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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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责任,确保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安全健康和项目施工场所环境不受污染,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上级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政策要求。

第二条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体制以及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监督检查等制度。同时要求乙方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的文件在甲方进行备案。

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定的行为,甲方有对乙方做出罚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罚权利。

第五条乙方应当为所属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缴纳凭据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案。

第六条乙方承揽涉及粉尘、化学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甲方必须如实的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如实的向甲方提供职业病防护条件,甲方对乙方的职业病防护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承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乙方,乙方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七条甲方对乙方单位资质审查合格后,必须按照乙方提供的职工花名册对乙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注册,乙方作业人员登记注册好后才可进入甲方施工现场。同时乙方必须对其招收的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培训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并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教育。

乙方已经注册的人员不得冒名顶替,不得随意更换,因工作需要确需增补的作业人员必须按本条规定执行;对解聘的工作人员乙方必须及时在甲方进行

注销,未及时进行注销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承揽涉及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时,乙方必须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其劳动者按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职业健康体检,体检结果报甲方备案,体检费用乙方自理。

第九条乙方应为其职工办理入厂所需的一切必要手续和证件,按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严禁使用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严禁使用身份不明的人员,严禁安排未成年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严禁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凡是患有职业病、职业禁忌的人员和不宜从事实际作业工种的疑似职业病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甲方的施工现场,如违反本条规定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操作规程等,每天作业前必须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对劳动者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督促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个体劳动护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作业场所不得有袒胸露背,酒后、穿拖鞋等行为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主动接受甲方或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检查,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对甲方违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力。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作业环境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现场环境。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前对乙方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乙方必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抢险物资。

第十五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定期召开有乙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参加的安全文

明生产会议,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第十七条乙方对调岗、更换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教育和考试,考核合格后报告甲方进行调整备案。

第十八条乙方用于项目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职业卫生规定,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职业卫生要求,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第十九条乙方施工人员要在胸前佩戴表明身份的出入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证,在作业过程中没有携带视作违章作业。

第二十条乙方在施工期间,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严禁偷盗、挪用、拆除、更改、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遮栏、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无关的甲方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甲方防护设施及标示。对于时间较长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三条有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乙方必须制定确保安全的管理制度,双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力所导致的事故全部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乙方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资金投入,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为本单位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正确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培训教育、监督检查、定期维护。甲方对乙方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劳动者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乙方不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处罚。

第二十五条乙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制订施工方案。乙方要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及文明施工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进行起重、吊装等特殊、危险作业的项目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作业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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