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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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号:京计能字〔1993〕第1001号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计委、经委、建委,各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现改为国务院经贸委)、建设部计资源
[1992]1959号文件《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结合我
市情况,提出要求如下:
一、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列节能篇(章),
是避免项目建成后重复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今
后北京市所属各单位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都要增列
“节能篇(章)”(含建筑节能),按国家规定认真作好“节能篇(章)”的编制工
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报批。
二、对按规定需要咨询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
北京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对“节能篇(章)”做出评价,凡未增设“节能篇(章)”
和未按要求对“节能篇(章)”进行评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批的单位不予
审批。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经过市节能主管部门认证的有资格的节能监测站
进行能耗测定,凡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整改,以保证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
和节约能源。
附: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现名国务院经贸委)、建设部计资源〔1992〕
1959号文
1993年7月6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建设部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资源
〔1992〕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设厅,国务
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基建和技改项目的节能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根
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现将《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
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执
行。
附: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
暂行规定
1992年11月3日
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
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工程项目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列“节能篇(章)”(详见附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组成部分,并按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报批。“节能篇(章)”应提出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主要产品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上该产品的先进能耗水平作为设计依据。凡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审批单位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条对按有关规定需要咨询的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咨询部门应负责审查其“节能篇(章)”,并做出评价。
凡未增设“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审批或接受咨询单位应
退回原件。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中节能措施与指标的落实及项目竣工后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凡采用国家已公布的限制(或停止)生产的产业序列、规模,或行业已公布的旧工艺翻版扩产增容及选用淘汰型产品的工程设计(可行性研究),不予批准。
第六条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评估和审批时对不同地区应区别对待。在掌握经济规模、能耗指标等规定时,对老、少、边、穷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能源紧缺地区应严格掌握。
第七条凡尚未制定建设标准、设计规范或在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没有节能要求的行业,应在1993年底前完成制定或修订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利用和节
约能源的具体要求。对现有建设标准、设计规范中有关合理利用能源和节能的具体要求,要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可研报告节能篇(章)
附件
可研报告节能篇(章)
第1节能耗指标及分析
1.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
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2.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节能措施综述
1.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
列和规模容量。
3.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4.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5.单台容量1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单项节能工程
1.凡不能纳入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设计中单列节能工程。
2.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