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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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四川九洲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专项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对四川九洲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2010年6月,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置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度改革的过程中,限售股份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限售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部分股东因当初的投资合作或者其他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情况。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限售股份即将解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到公司治理、市场稳定、股东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引导上市公司进行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制定一系列的指导意见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即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和解除限售股份的指导意见,来探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问题。

二、解除限售股份的必要性1.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限售股份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存在一定的阻碍。

限售股份通常由创始股东、核心管理层以及战略投资者持有,而这些股东的限售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过多的股权集中情况。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流通股份的比例,提高市场流动性,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2. 促进市场稳定限售股份的解禁往往会导致股票和整个资本市场的不稳定。

在限售股份解禁之前,市场往往会出现预期性的波动。

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安排,以平稳市场情绪,确保股价稳定。

这样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提高投资者信心。

3. 保护股东权益限售股份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份转让市场的不稳定,对股东权益造成一定的伤害。

解除限售股份有助于增加股份流通性,提高股东的选择权和转让权益,保护股东的权益。

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质量,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三、解除限售股份转让指导意见1. 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安排。

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解禁时间表。

在股东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分阶段解除限售股份,以减少解禁对市场的冲击。

2. 定期披露解禁计划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定期披露的方式,及时告知市场有关解除限售股份的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3.18•【文号】深证会〔2013〕 30 号•【施行日期】2013.03.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明确融资融券相关交易事项,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应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

二、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四、机构客户以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五、机构客户持有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直接还券三部分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相关股份转让符合要求。

六、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

会员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向投资者融出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应当遵守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七、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上证发〔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15〕6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第三条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释义4第四条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4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4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或“授信账户”;4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4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亦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4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亦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4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4担保物价值: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资金与证券市值的总和;4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本公司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4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本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投资者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4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资金并买入标的证券,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4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本公司申请融入标的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交收时为投资者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4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上证发〔2014〕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4年2月12日废止。

为配合《指导意见》废止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

二、废止《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08〕6号)、《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上证法字〔2008〕4号)、《关于加强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会字〔2008〕33号)和《关于强化客户解除限售股份减持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字〔2009〕8号)。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证法字〔2008〕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上证发〔2013〕2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上证公字〔2010〕46号)、《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不再适用。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

2020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以来,上市公司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回报能力稳步提升,总体面貌明显改善。

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违规减持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分红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可预期性相对不足,上市公司对自身投资价值的重视程度不够,上市公司质量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和投资者的期待相比仍有差距。

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标,坚持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以更严的监管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提升,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和金融强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坚持将投资者利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

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并贯穿于监管规则制定、监管行动执行和市场文化培育的全过程。

——坚持立足国情市情。

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准确把握上市公司治理特征,压实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责任,健全上市公司监管制度体系。

——坚持全面从严监管。

履行监管主责主业,确保“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利益、违规减持、“伪市值管理”等违法犯罪,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日晚间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对于大宗转让的存量股份,要到大宗交易系统去做转让。

以下为《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全文。

为规范和指导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转让行为,现对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转让提出以下意见:一、本意见中的存量股份,是指已经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主板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转让存量股份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转让需要获得相关部门或者内部权力机构批准的,应当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四、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则。

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六、本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后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则,监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的行为,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

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今后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限售股出借 融券卖出

限售股出借 融券卖出

限售股出借融券卖出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是股市交易中常见的策略,它们具有一定的风险和盈利潜力,但也需要投资者谨慎操作。

下面将从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的意义、过程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和介绍。

首先,限售股出借是指股东将自己手中的限售股借给他人使用,以获取一定的利息。

这种操作对于有限售股的股东来说,既可以增加资金流动性,又能够在股票市场中获取一定的收益。

而融券卖出是指投资者向券商借入股票,然后在市场上卖出,希望在股价下跌后再以低价买回来,从而获取差价收益。

这种操作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看跌股票的盈利。

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都是一种利用股票市场波动的金融手段,具有一定的风险。

在进行这两种交易时,投资者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者应该选择可信赖的合作方。

在选择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的交易平台时,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信誉度、规模和交易流程等因素,避免因为选择不当导致资金受损。

同时,券商也要有良好的信誉和风控措施,以保证融券卖出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投资者需要关注交易成本和利率。

对于限售股出借来说,投资者需要关注借出股票所能获得的利息,以及与平台签订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费用。

对于融券卖出来说,投资者需要关注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以及卖出股票后可能产生的费用。

此外,风险控制也非常重要。

投资者在进行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时,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来制定合理的交易计划,并设定好止损和止盈的点位,避免因为股价的大幅波动而造成巨大亏损。

最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进行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时,应该密切关注行业和个股的最新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避免因为市场情况的变化而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限售股出借和融券卖出是一种可以获取利润的金融手段,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这两种交易时,应该选择可信赖的合作方,关注交易成本和利率,合理控制风险,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一)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账户转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账户) 因此无此类股份进入信用账户) (5)融资买入 √(不得融资买入本上市公司股票) × ×(6)融券卖出√(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融券卖出本上市公司股票)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新三板限售股解禁规则

新三板限售股解禁规则

新三板限售股解禁规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三板作为一个非主板市场的板块也逐渐成为了国内投资人士的热点关注。

然而,在这个市场上股票的交易规则和流动性方面,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

其中,限售股解禁规则是影响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限售股解禁规则是指上市公司原始股东、机构投资者和员工持有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公开发行,也不能转让给非限售股东。

这种限制是为了维护股权结构的稳定性,防止大量股权的脱手造成市场动荡。

一旦这些限售股解禁,就意味着这些股权可以自由交易,需要市场自行决定价格的涨跌。

新三板的限售股解禁规则与主板市场的股票有所不同。

在主板市场,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的股份,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分批次释放,以此减少市场冲击。

而在新三板市场,限售股一旦解禁,全部股份可以自由交易,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小散投资者,都可以买卖这些股份。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的解禁,新三板市场的交易商在下达挂单时,会将价格设置在当时的买盘和卖盘价格之间,以平抑市场波动。

而在解禁当天,市场的交易量会显著增加,股价可能会出现大幅度波动。

此外,从业者也提醒投资者,当自己手中的股票出现解禁时,不要急于抛售或接受过低的收购价格,可以多留意市场走势和分析相关新闻政策,以做出更加合理的决策。

为了避免限售股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波动,新三板市场开发了“增发”机制。

当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需求过高,其流通股份不足以满足投资人的需求时,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增发实现股份的流动性。

这种机制主要包括定向增发和公开发行两种方式,通过提高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增发可以有效避免限售股解禁所带来的市场波动。

总体来说,新三板限售股解禁规则对于投资人的影响是有限的,这一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维护股权稳定和防止市场动荡。

投资者可以通过关注市场信息和公司财务状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同时,增发机制的出现也为股票交易提供了更好的流动性保障。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新三板市场的投资环境将逐步向更为健康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10月14日调整了融券业务的相关制度。

其中,上市公司高管和核心员工的战略配售股出借被取消,同时收紧了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具体措施包括:
1. 取消高管与核心员工融券出借:禁止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将其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获得的股票用于融券业务。

2. 上调融券保证金比例:将融券业务中的保证金比例从不得低于50%大幅提高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更是提升到了100%。

3. 强化违规行为监管:针对定增配合融券、大宗交易配合融券等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监管部门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并明确表示将对此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4. 限制特定股份的融券卖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通过大宗交易受让的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在限售期内,关联方不得进行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这些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降低金融风险,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回复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 -回复

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回复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解读及影响分析引言:近日,市场上出现了一个令投资者们颇感意外的消息:一些上市公司宣布取消融券业务。

这一举措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猜测。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会取消融券业务?这是否会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一步一步地回答这些问题。

一、什么是融券业务?融券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借入股票进行卖空交易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投资者通过融券业务可以卖出自己没有持有的股票并获得销售所得,然后再以较低价位买入,获利差异。

二、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的原因?1. 监管政策调控。

监管层对于融券业务的监管要求不断加强,为了降低金融风险,提高市场稳定性,监管层可能会限制或取消融券业务。

此举旨在避免由融券交易带来的市场操纵、资金风险等问题。

2. 防范市场操纵行为。

融券交易容易被恶意操纵,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也是为了防范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

3. 减少公司风险。

融券业务的风险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不可忽视的。

一旦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融券交易的债务就会大幅增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会带来较大的压力。

因此,取消融券业务有助于减少公司面临的风险。

三、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的影响1. 对市场的影响取消融券业务意味着投资者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卖空操作,市场上卖出压力减小,有助于稳定股票价格。

同时,取消融券业务也可能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影响市场的活跃度。

2. 对股价的影响融券业务的取消可能会对股价产生影响。

一方面,取消融券业务会减少卖空压力,可能对股价起到支撑作用;另一方面,取消融券业务也会减少市场的流动性,可能导致股价的波动加剧。

3. 对投资者的影响取消融券业务会对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产生重要影响。

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寻找其他的卖空方式,例如场外衍生品市场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股票借贷业务。

但这些方式一般由于门槛高、风险大而难以达到融券业务的便捷性和效果。

四、如何适应上市公司取消融券业务?1. 完善风险管理投资者应加强对自身风险的认识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9日)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各上市公司应认真学习上述规范性文件,熟悉有关规则,并立即向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份的股东书面去函,督促其认真执行相关规则,并向其提示下述事项:(一)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二)持有、控制公司股份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于该等事实发生日的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三)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及时通报上市公司及其账户所在会员单位。

(四)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本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处分。

股东兼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予以公开认定不适合该等职务的处分。

二、各上市公司应主动了解持有本公司1%以上限售股股东的账户信息,定期查询其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向本所上市部报告一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接近1%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未尽督促提醒之责的,本所将根据上市规则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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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解读
(一)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三种类型,以下逐一进行说明。

1、普通个人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3、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注1)
注:1、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行为存在限制性要求的在任或离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3、《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4、《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142条
5、《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6、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3、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5、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二)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可以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上
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可分为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两种类型,逐一进行说明。

1、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2、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2、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证券公司
注:1、《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第47条
2、《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8】15号)
3、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中,其所持上市公司为证券公司的,不得向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不得向本公司的关联人融资、融券。

4、没有特殊规定的交易类型在表中不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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