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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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说明
背景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制度。

对于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他们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外籍人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1. 养老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根据工资收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2. 医疗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的医疗服务。

3. 失业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应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的相关权益。

4.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是否需要缴
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根据地方政策而定,需要咨询当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

缴纳方式和注意事项
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应遵循以下方式和注意事项:
1. 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执行。

2. 社会保险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缴纳比例由当地政府
规定。

3. 外籍人士应与雇主共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时缴纳
相应社会保险费用。

4. 外籍人士应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缴
费要求和流程。

结论
外籍人士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纳与地方政策有关,需要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和要求。

外籍
人士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了解缴纳要求和流程。

文件解读之一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一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解读之一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2页(P54-55)【关键词】社会保险工作;就业人员;保险覆盖范围;参保范围;发文时间;暂行办法;人社;参保缴费;社保机构;用人单【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文件字号:人社厅发〔2011〕113号发文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时间:2011年12月2日执行时间:2011年12月2日内容摘录:一、依法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纳入参保范围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15日起参保缴费。

201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免收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之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

2011年10月15日以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从在中国境内就业开始之月起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申报外国人的缴费基数,统一按人民币形式申报。

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保险费收缴以及个人权益记录等工作。

二、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程序,方便用人单位为聘雇的外国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外籍员工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困境分析

外籍员工参加我国社会保险困境分析

专 门针对外籍员工的细则—— 《 在 中国境 内就业的外 国人参 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也在征求 多国商会意见 的基础 上 ,
于同年 1 0月 1 5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这些规定 , 在 国内就 业 的外 国人 、 港澳 台人员必须参加我 国的社会保险 。

中国社保 。她甚至警告 , 强迫外 国人 支付 保费 , 将会 出现 问
中国企业在向海外派驻员工 改革开 放 以来 , 尤 其是我 国加入 WT O以后 , 越来 越 多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后 ,
的外籍 员工进入我 国工作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调查 , 当前在 我国的外 国人 已达 6 0万 ,其中取得工作许可证 的人
数超过 2 3万人 。 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 越来越广泛地融 人世界经济 一体化进程 , 国内要求健 全社会保障制度 、 切 实 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 , 西方国家要 求我国提高

外 籍 员 工 强 制 参保 引起 的争 议
将外籍员工纳入我 国的社会保险 , 确保 了制度 的统一性 和完整性 。但该措施在讨论之初 , 就形成 了截然不 同的两种
看法。
的探讨 , 分析外籍员工参加 中国社会保险的心态 。
二、 不 同居 留期 间 的外 籍 员 工 具 有 不 同 的态 度

5 7・
的外籍人士并不多 。 居留的时间不 同, 外籍员工对参加社会保 险的态度也有 很大的差异 。对参加社会保险最为迫切 的是 , 获得外 国国籍 后返 回中国长期就业 的华侨。他们没有语言和文化的障碍 ,
累的统账结合模式 , 让他们在短时间内理解 , 确实有点困难。
比如 , 办法 中规定 : “ 凡外 国人 在规定领取退休 金的年龄前离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苏人保规〔2012〕1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做好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切实贯彻《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函[2011]69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有关事项,请一并执行: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1年10月15日之前已经在我市就业,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统一从2011年10月起参保缴费。

其中,已按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保的外国人,从2011年10月起增加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项目,并同时按原缴费基数补缴相关保费;2012年2月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按实际申报工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2012年3月1日起,未及时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社保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适用的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是否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条件
外国人如果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有效的中国工作签证,即Z字签证或R字签证;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合法的工作许可;年满16周岁并未满60周岁。

三、缴费比例
外国人参加中国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与中国本地员工相同。

具体比例根据所在城市的社保政策而定,一般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

四、参保程序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包括三个步骤:首先,办理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其次,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所在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最后,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五、离职后社保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离职后,可以根据社保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例如,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补偿、工伤赔偿和失业保险金等。

具体待遇根据参保的具体项目和缴费年限而定。

六、社保转移
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后,如果从一家企业转移到另一家企业,可以根据规定将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转移。

转移社保需要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向原参保地的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总结起来,外国人在中国参加社会保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参保后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离职后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社保转移。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外国人的权益,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险保障。

外籍人士社会保险

外籍人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之际,外籍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

6月10日,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该法条的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等作了具体的解释。

其中给出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将外籍员工纳入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受其影响最大的莫过于雇佣外籍人员较多的国内企业以及在华经营的外国公司,他们无疑将面临成本的显著提高。

首先,对于上述受影响的企业,以前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通常受雇于较高端的行业和企业,如今在中低端的行业和岗位上也出现了他们的身影。

对于生产高端产品的企业,其产品的附加值高、利润率大,面对企业增加的社会保险费,其承受能力和吸收成本增加的能力较强,增加的社保成本不会对其正常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是,对于那些处于生产供应链的低端的企业而言,面对日益提高的工资水平、能源价格、人口红利时代正在逝去的局面,再次增加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根据人才派遣服务商万宝盛华对全球近6.4万家企业(包括中国大陆地区4252家企业)开展的雇佣前景调查显示,2011年第二季度中国大陆地区净雇佣指数为36%,较去年同期上升14个百分点,最低工资和平均工资年增10%以上。

一方面,是劳动人数的增加;另一方面,是工资水平的提高,社保覆盖范围的扩大无疑将会成为上述企业人力成本增长的重点,推高他们在华经营的成本。

其次,对于在华工作的外籍员工,他们多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今即将被纳入社会保障,业内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搞特殊化,同时这一举措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者:梁超来源:《人力资源管理》2011年第12期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关于在本市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1年10月15日起,在京就业的外国人须参加社会保险。

有人说,社会保险已经基本上覆盖了绝大多数中国公民,尚未纳入社保体系的只剩下外国人这块看似美味的“蛋糕”,这块“蛋糕”真的如此诱人吗?政策起源早在1996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中就已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就具体操作而言,并未有相关政策给予明确规定。

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在《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终于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外国人参保进行了明确规定。

由于《社会保险法》作为国家立法层面颁布的法律,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强制性的特点,也就是要求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为什么要让外国人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这也是许多企业和外籍员工关心的问题。

前段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举办了一个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有关负责人是这样解答的:首先,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履行国际公约和遵守国际惯例的要求。

国际社会从保护人权的公理考虑,规定人们有自由迁徙并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其次,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社会保险权益,普遍将其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员工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

“洋打工”纳入中国社保——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

“洋打工”纳入中国社保——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
厶 H N C J U E G E D I E
7 政策艇读
栏目 辑: 基 编 潘 勇
2 l 年 1 月号 总第 1 4 O1 1 6 期
“ 洋打工"纳 入中国 社保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 《 在中国境 内就业的 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文/ 综 合
《 在中国境内就业 的外国人参加社 法。 目前 ,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部 供 了法律依据 ,可 以更加有力地保 障
多的 内、 外 资企 业 及 外籍 员 工十 分 关 就业的中国公 民和在境外投资的中国 了重复参保 ,导致费用增加。请 问上
注。请 问是 出于何种考虑 出台 《 暂行 企 业 均 须按 照 所 在 国家 ( 地 区 ) 的 述 问题 应如何 解 决? 或 办法》要求在 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必须 法律法规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
区域 组 织 均 有 相关 的条 约 规定 ,如 国 注。在 《 社会保 险法》颁布之前 ,部 双边社会保障协定 ,日本已经与 l 个 3
际劳工组织 16 年第 18 《 国与 分企业 以及 国外驻华机构聘用 的外籍 国家签署了双边社会保 障协定。早在 92 1号 本 外 国人社 会保 障 同等 待遇公 约 》规 员工 曾主动要 求参加我 国社会保 险 , 20 年、20 年 ,中国政府就 已分别 01 03 定 :“ 在覆盖范围和津贴方面 ,在其领
次 ,要求在本 国就业的外 国人参加就 险法 》和 《 暂行办法》 的颁 布实施 , 议签 订 以来执 行情 况 良好 。截至 目 业 国的社会保 险是 国际社会 的通行做 为在华就业 的外 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提 前 ,中国有关部门共为赴德 、韩 国工
读 书尽 可 能读一 流著 作 ,并且尽 可能 只读 自己的专 业领 域 内的 书籍 ,否 则浪 费时 间 ,不 能在有 限 的人 生里有 更 多的成 绩。

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V1

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V1

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保险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保障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切身利益,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法录用的全体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

3.职责3.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及实施。

4.程序内容4.1保险类型4.1.1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取得中国居留许可证的外国籍员工、港澳台员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

4.1.1.1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在中国大陆参加社会保险,保险险种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4.1.1.2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入4.1.2 从实际情况及人性化考虑,公司愿意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购买合适的商业医疗保险。

4.1.2.1公司经过比较,暂定平安保险公司的《平安尊贵人生全球医疗保险》产品。

4.1.2.2商业医疗保险的就诊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指定医院,保障范围及保额详见产品说明。

4.1.2.3商业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

4.2保险选择4.2.1 公司在合法录用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后,应当及时送达《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办理相关保险通知书》,列明险种、保费、保障范围及其他应说明事项。

4.2.2 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只能在社会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中选择其一参保。

4.2.3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在办理好相关入职手续后一周内选择参与保险的方式,并书面回复给人力资源部。

4.2.4按照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建议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优先考虑参加社会保险。

4.3参保与退保4.3.1新入职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在入职一周内,未根据公司《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办理相关保险通知书》的相关要求选择参保险种,则公司默认员工参保社会保险,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4.3.2外国籍及港澳台员工应当及时、准确的提供参保所需相关证件及资料。

4.3.3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员工提交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参保手续。

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

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

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
一、前言
外籍员工在跨国公司或者国内企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福利和保险问题
日益受到重视。

为规范外籍员工的保险与福利管理,促进外籍员工的工作稳定和生活幸福,制定了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

二、外籍员工保险管理
1. 外籍员工社会保险
外籍员工在我国工作的,应当参加我国社会保险。

雇主应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外籍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与本国员工一致,不得再行差别对待。

2. 外籍员工商业保险
在强制社会保险覆盖不足或者特殊情况下,雇主可以为外籍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保障外籍员工的权益。

三、外籍员工福利管理
1. 住房
雇主应为外籍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住房,保证其居住环境安全卫生。

2. 医疗
外籍员工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应当享受与本国员工相同的医疗待遇,雇主应为
外籍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包括定期体检、门诊费用报销等。

3. 子女教育
雇主应为外籍员工的子女提供与本国员工子女相同的教育待遇,包括学费补贴、学校选择自由等。

四、执行与监督
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执行与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雇主和外籍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总结
外籍员工保险与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外籍员工的保险与福利待遇,提高外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同时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希望各企业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共同促进外籍员工的工作与生活质量提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人社厅发〔2016〕190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加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为有效解决中加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中加两国政府通过多轮谈判于2015年4月2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加拿大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

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一)互免险种范围。

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拿大为老年保障法案及据此制定的法规、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及据此制定的法规。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加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1.派遣人员。

指受雇于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该雇佣关系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在雇佣期间被其雇主派到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2.自雇人员。

指在中国领土上居住,在加拿大或中加两国领土上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3.在船舶和航空器上的雇员。

4.政府雇员。

指受中国法律规定管辖并受雇于中央、地方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被派往加拿大领土上工作的人员。

5.例外。

中加两国主管机关可对任意个人或人群就适用《协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受中加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三)加方适用免除在华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七条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外国人,应当至少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或者由居住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生存证明。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正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Z字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

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以下是外籍人员社保缴纳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外籍人员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探亲、访问学习、实习或其他合法活动的外籍个人。

二、社保项目1.养老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金,养老金的比例根据工资收入水平而定。

2.医疗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3.工伤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将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和保险赔付。

4.生育保险:外籍妇女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生育津贴和医疗保障待遇。

5.失业保险: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一旦失业,将获得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比例和基数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和基数根据所在地的规定而定,一般按照本地职工的标准执行。

但也存在一些差异和特殊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四、缴费义务1.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2.外籍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个人账户开户手续,确保个人社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离职和退休外籍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可以申请办理相应的社保待遇,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六、社保待遇享受外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后,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养老金、工伤赔偿、生育津贴和失业保险金等。

待遇标准和享受方式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七、保险费用报销外籍人员发生医疗费用等保险范围内的支出时,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报销。

具体报销比例和流程根据当地的规定而定。

总之,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与中国本地职工相同的社保待遇。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对 于 公 安 机 关 不 予 立 案 的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自接 到 通 知 后 3 E内 向作 出不 予 立 案 的 公 安 机 t 关 提 出复 议 . 可 以建 议 检察 机 关 依 法 进 行 立 案 监 督 。 也 在 涉 案 人 员 众 多 、 嫌 跨 区 域 犯 罪 、 会 影 响 较 大 或 涉 嫌 涉 社 犯 罪 行 为 人 故 意 销 毁 会 计 账 簿 、 移 财 产 、 匿 、 力 抗 拒 执 转 逃 暴 法 等 紧 急 情 形 下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应 当及 时 通 报 公 安 机 关 . 安 机 关 应 当依 法及 时处 置 。 公 上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对 下 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公 安 机 关 执 行 本 通 知 的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 查 . 期 抽 查 案 件 查 办 情 况 . 时 纠正 案 件 移 送 工 作 中的 问题 定 及
畅 . 件 查 处 及 时 有 力 。 要 定 期 组 织 召 开 联 席 会 议 . 通 查 处 案 互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以及 劳 动 保 障监 察 执 法 与刑 事 司 法 衔 接 工 作 的 有 关 情 况 . 究 解 决 衔 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出 加 强 衔 接 工 研 提 作 的措 施 . 实 打 击 拒 不 支 付 劳 动报 酬 的犯 罪 行 为 。要健 全 信 切

公 安 机 关 对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门移 送 的 涉嫌 拒 不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犯 罪 案 件 . 当予 以 受 理 . 在 涉 嫌 犯 罪 案 件 移 送 书 应 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1.09.06•【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1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一一年九月六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中国对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中国对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一、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外籍人员在中国工作、生活的人数逐年增加。

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中国的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外籍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籍人员的管理制度。

二、就业资格1. 定义: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2. 就业许可: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3. 就业条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三、签证与居留许可1. 签证:签证是外国人在中国入境、出境、过境的合法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签证分为外交签证、公务签证、礼遇签证、普通签证等。

2. 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居留许可分为工作居留许可、学习居留许可、团聚居留许可等。

3. 签证与居留许可的区别:(1)签证机构:签证由境外的大使馆颁发,居留许可由中国境内的政府颁发;(2)停留期限:签证最多只能在中国停留180天,居留许可可以长期留在中国;(3)办理绿卡:持签证无法办理中国绿卡,持居留许可满足一定时间并符合申请要求,可以递交中国永居的申请;(4)子女教育:持签证的子女无法在中国境内就读,持居留许可的子女可以在国内就读。

四、社会保险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人社厅发〔2019〕81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国-日本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有效解决中国、日本两国在对方国工作的人员双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两国于2018年5月9日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为保证《协定》顺利实施,我部与日本主管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以下简称《行政协议》)。

双方商定,《协定》和《行政协议》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

为确保《协定》和《行政协议》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协定》主要内容(一)互免险种范围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二)中方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1.派遣人员。

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

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

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领事机构人员、公务员。

外交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

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

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对《协定》第五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人或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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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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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条点评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洪桂彬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经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①6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社会公布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稿中明确指出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该<暂行办法>同时定义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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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

②该文件公布后,社会反响极大,多国使领馆就此提出外交照会,中国欧盟商会(The 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 )、美国商会(The U.S.-China Business Council ,即USCBC)均提交了意见和建议,认为此举增加外商企业的用工成本,存在重复缴费、与中国劳动法、计划生育政策不符等诸多问题,要求将外国人参保由”必选项”改为”可选项”。

③当前各地针对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均为”有条件的允许”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如10月10日上海市<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可缴纳养老、工伤、医疗保险,不缴纳失业、生育保险。

因此办法出台后,各地面临地方立法的调整。

④根据人保部5月23日公布的数据,当前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为23万人,而根据上海市相关统计,截至6月,在上海合法就业的外国人约 6.5万人。

10月至4月,实际缴纳人数不足100人。

由此可见,即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外国人人数最多的上海市,外国人参保意愿十分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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