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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例1】

2000年3月12日,陈永亮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永亮化工厂登记成立。陈永亮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浙江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王晓东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王晓东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3000元,凡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2000年5月1日,王晓东因为与陈永亮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陈永亮的同意的情况下,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陈永亮打过交道,以为永亮化工厂是王晓东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8月15日,永亮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永亮化工厂对债权人何日清的10万元债务,陈永亮决定解散永亮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

指定清算人。2000年9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永亮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永亮化工厂和陈永亮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永亮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何日清10万元。

(2)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陈永亮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 6万元,占合伙企业 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陈永亮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0年5月1日,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与山东聊城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何进行清偿?

【例1简析】

王晓东以永亮化工厂的名义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例的聘用协议中虽然有“王晓东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

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陈永亮同意的规定”,但是投资人对受聘用人员的职权限制,不能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山东聊城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还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因此永亮化工厂应当首先清偿欠职工的5000元工资和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当偿还所欠税款2000元,最后偿还包括何日清10万元债权在内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首先,应当以永亮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和折价6万元的实物,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 5000元、社会保险费用 5000元、税款 2000元共计 12000元后,剩余的 5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何日清的债务。其次,永亮化工厂所剩余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后,仍然欠何日清42000元,可以用陈永亮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最后,在以陈永亮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先用陈永亮的家庭个人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的部分,可以用陈永亮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

公司法

【例4.1】□

某市兴华公司、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三家企业经过相互协商准备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经营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华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兴华公司出资140万元,永泰机械厂出资60万元,华美电器厂出资100万元,华美电器厂的出资中有64万元是由华美电器厂所享有专利权的某专利技术折价而成的。后来,三方决定由兴华公司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事项。兴华公司派人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事宜,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在公司名称、出资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兴华公司在与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协商后更改了一些项目。1998年5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兴华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8年6月19日,公司正式开始对外营业。1999年3月,经过华泰实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的2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存储。1999年11月,华泰实业公司发生财务危机,经过董事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

问:兴华公司、永泰机械厂、华美电器厂三家企业成立某华泰实业公司,在最初的三方约定中存在什么问题?华泰实业公司的成立日期是那天?华泰实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有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

【例4.1简析】

《公司法》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本例三家企业成立华泰实业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却没有在公司名称中反映出来,所以正确的公司名称应当是华泰实业有限公司。另《公司法》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本例华泰实业公司为生产经营性质的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300万元,已经达到了这一要求。《公司法》还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本例华美电器厂的出资中有64万元是由华美电器厂所享有专利权的某专利技术折价而成,公司总的注册资本的20%应当是60万元,64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已经超出了这一限制,应当减少专利出资

或者相应提高公司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所以1998年5月9日,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兴华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华泰实业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而1998年6月19日,是公司正式开始对外营业时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例华泰实业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产的20万元以公司财务人员李某的名义开设了账户存储是违法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公司解散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因此本例董事会研究决定解散公司是违法的。

【例4.2】□□

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三家企业联合投资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2000年5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做出了以下决议:(1)更换了两名监事,其一是股东之一企业的代表,用另一股东代表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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