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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428名硕博士论文侵权案】

2008年8月,183名硕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学位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以扫描录入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谋取高额利润。

原告认为万方数据公司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其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被告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公证费用支出。

被告辩称,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寄送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中信所)系国家法定的学位论文收藏和服务机构,有权对各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寄送的论文进行文献库的开发建设,系履行国家法定职责的行为。此外“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国家图书馆以及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图书馆用户,并非服务社会公众,其目的在于促进科研成果在有限的科研学术群体范围内交流使用,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未进行商业销售。被告还指出,其中有324名硕博士已授权毕业院校享有处置其论文的相关权利,而院校也曾分别与中信所签署过协议,授权中信所将论文收入数据库。

法院认为,对于未签署过授权声明且毕业院校也未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158名硕博士的论文,万方数据公司的使用行为已超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的限度。万方数据公司在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论文全文收录于数据库,并向图书馆用户提供,其行为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对于被告未进行商业销售的抗辩,因其宣传资料中显示了经营行为,法院认定存在商业销售。

对于曾签署授权声明或其毕业院校曾授权中信所使用论文的324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其相关授权声明授予的权利有所差异,对于其中206名硕博士的论文,因存在权利瑕疵,法院认定万方数据公司的行为仍构成侵权。

【百度MP3搜索著作权纠纷案】

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发现其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8首歌曲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百度网站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环球公司、华纳公司、索尼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对上述歌曲录音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进行搜索、建立临时性链接,即使百度公司施予与其能力相当的注意,也难以知道其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信息是否侵权。因此,百度公司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其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大唱片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审理中,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使双方在达成根本版权许可协议的基础上,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共同致力于互联网音乐作品的运营模式创新以及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创新,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另达成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至此,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的版权纠纷彻底化解,网民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更多正版歌曲。

【法院作出诉前禁令叫停拍卖钱钟书书信】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举行“钱钟书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杨绛先生立即提出书面抗议,因未获对方相应而提出诉前禁令。

杨绛先生提出,钱钟书对其寄至李国强的私人书信享有著作权,钱先生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绛继承,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绛保护,发表权由杨绛行使。

鉴于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绛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依法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圣佳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写给李国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3013年6月21日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TOELF试题侵权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TOELF试题由ETS主持开放涉及,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也该受到保护。新东方学校未经ETS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擅自复制并公开销售TOELF试题,侵犯了ETS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东方学校在其发行的TOELF考试题出版物的封面上以醒目字体标明TOELF 字样,且商品类别与ETS注册的商品类别相同,新东方学校的行为侵犯了ETS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新东方学校停止侵犯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损失1000余万元,并消除影响和道歉。

【深万山案例分析】

深万山系明代某地名人。市文联组织征集有关深万山传说故事,并汇编成《江南巨富深万山》一书出版发行。某市电视台拍摄《明商深万山》电视剧。市文联认为,电视台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著作权;2、深万山系地方名人,其事迹广为流传,拍摄电视剧并未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

问:此案如何分析?

分析:前者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

并未侵犯文联著作权。

【千手观音著作权纠纷案】

2005年央视春晚上,《千手观音》被评为“我最喜爱的春节晚会节目歌舞类一等奖”。

2005年7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归属发生纠纷,北京天唱文化公司舞蹈总监刘露将总政歌舞团团长张继刚告上法院,认为张继刚为该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时,将作者署名为张继刚,是对她应享有的《千手观音》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确认其为《千手观音》的作者。对此,张继刚坚持认为刘露只是负责舞蹈排练的老师,自己才是创作者。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刘露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双方都提交了包括铅笔绘制的舞蹈手稿和排练草图、照片、文章在内的大量证据和证人证词来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创作者。法院审核后认为,无论是编创或是排练过程中,都有可能绘制上述草图,所以仅凭草图无法证明谁是创作者。双方提交的照片、图片、文章具有普遍性,可以用于证明寻求灵感、形成创意、完成构思的内心活动,但却证明不了是谁首先将构思宣布并确立为舞蹈作品题材,进而编制成舞蹈作品等问题。所以就此案而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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