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属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经投局、财政局: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2020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第三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四章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第五章运营管理第六章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八章附则东营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公共机构提供节能诊断、节能方案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设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一系列节能服务,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节能运作模式。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应当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效益兼顾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工作机构和职责,将节能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计划,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能,形成全民节能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节能激励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节能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明确节能管理职责,设立节能管理岗位,配备专(兼)职节能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节能日常工作。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二)负责能源资源的登记、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三)组织能源资源的消费监测和评估,提出节能改进措施;(四)指导、监督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节能工作;(五)定期向上级节能管理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和节能成效;(六)其他与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节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节能政策和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明确节能目标和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资源的使用控制,合理配置和使用能源资源,防止浪费和滥用。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东政发[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东政发〔20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通知》(鲁政发明电〔2010〕2号)和全国、全省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降耗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十一五”以来,全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降耗作为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抓手,节能降耗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
2009年,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0.68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5.47%,累计下降18.57%,累计完成进度82.6%,超过全省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为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奠定了基础。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的节能降耗形势十分严峻,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非常艰巨。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保持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措施,攻坚克难,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1.大力发展服务业,服务业增加值增长1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7%。
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加快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0年12月31日)2.加快节能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提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水平。
积极落实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扩大节能产品销售,力争今年实现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东政字〔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字〔2023〕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3年6月28日东营市碳达峰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根据国家《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和视察东营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开新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抢抓山东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机遇,牢牢把握“四个高”“两个高于”工作要求,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现代化道路,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体系、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努力建设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在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中打造东营样板,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可再生能源占比逐步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
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至13%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6.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为实现碳达峰奠定坚实基础。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东政办字[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东政办字〔2009〕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切实降低我市既有居住建筑能耗,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任务,为实现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总体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一)改造内容。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包括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地下室顶板等部位改造。
二是建筑供热计量及室内温度调控改造,改造后既要达到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三是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
(二)改造任务。
2009年采暖期前,共需完成14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
其中,建筑围护结构达不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完成50万平方米的围护结构与室内供热计量系统及温度调控同步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完成90万平方米的室内供热计量、温度调控及室外管网热平衡改造。
(三)任务分配。
1.围护结构与室内供热计量系统及温度调控同步改造任务。
胜利石油管理局30万平方米,石油大学7.5万平方米,东营区、广饶县各2.5万平方米,河口区、垦利县、利津县各2万平方米,东营经济开发区1.5万平方米,合计50万平方米。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发文字号】东建发[2012]9号【发布部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6.05【实施日期】2012.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建发〔2012〕9号)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了推进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根据《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东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确把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目标要求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目标的必然选择,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我市拥有丰富的地热能、太阳能资源,在推进以地(水)源热泵技术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
要通过推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应用模式和实施能力等五个工作体系,着力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基地,打造节能减排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低碳生态示范城市建设,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加强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扎实推进《办法》实施工作(一)各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按照《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示范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扶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东政办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12〕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东营市公共环境改善工程实施方案公共环境改善工程是市委、市政府2012年确定的重点项目,为搞好工程实施,全面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程目标(一)大气环境治理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能见度大幅提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明显增加。
消除工业区域异味污染,工业企业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厂界浓度降低20%以上,群众环境污染信访数量下降80%以上。
(二)水环境治理目标。
省控河流水质稳定达到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2mg/L以下,市控河流水质达到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6mg/L以下。
二、工程内容(一)大气污染防治。
以异味污染治理、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按照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整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将广饶县大王镇和稻庄镇、东营区史口镇、中心城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将石油炼制、橡胶轮胎等行业的31家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通过完善治污工程、强化管理等手段,全面落实工业废气治理、扬尘污染防治、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二)流域污染治理。
按照“治、用、保”的流域污染治理思路,落实“一河一策”的治污原则,以省控河流为重点,兼顾市控河流,通过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废水污染源提标等措施,在恢复鱼类生长的基础上,彻底消除处于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全面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4篇)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1一、节电管理制度(一)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温度高于28度以上启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度,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二)办公室、会议室、走廊、通道等场所全部使用节能灯具,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明,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三)尽量减少电梯使用,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
(四)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电视机等电器设备在不使用时要及时关机,减少待机耗电。
(五)办公室内禁止使用电炉、电水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具)。
(六)对水电管道、照明线路、照明用灯,应每月检修一次。
二、节水管理制度(一)机关工作人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节约每一滴水,树立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
(二)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用水后要及时关好阀们,杜绝跑冒滴漏。
(三)科学设置办公区(楼)绿化地和景观灌溉用水,提倡雨水、河水浇灌。
(四)加强供水管的巡查,发现有管道泄露的情况及时处理,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五)爱护给水和供水设备,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部件,杜绝人为故意损坏。
三、节约公务用车燃油管理制度(一)加强公车燃油管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努力降低燃油消耗。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编制管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型车辆。
(三)积极开展驾驶员节油培训,推广节油经验。
(四)合理安排车辆出行路线和用车人员,减少车辆空驶里程,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提倡在集体公务活动集中乘车,严禁公车私用。
四、节约办公用品管理制度(一)严格办公用品配置标准,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能共享的一律实现共享,提高办公设备利用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推进,以满足社会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前提,全面提高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设计标准,强制公共机构节能体系建设。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成立节能管理委员会,明确节能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的宣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意识。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做到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监测、报告机制,制定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和报送制度。
第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制度,鼓励并支持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与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制度,积极推动基层节能技术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标准制度,制定能源技术经济可行性评价标准。
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生产者责任法制体系。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能源生产和能源使用部门相互改制机制。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技术发展研究管理制度,推动新节能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与应用。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产品和服务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能源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监管体制,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科技行业发展政策法规体系。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宣传教育和节能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节能环保文化建设机制。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增强节能环保科技事业发展活力。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环保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际合作与交流体系。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节能环保服务的实施办法。
东营市节能报告
东营市节能报告1. 引言本文旨在对东营市的节能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首先,将介绍节能的重要性,并概述东营市的能源消耗情况。
2. 节能的重要性节能是指在保持相同生产和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减少能源的使用量,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节能具有以下重要性:•环保:减少能源消耗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能源是有限资源,节能有助于延长能源使用寿命,减少对资源的依赖。
•经济效益:通过节能措施,可以降低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3. 东营市的能源消耗现状根据数据统计,东营市目前的主要能源消耗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电力。
以下是东营市能源消耗的情况:•煤炭:东营市依然依赖煤炭作为主要能源来源,用于供暖、发电和工业生产等方面。
•石油:石油主要用于交通运输和工业领域。
•天然气:天然气在东营市的能源消耗中占比较小,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天然气的使用逐渐增加。
•电力:电力是东营市的重要能源消耗方式,包括城市供电和工业用电等。
4. 东营市的节能措施为了应对能源消耗的挑战,东营市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节能措施,包括:•提升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设计和建设,采用节能材料,提高建筑物的保温性能,减少能源的消耗。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推广节能技术:将节能技术应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能源管理:建立并完善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管理体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 提升东营市的节能水平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提升东营市的节能水平,以下是一些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节能的认识和意识,培养节能习惯和行为。
•制定政策法规:加大政府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居民参与节能行动。
•建立节能奖励机制:通过奖励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在节能方面进行创新和贡献。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东政办发[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能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东政办发〔2008〕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为加强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建设,全面掌握全市节能降耗情况,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一)总体思路。
根据能源消费总量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
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能源统计制度。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建立适合本县区、单位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有关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一)进一步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减排中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促进能源的高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加强节能意识,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推动节能工作在本单位落地生根。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确保节能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目标和措施,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二章节能目标第六条公共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节能要求,制定具体的节能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公共机构的节能目标应与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相协调,合理安排节能任务。
第八条公共机构应通过技术改造、运行管理、行为倡导等多种方式,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节能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条公共机构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约用电:合理调整供电方案,优化用电结构,减少无效能耗。
(二)节约用水:加强用水管理,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
(三)节约用气:优化供气结构,提高燃气利用率,减少能源的浪费。
(四)节约用能: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提高设备的能效比,减少能源的消耗。
(五)改善建筑节能: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提高建筑能源利用率,减少能耗。
(六)鼓励节约型经济:推行节能用地、节能材料、节能产品等经济措施。
第四章节能考核第十一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
(二)节能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节能经济效益的达成情况。
第十二条节能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责任人,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激励或处罚。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节能设施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3篇)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政府机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公共部门实施的节能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降低能源排放,推动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措施:1. 节能目标设定:制定明确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强度、碳排放等,为公共机构提供具体的节能指导。
2. 节能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节能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程序和规范等,确保节能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
3. 能源审核与监测: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进行定期审核与监测,分析能源利用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
4. 能源管理措施:通过改进能源使用设备、优化能源管理流程、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等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5. 能源合同能效要求:要求公共机构在进行能源供应合同等过程中,要注重能源效益,明确能源合同的能效要求。
6. 节能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强对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7. 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公共机构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奖励表现优异者,对不达标者进行惩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公共部门的节能工作,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目的,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同时,还能为其他行业提供示范和借鉴,促进全社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水平,推动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减少能源消耗,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
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目标和责任,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节能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第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监测和统计,做好能耗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能源浪费问题。
第六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倡导节约用能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4•【字号】东政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市政府设立节能奖,参照《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节能奖设特别奖和优秀奖2个类别、6个奖项。
(一)特别奖(每个奖项设1-2个名额):1.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每2年评选1次;2.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选1次;3.东营市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二)优秀奖(每个奖项设10个名额):1.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每2年评选1次;2.东营市节能先进企业,每年评选1次;3.东营市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1次。
第二条符合特别奖评选条件的单位、企业和成果少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名额时,可以部分或全部空缺。
单位、企业和节能成果同时具备单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
单位、企业和成果获得当年省级奖励的,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三条节能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市经贸委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节能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成立由经贸、人事、财政、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节能奖评选范围:(一)东营市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和东营市节能先进单位从全市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城市社区、政府及其部门中评选。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东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的通知(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东政办发〔200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状况,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节能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以来,受自然灾害及煤炭价格快速上涨等因素影响,煤电油运供应持续紧张,电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对此,国务院和省、市先后多次召开会议、下发通知,对节能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我市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单位节能意识不强,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
当前,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煤电油运紧张的形势短时间内难以缓解,能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节能工作已成为各级各部门、单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能源供应形势的严峻性和做好节能工作的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上级关于节能工作的部署要求,把节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开展节能工作(一)突出抓好节电工作。
一是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节电。
要加强室内照明及办公电器用电管理,办公场所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尽量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坚决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
电脑、饮水机、复印机、碎纸机等办公设备,要尽量减少待机时间,下班后关闭各类电器的电源。
要加强空调用电管理,除医院等特殊用电要求单位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夏季办公楼中央空调实行限时制冷,下班后要关闭室内空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东政发[2006]17号【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8.09【实施日期】2006.08.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东政发〔200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4号),扎实推进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现就近期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一)制定资源节约规划。
研究制定《东营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和发展循环经济规划。
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局、建委、市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农业局负责。
(二)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
突出抓好纺织、造纸、电力、石油、化工、建材、橡胶等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改进措施,加强跟踪指导。
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
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温最低标准,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
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推行住宅建筑与太阳能利用的一体化。
该项工作由市建委、经贸委、农业局负责。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
所有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积极推进城镇供电、供热、供气体制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搞好一户一表制的推广和改造。
选择一定数量的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
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市政局、房产管理局、质监局负责。
(五)加大节能执法力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东政办字[2008]51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紧急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东政办字〔2008〕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今年以来,由于电煤供应持续紧张等原因,山东电网发电能力严重不足,电力供应形势非常严峻。
特别是5月12日汶川大地震以来,部分地区燃煤生产及运输受到较大影响,进一步影响了山东电网发电能力,自5月13日起,全省开始实行限额用电。
为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油田开发生产及广大居民生活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节约用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当前电煤供应形势,全省用电负荷将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紧张态势,实行限额用电将持续较长时间。
目前,东营电网执行网供用电限额为78.4-89.7万千瓦,最大移峰负荷达18万千瓦,市直、胜利油田和各县区已开始限电和拉路,日最大拉路86条次,对我市工农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胜利油田部分油井关停。
同时,随着气温不断升高,夏季用电负荷高峰即将来临,预计度夏期间东营电网最高用电负荷将达150万千瓦,全市供电紧张局面将进一步加剧。
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各企业及广大居民要充分认识当前电力供应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切实增强节约用电意识,积极行动起来,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节约用电措施,加大节约用电力度,确保把有限的电力用在最关键的地方,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稳定的电力保障。
二、扎实做好节约用电工作当前,电力供应要按照保运行、保发展、保稳定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抗震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等涉及公众利益和重要单位的用电。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东政办发[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二OO七年五月八日东政办发〔200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为推动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参照《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
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
采用百分制进行年终集中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
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
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
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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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定的通知研究与分析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法规名称】东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东政办发〔2010〕54号【颁布时间】2010-7-13【实施时间】2010-7-13【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东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市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门。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统计部门。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日常办公应当加强用电设备的管理,建立巡检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二)空调系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运行管理,加强维护保养。
中央空调系统应当每2年清洗一次;(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五)照明系统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着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行豪华装修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