磁、防静电等)要求的安全区域,用于保管过夜和/或长期存储的检材和样本。
5.4.4.3所有检材和样本必须封装,并能识别封装人,以防污染、损坏或篡改。
对于难于封装的大件检材和样本,实验室应有措施保证存放区域不会引起检材和样本的丢失、变质和污染。
5.4.4.4鉴定过程中,检材和样本不用时应始终保持闭口状态,并仍然置于规定环境中保存。
5.4.4.5对于枪弹、毒物、毒品、爆炸类等危险检材和样本的保管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4.4.6应对检材和样本保存的环境条件进行控制、监测和记录。
5.4.4.7检材和样本应尽可能避免完全消耗,以备复检使用。
但以下情况可不留样,但应做好记录:a) 检材和样本无法长期保存的;b) 送检量仅够一次鉴定使用量的;c) 客户要求返还检材和样本的。
5.5鉴定方法及方法确认)5.5.1鉴定方法包括:a) 国家标准(GB);b)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c) 政府管理部门颁布的法规、规范;d)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e) 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f) 实验室制定的内部方法。
5.5.2选择鉴定方法应按下述排列顺序选择:a) 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b) 国家标准;c)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d) 客户指定的方法;e) 其他方法: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或者实验室制定的内部方法。
5.5.3实验室应使用经过确认和证实,现行有效的鉴定方法受控的标准方法,并定期跟踪检查标准方法的时效性,确保实验室使用的标准方法为现行有效版本。
(可放于5.5.1)5.5.4引用方法的证实5.5.4.1首次引用标准方法和权威技术组织发布的方法、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指导方法时,在应用于鉴定前应对方法的技术要素(人员能力、设备条件、环境、方法设定条件参数的可靠性等)进行验证,至少要用已知物进行验证。
5.5.4.2验证发现被引用方法中未能详述,但会影响鉴定结果处,应将详细操作步骤编写成作业指导书,经审核批准后作为标准方法的补充。
5.5.5实验室内部方法5.5.5.1实验室研制新方法时,应分析国内外现状,设计技术路线,明确预期达到的目标,制定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