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是公司技术研发的重要部门,旨在推动公司产品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技术实力。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
技术中心设有总监一人,副总监若干人,各研发部门主管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研发团队。
总监负责技术中心的全面工作,副总监协助总监处理技术中心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研发项目管理。
技术中心按照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制定研发项目计划,明确研发目标和时间节点,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或泄露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必须遵守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评价。
技术中心的研发成果将按照公司的评审标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安全管理。
技术中心要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研发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学习和培训。
技术中心鼓励技术人员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公司将提供相关培训和学习资源,以保持技术中心的竞争力。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停职、解聘等处理措施。
第九条,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所有。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需经技术中心总监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7月28日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
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活力,形成更加完善的科技企业梯级培育体系,打造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创新领军企业,根据《青海省关于优化科技创新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供给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青办字〔2020〕76号),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试行)所称青海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内,持续进行研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示范引领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强,保持较好成长性的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盐湖化工等领域实体工业企业参与认定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开展申报受理、材料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管理等日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各市州、园区管委会负责培育和推荐所辖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流程第五条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一)我省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符合我省特色产业发展方向,企业所属技术在我省同类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主营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三)上年度企业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增长率呈10%以上增长;(四)申报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事件。
第六条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一)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批复文件复印件;(四)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五)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旨在提高公司技术水平,促进技术创新,推动企业发展。
为此,技术中心将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以规范技术中心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
技术中心设立技术部、研发部、测试部等相关部门,每个部门设立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技术中心设立主任,负责整个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
技术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发、技术测试、技术管理、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技术中心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
技术中心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安全保障。
技术中心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技术中心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技术中心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奖惩制度。
技术中心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给予惩罚。
奖惩制度要公平公正,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技术中心的整体业绩。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监督和检查。
技术中心要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技术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的修订。
技术中心的规章制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要经过技术中心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讨论和审批,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以上为技术中心规章制度,技术中心的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顺利进行。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技术中心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确保技术中心顺利运行而制定的。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公司的核心部门,负责研发、创新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技术中心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员工的权益,鼓励创新和合作,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员工管理。
第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招聘、培训和晋升机制,确保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与岗位要求相匹配。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评定和奖励。
第六条技术中心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和谐的团队氛围。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并及时跟进和评估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同能力。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知识管理和分享机制,鼓励员工之间的学习和交流,提高团队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第四章保密与安全。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防止泄露和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体系,确保技术资料和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纪律处分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维护技术中心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修订本制度,确保其与实际工作相适应。
第十六条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技术中心全体员工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
.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一、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第22号令);(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二、申报特级资质标准(详见下表).......三、申报特级资质的材料清单及填报要求(一)综合资料卷1、目录;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含年检记录);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章程复印件;5、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6、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附注);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近三年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年度授信协议书复印件;9、近三年上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票复印件,以境外工程项目申报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使领馆经商处的相关证明或合同及业主证明的复印件;10、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复印件;11、主持编制的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或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二)人员资料卷1、目录;2、一级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能够证明本人主持完成的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包括: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等任命文件,施工或设计工程项目的合同、图纸及竣工证明资料;4、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5、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原注册企业和申请资质企业以及原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尚未注册的已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省级执业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已申请初始注册的证明材料;非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和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主导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调入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技术研
发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清晰,领导
层和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
第三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研发流程,包括项目立项、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开发测试、上线运营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
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第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公司
的技术成果和商业机密,禁止泄露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定期的技术交流会议制度,促进员工
之间的沟通和学习,推动技术创新和进步。
第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技术能力、
工作质量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业绩。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提供员工持续的技
术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促进员工的个人成长和团队的整体素质提升。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技术产品
和服务的质量达到公司的要求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公司的信息
资产安全,防范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技术研发
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落地。
以上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进行处理。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篇1: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材料8青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自身组织结构和发展规模等特点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其主要职能是:(一)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主营业务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
(二)收集、分析和判断技术、市场信息,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并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三)代表企业开展产学研结合,有效集聚社会创新资源,加强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吸引和凝聚技术创新人才,不断完善研究开发条件和人才激励机制,培养创新型团队。
(五)指导和带动企业其他部门,推动技术创新全面实施,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一)市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山东省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经贸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有关税收政策的指导和落实工作。
各区市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组承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审和2022年度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审和2022年度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7.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审和2022年度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工信主管部门,中央驻青企业、省属出资企业,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技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联合印发的〈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经信投[2017]227号)要求,拟开展2020-2021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复审和2022年度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程序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西宁海关,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并形成评价报告。
二、复审结果的认定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并取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
企业技术中心主要规章制度一、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职责1. 技术中心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包括技术中心主任、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等。
各级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确保技术中心的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企业技术发展规划和创新战略的制定;指导和协调企业内部的技术研发项目;负责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等。
二、技术中心的项目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项目应当根据企业的技术发展需求进行立项,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总结等各个阶段,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成果的有效推广。
三、技术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对技术研发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认真申报和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四、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风险的控制。
2. 技术中心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的财务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计。
五、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对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激励和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2. 技术中心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与员工的晋升和薪酬挂钩,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六、技术中心的安全生产规定1. 技术中心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七、技术中心的保密管理规定1. 技术中心的工作涉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商业机密,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机密信息进行有效保护。
2. 技术中心应当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不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加快推动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际,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着力在重点行业领域培育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规范青海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管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创新中心等5大工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1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其是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等多种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平台,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技术创新组织。
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附件1: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省产业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依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省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
第二条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围绕省科技工作的重点工作任务,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独立研发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等实体,通过政府引导,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创新、产业化”的中间环节,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建立成果转化所需系统集成的工程化验证环境,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等部门共同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评估、验收和考评等宏观管理工作,引导企业通过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加重视自主创新,加大研发投入;重视产学研结合,促进—1—科技成果转化;重视研发机构管理机制创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带动行业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㈠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地区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带动原始创新;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激励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㈡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青发改办文〔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发〔2015〕7号文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涉及我委相关工作作进一步责任分工。
请按照具体分工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由我委牵头的工作(一)强化主体功能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1.加快落实《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构建“一屏两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格局、“六大区域”农牧业发展格局、“一轴两群(区)”为主体的城镇化工业化格局。
责任领导:于明臻责任处室:规划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2.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现代装备制造业为主,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成为支柱产业;以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清洁生产为主,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生态旅游、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现代物流、绿色金融等为主,发展壮大节能环保服务业;合理布局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责任领导:王景雄责任处室:产业处牵头,高技处、社会处、外资处、环资处、基产处配合3.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形成水能、风能、太阳能等为主体的绿色低碳能源体系,建成全国最大的太阳能发电基地和重要的光伏产业基地。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三)发展绿色产业4.加快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风电等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推广,推进生物质发电、生物质能源、沼气、地热等应用,发展分布式能源,建设智能电网,完善运行管理体系。
责任领导:王景雄、郭顺宁责任处室:能源局(四)发展循环经济5.坚持走绿色循环低碳的发展道路,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第一条,技术中心的宗旨。
技术中心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技术水平、推动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其宗旨是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竞争力。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
技术中心设有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包括研发部、测试部、质量部等。
各部门负责人需具备相关技术背景和管理能力,协调各部门工作,推动技术中心的发展。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职责。
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技术研发、技术测试、质量控制等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同时,技术中心还要积极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管理制度。
技术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技术研发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确保技术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人员培训。
技术中心应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整个团队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技术中心的绩效考核。
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技术人员和部门进行绩效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工作,促进技术中心的持续发展。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保密制度。
技术中心的工作涉及企业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技术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奖惩制度。
技术中心应建立奖惩制度,对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和影响工作效率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改进机制。
技术中心应建立改进机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十条,技术中心的宣传推广。
技术中心应加强对外宣传推广,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和合作伙伴,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以上规章制度,经技术中心负责人审议通过,并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技术中心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保障技术中心的正常
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技术中心的管理机构包括技术中心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他们负责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三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技术中心的管理和安排,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丰富的
工作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技术研发流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
第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动
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员工的综
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定期组织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活动,促进员工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第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技术泄露和侵权行为。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技术研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对技术设备和知识资源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技术研发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积极参与环保活动,推动绿色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当定期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规章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联合制订了《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4月23日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青海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青海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企业及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按照青海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发展需要,在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思想主导下,探索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有效结合的形式和新的运行机制,针对行业或地区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带动原始创新。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现代生物、现代农牧业、生态环保、高原医疗卫生、新一代信息技术八大绿色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现代化产业技术服务体系。
大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着重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商品化水平,提升我省高新技术系列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努力实现技术规范与产品标准化;通过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进行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积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内外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定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的通知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经企业申报、各地初审,12月1日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家评价单位联合认定青海聚能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雪峰牦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兰金辉矿业有限公司、青海圣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4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第十二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请各企业按照技术中心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提高技术中心工作水平和对企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切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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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07.10.01•【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工业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经济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工业经济各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年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由企业向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七份)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3、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4、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七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对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依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评价程序:1、数据采集。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经济委员会。
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评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委员会。
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评价材料一式七份)。
2、数据核查。
省经济委员会组织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经济委员会组织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4、省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对评价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评价不合格;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六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八条因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九条对于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税务部门每年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第二十二条有偷税、骗取进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通知之日算起)。
第二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企业集团将有关情况报省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六条省经济委员会通过省级技术创新项目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发布的《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经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青经投〔2005〕3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十月附件一、《青海省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内外及省内)。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州、地、市经贸委的推荐意见。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L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2)、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L107-3)。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L107-1、L107-2、L107-3)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