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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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篇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第1条为了使辖区居民在工作、生活中发现的涉嫌黑恶犯法线索,能够在扫黑除恶工作中获得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2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办事处举报黑恶犯法行动,其合法权益遭到法律的保护。

第3条扫黑办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照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捏造证据,诬陷陷害他人。

第4条扫黑办应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办公电话号码、接待时间和地点、来访处理情况和结果等相干事项。

第5条来访接待场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来访人员,触及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经举报人、自首人同意,可以录音、录相;对举报人、自首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举报人、自首人签名,必要时予以拍照,并妥善保管。

第6条对采取信函情势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专门场所进行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全。

第7条对采取电话情势举报黑恶犯法线索的,工作人员在讲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劝其向案件主管机关举报;若来访人员坚持向办事处扫黑办举报,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全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和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8条反应触及黑恶犯法被举报人有以下情形之1,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接收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并层报上级部门:

第9条在涉黑犯法线索管理中的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1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纪律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勒索、索贿受贿的;

(2)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

(3)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4)为压抑、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

(5)私存、扣压、藏匿或遗失举报线索的;

(6)违背举报人保护规定,故意泄漏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举报内容等,或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或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采取保护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致使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

(7)故意拖延,查处举报线索超越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8)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制定根据。

为进1步深化全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构成工作协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获得全面成功。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行方案的通知》(赣发电3号)、《中共鹰潭市委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鹰发4号)、《中共贵溪市委贵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发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2、责任划分。

(1)各分场、科室、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第1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负重要责任。

1.定期主持召开部门会议,听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

2.对触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问题,务必研究解决,认真部署,并催促落实。

3.支持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职,支持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

(2)各单位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具体负

责人,对这项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当好本单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第1责任人的顾问,协助作出正确决策。

2.组织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检查催促和具体指点,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调和各方气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构成工作协力。

4.深入实际调查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顺利展开。

5 .定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具体部署,并催促工作落实。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责任。

1. 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应

当在市委、市政府的统1领导下,认真组织、调和,推动并落实鹰潭、贵溪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场落实措施。

2. 催促和指点各单位展开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 负责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平常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规范工作台账,加强上下沟通联系,具体负责指点、

调和、催促、推动和问责等工作。

3、责任督导和追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背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实行本规定所列职责,有以下情形之1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本单位、本辖区产生了有影响的涉黑涉恶案(事)件的。

2.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平常监管不到位,致使黑恶权势滋生蔓延,未发现或发现了不上报的。

3.存在引发涉黑涉恶的重大问题,经上级相干部门建议整改,却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对干部职工反应强烈的涉黑涉恶线索,不进行核对或核对不实,打击处理不到位,不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的。

5.产生了有影响的黑恶权势“关系网”“保护伞”案件,并被纪委(监委)立案查究的。

6.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4、责任查究。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违背本规定或未能正确实行本规定所列职责,需要查究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x

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任辞职、免职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罚等方式问责的,由纪委(监委)、组织人社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办理。

扫黑除恶责任追究制度1、为进1步深化全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构成工作协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获得全面成功。根据市局党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展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行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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