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大户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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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局(公司)
卷烟零售大户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进一步维护卷烟零售场秩序,为“卷烟上水平”战略任务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对卷烟零售场管控能力,确保卷烟场发展规范、有序。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卷烟零售大户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国烟专〔2010〕448号)精神,以及区局公司下发《烟草系统卷烟零售大户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卷烟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卷烟零售大户指月销售卷烟千条以上、月销量超过全零售户平均月销量的3—5倍或5倍以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
第三条的卷烟零售户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烟草专卖局(公司)卷烟营销中心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负责联合管理全销售大户管理工作;负责采集汇总全销售大户数据信息,并负责及时上报区局(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局(分公司)开展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局(分公司)依据局(公司)销售大户管理细则,开展实施本地区销售大户管理、调查研究、服务、监控工作;负责采集汇总本地区销售大户数据信息,并及时向局(公司)营销中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科上报数据和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客户经理、专管员开展卷烟销售大户管理工作。
第三章销售大户分类
第六条依据客户的守法度等因素将销售大户分为四类:
第一类销售大户是长期守法经营、经营能力强、卷烟零售指导价执行好、新品牌推广积极的零售户,零售业态表现形式主要有大型商场、超、连锁便利店、大多数食杂店。
第二类销售大户是有违规记录、但无违法行为、卷烟零售指导价执行情况较差无销售下线的零售户,零售业态表现形式主要有部分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其他类和娱乐服务类客户。
第三类销售大户是根据专卖调查结果掌握的有销售下线的大户,卷烟零售指导价执行不到位,有销售“假、私、非”卷烟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零售业态表现形式主要有部分烟酒店、食杂店和娱乐服务类客户。
第四类销售大户主要有两种:一是非本地常住居民,经营卷烟场所属租赁,特别是家族式的或有关联关系的零售大
户;二是以卷烟零售为主营业务的烟酒店。这两种大户有销售“假、私、非”卷烟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较重,零售业态表现形式主要为烟酒店类客户。
第四章销售大户的管理
第七条依据销售大户分类,区别对待制定卷烟供应策略。
第一类销售大户要加强跟踪服务,要鼓励和支持,在月供货量上可根据客户需求按规定适度放开(可申报千条户),紧俏卷烟优先满足,新品牌优先供应,最大限度的提高零售户忠诚度,避免出现抑制真实需求情况的发生。
第二类大户要加大监管力度,适时关注销售动向,在月供货量上要适度从减(可申报月销量3—5倍),紧俏卷烟适度供应,新品牌可优先供应,加强行业政策宣传,教育其向守法型客户转变。
第三类客户原则上月供量要控制在3倍以下,紧俏卷烟从紧供应,可投放部分新品牌,通过减少供应量,切断用于批发的货源,杜绝其批发行为,同时加强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直至其守法经营。
第四类客户要依据专卖部门的摸底结果和违法记录,严格控制可用量,紧俏卷烟的投放按最低标准执行,不投放新品牌。
第八条局(公司)卷烟营销中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
科每季度开展一次大户监督检查工作。
违规行为大户管理:对出现一次违规行为的大户,将给予警告处罚;对累计出现二次违规行为的大户,减少其月度供货量;对累计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大户,可停止供货,限期整改或取消签订大户的资格。
违法行为大户管理:对出现一次违法行为的大户,可停止供货,限期整改,在客户类型上及时作降级处理;对出现二次违法行为的大户,取消签订大户的资格,在客户类型上及时作降级处理。
第九条实行月销售卷烟千条以上或月销量超过全零售户平均月销量5倍以上卷烟销售大户申报备案、监控制度。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预计月销量超过1000条或月销量超过全零售户平均月销量5倍以上的大户,实行报批备案制度,由各、县局(分公司)向局(公司)营销、专卖部门备案,局(公司)向区局(公司)营销、专卖部门备案。各、县局(分公司)每月将卷烟销售大户所属业态、销量和销量占比等情况上报局(公司);局(公司)每月将卷烟销售大户所属业态、销量和销量占比等情况上报区局(公司)。
第十条实行月销量超过全零售户平均月销量3—5倍(含5倍)卷烟销售大户申报备案、监控制度。各、县局(分公司)每月将月销量超过全零售户平均月销量3—5倍的大户,向局(公司)营销中心实行报批备案。
第十一条认真开展按客户订单组织货源工作,做精做细场需求预测工作,把握零售户的真实需求。建立完善动态的协商量制度,实现卷烟货源精准投放,从源头上消除大户违法违规经营“隐患”。
第十二条积极组织适应场需求的适销对路货源。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货源分配政策,在总量安排,卷烟供应都要做到过程公平公正,结果公开透明、相对合理。
第十三条按照“控制大户、培育中户、扶持小户”的原则,把严格控制大户作为加强终端场建设的关键环节,从货源供应、客户培训、送货服务等方面发展扶持中小客户,提升服务水平,维护场秩序。
第十四条加强对本辖区卷烟零售大户历史变化情况的研究,通过对其购销存等销售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其所处位置、经营能力和配合程度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掌握其卷烟销量、结构与消费群体的组成,比较成本收益,判断零售户经营行为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各、县局(分公司)专卖内管部门、营销部门要建立卷烟销售大户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和联席办公制度。收集卷烟零售大户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线索,进一步创新监管方法,着力提高监管效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优化监督
检查方式,对个别经营不正常的大户要长期盯守,实行错时检查。
第十六条各、县局(分公司)要强化自律意识,加强同级监管,严格执行行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捆套、搭售卷烟等不规范操作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内部员工的教育,建立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对违反规定与零售大户内外勾结、帮助其不规范经营的行业内业务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各、县局(分公司)要将卷烟零售大户的管理作为规范经营的重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局(公司)将卷烟零售大户的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及时通报各单位卷烟零售大户经营管理的相关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工作不力的单位将通报批评并监督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