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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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07.10.01

•【字号】

•【施行日期】200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加速企业技术进步,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工业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济委

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9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工业经济各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较为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年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由企业向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七份)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3、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4、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七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对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依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省经济委员会。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评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委员会。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评价材料一式七

份)。

2、数据核查。省经济委员会组织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3、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济委员会组织人员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4、省经济委员会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西宁海关对评价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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