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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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访接待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接访处访程序,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访人必须热情接待每一位来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陈述,准确弄清信访问题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信访人的请求及理由等情况,认真填好接访登记表。
第三条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的,当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引导其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诉求。
(二)对应由本级受理的,能当场答复处理的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处理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送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分别签署意见,限期处理。
(三)对异常、突发性信访和可能引发事端的重大信访及集体上访,耐心疏导,稳定情绪,防止激化矛盾,并迅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四)对重复来访人员,反映诉求有理的,督促有权处理机关重新处理或引导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反映诉求无理的,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劝其息访息诉。
(五)对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的,及时报请有关领导出面协调处理。
第四条热情接待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如实予以答复。
第五条对来访中反映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及时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条每月末做好来访统计报表,按规定上报。第七条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