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制度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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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健康管理制度与流程

1、早孕检查:妇保人员通过了解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疑有早孕者,督促在12周内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做早孕检查,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和孕产妇管理档案。

2、产前检查:督促孕妇进行至少5次产前检查,高危妊娠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并转诊至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凡可能分娩出生缺陷儿者,应在孕20—24周前尽早明确诊断,必要时终止妊娠。

3、住院分娩:要求到开展产科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4、产后访视:产后14天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写《母子健康手册》及管理档案。

5、产后健康检查:妇保人员督促产妇于产后42天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接受产后母婴健康检查。

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

1、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提高保健服务质量,促进流动孕产妇的身心健康和母婴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居住在新兴区内的非本地户籍孕产妇。

3、市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场居住一年以上的,原则上按本地户籍孕产妇保健要求进行管理,统计归入居住地常住人口。

4、省外户籍孕产妇在本地居住不足一年的,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并填写孕产妇管理登记,统计归入居住地流动人口。

5、按照“首诊建册、有查有管、高危随访”的原则,提供与常住人口孕产妇相同的流动人口保健服务。

6、对不能定期检查的流动孕妇,应及时登记检查信息,并将保健手册交孕妇随身携带,尽量避免重复建册。

7、流动孕产妇系统管理原则具体要求是:初次检查时或孕28周前建卡,产前检查一般不少于5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8、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确保诊疗安全,对经筛选复查的高危孕产妇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管理要求,实行分级管理、重点监护,必要时转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并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9、保健门诊、妇产科等科室要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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