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类】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精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或涉及车辆的意外事件。
当事故发生时,确定责任并划分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的标准和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1. 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如果有驾驶员违反红灯信号造成了事故,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直接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基于直接原因和结果。
当事故中一方的违规行为与产生事故的结果直接相关时,该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某车辆酒后驾驶与撞车直接相关,该驾驶员应承担主要责任。
3. 推定责任:根据常识和经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例如,在同车道发生追尾事故时,追尾的一方往往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驾驶员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预防碰撞。
4. 共同责任:某些情况下,两个或多个当事方都存在责任,共同导致事故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责任大小进行责任划分。
例如,在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事故时,如果一方闯红灯而另一方超速行驶,责任可能被划分为六、四或五、五。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1. 驾驶员违法行为: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如酒驾、超速或闯红灯等,该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2. 事故发生地点:在某些情况下,事故发生的地点也会影响责任划分。
如果一方在无保护设施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而与之发生碰撞的机动车在正常道路行驶,责任可能会更多地归咎于非机动车驾驶员。
3. 车辆类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可能与车辆类型有关。
例如,当电动自行车撞击非机动车时,因为电动自行车的速度较快且具有车辆属性,其驾驶员通常承担主要责任。
4. 驾驶员安全意识: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措施也会影响责任的划分。
如果一方驾驶员在事故前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动作,而另一方驾驶员采取了适当的避让动作,责任可能更多地归于未采取避让措施的驾驶员。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以上几个标准和原则,交通事故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等。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精编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
(交通运输)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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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当事人过错行为及事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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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关于“附录”的说明:
1.“附录”包括:交通事故分类和过错行为分类。
各条内容由序号,法律、法规代码以及过错行为的表述组成。
2.“附录”中条文的编码排列顺序依次为:序号,法律、法规代码。
- 10 -
3.法律、法规代码中的前俩位数字系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代码。
其中“1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0”表示《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4.法律、法规代码第三至第六位数字,系指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项。
例如:“305511”系指《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壹款第壹项。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细则
一、全部责任
当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时,该违章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主要责任
主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主要作用,而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只起到了次要作用。
此时,主要违章行为人应负主要责任,其他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当交通事故中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
四、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是指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起到了次要作用,而主要责任由另一方或其他方当事人承担。
此时,次要违章行为人应负次要责任。
五、无责任
若交通事故中的一方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则该方当事人无责任。
六、推定全责
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划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的推定。
七、三方以上责任划分
当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三方以上当事人时,责任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及其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如果各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均起到了作用,应根据各自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其责任比例。
以上即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细则。
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理。
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
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交通事故都是由于某一方违反交规则的造成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要承担责任,支付赔偿或者接受处罚,于是怎样知道谁的责任重谁的责任轻就成了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经常有双方当事人觉得自己不应当承受这么重的责任从而拒绝进行对应的赔偿,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怎样界定责任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流程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
最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规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人和道路管理者。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身份,以便进行责任的认定与赔偿。
二、事故责任的划分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和情况,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全责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完全负有责任;主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主要负有责任,但与其他方也有一定的责任;次要责任指的是事故中的一方虽然造成事故,但责任较轻。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等执法人员会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察。
他们会根据现场的情况,如车辆的停放状况、车辆的受损程度、事发地点的交通标志等,综合判断事故责任的承担。
2.证人证言:当事人和目击者对事故的经过有不同的记忆和观点,因此,为了了解事故的真实情况,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目击者的证言。
根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连贯性和可信度,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3.交通事故责任调查书:交警在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会根据勘察结果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这份书中会明确标明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划分。
四、责任认定的原则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过错原则: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如果其存在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的过错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据原则:事故责任的认定应该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不能根据推测或主观臆断进行判定。
3.事故数额原则:在事故中,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方通常应承担较重的责任。
4.道法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责任认定准则。
五、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保险理赔、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和法律纠纷解决上。
当事人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结果进行相应的索赔和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规定很多的⼈由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很多的事故的发⽣以及很多的⽣命的逝世,所以任何时候我们都是需要按照交通规则进⾏办事,交通事故的发⽣也是需要进⾏责任的认定,以下就由店铺⼩编对于该⽅⾯的知识进⾏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处责任认定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调解。
⽽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犯罪嫌疑⼈的刑事责任作出认定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具体的⾏政处罚标准,如对造成重⼤事故,负次要责任的,或者造成⼀般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处⼗⽇以下拘留或者五⼗元以上⼀百五⼗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第⼆⼗⼆条也规定:当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五⽇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即对该具体⾏政⾏为不服者,可依该条之规定,向上级⾏政机关寻得⾏政救济。
因此,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道路交通管理的⾏政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之间或者责任⼈与受害⼈之间的⾏政违法⾏为所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
依据它,公安机关对责任⼈予以⾏政处罚,对道路交通民事侵权案进⾏⾏政调解。
⽽且,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未经⼈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都不能确定有罪。
即说明,对刑事责任的认定,只能由⼈民法院决定,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体现。
所以,公安机关不能依据⾏政法规对犯罪嫌疑⼈(被告⼈)刑事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也不能依据⾏政机关作出的⾏政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的刑事责任。
第⼆,责任认定不是证据问题,⽽是法律问题对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通过庭审以裁判的形式获得解决。
从另外⼀个⾓度讲,如把责任认定书当作证据使⽤,在实践中,作出该责任认定的警察,通常都是对该案进⾏刑事侦查的警察,本案也是这样,即该认定书的承办⼈(鉴定⼈)和本案的侦查⼈员都是相同的两位警察。
这就有违刑事诉讼法第⼆⼗⼋条,担任过本案的证⼈、鉴定⼈的,不得作为侦查⼈员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相信很多车主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方不当驾驶导致两车相撞,你还没出声呢,对方就凶神恶煞地开骂起来,还指责是你的不对让你赶紧赔钱。
如果车主刚好不懂交规又善良胆小的,就会被唬住赔钱了。
其实这时候最聪明的做法就是报警,让交警来定责。
当然你也可以通过本文的知识,弄清楚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让自己不吃哑巴亏。
一、溜车追尾碰撞事故的责任划分● 5种追尾事故的责任认定如图中所示,在前车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因为车速过快、精神不集中等原因,冲上来造成追尾事故的。
由后车负全责。
在道路行驶时,前车突然倒车导致的追尾事故。
由前车负全责。
因为错过了转弯路口,而强行在道路上倒车行驶,往往会导致后车反应不及而发生追尾碰撞。
如果后车车速过快,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的结局。
所以,我们一起来强烈遣责这种行为吧。
在当前车行驶在斜坡上突然死火,未能及时拉手刹或踩刹车,而后车距离较近时就容易造成溜车追尾。
也有可能是新手在斜坡上堵车,因为斜坡起步的操作不当而溜车发生碰撞。
有效避免溜车的办法就是,停车时请果断拉上手刹。
在正常行驶的道路上停车,导致追尾事故的由前车负全责。
在正常通行的道路上停车,是非常容易导致追尾事故的,尤其是在车速较快的路段和高速公路上。
如果因为车子故障而被迫停在路上,也请在车子后面放置三角警示牌并开启双闪灯。
放置故障警示也有标准,普通城市道路要放置于事故车后50米以上的位置。
城市快速及高速公路则要放置于事故车后150米以上的位置。
二、超车、变道、调头等事故责任划分● 8种变道、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责任认定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
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
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都告诉你是窄桥了,你还硬要往挤不怪你怪谁?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行为责任原则,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原则是什么
1、(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
(5)结果责任原则。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
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1、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
2、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
过错的严重程度。
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方面的问题请继续学习,或者去学习专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篇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置、赔偿、四不放过制度第一节事故分级和责任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定义: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人畜伤亡或货物损坏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种类:碰撞、刮擦、翻车、坠车、碾压、爆炸、失火。
3.道路交通事故分级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一万元至五万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并重伤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并重伤8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十万元及以上。
(五)发生车辆严重烧车、90°翻车、坠河事故(无人员死亡),公司内部按重大全责事故考核;发生重大交通意外事故和责任无法认定的重大行车事故,公司内部均按同责考核;重伤事故伤者7天后死亡的事故,公司内部按非责死亡事故考核。
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分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非责、交通意外和责任无法认定。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事故发生地交巡警部门下达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
若事故处理进入法律诉讼程序,责任认定一律以法院终审裁判为依据。
第二节事故现场处置和报告制度事故现场处置1、发生各类行车事故后,当事人在确保安全、减轻或不扩大事故危害的前提下,立即停车,向所在分公司报告,向公安部门报警,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力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车辆、人员等位置。
2、各部门在接受、获取所属单位或人员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查明信息的真伪,并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发生后的处置、处理过程中,所有当事人不得逃逸、串供、谎供和伪造现场,不得在有能力的条件下不作为。
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
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交通案件剖析材料(多篇)文章一: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1. 事故概述:该案件发生在2021年5月1日,地点为XX市XX路,一名醉酒司机驾驶汽车失控撞向行人,导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2. 事故调查: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司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限值。
同时,事故现场监控录像确认了司机失控驾驶的过程。
3. 法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司机已被警方拘留,并等待进一步审判。
文章二:追尾事故的责任划分1. 事故描述:该案件发生在2020年11月15日,地点为XX市XX路,一辆货车追尾一辆小轿车,造成小轿车受损严重,并导致驾驶员受伤。
2. 事故原因:调查显示,货车驾驶员疲劳驾驶,未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轿车驾驶员并无明显违法行为。
3. 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尾事故中,尾车多负主要责任。
因此,货车驾驶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并需赔偿小轿车驾驶员的损失。
文章三:闯红灯引发的事故后果1. 事故概述:该案件发生在2021年3月10日,地点为XX市XX路口,一辆闯红灯的摩托车与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2. 事故责任:根据交通监控录像及现场调查,摩托车驾驶员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停车,属于违法行为,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3. 法律责任:闯红灯是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责任划分中,闯红灯的一方通常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并要承担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
以上是交通案件剖析材料的三篇文章,每篇文章均以简明扼要的方式描述了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从事故背景、调查结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分析。
交通事故类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交通事故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
本文将对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关系1.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技术不规范、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等行为;损害事实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后果。
2. 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的关系。
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类案件中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过错责任:指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指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公平责任:指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2. 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类案件中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直接赔偿责任: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间接赔偿责任:指在直接赔偿责任无法实现的情况下,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法律程序1. 报案与调查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损失情况等。
2. 起诉与答辩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方有权进行答辩,对受害方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法规,对当事人作出的定量、定性的结论;所谓定性,是指当事人有无责任;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应承担哪一种责任。
一、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原因力的研究和运用,在我国目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实践中涉及较少;《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实际上为通过“原因力”来分配责任提供了法律空间;2、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例如,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确定记分分值所依据的原则也是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因此,在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交通事故调查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分为4类: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反映了当事人行为对在形成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管理机关将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据其责任情况给予违法处罚和肇事处罚;现行处罚方式包括: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交通安全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拘留或罚款、吊扣和吊销驾驶执照处罚;四、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方法1、根据因果关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造成事故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的事故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气候等,不应作为加重或减轻当事人责任的原因;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独立、综合和参与因果关系3种形式;独立因果关系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责任均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个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多因一果,是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和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综合因果关系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违法行为,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存在着因果关系;即事故是由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又分为重复综合和相互综合两种;如果任何一方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单独地造成该起事故,则称为重复的综合关系;如果其中某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单独存在时,事故不一定发生,而在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存在并相互作用下才能发生事故,则为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一般负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都属相互综合的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而其他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不过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偶然的,与其它因素发生关系后才起作用,这种因果关系就称为参与因果关系;在责任认定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行为,基本上也属于参与因果关系;2、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1)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先行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法规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先行权的确定:先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法规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先行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先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先行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2)根据路权认定责任大小按照路权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①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是违反通行权的过错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不是违反通行权的行为,则由违反通行权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②双方当事人都有通行权时,则由违反先行权的一方当事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相对应的责任;③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通行权与先行权规定,如没有其他过错行为存在,则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④双方都没有违反路权规定或都有违反路权规定以外的过错行为,应通过分析安全因素,再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3)根据安全因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体现了交通活动要确保安全的原则;特别是根据因果关系和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则应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区分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因此,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时,一方当事人违反确保安全规定,另一方未违反,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是次要原因;在当事人都违反路权规定和确保安全的规定时,一方违法情节严重,另一方情节相对较轻,则前者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后者的行为则是次要原因;在无法区分情节轻重时,则说明双方的过错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等效原因;(4)特别情况下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实施条例》的这些规定,是在特别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事故逃逸是一种恶劣的行为,须严格予以禁止和惩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是,《交通安全法》对于事故逃逸场合当事人民事责任的问题并未涉及;《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补充;《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情况下,事故责任认定确立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①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场合,无论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实际过错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②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而对于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③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违法行为或者驾驶错误,他方没有过错,由逃逸方负全部责任;④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均有过错,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勘察、检验的结果是逃逸方对于事故的形成没有过错,但是因担心责任而逃逸,而其他当事人应当负全部责任却没有逃逸,这种情况是否仍然要逃逸方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条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只要逃逸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害的扩大没有因果关系,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也没有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就不应当让逃逸方承担事故责任;至于因逃逸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是另外一回事,这不涉及事故责任;《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承担责任的原则的理解,也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②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场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均分责任;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图谋骗取保险等,则还须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者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虽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在这种场合,应当如何认定责任的问题,对此《实施条例》没有明确;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属于有恶意的故意行为,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应当让该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应当加重该方当事人责任的比例,而不应当让该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5)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规则根据以上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方法,可以归纳成以下几条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则:当事人有过错行为,其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过错行为或者虽有过错行为,但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浅析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析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
投 保 了交 强 除 。
使 葛宇斐受俦 。鲍士静 的不富行骂舆捐害事 寅的骚生
原 告 葛 宇 斐 葡 求 法 院判 令 三 被 告 赔 借 臀 瘵 费 存在 因果 网保 ,其主觐上亦存 在一定遇失 ,葛信 圆麓 6 5 5 、 5 8. 元 住院伙食楠助黄 、 8 8 管善费等合 1 15 卓 保 正 常 行 驶 ,主 觐 上 不 存 在 任 何 遇 错 。鲍 士 许 保 沈 2 3 . 元。 2 38 被告沈 匠汽逼公 司辩稻 :封原告 葛宇斐陈述 的事 丘 汽 逼 公 司 倔 储 的 司楼 ,案 骚 晴 正 在 履 行 威 ,因此 故缝遇 巽 ,涉案 的豫 P 8 5 豌 牵引卓 、豫 P 2 5 涉案事 故的法律後果虑 富由沈丘汽逗公 司负搪 ,沈丘 290 6 5 虢半褂 卓在被告人保周 口市分公 司 、人保沈丘 支公司 魔投保 ,葙求法 院依法魔理 。 被 告人保周 口市分公 司 、人保 沈丘支公 司辩稻 : 封 事故 骚生不持翼菇 。由於公 安横 嗣交通管理部 朗 定 兹起事 故届於交 通 意外 事 故 ,因此 鳖方均 责任 , 汽逼公 司臆 封葛宁斐受俦後 的合理缨 清损失承搪全部 赔借 寅任 。沈 丘汽连公 司虑封损 害後果 承檐全部赔偕
20 年 9 1 09 月 4日, 南京金 陵司法鉴定所出具 司法鉴定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鉴定意兄局 : . 1葛
宇斐 四根肋骨骨折耩成 十级俦残 ;2 葛宇 斐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耩成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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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业务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的业务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交通运输部作为国家交通事故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认定。
本文将从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认定的依据两方面进行论述,帮助读者了解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业务交通事故调查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事故调查的程序交通事故调查是确保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秩序的重要环节,它的程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事故现场勘察:交通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需要赶往现场进行勘察。
勘察时要全面了解事故现场的交通情况、道路条件、交通标志等。
同时,还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测量和拍照,确保调查过程的客观准确。
2. 询问当事人及目击证人:事故调查人员需要与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证人进行询问,了解事故发生前后的情况。
在询问过程中,需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与目击证人核对事故的经过。
3. 查阅相关证据:事故调查人员需要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信号灯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更准确地还原当时的交通状况和事故发生的原因。
4. 车辆技术检验:对于涉及车辆故障或疑似故障的交通事故,需要进行专业的技术检验。
通过检验,可以判断车辆是否存在技术问题,进一步确认事故的责任。
5. 书面报告:在完成上述调查程序后,交通运输部工作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书面报告。
报告应准确、客观地记录事故的调查过程和认定的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责任认定的依据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责任认定依据:1.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交通事故调查的法律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规范以及违法行为的界定,可以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2. 证人证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目击证人的证言对于责任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的陈述应当客观真实,能够提供对事故发生原因的直接证据和线索。
3. 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记录: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是交通运输部在道路上设置的交通管理设施,其记录可以作为事故调查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
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与误区解析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保障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重要一环。
正确理解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避免误判和公正裁决的关键。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和常见误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1. 运行行为原则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要考虑的是运行行为原则。
即根据交通参与者在事故发生时的行为表现来判断责任的大小。
比如,肇事方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主要责任方。
而被害方在事故中做出的规范驾驶行为,则可以减轻其责任。
2. 客观事实原则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还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这意味着需要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判定责任。
例如,交通摄像头记录、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等都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判定责任。
3. 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对交通参与者在特定情况下行为的合理期待。
根据当时的交通条件、环境等因素,判断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合理。
比如,在突然状况下,司机采取紧急制动、变道等行为是符合合理期待的,不能对其产生责任划分误解。
4. 其他原则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还有一些其他原则需要注意。
比如,保证人身安全原则,即在事故发生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随后才是责任划分。
同时,公平公正原则也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之一,避免偏袒一方或杜绝腐败行为。
二、误区解析1. 以余额划分责任在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中,有些人认为车辆保险余额多的一方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这是一个误区。
保险余额不能作为责任划分的唯一标准,判定责任仍需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
2. 以赔付金额划分责任有些人认为,赔付金额越高,责任就越大。
但实际上,赔付金额并不是判定责任的决定因素。
赔偿金额是根据各种情况、损失、影响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责任划分是以交通参与者的行为和事故发生的过程为基础,而非仅仅根据赔付金额来判定。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
常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图解1、追尾事故追尾事故追尾事故:A车全责。
在相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后方车辆要负全部责任。
2、倒车溜车倒车溜车倒车溜车:A车全责。
在正常行驶状态下,前方车辆无故倒车造成事故的,责任全部要由前车承担。
3、越线超车越线超车越线超车:A车全责。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者压线行驶, 一旦车辆因超车越线发生事故就要负责全部责任。
黄色虚线可以并线,调换车道,但一旦因超车越线发生事故就将负全部责任。
4、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开关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A车全责。
打开车门未排查周围情况,开车门一方要负事故全部责任。
5、掉头未让行掉头未让行掉头未让行:A车全责。
掉头车辆未让对面直行车,造成事故要由掉头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6、驶入专用车道驶入专用车道驶入专用车道:A车全责。
未按规定时间驶入专用车道,造成事故的要负全部责任。
7、变更车道变更车道变更车道:A车全责。
变更车道与正常车道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要负全部责任。
8、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行:A车全责。
未遇到障碍的车辆未让遇到障碍的车,造成事故要由未遇到障碍的车承担全部责任。
9、会车时超车会车时超车会车时超车:A车全责。
会车时超车,与对面车辆造成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
10、叉路口超车交叉路口超车交叉路口超车:A车全责。
交叉路口超车造成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
11、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车未让行:A车全责。
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时未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2、进环岛车辆未让行进环岛车辆未让行进环岛车辆未让行:A车全责。
进出或者穿越环岛车辆未让行,要承担全部责任。
13、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A 车全责。
无灯路口未按提示标志让行, 部责任。
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A 车全责。
有灯路口未让先被放行的车, 要承担全 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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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运输)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浅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出现的壹个法律术语,这和以往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出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所不同,新法中省略了“责任”二字,目的就是让人们对该行为有壹个新的认识,对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责任”的应然内涵有正确的理解。
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对策AnAnalysisoftheResponsibilitiesofTrafficAccident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ntsisalegalterminologyinthelawofroad trafficsecurity,anditisdifferentfromtheresponsibilityidentificationofroadtrafficaccide ntsinthemeasuresintreatingroadtrafficaccidents,andtheRegulationsofroadtrafficsecu rityadministration.Inthenewlaw,theword“responsibility”isomitted,whichintendsto helpthepublicformanewconceptionofsuchactions,anddevelopabetterunderstanding ofthenatureoftheresponsibilityintrafficaccidents.Keywords:Trafficaccident;Responsibilitiesconforming;Problems;Counter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和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
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和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可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且不低。
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颁布实施了《道路交通法》,给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壹个崭新的出口。
在此,笔者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进行阐述。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及意义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进行的壹种定性、定量的描述。
所谓定性,是指有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和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也就是指当事人是否有事故责任。
所谓定量,是指当事人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律法规的行为,在交通事故的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承担多少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壹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处于承上启下的中心环节,也是确认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且送达当事人。
”这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形成的作用力的大小。
1.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正确认定道路交事故的责任,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来说,仍旧是至关重要的。
1.2.1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交通问题是壹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安全涉及到每壹个人,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尤其是第七十六条引起了广大机动车驾驶员的不满,针对这种情况,各地纷纷对七十六条进行细化。
1.2.2直接关系到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法院没有介入事故现场的勘查取证,没有直接掌握交通事故的事实材料,目前也只有公安机关具备这种专业的知识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采信”的。
1.2.3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见似只作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仍角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壹人或者重伤三人之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之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的在三十万元之上的”。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种类和责任认定的壹般原则《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壹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俩方或者俩方之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壹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从这里能够见出,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类。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不包括造成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
对于和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在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不列入引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而按违法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确定的。
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的主导原则。
所谓路权,就是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其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这就是交通参和者所享受的通行道路的法定权利,也就是交通参和者根据交通法规的规定,在壹定空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
安全原则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补充,交通管理法规、规章中有关遵守标志、速度、超车、跟车、会车、停车、装载、车辆技术要求等规定,是安全原则的具体表现。
实践中,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路权原则且参考安全原则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
3实践中几种具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研究3.1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实践中,确定其责任时,壹般是在通常情况下应负责任的基础上加壹档。
如:二车相撞,双方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基本相当,本应双方负同等责任,但因驾驶甲车的人员无驾驶证,交警部门就认定甲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这种做法似乎成了惯例。
这显然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相悖。
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且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也不壹定是无证驾驶所引起。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的大小来认定当事人应负的责任。
而且,这里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不按交通规则行车致事故发生等等。
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和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
对无证驾驶人员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的相关规定来处罚。
3.2影响交通行为的责任认定在道路上堆放沙石、谷物、挖坑等影响交通引起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民法通则》,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是,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往往未将行为人列入当事人认定其应负的责任。
如:俞某驾驶车辆,途经壹转弯地段,突然发现右边有壹堆泥石,对面又有来车,无法避让,车辆撞上沙石后翻入路下。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俞某车速过快,措施不力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安交警部门对当事人的理解只限于交通事故中受损的壹方和相对方。
如车和车、车和人、车和其他财物,而没有将引起交通事故的各种因素列入交通事故的原因。
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将道路的管理纳入法制管理的范围,公安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把违反道路管理引起交通事故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且根据该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
3.3因意外事件引起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意外事件是指且非由于当事人过错的、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
从主观来讲,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对具体行为中随机遇到的个别事故不能预见;从客观来讲,意外事件虽难以预料,但却且非无法避免和克服。
意外事件的认定,通常须具备俩个条件:(1)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各种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2)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的。
如:壹中型客车,某日早上出车前,经安全检验员检验,车辆各部位包括传动、制动系统均正常,准予出车。
潘某驾驶该车途经壹下坡地段,传动轴突然脱落,且致制动失灵,车速越来越快,终于失控,翻下数十米悬崖下,车辆严重损坏,乘客死三人,伤八人。
对驾驶员潘某来说,该起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事件?肇事车辆出车前经检验为合格,潘某确信该检验结论,传动轴脱落是壹种偶然的事故,而传动轴脱落后打击制动系统,致制动失效更为罕见。
故要求潘某对此应当预见显然苛刻。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驾驶车况不良的车辆,故潘某应负事故的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