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案件复议的期限
一、行政案件复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得除外。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行政案件复议的期限二、行政案件的追诉时效多长(一)直接起诉期间1、当事人应当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起诉的期限不受六十日限制。
3、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院应当受理。
4、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5、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6、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多少天
一、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多少天一般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限一般是多少天二、行政复议特点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择一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第9条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依法进行,有法定的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复议申请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在法定期限内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没有复议申请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复议。
本条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作出的规定。
关于复议申请的期限问题,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这次制定行政复议法,对条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作了调整,一是适当延长了申请复议的期限,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由知道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改为了“六十日内”;二是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了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自动顺延,取消了延长期限需要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
这两项内容是根据十多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实践作出的修改。
本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为什么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六十日”,主要考虑是,第一,从当前复议实践看,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行政管理也日趋多样化,内容也更加复杂,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最全】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2022
行政法涉及的主要时限规定汇总(2022.9整理)行政许可法情形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曰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第4款)对许可申请补正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曰起20曰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曰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曰,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许可决定一般时限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曰;45曰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曰,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法第42条)统一集中联合办理时限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曰起20曰内审查完毕。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下级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曰起10曰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颁发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曰起S 曰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曰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曰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听证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曰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延续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曰起5曰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许可法第5S 条)检验裣测检疫备注: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曰。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
行政复议的“60”日规定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对行为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它是行政救济的途径之一。
受理复议的部门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部门的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进行,一旦超过时限,复议机关可以裁决不予受理,法律就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复议申请权,从而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法律为申请行政复议以及下面提到的行政诉讼所规定的时间限制并没有像《民法通则》中那样明确使用“时效”这个称谓,更准确地讲,这应当属于一种申请期限。
但是为方便起见,这里统称为时效。
)根据上面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起算点应当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那么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才算是“知道”呢?为了明确这个问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的解释:1.当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计算。
比如交警现场处罚的,那么被处罚人当场就知晓了处罚内容,因此从处罚当日起开始计算60天的期限。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比如行政机关撤销单位资质证书的,从被撤销单位签收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邮寄送达的情况。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告送达的情况,比如由于联系不上当事人而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5.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与办理程序详解
完善制度
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细 化操作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
,确保公正性。
强化监督
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 确保法定期限得到严格执行,
防止权力滥用。
提升队伍素质
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 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
力,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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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人员责任
复议人员未按照法定期限办理复议案 件,将依法承担行政过错责任,可能 受到行政处分等惩罚。
当事人救济途径选择
申请延期审理
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当事人若因正当理 由无法及时参与复议,可申请延期审理 。
VS
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
材料准备
申请人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 求、事实和理由等;相关证据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受理机关及职责划分
受理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地方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提出,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 地方人民政府提出。
司法救济途径介绍
01
02
03
一审程序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 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 法进行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启动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若当事人发现新证据或原 判决存在重大错误,可申 请再审,由法院依法进行 再审程序。
01
合法性原则
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否停止行政处罚执行
一、行政复议是否停止行政处罚执行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等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执行二、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行政复议时间规定
行政复议时间规定行政复议时间规定行政复议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的效力和及时性,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主要包括期限的确定和延期的情况。
首先,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是保证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的基础。
行政复议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以确保合法权益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这一期限的设定是考虑到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复核和审查的时间,同时为了尽量保证复议结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三个月的期限对于大多数行政案件已经足够。
而对于特殊情况,比如复杂的案件或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可以依法进行适当的延长。
其次,对于行政复议期限的延期,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复议期限的延期是为了确保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进行充分而细致的审查,从而作出公正准确的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延长一个月,但是延期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要在期限到期前向复议申请人告知延期的事由和期限。
复议机关应当在延期后的指定时间内作出最终的复议裁决。
行政复议时间规定的合理性和严谨性,对于公民实现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时间规定可以保证行政复议的效力得到充分发挥,让公民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复议机关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严谨的规定可以确保行政复议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让复议结果能够公正、准确地反映事实和法律。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复议的时间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有些复议机关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
另一方面,一些复议机关在延期过程中滥用延期权,不仅延长了公民等待复议结果的时间,也增加了行政复议资源的浪费。
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复议机关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
同时,还可以加强行政复议机关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复议决定的及时作出。
行政复议诉讼期限是多少天
一、行政复议诉讼期限是多少天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六个月。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诉讼二、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简单地说,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
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步骤。
第一、申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作出那一天起60天内提出。
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必须载明申请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等内容第二、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后,行政机关会在五天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规定的,会进行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话,就不予受理。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的话,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会责令其受理,或者是自己受理。
第三、审理。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机关通常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是如果有必要,或者是当事人有提出申请的话,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第四、决定。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之后,经过审理,需要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如果原来的行政行为,确实没有存在错误的,那么可以决定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如果原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是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或者是变更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
总的来说,根据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同情况,复议的行政机关会做出相对应不同的处理方式。
三、行政复议前置的有几种情形(一)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三种,如下: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篇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1.《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其中包括一般期限和特殊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的特殊期限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其中的“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才能作出除外规定,法规、规章等作出的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期限规定一律无效。
同时,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才能除外,即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则以该法律规定的较长期限为准,若少于60日的复议期限,则一律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期限执行。
也就是说,单行法律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短于60日的,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申请期限一律按照60日计算;单行法律规定申请复议期限长于60日的,按照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计算。
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不管是多于还是少于60日的,都应适用60日期限。
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中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
几项法律规定相关时间节点的归纳一、行政复议程序5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7日——申请人对于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7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10日——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5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日——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30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60日——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律规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二、行政诉讼程序3日——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
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2021司考行政复议法复习:行政复议的决定(一)对相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中涉及的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相关行政规定实行的审查处理;另一个是依职权发现依据不合法实行的处理。
主要内容是处理权限、处理期限和处理后果。
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实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
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理应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能够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
第二,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理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理应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对行政规定的处理期间,理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理应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
这里的所谓“依据”,比上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规定范围要宽。
第一,该行政复}义机关有权处理的,理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理应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因为有权机关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不同,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时间。
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处理期间,理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1.决定程序。
决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有对复议决定的决定权。
分为负责人同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种情形。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
⾏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政复议决定是指⾏政复议机关通过复议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件,对有争议的具体⾏政⾏为是否合法、适当作出的判断和处理。
那⾏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呢?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久⾏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六⼗⽇内作出⾏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政复议期限少于六⼗⽇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政复议决定的,经⾏政复议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和被申请⼈,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
对⾏政复议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之⽇起六⼗⽇内作出⾏政复议决定。
也就是说,⾏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之⽇起在六⼗⽇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作。
依照⾏政复议法,受理之⽇即指应当履⾏⾏政复议职责的⾏政机关收到⾏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申请之⽇。
在这六⼗天期限中,⾏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答复、审查原具体⾏政⾏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字报告、⾏政⾸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政⾏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
⾏政复议法规定六⼗⽇这⼀期间的⽬的,在于督促⾏政复议机关即时履⾏⾃⼰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提⾼⾏政效率,使复议⼯作毫不迟延地进⾏,使当事⼈之间的⾏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政机关正常的⼯作秩序;在于增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政复议机关依法⾏政。
⾏政机关作出⾏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不按⼯作⽇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
根据⾏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等节假⽇和公休⽇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为节假⽇的,以节假⽇之后第⼀⽇为期间届满之⽇。
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议事规则
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议事规则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效率,保证程序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是指对滁州市司法局行政行为(包括决定、命令等)的复核、复议和裁决工作。
第三条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行政复议机构设有综合办公室和行政复议科,由主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行政复议工作,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听证案件,作出复议裁决,提供法律咨询等。
第五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为收到滁州市司法局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逾期不予受理,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造成无法按时提出申请的,可以予以接受。
第六条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申请人应当详细陈述申请事实、理由和请求,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复议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十日。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复议过程中,可进行事实调查核实、听证等程序。
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相关证人的意见时,应当通知并确保各方的公正权益。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复议裁决。
复议裁决书应当标明复议原因、裁决结果和决定执行的期限。
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的复议裁决为最终决定,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由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提高效率,保证程序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是指对滁州市司法局行政行为(包括决定、命令等)的复核、复议和裁决工作。
第三条滁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由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负责。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
行政法中的所有期限及例外规定总结一、行政法中的期限期限内容法条8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查证的一般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24小时治安处罚中询问査证的特殊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 %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事后备案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1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批期限《行政强制法》第19条2曰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行政处罚中当场收缴罚款上交机关和银行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5条3曰被处罚人申请听证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2条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1条对不予调取证据决定的申请复议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5曰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中告知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9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检疫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5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受理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6条行政机关申请立即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法院的执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9条行政复议的受理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7条行政诉讼中法院送达起诉状、上诉状和答辩状副本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6条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期限《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4条7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举行听证的时间与地点的通知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8条、《行政处罚法》第42条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期限《行政处罚法》第37条处罚决定书的一般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0条县级地方政府对复议申请的转送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8条行政复议机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3条无权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行政诉讼起诉的审查受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中合议庭以及法院赔偿委员会予以立案受理、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先予受理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2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7条、《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3条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处理期限《行政诉讼管辖规定》第2、3条法院非诉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审査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7条赔偿义务机关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期限内容法条10曰颁发行政许可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4条行政复议选择管辖中复议机关的协商期限和共同上一级机关的指定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0条原告申请延长诉讼期间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0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0条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6条再审中中止原判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后,发出裁定书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7条被告举证期限、被告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的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法院非诉执行中当事人接到行政机关催告书后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赔偿决定的送达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条15日公务员可以被辞退的连续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申请复核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46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4条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的上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8条国家赔偿法中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7条20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多层级行政许可中下级机关的审査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3条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7条数行为并罚行政拘留的合并执行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期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期限内容法条30曰对公务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辞退公务员所需1年内累计旷工天数《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不服人事处理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公务员法》第90条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施行期限和备案《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29、30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2、34条规章立法听证会的通知期限《规章制卑程序条例》第15、23条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期限《行政许可法》第50条治安管理处罚的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及其延长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32条金钱给付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催告前当事人的自行履行期限《行政强制法》第46条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刑事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4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5条45曰集中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60曰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公务员法》第100条复议申请期限和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31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起算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接受转送抽象行政行为的机关审査该抽象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6条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9条有关机关对行政复议意见书完成情况的通报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7条行政复议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对没有规定履行期的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算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9条90日对领导成员辞职申请的审批期限《公务员法》第80条行政诉讼中止向终结转化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2条行政裁决案件中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0条2个月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二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赔偿决定的作出期限和刑亊赔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3、23、25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査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0条3个月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的一审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57条、《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7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国家赔偿法》第14条赔偿委员会办案期限及其延长期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行政机关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申请期限《行政强制法》第53条期限内容法条180日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4条1至6个月聘任制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98条6个月公务员受警4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的58条治安管理处罚的追诉时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法院执行生效行政赔偿诉讼裁判的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36条1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公务员法》第32条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未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8条, 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赔偿诉讼规定》第24条公民申请执行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生效裁判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84条18个月公务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2年公务员受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限《公务员法》第58条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行政处罚的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只知内容不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情况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3条国家赔偿的申请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9条3年领导成员离职的从业禁止期限《公务员法》第102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既遂的)禁止再次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79条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执行向终结执行转化的期限《行政强制法》第39条48个月公务员多个处分合并执行的最长处分期《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1至5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合同期限《公务员法》第98条5年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20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既不知内容也不知诉权情况下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2条30年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公务员法》第88条二、行政法中的“另有规定”例外规定权限例外规定内容立法条款法律公务员地域回避《公务员法》第69条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29条行政处罚争议期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冻结的期限及延长《行政强制法》第32条代履行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法》第51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第9条行政复议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法》第31条经复议行为的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8条行政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公开审判《行政诉讼法》第45条认可的许可方式《行政许可法》第54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57条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许可的吹费原则《行政许可法》第58条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查封、扣押期限《行政强制法》第25条。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
行政复议法新旧对比讲解
行政复议法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一项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新旧对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适用范围扩大:新法对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仅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新法除了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外,还适用于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以及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
2. 复议申请人范围扩大:新法对复议申请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
旧法规定只有直接受到行政行为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而新法将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行政行为可能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复议期限缩短:新法对复议期限进行了缩短。
旧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六个月,而新法将复议期限缩短为三个月。
这样可以加快行政复议的进程,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新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旧法对复议决定的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决定予以执行。
5. 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新法引入了行政复议委员会。
旧法没有设
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而新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决。
新的行政复议法在适用范围、复议申请人范围、复议期限、复议决定执行力和引入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改进,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50问
行政复议法50问第一问: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问: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对象、程序、期限、法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等。
第三问: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答:在受到行政行为损害或者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第四问: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答: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第五问: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怎样的?答: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递交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送达复议决定等环节。
第六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哪些条件?答: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应当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七问: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有哪些?答:行政复议的机构有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机关等。
第八问: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是怎么样的?答:行政复议的职责主要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审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九问:行政复议的决定如何执行?答:行政复议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问: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情况。
第十一问:什么是行政行为?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外部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是怎样的?答: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政府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行政复议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三问: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包括哪些?答:行政复议的法定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审议并作出决定等。
第十四问: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延长的条件是什么?答:行政复议期限可以延长的条件是复议案件复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情况。
第十五问:行政复议的结果如何执行?答:行政复议的结果应当依法执行。
第十六问:行政复议的费用如何支付?答:行政复议的费用一般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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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
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执行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可不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提起行政复议后多久才能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如果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的,按原行政行为规定的期限内执行。
重新作出行政决定的,按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