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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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贷款的总称,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坚持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四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3、中小企业以及微型企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一定实力或市场前景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

4、个体工商户。

辖区内从事经商的小商贩、个体工商业者。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用途合规合法。

(5)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合法、有效、足值,还款计划切实具体。

(6)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严格准入过程:公司办理信贷业务的准入过程要按照客户申请与受理、调查与分析、审查与评估、贷审与审批四个环节进行,不得逆程序、少程序操作。

(四)严格准入权限。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要坚持“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权限办理。

第五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进行分离,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行各环节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一)贷款调查。

贷款调查由公司信贷人员(贷款调查岗位)负责,主要是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办法目录1.总则 (4)2. 适用范围及准入管理 (4)2.1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4)2.2准入管理 (4)2.2.1准入对象 (4)2.2.2准入条件 (5)2.2.3准入过程 (5)2.2.4准入权限 (5)2.2.5放款主体资格 (5)3.企业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5)3.1企业信贷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5)3.2 企业信贷风险管理范围 (7)3.2.1贷前风险管理范围 (7)3.2.2贷中风险管理]范围 (7)3.2.3 贷后风险管理范围 (7)4.受理与调查 (7)4.1. 受理流程 (7)4.1.1客户申请 (7)4.1.2资格审查 (8)4.1.3提交材料 (8)4.1.4信息录入 (8)4.2.调查评价 (9)4.2.1客户经理撰写客户相关情况说明 (9)4.2.2业务部关于客户情况概述 (9)5.企业信贷风险评价与审批 (9)5.1企业信贷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9)5.1.1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基本原则 (9)5.1.2企业信贷审查审批流程的总体要求 (10)5.2客户分类、授信和限额管理 (10)5.3企业信贷审核 (10)5.3.1客户情况: (10)5.3.2客户企业概况 (10)5.3.3经营管理: (10)5.3.4财务状况 (11)5.3.5偿债能力 (11)5.3.6 抵质押物 (11)5.4 评分授信及额度测算 (12)6.贷款方式及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2)6.1.贷款方式 (12)6.1.1 先息后本: (12)6.1.2 等额本息: (12)6.2 相关利息、服务费率 (13)6.2.1 利率: (13)6.2.2服务费: (13)7.企业信贷合同管理 (14)7.1合同签订 (14)7.2企业贷款面签 (14)8.支付审批及信贷发放 (15)8.1财务部门职责 (15)8.2贷款会计发放 (16)8.3贷款资金支付 (16)8.4抵质押品及档案交接 (16)8.5贷后资金监控 (16)8.6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17)9.企业信贷贷后管理 (17)9.1贷后审批流程 (17)9.1.1 部分提前还款流程 (17)9.1.2 全部提前还款流程 (17)9.1.3 变更还款计划流程 (18)9.2贷后通知 (18)9.3 贷后监控流程 (18)9.3.1 风险监察名单 (18)9.4 贷款结清流程 (19)10.问题贷款管理与损失核销流程 (19)10.1 目的 (19)10.2催收手段 (20)10.3 催收流程 (20)10.4转移资产和恶意逃债的借款人 (22)10.5 以物抵债流程 (22)10.5.1条件 (22)10.5.2抵债价值的确定 (22)10.5.3抵债资产的取得 (22)10.6诉讼清收流程 (23)10.7 委外处理流程 (23)11.企业信贷档案管理 (24)11.1 企业信贷档案管理原则 (24)11.2 企业信贷档案日常操作流程 (25)11.3 企业信贷业务档案保管流程 (25)11.4 企业信贷档案内容 (25)11.4.1 业务操作档案 (25)11.4.2 抵债资产档案 (26)12.法律责任 (27)12.1法务操作的基本原则 (27)12.2违约处理与制约办法 (27)13.附则 (28)1.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三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

第四条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

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第六条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

第七条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八条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1.房地产企业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4.项目公司第九条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

第十条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第十一条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证人第五条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

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本公司规定。

二、经营状况良好,具有长短期偿债能力、财务状况正常、主要财务指标优良、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贷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1第六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包括:公职(机关事业、电力、通讯、邮电、民航、铁路、国有商业银行等)人员、具有本市户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企业管理人员、几大建材市场的联保经销商户等。

二、有固定住所。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本公司的信贷监督。

四、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有不良信用记录,但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

第七条保证担保人确定后的管理一、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三、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还款义务时,本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并按约定直接加罚利息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法律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在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须继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四、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1、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2、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23、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4、要求保证人停止有损本公司利益的行为;5、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6、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7、发律师函,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申请支付令或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8、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小贷公司信贷管理规定

信贷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信贷管理,严格规范信贷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合理设置制衡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总则第一条公司经营贷款,必须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应当实行审贷分离的审批制度;第二条小额贷款是指我公司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与经营以及项目建设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小额贷款的发放,应自主选择贷款对象,自主确定贷款准入条件,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巴中市巴州中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农村专业户;1、中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性企业;2、微小企业;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且生产经营规模微小的生产经营性企业;3、个体工商户:指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者;4、城镇居民:符合法定年龄,并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巴中市城镇居民;5、农村专业户:指以商品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以家庭生产、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能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专业户情况证明材料的经营者;第二章贷款的条件和用途第五条小额贷款借款人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1、借款人年龄在20周岁至60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巴中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在巴中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具备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4、法人需提供最近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体工商户除外、特种经营行为还需提供经年检的特种经营许可证;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5、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原则上应有固定场所,经营盈利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7、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资产负债率等应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要求;8、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六条申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标准:1、借款人在贷款人托管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账户,用于贷款本息结算;2、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4、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并与负债规模匹配;5、具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和市场网络;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七条贷款用途1、用于借款人合法生产经营以及项目建设活动中正常资金需求;2、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和“三农”经济组织的合法资金需求,用于批发业、零售商贸业、物流运输及其它国家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用于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主业清晰的中小企业;3、小额贷款资金不得进入证券市场包括股票、权证及基金买卖等、期货交易市场;不得用于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4、禁止向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以及为其配套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5、禁止向环境污染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产品质量差、市场销路不畅的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第八条贷款币种:本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第九条小额贷款按照期限不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小额贷款;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以内,中期小额贷款的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长期小额贷款期限为3年以上;法人借款人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期限+借款人年龄共同借款人年龄,以最小年龄计算之和不得超过65岁;第十条贷款支用方式为直接支用,直接支用是按照借贷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完成公司贷款审批流程,签署完成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文书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小额货款额度是在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已有融资、经营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等级等综合确定;同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二条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利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第四章客户信用评级第十三条法人客户评级的基本概念和规定1、法人客户评级是对法人客户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评级结果反映其一年期违约概率;2、客户评级范围,在我司办理融资业务和为我司融资提供保证的小企业客户均需评定信用等级;其中,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客户或采用全额房地产抵押方式办理业务的微型企业客户,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抵押物价值,按照审慎性评价原则,在系统中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A级,可不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其他小企业客户均须按照评级流程进行评级借款人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等级评级我公司可直接认可;第十四条对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的公司客户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定义、评分办法,按照公司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信用评级条件的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主要依照对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以及提供的担保条件,确定其贷款准入资格和授信额度;第五章统一授信第十六条统一授信的基本概念1、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我司系统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2、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我司对客户愿意和能够承受最高风险限额;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属我司商业秘密;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核定专项授信额度,专项用于办理受信审批时制定的融资业务;3、融资风险总量:是根据客户在我司的融资余额结合期限、担保、品种等风险系数折算的加权风险值;4、客户授信额度:是我司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可向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折算的融资风险总量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后,一般应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并收取承诺费;第十七条授信管理的原则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四统一的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我司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或客户授信额度;授信形式的统一是指我司向同一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围;授信币种的统一是指我司对同一法人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都必须纳入授信范围之内;授信对象的统一是指所有已拟与我司建立融资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授信;第十八条对公司客户授信额度的确定,按照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执行;第六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第十九条贷款调查一、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企业的基本资料、贷款需要的资料、担保的资料等;借款书面申请主要内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经营现状和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本次借款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来源、提供担保情况等;二、客户经理收到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资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环保是否达标、综合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主要内容:1、借款人基本情况,如借款人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情况、企业性质、组织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高级管理人员素质等;2、国家或地区所属行业政策对借款人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调查企业经营现状,分析发展前景;3、借款人及主要股东、高管人员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主业变迁情况和主要关联关系;4、经过年检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章程、特种经营许可证等;5、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主要资产构成、负债结构、付息负债情况、资金运营情况、主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营现金流量、偿债能力及还款来源等,环保是否达标;6、贷款期限内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7、借款人的综合收益能力、生产经营情况、企业信用状况;8、对采用担保方式的,要重点调查抵质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有争议、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等情况;9、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意见并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长短、贷款利率水平、担保方式等明确意见,送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初审;三、对小额贷款应坚持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并重的原则;在业务操作时应分别通过人民银行企业信贷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和相关企业在各家银行间的贷款情况,防范借款人融资过渡的风险;四、信贷业务部负责人对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借款意愿的真实性、合理性、业务交易背景、借款人投资经营企业的状况,贷款申请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客户经理调查情况意见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送风险控制部门审查;第二十条贷款审查风险控制部门应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客观性、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客户信息、贷款信息录入是否准确;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贷款担保是否足额、合法、有效;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贷款人有关规定;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理、融资金额是否适度,贷款期限是否匹配,利率、还款方式、支付方式是否条符合相关规定;贷款风险是否可控;调查人是否履行了调查职责,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并负责撰写详细的审查报告,提出审查结论;第二十一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对符合审议标准的贷款实行董事会会议和贷审会会议审批制度小额贷款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不符合标准的贷款按照贷款审批权限执行,但必须完成审批前的全部审查、审核程序;第七章信用贷款第二十二条信用贷款的基本概念和要求一、信用贷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誉保障贷款债权实现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是确定信用贷款的基本依据;二、不得对我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信用方式发放贷款;禁止向根据银监会规则界定的我司关联自然人和我司在职员工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三、发放信用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三条信用贷款的条件一、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除符合我司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有下列条件:1、基期信用评级在AA -级含以上;2、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低于行业平均值含;3、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4、上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5、无不良信用记录;6、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借款人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不适用第3条的规定,但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且在实际经营期内未发生经营亏损;二、对借款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但有政府含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贷款保障措施的,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但必须严格管理;同一笔贷款既采用信用方式又设定了担保的,和借款人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担保贷款金额;四、借款人为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25含到55含周岁之间;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巴中市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且在巴中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拟申请贷款的个人或家庭月贷款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本次贷款的月还款额/月均可支配收入控制在50%含以下,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可支配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或具有足以覆盖到期贷款本息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理财产品、基金、股票等;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第八章贷款担保管理第二十四条贷款担保的基本概念和规定一、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二、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司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和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四、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五、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我司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我司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我司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我司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七、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我司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八、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向我司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十五条贷款保证担保一、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我司贷款的保证人;1、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2、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3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4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5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6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7无重大经济纠纷;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有固定的住所;4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5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4、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1担保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2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3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4我司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二、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1、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为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5章程;6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7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8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9预留印鉴卡;10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11我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2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3、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3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我司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4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5我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六条贷款抵押担保一、抵押物的范围1、我司可以接受下列财产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其有权处分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2建设用地使用权;3抵押人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在办理贷款抵押担保时,应当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机器、设备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当从严掌握;3、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应当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并在核实抵押率时充分考虑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因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将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抵押,并在核定抵押率时充分。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包括帐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第五条门负责。

第六条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

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五,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1。

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2.维护工作,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确定股东权益的实现,根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政策和原则第一条本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发放小额贷款为主,重点支持辖区内农户、菜农、个体工商户及中、微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第二条本公司发放贷款要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坚持“宽、小、快、高”的原则,体现贷款面要宽,贷款额要小,周转速度要快,实现效益要高. 第三条本公司发放的担保贷款,保证贷款保证人不少于二人;抵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值的70%;质押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质物面值的80%。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四条本公司发放贷款的种类有:1、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2、中期贷款,即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贷款;3、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五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详细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借款金额、用途、经营项目、还款方式及还款时间.办理担保手续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明、有效财产证明、抵押物清单,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提供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担保合同书”。

以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书”。

以本人或第三人质物质押的,提供质物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贷款的受理与发放.本公司发放贷款实行“三查”制度,即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

贷款管理部门在接到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认真审查,看是否达到第五条要求,并进行实地调查,掌握借款人的详细资料,其主要内容是: 1、借款人是否本辖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 2、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是否合法;3、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重点防范道德风险;4、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超出《担保法》规定的范围;5、对抵押物的权利、末期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6、核实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保证担保合同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能否提供完全由自己支配无贬值风险的资产作为抵押担保;7、审查保证人是否多头担保,保证的贷款总额是否超出其担保能力。

信贷管理制度

信贷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制度(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管理制度是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科技型企业提供的小额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部门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制衡。

公司设立信贷业务部、风险控制部、综合行政部和计划财务部。

信贷业务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初步审查.风险控制部承担对信贷业务部上报的信贷资料进行复审,贷款还本付息的监控、贷后监管等。

第七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公司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贷审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委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第八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

贷审委对总经理实行有限授权管理.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贷审委对公司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实行信贷信息披露制度。

公开公司的贷款条件、利率、期限等相关信息,限制性公开或披露客户的信用状况。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XXX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

3、恪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

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

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营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

公司开业第一年所有贷款均需要提供抵押品~抵押品原则上是房地产为主。

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开业初期~将从主发起人最熟悉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做起~为二手房买卖双方提供按揭贷款解押所需要短期资金需求。

,,,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

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第一节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动中国x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x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业务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符合x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x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

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准入标准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成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四)企业须满足《中国x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五)x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禁入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x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四)不符合x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贷款金额经营机构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抵押物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产权的物业,应具备产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x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具体内容包括:(一)抵押物类型1、商品房(含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别墅、配套车位)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宅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产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宅,商品房应不属于产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加强监督,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小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ⅩⅩ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监督及有关协调工作。

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有关制度;(二)审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三)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五)会同财政、公安、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等有关工作;(六)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五条州(市)、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复审、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处置职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为“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xxx州(市)xxx县(市、区)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在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新兴信贷业务市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137号)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3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并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用于支持其对外贷款业务发展需要,以其未来综合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我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业务的管理应遵循“择优准入、以资定贷、股东担保、受托支付”的原则。

-1-第二章融资业务准入第五条向我行申请办理融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公司成立经营满半年(含)以上,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含);(二)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机制健全;有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良好;(三)有审慎规范的贷款操作流程、贷后管理制度、资产分类制度和风险拨备制度,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含)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五)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或A-级(含)以上且可提供足额有效的房地产抵押;(六)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承诺存入我行存款占其全部银行存款的比例,不低于我行贷款占其全部银行贷款的比例;其以我行融资放贷支持的贷款客户必须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七)承诺定期向我行提供月(年)度财务报表(财务报告)-2-和其贷款余额50万(含)以上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的逐户(笔)信息;(八)贷款不良率在2%(含)以内;对其同一个客户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含),对单一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0%(含);(九)未向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关联方放贷;(十)未向任何企业或个人提供保证担保;(十一)主要股东(指持股总计达到或超过50%以上的若干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且至少应包括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下同)承诺为该公司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二)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 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

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依据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融易贷业务采用小额信贷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集授信、融资、结算和风险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小额融易贷业务按照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可分为抵押类、担保类和结算类。

第四条所有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客户,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的信贷政策,确保业务准入条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的申请、审核、放款,均采用线上流程,但必要时可采用线下辅助程序。

第六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承担信息真实的法律责任。

银行将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核查信息。

第七条银行将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风险特征设计个性化贷款方案,并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确保小额融易贷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银行应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业务宣传,并依法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小额融易贷综合金融服务。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可通过银行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在线申请小额融易贷业务,同时应提供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方式、就业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银行应及时审核客户的申请材料,比对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各项贷款申请指标是否符合银行贷款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之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给予说明。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小额融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财务状况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贷款,并拟定相应的贷款方案。

第十三条银行有权决定小额融易贷业务的授信额度和还款期限,并根据风险特征产生相应的风险溢价费和管理费等费用,此类收费应为合法的,且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列明,不得胡乱加价。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

小贷公司管理办法小贷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业务,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贷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进行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保证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支持小贷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方便其融资和发展。

但是,政策优惠不应成为压制竞争的手段。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并配合监管部门检查、调查、处置等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监管第六条小贷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应当与其注册资本、管理能力相适应,并以收取合法利息为主要盈利方式。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存款保险。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下列内容:(一)小贷公司名称;(二)小贷公司编号;(三)小贷公司地址;(四)小贷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和审查、借贷管理、催收处理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在其管理机构内部建立健全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加强内部监管。

第十一条小贷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质,了解小贷行业的发展动态,积极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十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信息系统管理、投资管理、资产保全等,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

第四章出借人管理第十四条小贷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借人进行资格审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告知出借人有关小贷公司自身风险和业务风险,并提供相应风险提示文件;出借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风险能力认真考虑投资,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制度3)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财务状况是否稳健,信誉状况是否良好。

4)借款人是否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是否按时还款。

2、审查程序和方法一般采用定期走访、查阅账户资料、检查贷款用途和还款情况等方法。

审查工作要求由双人(总经理与信贷员)共同完成。

3、审查结论根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查结论,及时向借款人发出提醒,对于有问题的贷款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风险扩大。

三)贷后监管1、监管对象所有已发放贷款的借款人。

2、监管内容1)监督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及时还款。

2)监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监督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公司权益。

3、监管方法定期走访、查阅账户资料、检查贷款用途和还款情况等方法。

监管工作要求由双人(总经理与信贷员)共同完成。

4、监管结果对于发现问题的贷款,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风险扩大,同时向借款人发出提醒,确保贷款安全运行。

对于表现良好的借款人,及时给予奖励和支持,促进公司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以上是贷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认真遵守,确保公司贷款业务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

本文介绍了一家公司的贷款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贷款申请、审批、贷后检查、贷后管理以及贷款分类与拨备等方面。

在贷款申请阶段,公司会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同时也会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规,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以及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印章、签字样本的真伪等方面。

此外,公司也会对抵(质)押物的可靠性或保证人资格、能力进行审查。

贷款审批方面,公司会按照董事会规定的贷款审批权限逐级进行审批,决定是否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方面。

公司的贷款审批权限由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长和审贷会逐级决定。

在贷后检查方面,公司会建立贷款台帐和贷款业务管理档案,并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贷款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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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担保管理~控制和降低信贷风险~促进业务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款人在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应当提供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经公司董事会同意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

第三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的费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信贷业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前述担保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公司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信贷业务的担保遵循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原则。

第二章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条件第六条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作为保证人.第七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除外)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信贷原则,- 1 -,二,收入来源稳定~现金流量充足~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三,信用等级起码为A级或A级以上,,四,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信用、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未涉及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经济纠纷。

第八条信用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成立~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二,实缴到位的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0万元以上~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可放宽到500万元以上~政府承担担保损失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放宽到100万元以上,,,三,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责任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四,原则上应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或担保保证金存在有关银行并专户管理~担保基金或保证金金额一般不低于法人融资担保余额的10%及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担保余额的5%,,五,首次合作应经公司董事会准入审批。

第九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有固定居所,— 2 -,三,有合法、充足的收入或资产~具有代偿意愿和代偿能力~愿意接受公司的信贷监督,,四,信用等级起码为A级或A级以上,,五,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原到期借款、应付利息、应代偿债务已清偿或已经做了公司认可的偿还或代偿计划。

第十条原则上不接受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跨公司服务区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保证人为中央企业、全国百强企业、全国性商业银行的除外。

第十一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提供的保证担保,,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的保证担保,,三,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担保,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不得接受下列情形的自然人保证担保:,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二,担任有逃废债务行为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且对公司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四,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3 -,一,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三,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四,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有有权授权人的授权书或有权审批机关的审批证明,,五,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六,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家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总行或总公司已授信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材料。

第十四条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保证人固定居所证明,,三,保证人财产或收入状况证明,,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材料,,五,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保证担保额度核定— 4 —第十五条公司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一,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保证担保额度=N×有效担保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

N为保证人信用等级调整系数~其中保证人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上的为2、AA+级、AA级为1。

5、A+级以下的为1,中央企业的客户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为3。

2。

有效担保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待摊费用-待处理资产损失—递延资产—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二,信用担保机构保证担保额度=N×,所有者权益—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或有负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N×资产中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余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1、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N不超过30,2、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金融资产主要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高等级企业债、货币基金或公司认可的金融资产~但应剔除信用担保机构转存的借款人的保证金,— 5 —3、上述两种方法核定的担保额度不同时~按孰低的原则核定额度。

,三,银行、保险公司在公司核定的额度内提供担保。

,四,自然人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

,五,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担保总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信用担保机构对单个法人的保证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净资产的10%~最高不超过15%,其他法人或组织对单个借款人的保证担保余额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50%时~应从严控制,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对保证人对外单笔担保金额或单个借款人担保金额有最高额限定~且该限额小于上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或关联单位间的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的相互担保或循环担保~应严格控制。

第四节保证担保的设定第十八条公司可以与保证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

— 6 -采用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前款所称的“一定期间”即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2年~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九条保证担保一般适用于中短期信贷业务~其中信用等级在A+级以下的保证人所担保信贷业务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经营期限,保证人为承包经营企业的~信贷业务到期日不得超过承包到期日前1年。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与保证人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该保证期间一般不短于2年。

第五节保证担保设定后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对保证人定期进行检查核保.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信贷业务合同内容的~应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催收外~还应及时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并取得回执或其他司法认可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证明。

债务完全清偿前~须持续催收~确保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不丧失。

第二十五条发生异常情况可能造成保证人担保意愿降低、代偿能力降低或担保责任免除的~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风险防控措施:,一,确认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已担保额度~进行风险影响评估,,二,给予特别关注并跟踪事态发展,,三,加强监管力度、增加监管频率,— 7 —,四,要求保证人停止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五,保证人为信用担保机构或保证担保采取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的~调整担保额度或终止担保额度的继续使用,,六,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补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七,宣告信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履行债务,,八,发律师函~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提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九,其他合法的风险防控措施.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保证期间或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借款人和保证人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或提请诉讼:,一,保证人拒绝承认或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人有清偿能力但拒不代偿或开始转移、隐匿资产,,三,保证人对他人有重大违约行为或被他人起诉~而足以损害公司债权的, ,四,通过其它手段已经不能有效保全公司债权的。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保证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上述期限从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 8 —起计算,公证债权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保证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被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六个月,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一年。

上述期限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对保证人已经起诉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但尚未申请执行时~保证人因全部或主要财产在其他执行程序中被人民法院执行而不足清偿公司全部债权的~公司应及时向该法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对保证人未取得执行依据或者未起诉的~执行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执行程序中~因保证人暂无执行能力或人民法院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所得的数额仍不足清偿债务~公司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凭证以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或申请中止执行裁定书.第三章抵押担保第一节抵押物条件第三十一条抵押人合法取得、有权处分且易于变现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9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五,交通运输工具,,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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