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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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11月21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省机关事务局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组织实施省本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推进全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鲁事管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9日。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目录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1.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处罚2.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3.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二、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1. 对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2. 对侵犯国家人防利益行为的处罚3.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国管局《关于2020年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管节能〔2020〕56号)精神和全省“重点工作攻坚年”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4月21日2020年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节能规划的收官之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五大发展理念,以能源资源降耗增效为目标,以节约型机关创建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今年及“十三五”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分别下降1.7%、1.5%、2.4%及11%、10%、15%的强度目标,促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一、健全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全面组织实施《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举措》,逐步构建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结合《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梳理制度建设需求,完善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配套政策和制度,重点加强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等方面制度标准建设。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重新修订印发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国管节能〔2017〕316号,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为抓好《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制度》修订内容《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

二、职责分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合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情况,加强对尚未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公共机构的指导和督促,将所辖(属)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一)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开展培训、组织经验交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报送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等。

(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机关本级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负责所属公共机构(包括派驻地方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包括制定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实施方案、审核汇总数据、定期开展统计分析、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软件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函〔2015〕21号)精神,省机关事务局计划近期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系统更换为国管局开发的统计系统。

为做好新系统的启用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需对所辖地区(单位)的公共机构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名录库建设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2013年,根据国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完成了全省3.5万家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调查,对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理清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行政区域调整等方面原因影响,全省公共机构的数量、结构等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进行更新维护。

做好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有助于及时掌握公共机构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更加精准地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在2013年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梳理近几年所辖(属)公共机构变化情况,并对之前调查范围不全的情况予以纠正,确保名录库覆盖范围全面、调查信息准确。

二、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公共机构名录库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编制更新维护实施方案,明确更新周期,加强同本级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变化情况。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机关事务局梳理了机关事务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编制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断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努力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xls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2017年,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和杨晶国务委员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围绕六大绿色行动和八大重点工程,完善制度标准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抓好重点领域,努力完成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用水量同比分别下降2.5%、2.2%和3.5%的年度目标。

一、深入推进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按照国管局的安排部署,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和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推进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和节能效果评价复核。

根据《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及能效领跑者评价标准》,修订《山东省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并做好能效领跑者的遴选工作。

各市也要积极推进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力争早日实现“县县有示范”的目标。

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广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节水型单位和节水标杆单位创建。

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全面普及节水器具,推行合同节水管理,鼓励开展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

二、大力开展节能宣传培训推进绿色文化建设,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节约能源资源宣传教育,采用报告会、现场会、展览展示会等形式,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

深入开展日常节能宣传,引导干部职工关注生态环保、参与节能减排、践行绿色生活,养成绿色消费行为习惯。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的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全面贯彻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精神,在全省推广章丘区合同能源管理经验,按照《关于开展县(区)集中统一组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9〕1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济南市章丘区集中统一组织实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做法,为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在全省公共机构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重要措施,是减少政府投资、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客观需要。

各级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公共机构节能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统一组织、分类实施”,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和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形式,并在我省公共机构得到全面推广应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22•【文号】国管节能[2013]113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根据《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一)开展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调查。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有关要求,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公共机构的名称、类型、行政隶属关系、地址等基本信息进行全面调查和登记。

调查标准时间点为2013年6月30日。

调查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公共机构:1.各级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2.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3.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

(二)建设公共机构名录库。

各地区、各部门在完成上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机构类型、行政序列和隶属关系自下而上逐级分类汇总,填制相关表格,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名录库。

二、实施步骤(一)部署与培训(6月)。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关系逐级开展工作部署,同时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实施调查(7月至10月)。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和各级公共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关系对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登记。

调查方法可以利用《公共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进行直接调查;也可通过与本地区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有关部门沟通,间接进行相关信息的调查;还可以使用我局提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操作软件进行信息调查、核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切实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国管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8〕48号)精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决定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中组织开展对标对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标对表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健全节能工作机制,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引入市场机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平均水平,树立一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标杆,发挥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引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标对表要求对标对表活动,以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

(一)根据新修订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附件1),结合机构改革后单位新变化,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更新工作,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二)对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标准(参考)》(附件2),确定对标对表的内容和重点,制定改进和提升方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填报、核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信息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填报、核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信息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填报、核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填报、核对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信息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范管理工作,将其列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整顿机关作风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先后颁布实施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重要文件,对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为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局建设并启用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为尽快发挥系统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的重要性首先,推进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是完善机关治理体系、强化机关作风的重要基础手段。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将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纳入了从严治党、严肃党规党纪的重要方面,并对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办公用房管理科学化、保障法制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十八大以来国家提出了“互联网+”行动计划和“网络强国”战略,国家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提出,推进“互联网+机关事务”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平台,促进互联网与机关事务工作深度融合,建设电子政务专有云。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为了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我们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该平台将作为从严管理机关办公用房、规范机关运行保障的重要基础性手段。

其次,推进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化是巩固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成果、科学规范高效管理的迫切需要。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五条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

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一)建筑施工;(二)建筑结构;(三)建筑给排水;(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五)建筑暖通、空调;(六)工程造价;(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从事评估论证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关于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为全面客观评价“十二五”期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6号)和《关于开展“十二五”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15号)要求,7月5日-14日,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政府节能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等单位,组成3个考核组对省直“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了考核评价。

本次考核采取集中审核材料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第一批19家开展能源审计的省直公共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对其他90家省直公共机构集中审核了证明材料。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十二五”期间省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十二五”期间,省直各公共机构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主要做法有:(一)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各单位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普遍成立了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工作,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主要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

各单位明确了负责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设置了专门的公共机构节能岗位,安排了专职工作人员;在做好机关本级节能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系统内节能工作,建立了本系统或所属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组织体系。

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等由单位主要领导任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节能科室。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为加强和改进对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2月1日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5〕39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现结合山东实际,就加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山东省相关实施办法,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创新管理机制,推动职能转变,规范机构运转,加强协调服务”的目标,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加强党团工作管理指导,强化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国管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考核所属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要参照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鲁财行〔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我们对《省直机关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鲁财行〔2020〕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经费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工作专班备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办公经费是指省直机关按规定设立的省级工作专班集中办公所发生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集中办公经费原则上由牵头部门统一负责,明确集中办公时间、人员、办公场所及各项支出明细,经牵头部门财务审核,报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四条集中办公场所应当优先在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相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牵头部门向省机关事务局申请通过省直机关现有办公房源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集中办公的,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明确租赁地点、集中办公人员情况、租赁面积、期限等事项,省机关事务局按照集中办公人员情况、办公室配置标准等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第五条集中办公经费实行限额控制。

(一)使用单位现有或省机关事务局调剂办公场所集中办公,不发生集中办公场所租用费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

其中,集中办公人员应当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抽调人员原来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所需伙食费仍按原渠道解决,抽调人员原来不属于集中办公场所餐厅(食堂)用餐范围的,牵头部门可以会同参与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伙食费直接发放给个人。

山东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山东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第三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管理本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工作。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主管省级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国内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举报和发现的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机关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职能分开的原则,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八条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机关运行所需要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推进保障服务的均等和统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00)015
【摘要】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3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
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总页数】1页(P58-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
【相关文献】
1.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
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
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发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鲁事管发[2017]35号 [J], ;
5.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J],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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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做好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管局《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信息软件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节能函〔2015〕21号)精神,省机关事务局计划近期将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系统更换为国管局开发的统计系统。

为做好新系统的启用工作,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需对所辖地区(单位)的公共机构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工作
名录库建设是公共机构节能的基础性工作。

2013年,根据国管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省机关事务局组织开展了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完成了全省3.5万家公共机构基本信息的调查,对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理清全省公共机构基本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行政区域调整等方面原因影响,全省公共机构的数量、结构等发生了一定变化,需要进行更新维护。

做好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有助于及时掌握公共机构变化情况,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范围,更加精准地为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和更新维护工作,在2013
年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基础上,严格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认真梳理近几年所辖(属)公共机构变化情况,并对之前调查范围不全的情况予以纠正,确保名录库覆盖范围全面、调查信息准确。

二、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公共机构名录库的更新维护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在加强公共机构名录库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公共机构名录库更新维护长效机制,编制更新维护实施方案,明确更新周期,加强同本级财政、编制、教科文卫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掌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变化情况。

同时,各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名录库更新维护情况,同步更新统计系统中的单位名单,确保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范围全覆盖。

三、具体工作要求
1、此次更新维护工作标准时间点为2016年6月30日。

2、此次更新维护工作在2013年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工作基础上开展,仍采用《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事管发〔2013〕49号)(文件电子版可从省机关事务局网站下载)中的调查表进行调查。

3、此次更新维护工作与国管局统计系统启用相结合,为确保名录库顺利导入统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机构类型等指标需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进行统计汇总时需添加部分内容。

有关要求请参考附件1。

4、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电子版报至省机关事务局节能处。

联系人:孙华建邵青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1、部分指标填写要求
2、公共机构基本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8月1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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