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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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颁布时间:2006-12-7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金人庆二00六年十二月七日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地建立和完善,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地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自身发展地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地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地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地职责.金融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地复印件.金融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地变更文件复印件.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金融企业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地,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第二章职责、职权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地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地财务行为;(三)加强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评价;(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五)制定并实施促进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地财政、财务政策,组织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地业务培训;(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财务管理职责.第七条金融企业地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地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地财务管理权限;(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地设置;(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地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地社会中介机构;(七)按照章程地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地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第八条金融企业地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地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地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十一)按照章程地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地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第三章财务风险第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地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地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地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地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地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十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地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地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从事保险业务地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规定地数额;从事证券业务地金融企业,净资本负债率应满足规定地数额要求.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地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地资金.从事银行业务地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从事保险业务地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地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除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从事证券业务地金融企业,负债与净资产地比例应满足规定地数额要求.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地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融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地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地,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地,应当按照规定地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地,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地风险,并按照规定地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地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地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地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第十五条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地具体措施.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地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地开展,取得地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第十六条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地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地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金融企业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地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金融企业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地,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地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第十九条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地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地限额.金融企业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地财务管理制度.条件具备地,可以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业务单元制管理地财务管理制度.金融企业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地财务监管,关注资金异常变动,监督并跟踪分析分支机构财务指标地情况,督促境外分支机构遵守所在国家(地区)关于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地规定.第四章资金筹集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地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地程序.金融企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地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地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金融企业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地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地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金融企业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筹集地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金融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地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地差额(包括发行股票地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以借款、吸收存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人民银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地,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取得国家投资、财政补助等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资本公积;(二)属于投资补助地,增加资本公积或者资本金.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地,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地,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地,作为收益处理;(四)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地,作为收益处理;(五)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地,作为负债管理.第五章资产营运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地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地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地审批程序.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中央银行与同业地款项,以及其他形式地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地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地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地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地,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地价值计价.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地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地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地责任.向境外投资地,应当符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地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地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地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地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地,应当履行规定地程序后,纳入相应地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购建重要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固定资产折旧可以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地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地,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披露变更理由地,应当及时披露.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地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地比重,从事银行业务地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保险及其他非银行业务地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第三十条金融企业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地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发生地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金融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处置主营业务所用资产,涉及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地,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制订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履行规定地程序后执行.金融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明确捐赠地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地交接手续.第六章成本、费用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金融企业地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地与经营有关地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地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地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四条金融企业地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地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地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地界限.金融企业地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算成本和营业收入地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地配比,实行费用支出地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地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地专用账户外,金融企业每一独立核算单位分币种只能设立一个费用存款专户,除税金及附加、折旧、资产摊销、准备金和坏账损失以外地各项费用,应当从费用专户中开支.金融企业应当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金融企业地业务宣传费、委托代办手续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得预提.第三十六条金融企业技术研发和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务预算,形成地资产应当纳入相应地资产进行管理.第三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地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地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地薪酬办法.金融企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研发核心技术、促进安全营运、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地职工给予奖励.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地规定,为职工缴纳地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地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地,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九条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地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地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地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第四十条金融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使用或者占用国有资源地费用等.金融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和标准地收费.第四十一条金融企业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地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四十二条金融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地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地会计账簿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地佣金、手续费等,全部属于金融企业,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第四十三条金融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地,可以用下一年度地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地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地,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地,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地利润弥补.第四十四条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地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地从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地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地50%时,可不再提取.从事银行业务地,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地资产余额地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地可能性损失;从事其他业务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本年实现净利润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风险损失.以前年度未分配地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优先股股利;(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三)支付普通股股利;(四)转作资本(股本).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地,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地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地25%.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经营者及其他职工以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地,分配办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地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一)取得股权地,与其他投资者一同分配利润;(二)没有取得股权地,在相关业务实现地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第八章重组、清算第四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可以通过分立、合并等方式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组织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股权设置、资本重组地实施方案.第四十七条金融企业分立,应当按照资产相关性或者业务相关性原则分割财产、承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地产权关系.对不能分割地财产,在评估地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地一方给予其他方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金融企业合并,应当由合并后存续地金融企业或者新设地金融企业承继合并各方地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地产权关系.金融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地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地部分,应当变更注册资本或者由投资者补足出资.对资不抵债金融企业以承担债务方式合并地,合并方应当采取重整措施,按照合并方案履行偿债义务.第四十九条金融企业实行托管经营,应当签订托管经营合同,明确被托管企业地财务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财产处置权限以及收益分配办法等,并落实财务监管责任.受托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托管经营合同制定相关方案,重组托管金融企业地财产与债务、调整业务、安置职工.。

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创新

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创新

行 财务 风险 管理 还有 一些 不足 和 问题 。


城 市商 业银 行财 务风 险管 理现 状
1 .完整 独立 的财 务 管 理 内部 控 制 组织 尚未 建

目前 各城 市商 业 银 行 虽 然 都 成 立 了财 务及 风 险管理 部 门 ,但 主要是 负 责信 用 审 批 ,而 且 财务
关 键 词 :城 市商 _ l 行 , l I ̄ k 中 图分 类 号 :F 3 . 3 80 3 财务风 险 财务 管 理
我 国城 市 商 业 银行 是 在 我 国金 融 体 制 改 革 的
特殊 时期 ,为 了解 决 城 市 信 用社 遗 留 的历 史 问题
制 处于 被动 的 、消极 的 事后 “ 羊补 牢 ” 型 风 险 亡 管理 ,缺乏全 程 的 、积极 主动 的财 务风 险管 理 。
风险控制还处于分期状态 ,对 于分散在其他部 门
的财务 风险 未 能起 到检 查 督 促 作 用 ,有 时 只能 任
由各部 门 自立 门户 , 自成 体 系 。大 多 数 人 甚 至 风
险管 理部 门也 认 为财 务风 险控 制 仅 仅 是财 务 部 门
的事 。
管理财务风险部门和下级行具备拥有财务风险管
要表 现在 两个 方 面 ,一 是 不 能 正 确 处 理业 务 拓 展
和财务 管理 的关 系 ,影 响 了银 行 业 务 推 广 和风 险
隶属于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下设机构 ,由管理
信息 部 、计划 财务 部 、资金 运 营部 、信 贷 管理 部 、 公 司业 务 部 、个 人 金 融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部 、会 计 结算 部 、投 资 银 行 部 、技 术 保 障部 组 成 ,并 负 责落 实总 行风 险管 理 委员会 关 于财 务风 险 的决 议 ,

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城市商业银行应按《中华人民共与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含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常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六条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与缴纳国家税收,保护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并同意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测算、计划、操纵、分析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权益第八条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与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含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包含流淌负债与长期负债。

第九条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务必有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部分。

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务必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条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股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与个人资本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02•【文号】财债字[1999]164号•【施行日期】1999.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债字〔1999〕164号1999年8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针对目前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现状,依据现行有关财务制度和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报送我部。

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指导意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很快,地方金融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比较薄弱,地方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

在清理整顿地方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社和农村基金会等的过程中,有些地区的金融风险已经转化为财政风险。

为此,我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债务风险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若干建议,国务院已批准同意。

现就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对加强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的认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日益显著。

金融风险的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一旦爆发重大问题,就会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严重影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财务监管簿弱是当前产生地方金融风险并由此导致财政风险的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认真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出现严重的全局性或局部性金融风波。

部门对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

部门对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

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

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

《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

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

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

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

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

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

关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分析

关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分析

关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分析彭滨波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摘要:面对当前全球风云变幻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在新时期下,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面临着存贷利差收窄、不良贷款攀升、流动性紧缺、资本补充受限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城商行的经营与发展。

因此,财务风险管理成为新时期城商行研究和分析的重大课题。

本文就新时期城商行财务风险管理出现的问题以及相对应的解决措施展开叙述。

关键词:城商行;财务风险;财务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6-0364-02引言城商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特殊群体,大多数由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来,其控股股东主要是当地省、市政府。

近些年其发展速度较快,资产规模与利润呈几何增长趋势,但在经济下行周期时,由于城商行成立时间较短,家底单薄,客户结构单一、产品研发滞后、服务效率低等因素,财务风险已经蔓延到银行各个业务领域中,严重制约了城商行的经营与发展。

因此,要正确认识财务风险管理在城商行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以及所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风险概述财务风险是指企业或许丧失偿债能力和股东收益变化性的风险。

银行的财务信息能够反映银行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这就是银行的财务风险。

商业银行的财务风险管理是银行稳健运营的重要抓手,有利于银行提升综合管理效率和科学评估风险。

二、我国城商行财务风险管理现状及成因分析我国城商行当前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包括利差、信用、流动性、资本和内部决策等风险,其中利差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为凸显,下面就展开分析:(一)利差风险随着存款利率市场化向纵深推进,城商行传统的存贷利差受到严重侵蚀,2018年上半年全国上市城商行净息差均值为1.9%(未上市城商行数据未能调取数据统计,预计更低),比全国上市的国有银行均值2.06%低1.06个百分点,比全国上市银行均值1.95%低0.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鉴于城商行当地政府的股东背景,负债端核心存款主要是社保存款、公积金存款和医保存款等财政类高息存款,资产端核心贷款主要是政府平台、国有企业等低息的大客户贷款,当存款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价格战的影响,势必会进一步推高城商行存款利率,简直就是雪上加霜;而城商行资产端主要以大客户为主,议价能力差,同时受自身内控能力影响,短时间无法向较高收益的中小客户转型,因此城商行呈现“资低债高”的被动利润格局加剧。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政策建议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政策建议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及政策建议锦州市商业银行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涌现出来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现有30家分支机构,员工2100余人,始建于1992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

坚持以现代的经营理念、高远的发展战略、明晰的工作思路去促进财务管理,存款增幅,贷款质量、经济效益连续8年名列全市金融系统的前茅。

一、财务制度执行情况锦州市商业银行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是以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7月1日施行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为蓝本而制定的,其内容涵盖了所有者权益及负债、固定资产、现金资产、贷款、抵债资产、投资及证券、其它类资产、成本、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等十二个部分,其制定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及前瞻性,较好地体现了商业银行财务治理的典范。

一是确定了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管理模式由原来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股东价值最大化;从效益角度看,股东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能体现管理要求,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和经营业绩考核,将所有经营活动仅仅围绕效益开展;坚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利于协调客户、股东、员工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合理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成本效益原则。

锦州市商业银行始终把成本效益原则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实践中自觉遵循。

在财务费用管理手段方面,由事后控制逐步转变为事先预算,财务部门全程参与的做法。

三是运用财务信息化技术和科学模式,利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逐步将利润和成本分解到部门(支行),充分利用SAP管理会计和德勤绩效项目,为全面控制全行经营计划提供依据。

四是基本形成和完善了财务管理体系,主要体现订立了权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固定了各部门(支行)的报账人员,实行基层会计主管审批、部门负责人预审、财务管理小组初审的财务管理流程。

由于种种主客观的原因,我行的财务制度在执行上也存在着瑕疵。

例如,在成本管理方面总体水平还比较落后,成本管理方法还停留在简单的成本汇兑、事后成本分析的传统成本管理阶段,这对我行实现跨区经营及上市目标的实现极其不利。

财务管理在客户理财服务中的应用——以城市城市商业银行为例

财务管理在客户理财服务中的应用——以城市城市商业银行为例

务 多元 的一流 银行 。向广 大客户 提供 各种 公 司银 行和 零售银 行产 品和 服务 ,同时开展 自营及代 客 资金 、客户 理财 服务 业务 ,业务 范 围涵盖 投资 银行 、基金 管理 等领 域 。理财 服务 ,是 为客户 提供
财务 分析 、财 务规 划 、投 资顾 问 、资产 管理 等专 业化 服务 和专 业 化产 品 的活动 。下面 就 以城市 商业银 行 为例 对财 务管 理在 客户理
定 , 行是 应该 在理 财计 划 的存续 期 内向客 户提 供其 所购 买 的理 银
财 产品 的对账 单 ,并且 有 着明确 的项 目和 时间 要求 。 比如 账单 应 列 明资产 变动 、收 入和 费用 、期 末资产 估值 等情次 ,并且 至少 每 月提 供 一次 。但 是银行 理财 却缺 少 这样 的信 息 露 ,不 能很 好提 供 这样 的服 务。
据 、测 算 方式 和测 算的主 要依 据 。在 顾客 要 求推 荐产 品时也 显 得
很盲 目,因为 没有依 据而 不知 道应 该 推荐 哪一种 。 以上都说 明当
前 的客户 理财 服务 缺少 的是 专业 的对 业务 熟练 掌握 的理 财人 员 。 另外 客户 经理 的财 务知 识也 有待 提 高。

客 户理财 服 务 的主要 内容
个 人理 财业务 ,又 称财 富 管理业 务 ,是 目前发达 国家 城 市商
业 银行 利润 的重 要来 源之 一。 国际上 成熟 的理 财服 务是 指 :银行 利 用掌 握 的客户信 息 与金 融产 品 ,分 析客 户 自身财务 状 况 ,通过 了解和 发掘 客户 需 求 ,制 定客户 财务 管理 目标 和计 划 ,并帮 助选 择 金融 产 品以实现 客 户理 财 目标的 ~ 系列 服务 过 程。按 照管理 运 作 方式 不 同,我行 理财 业务 分 为理财 顾 问服务 、综合 理财 服务 和 其 它理 财服 务等种 类 。 第 一 ,理 财顾 问 服务 :指 向客户 提供 的理 财分 析 与规划 、投

城市商业银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研究

城市商业银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研究
分 行 的财 务管理提 出 了更 高的要
求 ,城市 商 业 要想 在 这 种金 融 环 境 中保 持 一 定 的竞 争 优 势 就必 须 提 高财 务 管 理水 平 增 加 收益 、降低 资

完善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的必要性
财 务 管理 涉 及城 市商 业 银行 信 用 活 动 的 资金 安 金 成本 和 费用 、控 制风 险 。 全和 收 支 活动 等 重 要 项 目,因此 财 务 管 理 是城 市 商 业银 行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某 种 程 度 上 来 说做 好 城 市 商业 银 行 的财 务 管 理可 以直接 为商 业
J u n . 2 01 3
城 市商业银行提升财 务管理水平研 究
张 亚春
( 河北工程大学 财务处 ,河北 邯郸 0 5 6 0 3 8 )
[ 摘 要] 面对 当今激烈的金融竞争环境 ,城 市商业银行应该提 高 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针对这个 话题分析 了城市商业银行 完善财务管理 的极端必要性 ,从 总资产规模 、盈利能力、资产质量 、财 务抗风险能力等方面综合分析 了当前城市商业银行 财务管理的现状 ,发现 了存在的主要缺 陷,针 对上述局 限性提 出了改善财务管理运行的基本思路 ,从而为此类金融机构强化 内部财务管理的实 践提供 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 。 [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 ;财务管理 ;现状;完善思路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6 7 3 — 9 4 7 7 . 2 0 1 3 . 0 2 . 0 0 6 [ 中图 分类 号]F 8 3 0 . 4 2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1 6 7 3 — 9 4 7 7 ( 2 0 1 3 ) 0 2 — 0 0 1 6 . 0 4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3.30•【文号】财金[2007]23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的通知(2007年3月30日财金[2007]2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为贯彻落实《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有关部门、金融企业应当认真组织实施《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结合具体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各金融企业还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的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新旧财务制度顺利转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附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规则》)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

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员和经费,积极发挥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以下简称地方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本办法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运营状况;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监督地方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机构、或其他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令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财务战略的实施

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财务战略的实施

金融经济FINANCIAL AND ECONOMIC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财务战略的实施张阳慧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摘要:商业银行总体战略决定了银行未来发展的方向,作为总体战略一部分的财务战略,在构建银行核心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优化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商业银行面临着监管政策趋严、利差息差收窄、经营风险加剧、互联网金融冲击、传统业务改革等内外部因素影响,如何在多边经济、金融、政治形势下完成战略调整及实施至关重要。

而财务战略作为总体战略的血液,在实施中更应及时、高效的根据形势变化进行调整,保证财务战略实施效果。

基于此,对处于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的财务战略实施相关话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价值。

本篇文章主要深入分析和研究新形势下商业银行财务战略的实施问题和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商业银行;财务战略;实施一、实施问题研究(一)财务人员方面相关机构发布的商业银行数据中表明农村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相比而言从业人数更多,但综合素质偏低,在道德素质、专业素养与技能方面均有所欠缺。

根本原因基于下述三点:一是地域和平台因素。

部分高素质财务人员就业意愿不高,而银行也未能给专业、高素质的财务人员提供较好的职业发展通道及丰厚的经济报酬;二是专业系统培训因素。

部分银行对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系统的培训;三是自身持续学习能力因素。

财务人员不重视自身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更新,对行业形势变化引起的变化也漠不关心,使业务处理出现问题[1]。

例如,新金融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金融工具分类实行从“四分类法”修订为“三分类”法、由“已发生损失法”修订为“预期损失法”,对财务系统及财务人员提出了新要求;人们消费方式的变化带来的银行柜台去现金化及电子银行业务不断推陈出新,从A TM转账、POS机到二维码收单、支付的转变,需要财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钻研、关注变化,增强相关知识和能力储备,从而满足客户需求和工作要求。

试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

试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
识。

与 管理 系统 基本 上 是20 年 左 右投 入 00 使用 的 综合业 务 系 统 。为适 应 几 年来 的 发 展 变 化 ,各 行 通 过 对 综 合 业 务 系

城 市 商 行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化 建
设现 状
统调 整 、 改 、 设 功 能模 块 等 方式 完 更 增 善 综 合 业 务 系 统 ,虽 然 满 足 了 一 时 的 业 务 需 要 ,但 其 原 有 设 计 理 念 还 是 难 以跟上 管 理需 求 的迅 速提 升 。 此 , 因 各 行 开始 探 讨将 财务 管理 系 统 与核 心业 务 系统 分 离 的信息 管 理模 式 ,即建设 或 改 造 核 心 业 务 系 统 。 其 设 计 方 向非
常 明确 ,即为解 决业 务 处 理 的 电子化 而 设 计 的生 产 系 统 , 同 时 建 设 相 对 独
进 入 二 十 一 世 纪 以来 , 随 着 国 内 金融 业 的科学 管理 和精 细 化 管理 意 识 迅 速 提 升 ,管 理 理 念 产 生 了 极 大 的 转 变 ,比如 管理会 计 、内部 资金 转 移定 价 、 产 负 债 管理 、 险 管理 、 利分 资 风 盈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该 系 统 首 先 应 实现 完善 的银 行 财务 核算 和 管理 会
计 系 统 框 架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逐 步 引 入
的 变 化 ,只 需 调 整 系 统 参 数 而 Nhomakorabea不 需 更
改 系统 。
析 等 等 , 已经 进 入 领 导 者 、 策 者 、 都 决 管理 者的 视线 中 。而随 着计 算 机技 术 的快速 发展 , 识 化 、 能化 软 件 系统 知 智 实 施 能 力 提 高 ,促 使 实 现 这 些 理 念 成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体系篇一:浅析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浅析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摘要:当前,国家金融产业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迅猛发展,但随着市场竞争要求的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也面临着巨大的生存挑战,但巨大挑战也同样与发展机遇并存。

基于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非常必要优化自身金融组织机构的财务管理模式,建立良好的财务管理来约束商业银行、强化资金管理,选拔和培训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

从而才能建设出满足当前市场竞争要求的财务管理体系,保障财务内控环境健康,以此促进商业银行在当前金融市场下立足自身导向作用地位,实现持续化与长足发展。

只有这样,商业银行才能提高经济效益,才更有竞争力,才能更好为经济建设服务。

关键字: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对策;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是对商业银行信用活动中各项资金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计划、组织、调节和控制的总称。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监管的加强,国有银行的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力也逐渐加强。

同时,随着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资银行的开放,也意味着银行业必将引入国际竞争,面临这一严峻态势,银行业要真正实现向国际化商业银行转轨,就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

但从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看,财务管理没有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如何科学地使用财务管理手段,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对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问题的浅析及其相关对策:一、我国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财务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优化。

首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实行“垂直管理”和“双线负责制”。

一方面,各分支机构的财务主管在业务上对上级行的财务主管负责;另一方面,财务主管负责从业机构内部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本地机构的重大经营决策。

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质上推行的仍是传统的财务主管对本从业机构负责人负责的做法,这种体制造成的后果是分行财务主管对分行行长负责,形成了一种分散的财务管理体制,不利于财务管理职能的发挥。

如何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如何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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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 ■ ~ 丁 ■ ■
三 、 立分 类业 务 目标 管 理体 系 。 是进 行 业 务 细 分 , 建 一 业 务 部 ( ) 将 整 体 业 务适 当切 块 . 简 到 繁 , 步 细 化 ; 是 室 要 由 逐 二
由 部 ( ) 定 某 一 业 务 模 块 的 目标 , 括 规 模 、 益 、 本 室 确 包 收 成 ( 直 接 成 本 和 间 接 成 本 ) 三 是 总 部 在 组 织 交 流 和 调 研 的 基 含 :
足 当 前 着 眼 未 来 。 不 懂 财 务 管 理 的银 行 干 部 不 是 称 职 的 干 部 , 个 称 职 的干 部 必 须 做 到 “ 一 四个 把 握 ” 即把 握 全 行 经 营 . 的 基 本 状 况 ( 据 )把 握 全 行 的工 作 思 路 和 战 略 目标 、 握 数 、 把 监 管 当局 的政 策 动态 、 握 金 融 业 务 发 展 的 基 本 方 向 。 只 有 把
这 样 . 务 管理 才 会 有 科 学 的 指 导性 。 财
务 核 算 是 基 础 . 态 财 务 分 析 是 桥 梁 , 有 前 瞻性 的 财 务 管 动 具 理 是 目的 。 众所 周 知 , 业 银 行 财 务 管 理 பைடு நூலகம் 以 资金 管理 和成 商
资 金管 理 和 成 本 管 理 的 目标 是 什 么 ? 笔 者 认 为 : 金 管 资
足 于 稳 健 发 展 的 基 础 之 上 , 认 为 . 从 以 下 几 方 面 进 行 改 我 应
\ / \ 务 \田 / 一土 / \ \ \ 管 理 ~ — / /
四 、 化 硬 指 标 约 束 。 要 坚 持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季 度 分 强 析 报 告 制度 . 将 这 一 制 度 延 伸 到 各 业 务 部 ( ) 支 行 :一 并 室 和 是 总 部 统 一 印发 分 析 课 题 . 发 部 ( ) 下 室 和支 行 研 究 ; 是 组 二 织 财 务 管 理 研 讨 会 . 某 些 业 务 专 题 进 行 深 入 讨 论 : 是 总 就 三 部 举 办 某 一 业 务 模 块 管 理讲 座 。总之 , 过 生 动灵 活 的 方 式 , 通 激 发 全 行 干 部 财 务 管 理 热 情 . 高 财 务 管理 能 力 , 高 银 行 提 提 财 务 管 理 的现 代 化 水 平 。 五 、 化 成 本 管 理 。利用 量 、 、 动 态 分 析 原 理 , 行合 强 本 利 进

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廉政建设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廉政建设的思考

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促进城市商业银行廉政建设的思考□袁瑞霞薛媛媛【摘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和监督机制,是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创新和完善财务管理,强化监督职能,提出了有建设性和实际操作性等方面的方法、措施,对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强化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强化管理;财务监督;廉政建设【作者简介】袁瑞霞(1966.3 ),女,河北银行会计师;薛媛媛(1980.2 ),女,河北银行经济师当前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式下,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控监督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到实处,才能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达到加强廉正建设水平的提高,保障经济效益目标实现,才能在国内外金融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一是要做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功能完善、协调有效,并建立纵横交错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岗位轮换制度、内部稽核制度等。

在制定制度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内部会计制度的制约功能、反馈功能、激励功能,使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科学性、连贯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其发挥应有的功效。

并通过内控制度的建立,形成一种积极向上的风气,有序的竞争氛围,使每个人充分发挥内在的潜力。

二是要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

在会计电算化的应用中,计算机技术的复杂性以及计算机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手工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难度更大。

要注重软件开发时的系统控制。

财会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和职责分工,各岗位有严格的授权及用密码加以控制,防止非法操作和越权操作。

密码的保管应由岗位操作人员一人掌握,定期更换,密码的设置最好由字母键和数字键交互使用,以加强保密性,同时,要严格会计业务的处理流程和建立操作日志制方法可以从企业个别部门到整个企业,从制造到服务,从个别先进企业到更多企业,逐步开展,能够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获得良好的效果,同时,可以增强管理层和广大职工推行作业成本法的信心,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推行作业成本法创造条件。

房地产能做融资租赁吗?

房地产能做融资租赁吗?

随着《融资租赁法》草案的出台,这部分是否需要调整,还要看最终结果。

在此之前,还没有见到明确允许房地产可以做融资租赁的文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定经营物件是:(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按照这个条件房地产是不可以经营的。

国内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单位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因为主要由商务部管,因此应该套用商务部的政策、法规,而不是套用银监会的政策、法规。

因此也应该不允许做房地产。

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借助融资租赁的方式投资房产,扩大投资比例,逃避投资监管和税收监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我国过去的政策是企业要“依法”经营,法律规定的才可以做,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可以做。

国务院非公36条出台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依法”经营到只要国家的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都可以经营。

这种从大陆法系向海洋法系体系的转变,体现了法律、法规的政策要适应新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

对于没有明确政策的的项目需要慎重考虑,因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限制性政策。

虽然各监管部门对房地产融资租赁有不同的说法,因政出多门,不能做到绝对地限制,暂时还是有机会可以做的,以后可以肯定地说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从会计准则上看房地产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会计准则只注重实际,不注重表面形式。

虽然会计准则不会对房地产经营有什么限制条款,但在会计处理上有它自己的原则和规定。

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也知道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弊病,他们本身并不想做,也没有能力做。

但为什么房地产租赁又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呢?主要原因是租赁公司大都以委托租赁+经营租赁的方式帮企业改善会计报表,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12.26
•【字号】绍市财外〔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绍市财外〔2008〕11号绍兴市商业银行、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8〕50号)精神,原由市国税局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市财政局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准备方法的评析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准备方法的评析

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准备方法的评析陆岷峰摘要: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方法直接影响城市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规定主体不同,在对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准备方法又有所不同。

本文在对现行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方法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已的设想。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计提方法城市商业银行是由原城市信用社改制而成的主要服务于地方经济的金融机构。

由于体制的灵活性,近几年,城市商业银行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

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企业,从债权人的角度,其经营项目的货币形态均可视为应收账款项目的管理。

由于货币使用权的让渡,往往风险很大,为了防范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实行了风险资产事前预提的制度。

这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城市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特点1、范围广。

根据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号令《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抵债资产、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不含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确定期末价值的证券投资和购买的国库券本息部分的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此外,还有由银行、信用社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风险大。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信用社基础上改制而来,与原体制相比,虽然在组织形式等方面有很大改变,但信用社的存量风险资产在新体制下仍在延续,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但风险资产比重较大等特点。

截止2003年6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余额亿元,不良贷款比例为%,而且绝大多数为“两呆贷款”,全行业累计财务亏损达亿元,历年累计亏损的行有50家,占城市商业银行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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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规范其资金运作和各项收支活动,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管理组织
(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工作;
(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由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和管理学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三)财务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由银行负责人或授权的人员签发相关文件或通知后执行;
(四)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实行会计、资金、审计、成本、税务、固定资产管理等业务;
(五)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地撰写财务报告。

三、资金管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要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
(二)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资金调度、结算和管理制度;
(三)城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财务预算
(一)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明确的财务预算方案;
(二)财务预算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银行的经营目标和经营计划相配套;
(三)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编制财务报告,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

五、准确记账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准确进行记账,及时地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

六、固定资产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评估、移交、变卖、报废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备查。

七、税务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纳税,定期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并根据相关税务政策调整自己的税收负担。

八、财务审计
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交叉审计、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等多样化的审计机制,定期开展财务审计活动,确保银行的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九、违规行为处理
(一)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应当建立健全违规处理机制;
(二)城市商业银行内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相关规章制度。

以上九条为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是银行集中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提高效益的基本手段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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